造船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造船合同的法律规制与中国《海商法》的修改

造船合同的法律规制与中国《海商法》的修改[摘要]我国缺乏对造船合同的专门性法律规制,这一缺陷应当通过《海商法》的修改来弥补。
造船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在《海商法》中构造对造船合同专门规制的法律体系,应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船厂的融资行为、船舶规格、双方的默示质量担保义务、船舶的交付、准据法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造船合同;海商法;法律规制一、引论造船合同是指作为承包人的造船厂与作为发包人的船东就船舶的设计、建造、交付等问题达成协议,由造船厂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造船工作并交付船舶,而由船东给付报酬的合同。
船舶建造是一切船舶所有权得以产生的基础,因而造船合同对于海运业具有特殊的意义。
多数造船合同的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造船合同涉及的标的较大,动辄价值几百万、上千万美元,这对于合同双方而言,无疑意味着一笔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同时,合同履行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因此,法律有必要对造船合同进行详尽而合理的规制。
改革开放以来,造船业在中国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到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第三造船大国,船舶完工量达到1452万载重吨,占当年全球造船产量的20%左右;而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我国造船完工量更是超过了1600万载重吨,新承接的船舶订单和手持船舶订单量均已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
而与造船业的飞速发展极不相称的是,我国历来缺乏对造船合同的专门性法律规制,只通过《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后来的《合同法》的原则性规范来调整造船合同关系,这不仅不利于体现立法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调整造船合同关系的效力。
这种缺乏对造船合同进行专门性法律规制的状态如果不能改善,必将成为我国造船业蓬勃发展的制度,并可能为之埋下制度上的隐患。
我国《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特别法。
因此,对造船合同的专门性法律规制,应当通过《海商法》来实现。
这部1993年制定并施行的法律体现了较为先进的立法技术,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其中一个主要的不足就是缺乏对造船合同的专门规制。
造船厂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前言造船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国防、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造船业的快速发展,造船厂在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造船厂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造船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原则、程序、内容、监督等,为造船厂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为造船厂的土地征用、使用权取得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租赁等,为造船厂的建设用地和房屋租赁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为造船厂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造船厂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责任、管理、监督等,为造船厂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措施等,为造船厂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船舶与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检验、维修等,为造船厂的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监督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船舶与海上设施的安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等,为造船厂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造船厂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解散等,为造船厂的企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为造船厂的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原则、政策、管理、监督等,为造船厂的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为造船厂的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内造船合同书

国内造船合同书一、合同背景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经济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
而造船业作为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关键角色。
国内造船合同书,即对于国内造船业务的合同约定,旨在确保双方在造船过程中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主体国内造船合同书的主体一般包括船东和造船厂两方。
船东作为合同的委托方,拥有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造船厂则是合同的承接方,负责按照约定的要求建造船舶。
三、合同内容国内造船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造船项目的基本信息:合同应明确船舶的类型、规格、数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双方对于项目的理解一致。
2. 造船进度计划:合同应明确造船的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3. 造船标准和质量要求:合同应明确造船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造船费用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造船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以确保双方在经济方面的权益。
5. 保修期和售后服务:合同应明确船舶的保修期和售后服务内容,以确保船东在使用过程中的权益。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
四、合同履行国内造船合同书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作,确保合同的履行。
2. 监督检验原则:双方应对造船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船舶的质量和安全。
3. 变更和解除原则: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4. 争议解决原则: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依法解决,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五、合同风险与挑战国内造船合同书的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与挑战:1. 技术风险:造船过程中可能面临技术难题和技术风险,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2. 经济风险:造船过程中可能面临成本上升和市场变化等经济风险,双方应灵活应对,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纠
纷进行裁判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理解。
船舶建造合同是指船舶制造商和船主之间的协议,旨在规定船只的设计、制造、交付和价格等方面的条件。
当船舶建造合同中存在争议或纠纷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法,以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理解,进行裁判和判决。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纠纷类型的区分。
根据船舶建造合同的不同争议类型,司法机关需要对合同的不同方面进行解释和判定,如船舶交付时间、质量、价格、设计变更等。
2.合同条款的解释。
在判定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时,司法机关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判决。
3.违约责任的认定。
当船舶建造合同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认定该方的违约责任,并对其做出相应的判决。
4.损失赔偿的计算。
当船舶建造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计算损失赔偿金额,并对违约方做出相应的判决。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船舶制造业的健康发
展。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兼论造船合同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造船合同的特点
标的物特定:造船合 同的标的物是船舶, 具有特定性,需要根 据合同约定的规格、 技术要求等进行建造 或修理。
履行周期长:造船合 同的履行周期较长, 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 年的时间,因此合同 履行过程中需要严格 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 。
专业技术要求高:造 船合同需要高度的专 业技术支持,包括船 舶设计、建造技术、 材料选择等方面,需 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
由于无名合同和造船合同的特殊性,对其法律解释可能会相互影响,从而影响对 整个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解和应用。
05
案例分析
无名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 的合同类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法律适用较为 复杂。
案例分析
在无名合同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 表示、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的法律性 质,并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进行处理。
合同条款的侧重点不同
无名合同的条款通常更侧重于交易的 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而造船合同的条款则更侧重于船舶的 设计、建造标准和验收要求等。
无名合同与造船合同在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相互借鉴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无名合同和造船合同可能会相互借鉴和引用对方的法律规定,以更好 地处理和解决纠纷。
相互影响法律解释
案例结论
在无名合同案例中,法院需要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 个案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造船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造船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建造 船舶所达成的协议。由于造船合 同的特殊性,其法律适用具有一
定的复杂性。
案例分析
在造船合同案例中,法院需要重 点关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船 舶建造的质量、交付时间等关键 条款,并依据《合同法》及相关
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最新年精选文档

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船舶建造是一项斥资巨大的工程, 资金往往是建造人或者订造人首要解决的问题。
各国立法和相应的国际公约就建造中船舶的规定, 多为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而非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仅规定了建造中船舶可设定抵押权, 对所有权问题缺乏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亦未将造船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进行规范, 而理论界的研究也不够深入, 无法解决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
综上, 有必要对造船合同下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进行研究, 明确建造人与订造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减少纠纷, 促进造船业的发展。
船舶建造实际上是将材料、机器、设备和建造人的技术逐渐转化为船舶的过程, 该过程的船舶本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船舶, 不具有航行能力, 不能发挥船舶的功能。
[1] 因此, 本文所说船舶均为广义船舶。
1 不同建造状态下船舶财产范围船舶建造是一个动态过程。
造船合同下, 船舶所有权效力所及的财产范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 可能存在船舶所有权随着财产范围的变化而转移的情形。
因此, 如何界定不同建造状态下船舶的财产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1.1 不同建造阶段船舶的划分根据船舶建造的不同状态, 可以将造船合同下的船舶建造过程划分为建造前、建造中和建造后等3个阶段, 划分的关键取决于建造中船舶的起止状态。
在实践中, 各界对建造中船舶的界定尚未有统一看法。
《希腊海事私法典》第4条规定: “在建船舶在签署造船合同时或在发表造船的书面声明时就视为已经存在并且可以办理登记。
”另有学者认为, 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为特定船舶的放样或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到船舶建造完成交给订造人时止。
无论是“合同签订说”还是“特定船舶放样或第一块钢板切割说”, 都无法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起到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
持“材料占有说”观点的学者将建造中的船舶定义为处在船厂占有之下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国际造船合同标准格式的争议解决条款.doc

国际造船合同标准格式的争议解决条款船舶建造涉及到设计、物料采购、技术规格、支付、保险等方方面面,使用标准格式合同能有效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标准造船合同是指适用于造船业的具有通用性质的典型合同或格式合同.”这种造船业的标准合同格式及其中的条款,是世界各国造船业多年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并随着当代经济和科技进步水平而和提高,对造船业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与实用价值,可供船和船厂自愿选择使用。
合同双方可在谈判过程中根据具体协商情况对标准合同的细节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囿于经济、文化差异,船舶建造合同并未在国际上统一,几家在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的造船协会或者航运公会基于需要拟定了几种标准格式文本.一、造船合同标准版本介绍ﻭ1.造船协会船舶建造合同(S h i pbu i l d e r sAssociation of JapanForm),简称SAJ格式,1974年拟定,广泛适用于亚洲地区,诸如、韩国、、等国家和地区.20世纪60—70年代,造船业在世界上所处的霸主地位使然,SAJ合同通常被认为是偏向船厂利益的船舶建造合同格式。
例如无论船厂是否可以预见,船舶建造因任何无法控制的事件或原因延迟的,船厂都可以顺延交船日.又如船厂可以分包给其他人建造船舶的任何一部分。
目前船厂普遍使用的合同——船舶贸易船舶建造合同版本就是以SAJ合同为蓝本修订的。
ﻭ2. 船厂船舶建造合同(Contractforthe BuildingofShips at Norwegian Shipbuilding Yards),简称Norwegian格式,200 0年拟定,适用于以为首的北欧地区。
与其他的格式不同,Norwegian格式是由三方——船协会(代表船利益)、船舶建造人销售组织(代表船厂利益)、船舶建造人协会协商达成的标准格式。
相较于其他单方利益团体订立的合同格式,Norwegian格式更好地体现了一种利益平衡.3。
西欧造船厂协会船舶建造合同(Contract for theAssociation of WesternEuropean Shipbuilder),简称AWES格式,1978年拟定,1999年修订,主要适用于西欧地区,例如德国、、意大利以及希腊等。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船舶建造合同是船舶建造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船舶建造的各项条件、要求和责任,是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然而,在实际的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合同纠纷。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技术纠纷。
由于船舶建造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往往会出现技术问题,例如设计不合理、工艺不到位、材料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导致船舶建造过程中出现纠纷。
二是质量纠纷。
船舶建造过程中,如果船舶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就会引发质量纠纷,例如船舶结构强度不足、设备性能不稳定等问题。
三是进度纠纷。
船舶建造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无法按时完成,就会引发进度纠纷,例如施工进度延误、交付时间推迟等问题。
四是合同履行纠纷。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引发合同履行纠纷,例如未按时支付款项、未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等问题。
面对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协商解决纠纷时,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由专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总之,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是船舶建造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双方应当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能力,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同时,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当
理性对待,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船舶建造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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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卿 律师 2010年9月 年 月
主要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交船的法律问题 设计不妥的问题 不可抗力事件 质量担保 违约救济和赔偿 船东违约的救济 买方的供应 分包工程
一、交船的法律问题
1. 交船的方式
实际的交船或交接船舶是包括了两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在船厂的头上,船厂要去把有关的船舶 交出/呈交(tender/present)给船东。 第二个步骤是船东去把船舶接收过来,特别是在船舶 船舶 实质的拥有与控制, 实质的拥有与控制,这是通过派遣船长与船员上船去 接收。另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双方签署“交接备忘录 交接备忘录” 接收 交接备忘录 (protocol of delivery and acceptance),这是去证明 船舶风险与所有权何时从船厂转移给船东。
三、不可抗力事件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情 况 包含的要素: A. 在一方当事人控制以外 B. 该方当事人在订约前无法合理预见 C. 事件的出现是该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 的
三、不可抗力事件
2.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光靠“不可抗力”一词会带来不稳定,所以一条好的定 义会把一些特定的事件加以说明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 战争 革命 封锁 罢工 洪水、台风、飓风、风暴或者其他没有在正常计划中的 天气情况 船厂在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时,不能有过错或者作为 不可抗力的事件其实可以避免
一、交船的法律问题
2. 交船日期:合理时间内交船 交船日期: 通常在合同中会约定一个“合约交船日期”,但船 厂能够在该天准时交船给船东的机会几乎为零。通 常实际交船会是早或晚,而晚的机会是大得多 造船合约通常会有一条不可抗力条文,针对一些船 厂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延误,在给与船东通 知后去延长交船日期。但是一般来说对允许延误的 期限会存在争议。 很可能船厂仍然不能在延长后的期限内交船,因为 它只包括了造船合约允许的延误,但没有包括一些 不允许的延误,不论是否涉及了船厂本身的过错或 疏忽。针对这些不允许的延误,船厂是要赔偿船东, 船厂是要赔偿船东, 船厂是要赔偿船东 损失通常是约定了每天的议定赔偿
八、 分包工程
1. 分包商名单 在谈判造船合约的时候,双方约定一个“分包商名 单“(Makers’ List),内中列明双方都接受的分包 商。在工程进行时,船厂就可以在名单内挑选合适 的分包商而不需要再征求船东的同意。在分包商名 单中,船厂显然希望越长越好,至少包括了所有船 厂会可能要分包的公司,不论是针对哪一部分的工 程。这就允许船厂可以去在几个不同的分包商之间 比较价钱,去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分包商名单必须慎重,如果约定得好,将来在工程 实施的时候就可以令船厂少花钱,订好货,而且可 以保证准时安装,测试与服务质量。
一、交船的法律问题
3. 船舶所有权的转移 一种方式在在造船合约中以明示条文去规定船 舶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说明船 舶所有权与风险只在交接完毕才去转移给买方 船东,而在此之前所有权与风险是在船厂。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 但是如果根据造船合约, 船舶已经是在一个可以交船的状态,则视为船 舶所有权已转移。
七、买方的供应
4. 对不妥的买方供应进行修理和调整 在某一些情况下,买方可以提出要求,船厂就 要对这一个不适合或者是不妥的供应进行修理 或调整。这是因为船厂对某一些买方的供应也 有充分的技术水平可以去进行修理,或者买方 供应的东西由于体积或重量不适合,但船厂可 以对船舶的设计作出修改或加固,从而解决问 题。
八、分包工程
2. 分包商对质量的担保 船东的要求下船厂是要把这些分包商担保的好 处去转让给船东,可让船东作为受让人直接向 分包商起诉。 除了转让,船东也可以直接以侵权为由起诉分 包商。
谢谢!
五、违约救济和赔偿
2. 违约救济的局限 局限之一:必须要证明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约必须是造成损失的有效或主要 原因。无辜方必须要证明如果不是违约方的违 约,他就不会有这一项损失 局限之二:订约时能否合理预见损失的发生 局限之三:无辜方有义务去减少损失
六、船东违约的救济
1. 船东违约的表现 这条文是针对船东在造船合约下的违约/毁约, 但由于合约下的履行绝大部分都是船厂的义务, 所以真正会导致船东在建造船舶过程中的违约/ 毁约就基本上只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船东没有去准时支付分期付款的船 价 第二种就是拒绝接收船舶。
二、设计不妥的问题
1. 设计的概念 设计主要是指表现在图纸上的所包含与传达的技术 设计主要是指表现在图纸上的所包含与传达的 性的想法。 2. 船舶是由谁设计的? 船舶是由谁设计的? A. 船厂自己设计 B. 是由船厂委托独立的设计机构或者购买已经有的 设计 C. 船东负责设计 图纸一般是由双方约定的船级社与有关当局的批准。 同时也有船东的批准,这批准会是通过船东监督造 船的总管。
四、质量担保
2. 缺陷的定义: 缺陷的定义 “‘Defects’ means any deficiencies or defects in the design, construction, material and/or workmanship on the part of the Builder or its sub-contractors.” 缺陷是指船厂或其分包商一方的设计、建造、材 料或者工艺的不足或者缺陷。
二、设计不妥的问题
3. 设计不妥的表现 设计不妥可以发生在许多方面,包括船舶或者她的主 机、辅助机器、舵机、舱盖等等。 例如在设计上它的强度或者稳定性不足,反正按照 该设计建造出来都会有同样的毛病。 它与工艺不善(bad workmanship)或材料不善 (faulty materials)在造船是有一个传统明显的分别。 设计不妥是针对准备船舶的规范说明与图纸 (preparations of specifications and drawings/plans) 而工艺与材料不善涉及了去执行该些船舶规范说明 与图纸的时候出错。
五、违约救济和赔偿
1. 违约救济的方式
补偿救济 违约方有赔偿责任去以金钱把无辜方回复到一个合约被履行的 地位 强迫救济 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履约指令(specific performance)和禁令 (injunction)。前者是由法院命令违约方必须履行合约,后者 是由法院命令违约方不准去做某一些事情。 宣示救济 这种救济是去向法院申请要求给一个解释或者说法。它会用在 如果双方对合约条文的法律解释有争议,就可以到法院去申请 一个宣示并做出一个权威性的解释 惩罚性救济 这是去在违约方作出金钱赔偿以外,还要他去多支付一笔惩罚 性的赔偿金额。
四、质量担保
1. 质量担保的范围 造船合约通常约定有一个交船后的12个月的担保期, 这与岸上买电器或手表也有一个担保期可去作出免 费修理或更换的做法一样。在此期间内所发现的船 舶、机器与设备的缺陷由船厂负责将其修妥或更换。 合同条文通常说明船厂负责的只是修理费,不包括 其他的结果性损失(consequential loss),例如船舶 无法营运带来的损失或时间损失。 条文也会说明这是船厂唯一作出的担保,并排除所 有其他合约与法律下船厂会要承担对船舶状况的担 保。
七、买方的供应
3. 买方延误供应的情况 光是去延长交船时间对船厂而言会是很不足够的救济。 比方说航运市场很不景气,船东根本不想接收船舶,因 为要去同时给很大一笔船价。但船东又赖不掉这个造船 合约,因为他提供了个人担保或对航运市场在半年后的 回升有所憧憬。这一来他就会很乐意去供应一些明知是 不妥的东西,甚至不提供,来拖延接船。但对船厂而言, 就会造成很大的不便与损失 如果买方供应的东西其中有一项例如是特殊装卸货物设 备发生延误超过30天,船厂就可以继续建造工程而不 去进行装置,而买方必须接受该缺少了特殊装卸货物设 备的船舶。
四、质量担保
3. 发生了缺陷的修理办法
船厂自己修理还是在船厂以外的地方修理? 船厂自己修理还是在船厂以外的地方修理? 发现了担保缺陷,如果任由船东去找船厂以外其他地方修理,总会 有机会是十分昂贵。如果由船厂自己去修理,非但不会昂贵,甚至 只是个成本的费用,而且还可以自己主导 船厂替换配件或物料 在船厂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修理的情况下,允许船厂有权去提供一 些配件或物料给船舶,除非是提供的时间太长而导致对船舶造成延 误,船厂就会失去这一个权利 船厂只负责担保的修理费用 明确规定包括在担保范围内的缺陷与修理,在费用上是由船厂负责 (但不超过由船厂自己进行修理的合理费用),可船厂是明确不去 承担任何结果性的损失,包括是时间损失,利润损失,滞期费等等
二、设计不妥的问题
4. 设计不妥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设计不妥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在订约自由的情况下,造船合约可以任意去将 设计不妥的责任明确要船厂或船东去承担; 对船厂最重要的事情是要提前去掌握有关设计 机构或已经有的设计咨询情况与设计的水平, 并在合约中尽量不承担或少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如果没有明示条文针对设计不妥的责任,而出 了事情要去依赖默示地位,就必须要合理才可 以去默示。合理的责任分摊是谁设计就谁承担 合理的责任分摊是谁设计就谁承担 责任。 责任。
七、买方的供应
2. 买方供应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买方供应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买方供应的设备涨价或货物发生毁损,风险由 谁来承担?一般应由船东来承担 一般应由船东来承担 买方供应的货物运到船厂被发现是不适合或者 不妥,船厂是否可以合理拒绝?一种直接的解 决办法就是买方自己在分合约中去要求生产商 作出替代或重新去生产,但这一来就会造成交 船的延误。
三、不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力事件
物料、机器或设备短缺, 3. 物料、机器或设备短缺,以及延误供应作为不可抗 力事件 这两个不可抗力事件是针对不同的情况,去把这两 点放在一起是因为都涉及短缺。所以作为一个不可 抗力条文,船厂想去依赖都会有一些相同的要求: ① 第一就是船厂必须证明他没有过错与没办法避免, 这就表示他原来的计划本来就是工人并不短缺 (即没有低估工程所需要的人数)等。 ② 第二就是这短缺是在订造船合约时不可预见的。 ③ 第三就是的确有一个短缺出现。 这三个要求都需要船厂能够去保留与提供一些很好 的证据,因为是船厂自己要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