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的范畴、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doc 7页)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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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规与管理》第三章《广告法》概述

《广告法规与管理》第三章《广告法》概述
[案例练习]抵用50元现金的餐券是否商业广告 某饭店自行设计印制并向消费者发放了含有介绍其提供 特色饮食服务内容抵用50元现金的餐券 [问题]此餐券是否商业广告?为什么? [案例练习]包装物宣传产品的是否属于商业广告 某公司在产品的包装物上除有产品名称、型号、商标、 使用方法、地址等外,还印有产品优质、畅销海内外等宣传 内容。 [问题]此包装物上产品宣传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为什 么?
第三章 《广告法》概述
第一节 《广告法》的立法总旨
《广告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广告活动, 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一,规范广告活动 二,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五、发挥广告积极作用
[案例练习]股评资料卡是否属于商业广告。 某证券经营商自行设计印制并向股民发放了介绍股市分 析服务项目的股评资料卡 [问题]此股评资料卡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为什么? [案例练习]新闻媒体发布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商业广告。 某新闻媒体在市场版面转载刊登了公布证券交易情况 “股市行情”, [问题]此“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为什么? [案例练习]保险公司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是否属于商业广 告。 某保险公司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 务内容的“致家长的一封信”。 [问题]此信是否属于商业广告?为什么?
第二节 广告法的概念和结构及主要内容
广告法规是一个法律体系,是以《广告法》为 核心,以《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补充,专门调整广告活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 规、规章组成的法律体系。 一、《广告法》的概念
《广告法》是指调整商业广告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广告法规与管理——《广告法》基本原则

2、广告法规与管理——《广告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真实性原则 第二节 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 精神文明原则 第四节 禁止虚假广告原则 第五节 行为规范原则
案例:无锡市某贸易公司为扩大其销售的美体仪的知名度,在该公司门 头上方和专卖厅墙面上发布广告5幅,广告内容中写有“家用美体仪一 次瘦3公分,30小时保你有迷人身材”、“只用一次,就让你的腰腹瘦 2-3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粗腿变细1—2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 下垂的臀部上翘10-15公分”等字样,经查实,该公司销售的家用美体 仪根本达不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
欺诈性虚假
虚假广 告类型 误导性虚假
第一节 真实性原则 第二节 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 精神文明原则 第四节 禁止虚假广告原则 第五节 行为规范原则
实质虚假广告
虚假广 告表现
夸大失实广告 语言文字歧义、 令人误解广告
案例:是正常促销还是虚假宣传?
某酒楼开业当日宣传:4月20号之前驾车前来就餐的 顾客,将车停在酒店门口一小时可优惠10%餐费。4.20当 天,工商局接到举报,该酒店雇佣未就餐的车主,让他 们把车停在酒店门口,造成人气旺盛的假象。
第一节 真实性原则 第二节 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 精神文明原则 第四节 禁止虚假广告原则 第五节 行为规范原则
典型虚假广告案例10:
在互联网站上宣称大溪地诺丽系列果汁可治疗哮喘、癌症、 风湿、关节痛、糖尿病并有对癌症的治疗作用;能使过敏症 症状减轻、关节炎症状改善、哮喘症状改善、癌症症状减轻、 艾滋病毒症状减轻等,并举例对过敏症状减轻有效率达到88%、 关节炎症状改善有效率80%等。其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 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91.5万元。
2016级视觉与信息工作室
授课教师:朱淑姣 授课时间:2018年
第二讲:《广告法》基本原则

广告准则

广告准则

第一章广告法概述1.广告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广告法的概念广义:调整广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1995、2、1开始实施的《广告法》。

(二)调整对象:广告关系2.广告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一)概念1、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2、广告法律关系:在广告活动中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广告管理关系、广告审查关系、广告活动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广告法律关系构成1、广告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广告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活动的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受众。

2、广告法律关系客体:广告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精神财富。

3、广告法律关系内容:广告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3、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一)真实合法(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守法、公平、诚信4、广告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法律解释第二章广告准则1.掌握广告准则的概念、分类和作用(一)广告准则的概念又叫广告标准、广告分布标准,是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和形式的限制和禁止规定,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二)广告准则的作用1.广告准则是广告业健康发展的保障2.广告准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广告准则提供了广告设计、制作的基本标准4.广告准则是广告监督审查的依据2.掌握广告准则对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禁止性规定及广告活动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则(一)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1、广告应当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2、广告应当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3、广告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广告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5、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二) 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1、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3、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4、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和丑恶的内容7、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8、广告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三)、广告活动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则1、广告表述商品和附带赠品的要求(1)广告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表述内容应当清楚、明白(2)广告附带赠品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2、广告引用材料的要求(1)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2)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应当表明出处3、广告比较方法的要求(1)正当的广告比较有可比性: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应当以具体事实为基础,而且是可以证明的一些特殊商品是不得在广告中进行比较(2)不正当的广告比较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就是不正当的比较广告。

第四章 《广告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 《广告法》基本原则

文字及图 形艺术表 现的 真实性
6
(一)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性
• 广告所指向的产品、劳务与服务整体上是 客观存在的。
7
(二)文字及图形艺术表现真实性
• 广告是以文字、图形以及音响、色彩、修 辞来表达内容的,具有艺术性及创新性。 • 真实性即要求在广告宣传中,不仅产品或 服务本身是应该是真实的,选用艺术表现 方式、方法、特色,所造成的实际效果, 给消费者的实际感受也应该是真实的。
2
第四章 《广告法》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真实性原则 • ★第二节 合法性原则 • 第三节 精神文明原则 • ★第四节 禁止虚假广告原则 • 第五节 行为规范原则
3
★ 第一节 真实性原则
• 广告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
• ——是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地传播有关商 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而不能虚假、夸大 的宣传。
• 维护广告的真实性,是广告管理的最重要 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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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真实性的涵义:
• 1、广告信息本身的真实性; • 2、广告承诺的利益能够实现; • 3、广告所派生出来的精神利益应具有合理性;
• 4、广告表现形式的合理性。
5
数字 的 准确性
二、广告真实性的
具体要求
资料 的 可靠性
产品或服务 的 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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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介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合法
• 企业生产、制造、销售、仓储、运输的应 当是合法商品,凡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 售的商品不得做广告。 • 服务项目也应当是法律允许开设的,凡不 合法的服务项目及内容不得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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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告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合法
• 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广告法》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定,既不能虚假失实,也不 能违反禁止规定,如违法使用国旗、国歌 等。 • 广告的表现形式也应当遵守《广告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采用新闻报 道形式发布广告、用人体彩绘形式发布广 告等。

第四章 《广告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 《广告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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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告经营行为、发布程序合法
•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的经营行为 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公司法》、 《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 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等。 • 广告的发布程序也应当遵循这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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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精神文明原则
• 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 求,也就是指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思想 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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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广告语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范 我国著作权法将 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 畴。 的实质条件。
• 第一,广告语的产生凝结着创作者的智力劳 动,广告作品与一般作品之间没有本质区别。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 其不同之处在于广告作品是文学艺术成果在 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 商业上的应用。 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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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低俗广告
• 《扬子晚报》报道,广州“来一客”方便面的一 个巨幅户外广告引起羊城人的反感:瓷白的浴缸 中,一位目送秋波的洗浴女子跷起玉腿,一边的 广告语赫然写着——“泡的就是你”!这则低俗 的广告是短命的,广州工商局以“准色情广告” 的定论将其封杀。 • 哈尔滨一种冠名为“潘金莲”的浴皂,因其“取 名不当”被工商部门取缔。 • e 龙旅行网曾在北京地铁车厢里贴的广告语竟是 “你活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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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广告法》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真实性原则 • ★第二节 合法性原则 • 第三节 精神文明原则 • ★第四节 禁止虚假广告原则 • 第五节 行为规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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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真实性原则
• 广告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
• ——是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地传播有关商 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而不能虚假、夸大 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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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讲义

广告法讲义

广告法讲义第一章广告法概述一、广告法的概念和内容1、概念:关于广告法的概念,我国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通说认为广告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广告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制定的专门调整广告活动的法律,即广告法典,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部法典,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共六章四十九条。

广义的广告法是指用来调整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广告法除了《广告法》以外,还包括了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具体来讲包括: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国家广告管理职能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规章;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广告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广告管理规章等。

另外,与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和其他行政性法规,也是属于广义的广告法的一部分。

二、广告法的历史及中国广告法制体系在1907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广告法》,这是国外广告管理史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广告法。

美国是实施广告管理最典型的国家,早在1911年,在美国广告联合会的前身,广告联合俱乐部开展广告诚实化运动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闻名的“普令泰因克广告法案”。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凡个人、商店、公司、社会欲直接或间接出卖或用其他方法处理其商品、证券、劳务或任何物品,或者欲增加这些物品的消费量,或用任何方法,诱使公众,就这些事物缔结契约、取得利益,或发生利益关系而制成广告,直接或间接刊载于本州各种报纸或其他刊物上,或作书籍、通告、传单、招贴、小册子、书信等分发的,如其中陈述的事实,有不确、欺诈或使人误信者,治以轻罪。

”这也是西方国家中,最早通过刑事立法对虚假广告活动加以制裁的法案。

同时,美国广告业的行业自律也十分严肃,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在1975年订立的《美国电视广告规范》,除了对一些电视广告播映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外,另外还订立了六项准则。

广告法概述

广告法概述
第二章 《广告法》概述
1
我们需要好广告
Add Your Text
我们需要有创意的好广告
我们更需要有创意的合法好广告
Add Your Text
2
合法广告
①公益广告
③ 违法广告
④虚假广告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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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中国第一个在四大报纸之一 做头版整版广告——一百万的策划
• 1993年1月25日《文滙报》头版“今 年夏天的热门新闻:西泠冷气全面启 动”
• 1、广告管理关系:广告监管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管 理广告活动中发生的广告管理关系。
• 2、广告审查关系:广告审查机关在依法审查各种广告中 发生的广告审查关系。
• 3、由广告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主持并参加的处罚广告违 法行为和解决广告纠纷中发生的关系。
•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委托、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广告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 其次,对广告法规的了解,将使我们在面 对各类广告时,除了欣赏广告创意外,还 能具有广告法律实务分析能力,从而不容 易为虚假广告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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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广告法》概述
• 第一节 立法目的 • 第二节 概念、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三节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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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目的
• 《广告法》第1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
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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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广告活动 2.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5.发挥广告在社主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
用(活跃经济、促进竞争、指导消费、增加销售、丰富
生活)

广告宣传的法律规定(3篇)

广告宣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繁荣,广告宣传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营销手段,在推动企业发展和扩大产品销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广告宣传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进行严格监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广告宣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广告法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2. 公平竞争原则:广告宣传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 保护知识产权原则:广告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广告宣传的法律主体1. 广告主: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是指专门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是指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在广告宣传活动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三、广告宣传的内容要求1.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

3. 广告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名誉、荣誉、隐私等。

4.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不良信息。

5.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如性别、种族、宗教等。

四、广告宣传的形式要求1. 广告形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禁止的广告形式。

2. 广告形式应当简洁明了,便于消费者理解。

3. 广告形式不得误导消费者,如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文字等。

4. 广告形式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广告宣传的审查与监管1. 广告审查:广告发布前,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提供广告内容,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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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广告法律规范概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要使广告活动的社会关系正常、有序,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就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一、广告管理法规沿革中国最早的与广告相关的法规可以追溯到宋代。

宋代广告被认为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和广告发展的一个高峰,但就是在商品经济和广告健康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也出现在商业运作中。

鉴于在当时已经引起了老百姓极大不满的虚假广告,宋代统治者曾下令各地严查从商者用不实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到了清朝,清朝政府曾专门出台了一个法规《圆明园内拟定铺面房装修拍子以及招幌子则例》,这是我国古代社会较早的一个与广告相关的法规。

报纸作为广告媒体在我国是近代的事。

这个时期,清朝政府并没有专门的广告管理法规,但我们可以从《大清报律》中可以看到一些与广告相关的规定,例如:报纸不得登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赂,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挟嫌诬陷,损人名誉”。

“五四”运动以后,我国广告公司及报纸广告量迅速增加,也出现了广播广告的新形式。

国家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

20世纪20年代制定的《民律法案》中对广告的效果、解释、撤销、悬赏等作了16条具体规定。

国民党政府社会部是管理广告的机关,1936年10月,该部颁布了《修正取缔树立广告的办法》以及《户外广告物张贴法》等管理法规,对取缔违法广告以及户外广告胡张贴办法做了详细规定。

国民党政府交通部1937年4月颁布施行的《播音节目内容审查标准》、《民营广播电台违背<指导播送节目办法>之处分简则》,限制非法广告内容,禁止播放“违禁物品或违禁出版品之广告”和“危害身心之药物或场所之广告”。

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各大中城市,如上海、天津、广州、重庆等,立即着手对广告业进行整顿,取缔了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广告管理法规,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新的广告管理办法和规定。

建国初期的广告法制建设以地方性规定和措施为主,国家法律、法规中基本未涉及广告管理方面的内容,不同城市所做的相关规定及其内容也不尽一致,各地的规定中对广告管理强调更多的是政策上的相对独立性,但是此时所制定的所有广告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都明显突出广告为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特点。

1959年5月,商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和商品陈列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都应该为政治,为生产,为消费者,为美化城市服务”。

“文化大革命”前的10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广告管理的法制化进一步得到增强,并且有了共同特征,比如像各大中城市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相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示做了趋于一致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只是在仍然强调广告的第一要务是为政治服务的前提下,对于广告应发挥其商品宣传特性方面做出了规定。

“文化大革命”10年间,国家所有的法律法规都遭到了严重破坏,广告的商品宣传作用被彻底否定,已经制定并实行多年的广告管理规定也全被废除,整个新中国成立后所取得的广告法制建设成就全部被批判、打倒、推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有了很大进展,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广告法律体系。

二、广告法的范畴和内容广告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广告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全面地规范广告内容及广告活动的法律,是体现国家对广告的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行政法。

广义的广告法,是指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外,还包括其他相关的管理广告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在内的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同时,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涉及广告活动及广告管理的内容,也属广义的广告法范畴。

我国的广告管理法规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组成。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在广告法规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是一切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共同规则,也是广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的立法依据。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比如,国务院1982年制定并颁布施行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广告法规,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取代《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农业部联合颁布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办法》、《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等,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广告法》制定的广告管理单行法规,作为《广告法》的配套法规建设。

另外,由于法规相对稳定,因此,对于行业不断发展所引发的新问题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如《国家工商局关于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的通知》、《关于禁止利用医生和患者名义刊播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局关于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虚假广告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等等。

目前,已经涉及广告规范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有十几种,行政规章有近百个。

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同《广告法》一起,形成了我国广告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是《广告法》的重要补充。

《广告法》出台以后,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将在更大范围内依照《广告法》的基本精神,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同时,有些法律、规章也将根据《广告法》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广告法的性质与特点广告管理法规是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在我国,广告管理法规主要用来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广告管理法规既是我国广告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管理的主要依据,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广告管理法规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目的性。

广告管理法规是为了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它是针对广告市场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广告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规范性。

与其他法律一样,广告管理法规也具有规范性的特点。

广告管理法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内容和广告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要求人们自觉遵守并依法行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规对广告行为的规定,是人们从事广告活动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基本规范。

概括性。

广告管理法规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特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具体的事情,而是针对某种类型的人、广告经营单位和事情而制定的广告行为规范,因而它是一般的、抽象的,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反复适用。

强制性。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广告管理法规也不例外。

为了保证广告管理法规的各种规定和各项条款能够顺利实施,维护广告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国家往往采取强制手段,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人和事进行处罚,表现出强制性的特点。

稳定性。

任何法律都具有稳定性。

广告管理法规一旦制定出来,并开始实施,就要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时期内发挥作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即使社会发展,广告行业内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旧的广告管理法规已经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而需要废止,或广告管理法规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也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立案、讨论和表决的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而不能随意更改。

因此,广告管理法规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比如,我国的第一部广告管理法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制定并实施,到1987年废止。

1987年制定并实施的《广告管理条例》,其中除部分与《广告法》相抵触无效外,其他部分到今天仍然适用。

四、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是广告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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