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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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平台的使用行为,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营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平台的所有用户,包括注册用户和访问用户。

3.用户在使用平台时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账号注册与使用1.用户在注册平台账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对账号和密码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2.用户不得将账号和密码透露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使用他人账号登录平台。

3.用户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保持其真实、准确、完整。

4.用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注册账号,不得利用他人账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平台使用行为规范1.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等内容的信息。

2.用户不得利用平台从事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3.用户不得利用平台发布、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不得扰乱平台正常秩序。

4.用户不得干扰、破坏平台的正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注册账号、网络攻击等行为。

四、违规处理措施1.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用户,平台有权采取警告、限制、封禁账号等措施。

2.对于严重违规的用户,平台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3.对于给平台造成损失的用户,平台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五、责任免除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平台服务中断、延迟、故障的,平台不承担责任。

2.用户在使用平台时遇到技术问题,可以向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但平台不对问题解决结果进行保证。

六、其他规定1.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平台所有,平台有权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2.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可参考平台发布的其他规定,如有冲突,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以上为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应遵守以上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有权根据用户的违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应保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平台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用户的利益,共同维护平台的良好秩序和发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榕政综〔2019〕317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加快“数字福州”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数据提供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过程中,产生、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提供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机器读取、可应用的公共数据,供其开发与应用的一种公共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协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推进。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委”)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组织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发展规划、标准体系。

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是全市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市大数据委组织建设,并根据实际需求,推进开放平台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第五条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

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公司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政策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由安徽科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主体运营机构,为相关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平台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平台设施设备及配套主要依托人为安徽科创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办公空间、硬件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五条进入平台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2.项目方向必须是高新技术、互联网+、O2O消费等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和双创政策;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经济发展;3.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请流程1.申请进入平台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公司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他材料;2.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公司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3.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管理及考核第七条进入平台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进入平台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本公司日常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四章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在基本信息归档期,由公司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

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十条档案建立后,由专人管理,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将项目按照阶段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章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二条为了形成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制定《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平台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平台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平台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种平台如春笋般涌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然而,随之而来的管理问题也亟待解决。

本文将就平台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促进平台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平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规范运营制定平台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平台运营的规范,保障用户与合作伙伴的权益,防范风险,维护平台安全。

2. 提升服务质量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平台服务质量的提升,保证用户获得更好的体验,提升用户黏性和满意度。

3. 规范行为准则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平台参与者的行为准则,约束不当行为,建设和谐的平台生态环境。

三、平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注册制度要求用户通过实名认证注册账号,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 内容审核机制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禁止传播违法信息,维护网络环境秩序。

3. 用户隐私保护保护用户隐私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数据安全。

四、平台管理办法的执行1. 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平台运营的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 加强培训对平台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水平。

3. 创新科技手段借助科技手段,加强对平台数据和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五、总结平台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于维护平台秩序、促进平台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提升平台服务品质,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生态平衡。

希望未来各平台能够重视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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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开放管理办法目 录1.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章程》 (3)1.1总则 (3)1.2 运行与管理体制 (3)1.3 对外开放和交流 (4)1.4 项目经费及成果管理 (4)1.5 附则 (4)2.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成像平台管理制度》 (5)2.1总则 (5)2.2成像平台日常管理办法 (5)2.3 管理人员职责 (5)2.4 成像平台安全制度 (6)2.5 成像平台的环境条件 (6)2.6 成像平台卫生制度 (6)2.7 成像平台贵重仪器使用须知 (7)2.8 成像平台档案管理 (7)3.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实验安全注意事项》 (8)3.1 实验所需的文件准备和存档 (8)3.2 被试的检查和实验准备 (8)3.3 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8)3.4 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8)3.5 实验完成后的安全工作 (9)3.6 实验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9)4.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使用与维护管理条例》 (10)4.1 序言 (10)4.2 管理 (10)4.3 用户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10)4.4 系统的维护 (10)4.5 系统的使用 (11)4.6 人体相关的MRI研究注意事项 (11)4.7 附则 (11)5.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系统使用制度》 (13)6.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MRI系统操作员规范 (15)7.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人体相关的MRI研究注意事项》 (16)8.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隐患事故防范及安全守则》 (17)1.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章程》1.1 总则第1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保证实验室的高效运行,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参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主动加强与校内相关院、系及实验室的合作;不仅对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放,而且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互派留学人员合作进行科学研究,联合培养人才。

第3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的基本任务a)努力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在科学技术的前沿开展高水平的基础和应用性研究,促进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

b)加强与地方联系,发挥科研优势,为地方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4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的发展目标是办成国际一流水平的科学研究中心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造就一批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的创新性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

1.2 运行与管理体制第5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按照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思路运转,吸收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

第6条 本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等实行统一管理。

实验室设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各1名。

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相应工作,主任不在时,由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7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基金指南,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建设大中型实验仪器的添置、运行管理制度和大额经费使用等事宜。

第8条 本实验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及秘书1名,负责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实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9条 实验室实行例会制度。

由主任召集,每月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10条 实验室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每年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本年度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实验室发展目标。

听取实验室主任述职,汇报本年度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实验室发展目标。

第11条 实验室年终编发年报,总结一年的发展。

1.3 对外开放和交流第12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以设立开放基金课题为主对外开放,同时实施仪器设备、设施等的开放,并实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采取相应的收费措施。

第13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每年设立开放基金课题,受理国内外有创新思想的科学工作者申请。

开放基金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后评出,给予经费资助。

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研究成果需标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

第14条 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的合作与交流,实现科研人员定期互访、研究优势互补、实验资源开放和互用。

第15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不定期的邀请国外专家来实验室做学术报告,使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及时了解研究领域的学术动态和前沿信息,选派优秀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出国访问,鼓励在读研究生直接参与科研项目。

第16条 本磁共振成像平台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并配合其它教学和科研项目邀请著名学者作专题报告,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引国内外著名专家到实验室做客座教授。

1.4 项目经费及成果管理第17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内工作人员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由实验室归口管理(除特殊说明外)。

除学校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以外,磁共振成像平台工作人员申请获得的经费由实验室归口管理,磁共振成像平台委托课题组组长或课题负责人直接管理除应上缴部分以外的科研经费,使用课题经费购买5万元以上设备应报实验室备案并由负责人签字。

第18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帐册,经费使用情况在实验室内部定期公布,每学期公布一次,公布上学期经费使用情况。

第19条 实验室每年对本室研究人员科研与教学等方面工作实行评估,对优秀科研成果和培养优秀研究生等予以奖励。

第20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定期举办学术沙龙,组织各研究小组一起讨论研究动态、研究技术途径和研究进展等。

第21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属于实验室所有,所有成果必须著实验室的名称,实验室对成果统一管理。

成果的转让需征得实验室的同意。

1.5 附则第22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功能磁共振成像重点实验室(华东师范大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管理制度》2.1 总则第1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上海市磁共振重点实验室磁共振成像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3T MRI 开放平台的正常运转。

第2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磁共振成像平台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第3条 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实验室。

第4条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开机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第5条 磁共振成像平台的仪器、设备对校内开放,并面向上海市开放。

第6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纪录完整。

第7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实际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8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实验室,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2.2成像平台日常管理办法第9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10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第11条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第12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如果实验内容需要连续运行或需加班,可预先提出申请,并做好纪录。

第13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第14条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15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2.3 管理人员职责第16条 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第17条 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18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第19条 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第20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第21条 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第22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仪器使用纪录。

第23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

2.4成像平台安全制度第24条 实验室各管理人员及相关实验员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第25条 加强四防建设和培训(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第26条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

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27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第28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并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29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30条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31条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32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第33条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部门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34条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第35条 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2.5 成像平台的环境条件第36条 办公环境应与实验环境分开,以确保良好实验条件,不得在实验仪器配套的计算机前办公。

第37条 实验室需要恒温、恒湿、低尘、无震动、通风良好等条件的房间应做好保证措施,实验室使用的电源电压变动应在±10%内,要求有足够的负荷量,对地线有要求的设备应单独铺设足够容量的地线第38条 实验室通道、门口不能堆放任何杂物。

2.6 成像平台卫生制度第39条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要穿戴好工作服和鞋。

第40条 工作结束后,废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内,保持整洁卫生。

第41条 实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

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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