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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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行政行为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衡量行政行为是否得当、是否有效的关键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行政主体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对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其他行政机关若越权处理则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其依据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告知、听证、送达等。

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即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正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合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幅度,不能畸轻畸重。

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能是为了追求不正当的目的,不能滥用权力。

比如,不能以罚款为目的而故意设置不合理的规定,诱导公民违法。

行政行为的方式应当合理。

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在处理违法建筑时,如果能够通过责令改正达到目的,就不应当直接强制拆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就无从谈起。

只有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其合理性。

法律中合理性合法性案例(3篇)

法律中合理性合法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街道,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对街道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房屋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等问题,部分居民对征收决定持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街道办。

二、争议焦点1. 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 补偿方案是否合理?3. 补偿标准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征收决定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征收。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依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某街道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征收决定合法。

(二)补偿方案合理性分析1. 补偿方式根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 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制定了货币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根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产权调换标准应当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区位、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区位、配套设施等因素,制定了房屋产权调换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三)补偿标准合法性分析1. 货币补偿标准合法性根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制定了货币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之一。

然而,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和合法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探讨如何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力。

二、行政处罚的意义与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行为。

它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违反法律的行为,达到警示他人、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时是否符合合理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合理的行政处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制定处罚措施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由法律作为依据进行处罚。

其次,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

最后,合理的行政处罚还需要考虑到处罚的适度和公正性,不得对当事人进行过度惩罚或歧视性对待。

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是否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合法的行政处罚需要行政机关有明确的法定权限,即经过法律授权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听证、决定书的送达等环节,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申辩权。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

五、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力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加强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通过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和程序,使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有章可循,避免滥用权力或随意裁量。

其次,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力,不得任意扩大或滥用权力。

再次,加大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及时告知其申诉和救济渠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引言:规章制度是一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而制定的规范文件,它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

本文将就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探讨,以明确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1.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1.1 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确保社会以良好的秩序运转。

1.2 规章制度的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需要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证研究,确保合理性。

它需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求、变化、现实情况,以及在法律、道德和伦理等方面的合理性。

1.3 规章制度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制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它是公开透明的,让人们能够明确政策、规定和条款,从而便于遵守和执行。

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也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2.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2.1 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关系规章制度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的,必须与法律法规相协调。

规章制度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范围,并且需要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

2.2 规章制度的民主性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应当充分尊重民众的利益和意见,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

可以通过听取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开讨论等方式,增加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3 规章制度的适用性规章制度需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不能一刀切。

它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群体,合理确定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3.1 规章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规章制度可以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遵守秩序,减少违法行为和纠纷的发生。

它是社会运行的基本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2 规章制度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规章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例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可以确保公众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3 规章制度对公平正义的实现规章制度通过规范行为和制定公正的规则,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城管存在的合理与合法性

城管存在的合理与合法性

其三,立法意义。城管执法由于没有单独 的法律,导致执法规范、执法自律等都 没有明确的依据,与此相关的执法条件、 执法保护、抗法处罚等也都存在很多难 题。以立法的形式来解决上述问题,应 该是一条无法回避的必经之路。但是要 让其领域跨度更科学、执法范围更明晰, 也确有难度。惟其如此,立法的创造性 才更可贵。而创造性不可能凭空而来, 而是需要“法学专家介入城管执法”式 的深入实际才可能实现。
一.城管存在的合法与合理性的论述
城管执法的三大意义: 其一,执法意义。曾有学者置疑城管机构本身就 不合法,但就算如此,取消了城管,该管的事 情还在,无论让谁管,矛盾也不会消失。当前 城管的价值之惑,实乃民生与秩序的矛盾之痛。 取消城管与放任城管,取消游商与放任游商, 现实中都是不可想象的。任何“盲人摸象”般 的指责,任何情绪过激的倾向,都很不可取。 而司法专家的介入,恰恰在于可以从司法的角 度为城管把关,使城管在法律的轨道上发挥作 用。
二.城管执法的具体案例
平凡之中见真情 ――记奉贤城管队员执法为民的几个事例
“老人扶一下、小孩领一下、问路指一下、自行车摆放理一下、为民服务帮一下、看到垃圾捡一下”,把亲 民行为制度化,把为民服务融入于城管执法的日常工作中,这是奉贤区城管监察大队海湾镇中队践行执法为 民宗旨的具体行动。奉贤区城管监察大队积极推广海湾镇中队的经验,涌现了一批执法为民的典型事例,得 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同和称赞。 1、帮店主搬大米 9月25日下午,突然雷声大作,眼看一场大雨就要下来了,位于奉贤区海湾镇海滨路上的一家商铺正好进 了一车大米,只有店主一个人在卸货,眼看着一车大米要变“粥”,店主急的火燎一般。此时,正在该路段 巡逻的两位海湾城管刘志新、俞忠华刚好路过,两个人赶紧跑了上去,一个卸,一个搬,终于在大雨来临前 把米全部转移到店内。面对店主的感谢两位城管队员表示,“你放心,不是我们两个在所以今天有人帮你搬, 明天换两个同志看见了也一样会帮你的,这是我们的规定。”听闻此话店主激动了,“谢谢你们城管队员, 以前就不说了,以后我一定配合你们搞好市容环境,一定搞好门前三包。” 这一事例充分验证了服务也是管理的道理,正如两名城管队员所说,对于城管而言,这样的助人行为并不仅 仅是个人行为,而是“我们的规定。 2、穿上制服,更应该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 9月18日11时许,奉贤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湾镇中队执法人员薛忠余、陆健、王玮顶着烈日在星火社区 农工商大道巡查,发现从北面奔来一位抱着孩子,气喘吁吁的中年男子,询问后得知他儿子高烧不止,已处 在半昏迷状态。由于地处偏僻很难拦到车,只能赶路去医院。二话不说,队长薛忠余首先接过孩子朝着海湾 医院跑去,其他两位队员则边跑边留意有无车辆经过。就这样,3位队员轮流抱着孩子跑了几百米,将孩子送 进了医院,经过诊断医生表示因为送得及时,孩子已无危险。等到孩子病情稳定,孩子父亲想起三位好心的 城管队员的时候,三人早就离开了医院。 “在巡逻执法的过程中,不仅要管违法事件,看到老百姓有困难有问题,也要主动上前帮助,这不仅是思想 境界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执法工作的一部分。”负责南桥中心城区的一中队队长张爱国说的很有道理。其实, 我们很多队员在执法过程中都会发现,如果在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有几位群众站出来帮我们说几句,那执 法肯定会事半功倍。在成为一个城管人之前,首先应该成为一个对社会、对人民群众充满善意的有心人。 3、服务群众从小事做起 2008年9月18日晚,人民中路45号内挤了许多人,一名小男孩正在人群中嚎啕大哭。正在该地段巡逻的城 管队员询问而知,这个孩子和母亲走散了。由于年纪尚小又受了惊吓,所以只是一味地哭闹,根本无法提供 任何信息。面对这个情况队员们一边拨打110报警,一边不停的跟男孩讲话,哄他开心,同时疏散看热闹的群 众。十几分钟后孩子的母亲终于闻声找了过来,这位粗心的母亲因为衣服买的兴起居然忘了一起出来的孩子, 逛完街才发现小孩没了。队员们的热心得到了围观人群的表扬,一个小小的突发事件让城管人的热心肠深入 了群众。 和谐执法,文明执法要求我们城管,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围绕“贴近百姓”这个主题,急百姓所急,服 务百姓生活,才能把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消除在发生之前。只有人民群众认可执法人,那么这个法 才能执行的更到位,更和谐。这是最能让接受,也是最有效的执法方式。

租赁中的违约金规定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

租赁中的违约金规定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

租赁中的违约金规定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合约形式,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当合同中涉及到违约行为时,违约金的规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本文将探讨租赁中的违约金规定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问题。

一、违约金规定在法律上的合法性1. 法律允许的范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金额。

合同自由原则使得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有较大的自主权。

因此,在租赁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是合法、有效的。

2. 合同优先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协商和自由约定的产物,享有法律保护。

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同样适用于合同优先原则,即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的内容,法律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二、违约金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1. 违约金的额度在租赁合同中,违约金的额度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过高的违约金可能导致违约方的经济困境,甚至超过违约方应承担的实际损失,存在不合理性;另一方面,违约金过低可能无法有效制约违约行为,减少了对合同履行的约束力。

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合理协商,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违约金额度。

2. 违约原因的界定在租赁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应当明确违约行为的具体界定。

例如,在租赁住房合同中,可以约定承租人违约的具体情况,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损坏房屋等。

这样可以避免违约金规定的模糊性,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和协商。

3. 法律的约束与保护尽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过高和过低违约金的追究权利,即当某一方主张追究违约金是否过高或不合理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三、违约金规定的合理性考量1. 经济实力与平衡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并保持合同平衡。

例如,当房东违约时,房客可以要求违约金作为赔偿,但金额应适度,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反之,当房客违约时,房东也应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设定违约金。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

浅析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中,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犹如行政行为的双翼,共同保障着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法性,简而言之,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是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一举一动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从具体表现来看,行政合法性首先要求行政主体合法。

这意味着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限。

例如,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他部门无权越俎代庖。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法。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命令、措施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捏造或随意扩大解释。

再者,行政行为的程序也要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即使行政行为的目的是正确的,如果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能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无效。

比如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它是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需要。

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违反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也将陷入混乱。

同时,行政合法性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屏障。

只有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行政合法性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办事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使行政工作更加顺畅地开展。

然而,仅仅强调行政合法性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的理念也应运而生。

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适当、公正。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行政管理的目的相适应,不能显失公正。

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相似,处罚的幅度应当大致相同。

如果一个人因轻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过重的处罚,而另一个人同样的行为却处罚较轻,这就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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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以南京大学附近报刊亭为调查对象课题类型:以描述性为主的课题。

调查对象:南京大学附近主要是丹凤街、汉口路、广州路和上海路的数家报刊亭。

调查时间:2009年5月27日-5月31日抽样方式:就近采用非随机方便抽样方式选择调查对象。

调查方法:以访谈法为主,结合使用文献调查法和实地观察法。

调查结论:只提供描述性陈述、分析和对策性建议,不强求赋予其具有普遍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报刊亭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社区生活中,俨然成为城市生活的一个符号。

根据笔者的访谈记录,南京市第一批报刊亭大概是在2000年南京第一次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时设立的(后经查证,2000年好像南京尚未成为国家卫生城市,而是南京六个区都成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

)在这之前,人们做报刊杂志生意采取的是手推车或就地设摊的流动方式,后来政府考虑到市容,96年南京已经向国家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称号,逐渐限制并禁止这种随处设点的小摊小车,此时邮局挺身而出,负责了这个项目,统一向原来的业主提供亭子。

早期允许设立报亭的主要是内退职工、下岗工人、残疾人和低保户之类的人,因此带有政策支持和社区照顾的性质。

设立报亭需经过一定的手续,如要带着户口、身份证、民事资料等,还要经过文化局的批准,如此才能发给相应的证件。

按理说,报刊亭是合法地产生了,而且大有利民之势,可是其命运似乎并不顺畅。

从郑州报刊亭升级改造6年无大的进展,业主、政府、公司多重冲突,到无锡以“取缔非法”为由强拆千余报亭致市民无报可买。

回到南京,对报亭的动作也一直没有消停过,访谈过程中,一些报亭主极不耐烦地嚷着:“聊什么啊?我马上都不干了。

”不由让人深思,这样一项曾经的“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一项方便人们生活、传递精神文明、体现文化底蕴的城市基础设施缘何屡遭困境?笔者以为,报亭从新生到经历繁荣时期,再到现在的遍布街头巷尾、达到市场饱和,随着竞争的愈加激烈,其不得不改变经营模式和经销范围,于是使自己陷入了一种游走于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境地。

本报告以南京大学附近主要是丹凤街、汉口路、广州路和上海路的几家报刊亭为调查对象,了解它们的产生及经营状况,重点调查它们的灰色地带,最后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

二、课题设计1、研究方法的选择研究方法是进行研究的工具。

研究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的问题和特定的情况。

社会学研究总体来说有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研究方法。

定性研究方法是根据社会现象或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和在运动中的矛盾变化,从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来研究事物的一种方法或角度,是对社会现象非量化的一种研究方法。

它以普遍承认的公理、一套演绎逻辑和大量的历史事实为分析基础,从事物的矛盾性出发,描述、阐释所研究的事物。

进行定性研究,要依据一定的理论与经验,直接抓住事物特征的主要方面,将同质性在数量上的差异暂时略去。

定性研究有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没有或缺乏数量分析的纯定性研究,结论往往具有概括性和较浓的思辨色彩;二是建立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定性研究。

本调查报告没有定量分析作为基础,因而属于第一个层次。

本课题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研究报刊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第一,研究者探讨的是一个敏感课题。

虽然报刊亭是一个基础生活设施,但本课题其实涉及到报刊亭与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很多报刊亭本身存在“不合法”之嫌。

采用定性研究方法有助于彼此建立信任关系,获取真实资料。

第二,定性研究便于研究者在访谈过程中观察被调查者的行为表现,了解他们对政府管理、对自身处境的态度。

第三,在笔者搜集到的现有资料中,仅靠定量研究的数字、比例等不足以展现对本课题的研究成果。

2、访谈提纲访谈是定性研究收集资料的一种重要方法。

访谈调查法,是访谈者通过口头交谈等方式直接向被访者了解社会情况或探讨社会问题的调查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访谈者与被访者面对面的直接访谈,能够比间接调查方法了解到更多、更具体、更生动的社会情况;其次,它是通过交谈方式进行的口头调查,能够通过反复询问较深入地探讨有关问题;第三,访谈过程是访谈者与被访者双向传导的互动过程:一方面是访谈者通过提问等方式作用于被访者的过程,另一方面是被访者通过回答问题反作用于访谈者的过程;第四,它是需要一定访谈技巧的有控制调查。

访谈调查的对象是有思想、有感情、有心理活动的活生生的人,因此,访谈过程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过程。

访谈者只有在与被访者的人际交往中建立起基本信任和一定感情,并根据对方实际情况采取恰当方式进行访谈,才能使被访者积极提供他所掌握的社会情况。

(笔者在做一家访谈时,由于开始时的身份交代不清,引起业主的不信任,虽然接受了访谈,但很多问题拒绝或含糊回答,后来笔者意识到此问题,赶紧重申自己的身份,接下来的访谈才稍微深入些。

)访谈法,有结构式访谈与非结构式访谈之分。

本研究采用非结构式访谈方式。

非结构式访谈,是指按照一定调查目的和一个粗线条调查提纲进行的访谈。

这种访谈法,对访谈对象的选择和访谈中所要询问的问题有一个基本要求,但可根据访谈时的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

对提问的方式和顺序、回答的记录、访谈时的外部环境等,都不作统一的规定和要求,而由访问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非结构式访谈有利于发挥访谈者和被访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适应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有利于调查原设计方案中没有考虑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对社会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

访谈前必须设计统一的访谈提纲。

访谈提纲的作用在于,使访谈按照预定调查目的顺利进行,避免访谈过程偏离调查目的或出现重大遗漏。

访谈提纲应该是粗线条的,列出访谈中必须了解的主要问题和应该包含的内容。

访谈者在使用访谈提纲时要采取开放、灵活的态度,可根据当时当地情况作必要增减。

访谈的具体形式应具体人、具体情况而异,应用通俗易懂的口头语言表达你要询问的问题,在访谈过程中要善于捕捉对研究有意义的各种信息。

附件:访谈提纲(由于该课题具有一定的深入性和敏感性,笔者在进行访谈时不是采取开门见山、单刀直入的方法,而是先问一些无关紧要的常规性问题,并且在访谈过程中也不时穿插些其他问题,因而该访谈提纲从外表看来和该主题并不十分吻合。

)三、理论简介鉴于本文着眼于报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其立足点来自于哈贝马斯的“合法化危机”理论。

什么是合法性和合法化?哈贝马斯认为“关于合法性,我把它理解为一个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合法性要求则与某个规范决定了的社会同一性的社会一体化之维护相联系。

合法化被用来证明合法性要求是好的,即表明现存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适合于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去运用政治力量——在这种方式中,对于该社会的同一性具有构成意义的各种价值将能够实现。

”同时又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行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

一个合法的秩序应得到承认。

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所以,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政治秩序值得被人们所认可。

这里,合法性与政治秩序相联系,它只能运用于政治领域,同时,只有当一种统治秩序是否合法尚在争论之中,才能运用这一概念。

合法化则是指对合法性的论证方式,即证明某种政治秩序为什么值得认可。

哈贝马斯认为历史上出现过四种论证合法性的途径:早期文明社会的统治家族借助于原始神话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古代文明帝国的统治者借助以宇宙论为基础的伦理学、宗教和哲学;在近代尤其是自然科学产生之后,则主要借助于自然律理论;到后来,由于卢梭和康德等人的努力,证明的形式条件自身获得了合法化的力量。

他考察了随现代国家即资产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合法化问题,他认为合法化问题产生于由大帝国阶级社会向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其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从内在方面说,现代国家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经济系统分化的结果,该系统乃是通过市场(即一种非中心化、非政治化的手段)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从外在的方面讲,现代国家不是作为一个个体,而是作为诸多国家构成的一个系统而出现的。

由于这两个方面,现代国家迫切要求合法化,现代国家的逐步形成是同对合法性要求的不断增加密切联系的,或者说国家建构的过程必然对集体同一性的形式发生作用,帝国的同一性在现代国家结构的压力下发生作用。

哈贝马斯着重分析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合法性问题。

他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化问题导源于一个基本事实,即“社会福利国家与大众民主”之间的冲突。

这一冲突导致国家在处理市场缺陷中处于自相矛盾的窘境:“一方面,对缺陷的限定和处理缺陷的成功标尺存在于必须加以合法化的政治目标中,因为如果国家打算承担上述各种任务,就必须运用合法化的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在承担各项任务的过程中,又不能采取通常的方式运用合法化的力量,不能通过对决策的约束做到这一点,而只能通过调整他人的决策,这个他人的私人自主性可能还没有被侵害”。

哈贝马斯认为,国家有效实现合法化的任务受到四个方面情境的限制:(1)国家和经济之间的互补关系导致了某种目标冲突(尤其是稳定政策和改革政策之间的冲突);(2)世界市场的发展,资本和劳动的国际化也已经确定了民族国家行政范围的外部界限;(3)由于世界范围的系统一体化机制与地区性的国家社会一体化之间的不相称等因素,已不能借助于民族主义的手段遏制合法化危机;(4)社会结构的条件也特别不利于对意识形态的规划。

在《合法化危机》一书中,哈贝马斯将合法化危机的原因归结为:(1)系统的局限;(2)对文化系统的干预的不可预料的副作用(政治化)。

他说:“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政治系统不仅将它的边界扩展到经济系统,而且扩展到社会文化系统。

当组织合理性传播时,文化系统受到了损害和削弱。

然而,传统的残余必须逃避行政的控制,因为对于合法化至关重要的传统不能从行政上获得再生。

此外,对文化事务的操纵产生了出乎意料之外的副作用,它使以前由传统确定下来的并属于政治系统边界条件的意义和规范成为公开讨论的主题。

这样,思辩的意志形成的范围扩展了,这是一种动摇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该领域对于系统的传统生存至关重要——的过程。

他认为,国家干预领域的扩大,产生了一种副作用,即对合法化需求的不合比例的增长,不仅因为行政机构处理的事务增多,必须为国家活动的新职能而保持忠诚,而且因为作为行政机构处理事务日益增多的结果,与文化系统相比,政治系统的边界发生了变化。

于是,原先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作为政治系统边界条件的文化事务,使被纳入行政计划领域。

这种对文化事务的干预,加速了以前属于私人范畴的生活领域的政治化,使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公民私己主义”——这是文化传统维护合法性的主要东西——陷入危险,导致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导致合法化的困境;更由于阶级结构的存在,使得合法化危机成为不可避免。

在哈贝马斯看来,国家对文化事务的干预,把文化事务搞糟了,使意义成为稀缺的东西,从而产生合法化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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