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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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时间,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总结计划的地方有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赶紧跟我一起看看,参考一下吧!摘要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研究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理论。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韦伯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以后,合法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学和法学学者开始大量讨论合法性问题。

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梳理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内容与演变过程,并对其理论价值提出些许浅见,以飨读者。

关键词合法性理论韦伯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使之成为现代政治学的经典理论。

从韦伯开始,西方学术界广泛地展开了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危机问题的研究,其中以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影响最为深远。

哈贝马斯辩证地修正和重构了合法性概念,并且系统地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为合法性理论的进一步切合社会发展实际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分析范式。

一、韦伯有关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论述虽然从人类有政治生活开始,就存在着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探讨,相关的理论学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关于公共权威起源问题的论述。

哈?马斯曾这样说:“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 1989年版,第186页。

但是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成为当时政治学的主流言说体系。

在近代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之后,才形成了对合法性问题的经典文献。

岳鳞章:《当代西方政治思潮》,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

第三章政治合法性第一节: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一、政治合法性基本内涵●1、词源●在英文中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词,而在中文中,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单从字面意思讲,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度”,所以许多中国人在讨论这个词时常会先提出一个疑问:“‘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

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并不特指某一个“法律”或“法规”。

●由于中文“合法”对应于英文中的“LEGAL”一词,中世纪时被用来描述某件事物没有触犯法律,是合法律性的意思。

这与我们中文中原有的“合法性”并不完全一致,鉴于这种语义理解的混乱,也有学者提出中文应当用“正当性”来描述。

●2、定义●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

●最早从社会学上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利。

“合法性是指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签发的,抑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或命令形式出现。

”——马克思·韦伯二、政治合法性理论的流派(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二)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三)哈贝马斯重建主义理论●(一)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1、马克斯·韦伯●韦伯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认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从武王伐纣到《大义觉迷录》——中国古代的“合法性”理论及其特点

从武王伐纣到《大义觉迷录》——中国古代的“合法性”理论及其特点
“ 法性 ”问题 。 合
关键词 合 法性、 治权力 、 统 统治形 式、 王朝
[ 中图分 类号] 0 2 [ D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4 7—62 2 1 )3— 0 5— 5 04 6 X( 02 0 02 0


问题 的提 出
是一种物理的力量 , 我看 不 出强力 的作 用 可 以产 生 什么道德 。 以不但 被统 治 者要 求暴 力 以外 的 ”( 所
人耻食周粟 , 首 阳山。对 于这伯 夷 、 饿死 叔齐 , 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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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王的质 问在政 治哲 学史 上 的意义 。在后 一 视域
中, 伯夷 、 齐认为武王伐纣是 “ 臣弑君 ” 以武力 叔 以 , 手段推翻商 王朝 的统治是 “ 以暴 易暴 ” 所 以二人宁 , 肯饿 死首阳山 , 也始终不承认周的统治的合法性 。 孔子对武王伐纣 的合法性也 有过评价 。《 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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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哈贝马斯 :交 往与社会进 化》 张博树译 , 庆出版 德] 《 , 重
社 ,99年 , 16页 。 18 第 8
何谓“ 合法性 ” ② 如同 “ 么是哲 学? 是 一个 ? 什 ” 重大的哲学问题 一样 , 它本 身也是 政治哲 学研 究 的
的支配——服从关系显然不能仅仅 由暴力支撑 。服
从某个政权 的统治和承认这个政权的统治权利显然
是有 区别 的。被统治者 可 以屈从于 统治者 的暴 力 , 但这并不表示他们 承认 统治 者 的统 治权利 , 也不会
产生任何政治义务 , 旦政权赖 以存 在 的暴 力基 础 一

合法性的概念有谁提出

合法性的概念有谁提出

合法性的概念有谁提出合法性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学家和哲学家们的思考和研究。

在不同的学术领域,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关于合法性的观点和解释。

以下是一些历史上对合法性概念的贡献较为显著的学者。

在古代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了关于正义和法律的理论。

柏拉图认为合法性取决于一种理念上的正义,即从人类的本质和目的出发,通过思辨推理来达到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合法性是由具有智慧和公正品质的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应基于公正和功利原则。

在罗马帝国时期,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利安、梅溪米尼和格哈德等提出了关于合法性的观点。

乌利安等强调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信仰和尊重,同时法律应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梅溪米尼则认为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被接受和遵守的程度,只有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法律才是合法的。

格哈德则在基督教背景下,将合法性与神圣性联系在一起,认为合法性来自于上帝。

在近代,法学家约翰·洛克和伊曼努尔·康德等也对合法性的概念有着重要的贡献。

洛克强调合法性应基于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并且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康德则提出了“普遍意志”理论,认为法律的合法性源自于公众讨论和民主程序,并且法律应基于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价值。

在法学领域,合法性的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研究。

法学家哈特提出了关于法制性和合法性的区别,他认为法制性是指被有效实施和执行的规则,而合法性则是指被接受和遵守的规则。

他将合法性与规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预期接受相关联。

哈特的观点为后来的法治和合法性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合法性的概念也在政治学、社会学和哲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讨论和研究。

例如,霍华德斯金森提出了“合法权力”的理论,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来源和被接受的程度。

尼尔·麦克唐纳提出了关于合法权威的概念,认为合法性来自于合法权威的认可和承认。

尼科尔斯则将合法性与治理的效能和公正性联系在一起,认为合法性不仅仅是法律的遵守,还需要考虑法律是否有效和公正。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与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和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合法性理论则涉及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洛克自由主义思想和合法性理论的关系及其对现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洛克自由主义思想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于17世纪提出的,他坚信个人享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主张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人民在面临政府滥权时有权推翻政府。

首先,洛克认为人们天生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

他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包括思想、言论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此外,他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认为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财产是私有的,政府不应该对此进行干预。

其次,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他主张建立社会契约,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由政府行使,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洛克也强调,如果政府滥用权力,破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建立新的政府。

最后,洛克主张政治制度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公正、透明和稳定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此外,洛克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应当互相制衡,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二、合法性理论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哲学中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的理论。

合法性理论探讨了政府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和条件,并为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提供了指导原则。

首先,合法性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自愿将一部分权力交由政府行使,并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来实现民意的表达和决策。

政府必须以人民的福祉为目标,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制衡。

其次,合法性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价值观。

政府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透明、负责,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第3章_政治合法性

第3章_政治合法性


3、法理型的合法性: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 定,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权 者,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 令的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治统治。
(三)政治角色与合法性

问题:在现代社会,为什么有些人能够做出 约束他人的决策?为什么有些人做出的决策 被看作代表了整个社会?
帕森斯:无权者之所以服从有权者的指挥, 原因是有权者行使着代表整个社会做出有约 束力的决策的权力。

国家政权的有效性取决于国家权力运作资 源是否充足。静态来看,国家政权必须具 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力体系,如机构和 权力设置的合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 等;动态来看,国家政权必须具备其运作 所需要的能力,最重要的是政府的财政能 力和政策能力。

政治权力的有效性:政治权力运行过程中 的实际作为,即政治权力主体在行使政治 统治与社会管理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绩效。 如政治秩序与政治稳定、经济与社会发展、 社会公正和民主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治 理、国家安全与国际地位等。

5、经济发展先于政治变革 威权政治都倾向于运用诸如“国家目标”或 “发展计划”来说服人民,因此,它们几乎 毫无例外地把政绩当作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为了换取民众的支持,威权政权的领袖们被 迫做出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承诺,并且 反复强调这种经济增长在其他政权下是根本 无法实现的。

威权政治不以选票来获得合法性;没有完 整的意识形态基础,或这种意识形态不为 一般民众所认可;过多使用暴力会造成反 抗。


亨廷顿:公共利益是政府制度本身的利益。
(五)有效性与合法性

李普塞特:政治权力或政治体制的合法性,是指 “政治体制使人们树立和坚持对当今社会来说现 存政治制度最理想的的能力”。 有效性是指一种成就偏好,指政治权力主体取得 的成就,如战争的胜利、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安 定和秩序等。

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理论与实践行政机构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责。

而为了确保行政机构的权力合法性,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建构。

一、理论建构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的基石。

它要求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在建构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的理论中,法治原则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

2. 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指行政机构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机构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合规管理为行政机构赋予了合法性的基础。

3.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对行政机构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这种制约可以通过设立独立机构监督行政机构的权力行使,或者通过设立司法程序追究行政机构的责任来实现。

通过权力制约,可以保证行政机构的权力行使在合法范围内,并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4. 透明度和问责机制透明度和问责机制是行政机构合法性建构的重要环节。

通过公开行政机构的决策过程和行政行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构能够承担起责任,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实践建构1. 建立法治政府建立法治政府是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建构的关键实践。

这要求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为此,需要通过制定、完善和执行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机构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是确保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实践。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权责清单、分工合作、权力流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 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政务公开是增加行政机构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行政机构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行政决策,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加强监督和问责加强监督和问责是确保行政机构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实践。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the theory of legality合法性的含义: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主要观点:(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

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

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

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

(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主要观点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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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理论
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

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

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
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

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

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

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

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

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

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三、现代合法性理论研究:由理性建构主义
转向经验主义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因其崇尚无目的、无价值的工具理性,崇尚可计算性和确定性,从而拓宽了人们的研究视野,有助于人们对不同
政治统治形式进行中立、客观的研究,因此,自韦伯以来,合法性这一概念开始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普遍的承认,并成为现代政治分析的一个关键术语。

而且韦伯的这种对合法性的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其后的政治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可以看到,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得到了许多现当代政治理论家、尤其是主张经验和实证研究的行为主义政治学派的肯定和接受。

四、当代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
和经验主义相结合的/重建性0合法性在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中,不论是理性建构主义还是经验主义,都有其继承人。

就理性建构主义合法性理论研究来说,一个重要的研究者就是著名的美国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

罗尔斯的5正义论6可谓是建立理性建构主义合法性理论的经典之作。

有学者即曾指出,罗尔斯的源于社会契约论的正义理论,是在明确地要复活一种十分古老、流行了数百年的政治论说风格。

他主张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将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以替代功利主义和为现代民主社会提供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罗尔斯像他的理论上的前辈一样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预设了一定的价值原则。

在他看来,正义乃是合法性的基础,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他认为,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进入一种特殊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政体,而是要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将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预先决定调节人们/那些互相对立的要求的方式,决定他们社会的基本蓝图。

这典型地反映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价值绝对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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