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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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时间,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总结计划的地方有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赶紧跟我一起看看,参考一下吧!摘要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研究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理论。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思考。
韦伯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以后,合法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学和法学学者开始大量讨论合法性问题。
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梳理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内容与演变过程,并对其理论价值提出些许浅见,以飨读者。
关键词合法性理论韦伯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使之成为现代政治学的经典理论。
从韦伯开始,西方学术界广泛地展开了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危机问题的研究,其中以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影响最为深远。
哈贝马斯辩证地修正和重构了合法性概念,并且系统地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为合法性理论的进一步切合社会发展实际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分析范式。
一、韦伯有关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论述虽然从人类有政治生活开始,就存在着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探讨,相关的理论学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关于公共权威起源问题的论述。
哈?马斯曾这样说:“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 1989年版,第186页。
但是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成为当时政治学的主流言说体系。
在近代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之后,才形成了对合法性问题的经典文献。
岳鳞章:《当代西方政治思潮》,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公司部门规章制度逐渐成为管理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部门规章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员工行为、保证企业运营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有人对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并分析其优势和限制。
首先,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雇主有权制定和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确保员工遵守规则和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
这意味着公司部门规章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是被认可的,具备合法性。
其次,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民主程序。
通常情况下,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员工代表可以参与其中,确保规章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公司部门规章制度也需要经过法律审查,确保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法的规定。
因此,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具备合法性。
然而,尽管公司部门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首先,公司部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的底线,不能侵犯员工的基本权益。
例如,规定员工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时、降低员工工资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其次,公司部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歧视特定群体或者侵犯员工的人格尊严。
另外,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能过于苛刻或不切实际。
如果公司部门规章制度违反了以上原则,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甚至导致劳动纠纷的发生。
为了确保公司部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释,让员工充分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同时,企业也应当不断完善和优化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
综上所述,公司部门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并通过民主程序的制定。
浅谈组织合法性

浅谈组织合法性作者:鄢毓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03期摘要:合法性机制作为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核心概念之一,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与推崇,成为组织个体建设中的主要内涵,本文从合法性机制的概念出发,并以此为基点讨论合法性机制实行的现实意义,解释组织行为方式,为组织建设发展提供理论根基。
关键词:合法性组织场域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3-0244-02“合法性”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帕森斯提出的,后来,成为组织社会学领域中的新制度学派的核心思想,新制度学派用它来解释组织制度结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关于“合法性”的定义,很多学者们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程度各不相同。
莫勒明确指出:合法性是一个深入组织的过程,而这个过程超越了具体的实践或技术需要的理性神话;普费弗等人指出:合法性认为相比于组织的自我判断,社会对于文化的期待要更加重要,这是一种评估的标准,它在组织的建立与活动中体现出一种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就是组织的价值,与整个社会的行为体系和准则等表现出的一致。
还有文章中谈到合法性时,指出合法性的实现机制,事实上就是一种组织结构和文化力量,它们在组织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使得组织主动或被动地采用他们。
而这种结构和力量,又能够在全社会系统和全部组织结构的各个层面上起到作用。
比如在一个社会系统中,整个社会的法制程度以及社会成员的文化理念,就可以对这个社会中几乎全部成员产生影响,甚至可以成为事实。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合法性的作用机制则有可能在行业或领域内发生。
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行内和领域内,产生作用的合法性机制不尽相同,因而,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内部,其行为以及机构也会有很大差异。
例如在教育行业,师生间有着严格的关系规范,但在学界、商界等的人际关系规则就与之大相径庭。
事实上在社会中,不同的群体之间也有着非常不同的人际关系规范和差异极大的期待值,例如工人阶层和白领阶层,他们有着与各自阶层相适应的观念、行为和文化等,形式内容均有不同,但都对组织起着约束的作用。
政治社会学论文中国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一个结构制度分析

政治社会学论文中国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一个结构制度分析中国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一个结构制度分析在当代中国,民间组织成为了政治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对象。
然而,对于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采用结构制度分析的方法,探讨中国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问题。
一、民间组织的定义和特征民间组织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它们以自发性、自治性和非政府性为特征,旨在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如服务社会、保障权益等。
二、中国民间组织的历史与发展中国的民间组织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代就存在着村民自治组织、行会、宗教团体等。
然而,在现代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曾受到种种限制和挑战。
直到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组织在法律环境和政策支持下迎来了快速发展。
三、中国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问题1. 监管体系与法律制度中国民间组织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的限制。
当前,中国民间组织的设立和运作仍然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与监管,这种垂直监管体系导致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受到质疑。
2. 行政主导与民间自治中国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问题还与行政主导与民间自治的关系密切相关。
行政主导使得民间组织面临着权力与资源的不对等,难以实现真正的自治和独立性。
3. 公众认可与社会影响力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也与公众的认可和社会影响力密切相关。
一些民间组织因其倡导的价值观和活动受到质疑,导致公众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结构制度分析应用在分析中国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问题时,结构制度分析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结构制度分析关注组织的内外环境及其相互作用,重点考察结构与制度对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的影响。
1. 内部结构与治理机制民间组织的内部结构和治理机制对其政治合法性具有重要影响。
透明度、专业性、民主性、公正性等方面的改进有助于提升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
2. 外部环境与制度支持民间组织的政治合法性受到外部环境和制度支持的制约。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第一篇: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
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亦无论其管理基础是强是弱,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赖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之一。
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中一旦被认定无效,也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如何使企业规章制度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的大背景之下,本文试图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以及其他劳动法规的规定,在法律的视角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分析,以明确企业规章制度中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期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法对传统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也赋予了企业规章制度新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使规章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从“平等协商确定”的用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再是企业单方面决定,而需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可见: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已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
国内组织制度理论研究进展与评价——基于CSSCI数据的元分析和引证分析(2002~2008)

收稿13期:2010-03一04 修回日期:2010-04~23
一作者进行检索,获得了国内组织制度理论研究原创 作品的引证数据。 对于来源文献数据,本文将运用元分析(Meta— Analysis)技术进行统计和处理[2|,而对被引文献数据 运用文献计量学中的引证分析(Citation Analysis)技术 初步探讨对国内组织制度理论研究的主要影响作
b.实证研究。本文采用李怀祖的分类标准,即将 实证研究分为实验研究、问卷法、访谈法、文本分析(包 括内容分析)、现有统计数据分析、历史/比较分析、实 地研究(包括案例研究)等c6】6。在10篇实证研究论文 中,采用研究方法依次是案例研究(5篇)、问卷法(2 篇)、历史/比较分析(2篇)、访谈法(1篇)和内容分析 (1篇),其中一篇论文同时运用了案例研究和内容分 析。从论文发表年份来看,2002年1篇,2005年4篇,
比例(%)2002
组织制度理论_研究的问题_观点与进展

构和正式制度以获得社会认可,从而导致组织趋同。
关键词:组织理论;组织趋同;制度理论;组织合法性 一 、引 言 制度理论采用了一个开放系统的组织观: 组织深刻地 受到环境的影响, 组织不仅面对技术环境, 而且还必须面 对制度环境。制度理论认为, 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不仅是技 术环境下各种竞争力量和效率机制的结果, 而且还在以下 两个方面受到社会信念结构和规则系统的控制: 如何形成 组 织 和 组 织 如 何 运 作 。合 法 性 机 制 就 是 组 织 在 制 度 环 境 的 压 力 下 追 求 组 织 和 发 行 的 作 用 过 程 。制 度 理 论 运 用 合 法 性 机制来解释了组织趋同现象, 下文将主要从研究的主要问 题 、主 要 观 点 以 及 研 究 进 展 来 对 制 度 理 论 进 行 综 述 。 二、组织趋同: 制度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 制 度 理 论 研 究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组 织 趋 同 现 象 。所 谓 组 织 趋同现象( 也称组织同构现象) 是指不同类型, 处于不同运 营环境的组织的正式结构与内部的规章制度呈现相似特 征的趋势( Tolbert and Zucker, 1994) 。制度理论回答了组织
●湛正群 李 非
摘要: 文章主要评述了组织社会学制度理论研究的问题及其主要观点,研究的最新进展。制度理论认为,组织的结构 和行为不仅是各种竞争力量和运行效率的产物,而且还在以下两个方面受到社会信仰结构和规则系统的控制:如何形成
组织和组织如何运作。制度理论主要研究了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现象,其主要观点是组织通过学习和模仿其它组织的结
国外学者从文化认知的角度来理解和分析组织合法 性, 我国学者赵孟营则是从组织的环境角度来进行分类, 其 基 础 都 是 基 于 社 会 学 的 文 化 认 知 角 度 。学 者 们 对 合 法 性 的不同分类更多的是基于研究的需要, 都体现了制度环境 与 组 织 的 各 个 层 面 包 括 组 织 间 、组 织 内 部 各 个 层 面 以 及 组 织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总的来说, 我们可以这样看待组 织合法性: 组织是一个开放系统, 受到技术环境和制度环 境的影响, 制 度 环 境 要求 组 织 的 行 为 、结 构 等 必 须符 合 法 律规定, 得到相关利益者的认可, 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组织 失败。
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

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2013年02月22日16:08 来源:《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10期作者:陈扬许晓明谭凌波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11 【内容提要】“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
虽然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已并不陌生,但在对其内涵的把握上却并不是很准确,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研究上的误区和瓶颈。
文章通过对近30年来西方顶尖学术期刊中相关文献的梳理,系统阐述了组织制度理论中“合法性”的内涵、维度、来源、基础、作用机理及组织的应对策略等理解“合法性”的最根本性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合法性连续体”的概念用以全面刻画“合法性”。
最后,文章还提出了关于“合法性”研究的三大研究前沿性命题。
【关键词】组织制度理论合法性合法性连续体一、引言组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需要不断地从其外部获取资源,并通过转化成产品或服务输出维持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组织是否能够存续主要依赖于组织的生产效率。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仅凭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很多管理现象。
例如为什么生产效率远远高于当地同行的中国制鞋企业曾在2004年一度被退出西班牙市场?近年流行于西方学界的组织制度理论启发我们从另一种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具有复杂性的组织。
这种理论认为:生产效率仅仅是组织外部评价组织存在合理性的一个方面,稀缺资源的投入方还将对组织的合法性(legitimacy)进行评估,并做出最后决策,而后者在某些情况下对组织所产生的影响更为重要。
“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但直到1995年西方学者们才开始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3]。
对国内学界而言,虽然“合法性”一词已经不再陌生,但大多数的研究未曾深入把握“合法性”概念的本质,更有甚者只是盗用了“合法性”之名,而对何为“合法性”以及“合法性”相关命题(如合法性的维度,作用机理等)的理解则较为肤浅。
本文正是从这种研究现状出发,希望通过对近三十年间西方组织制度理论中关于合法性文献的系统梳理为“合法性”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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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2013年02月22日16:08 来源:《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10期作者:陈扬许晓明谭凌波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11【内容提要】“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
虽然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已并不陌生,但在对其内涵的把握上却并不是很准确,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研究上的误区和瓶颈。
文章通过对近30年来西方顶尖学术期刊中相关文献的梳理,系统阐述了组织制度理论中“合法性”的内涵、维度、来源、基础、作用机理及组织的应对策略等理解“合法性”的最根本性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合法性连续体”的概念用以全面刻画“合法性”。
最后,文章还提出了关于“合法性”研究的三大研究前沿性命题。
【关键词】组织制度理论合法性合法性连续体一、引言组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需要不断地从其外部获取资源,并通过转化成产品或服务输出维持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组织是否能够存续主要依赖于组织的生产效率。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仅凭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很多管理现象。
例如为什么生产效率远远高于当地同行的中国制鞋企业曾在2004年一度被退出西班牙市场?近年流行于西方学界的组织制度理论启发我们从另一种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具有复杂性的组织。
这种理论认为:生产效率仅仅是组织外部评价组织存在合理性的一个方面,稀缺资源的投入方还将对组织的合法性(legitimacy)进行评估,并做出最后决策,而后者在某些情况下对组织所产生的影响更为重要。
“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但直到1995年西方学者们才开始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3]。
对国内学界而言,虽然“合法性”一词已经不再陌生,但大多数的研究未曾深入把握“合法性”概念的本质,更有甚者只是盗用了“合法性”之名,而对何为“合法性”以及“合法性”相关命题(如合法性的维度,作用机理等)的理解则较为肤浅。
本文正是从这种研究现状出发,希望通过对近三十年间西方组织制度理论中关于合法性文献的系统梳理为“合法性”正名。
二、“合法性”的内涵(一)“合法性”的界定现有文献中的“合法性”大多是源于对英文原文中对“Legitimacy”一词的翻译,而合法性本身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符合法律(的程度)”。
从汉语构词学的角度而言,其主要部分由“合”与“法”组成,“合”为符合,适合之意,而对应“法”的理解则有多种可能,如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即法律)、标准、模式、规律等。
而原文中的“Legitimacy”究竟要表达哪一层意思,很难就此下一定论。
为进一步探究“合法性”一词的准确含义,我们有必要对组织制度领域中的“Legitimacy”做一番系统的梳理。
韦伯是第一位将“合法性(legitimacy)”概念引入社会学理论,进而影响到组织制度理论研究的学者。
在韦伯的理论中,合法性是和社会权威、统治、政治制度等命题密切相关的,并且可以通过对社会标准和正式法律的遵从而获得;帕森斯所界定“合法性”的范畴较之前者更为宽泛一些,除了继承韦伯关于合法性的论述之外,他还认为一个组织的价值体系“必须依据其为上级系统的目标达成所能贡献的功能重要性而获得合法性”,也就是说合法性还可以通过遵从社会的价值体系而获得;作为新组织制度学派的创始人,迈耶和罗恩认为组织可以通过提出一种“理性”的神话,获得合法性,并降低组织外部压力对组织的影响[4]。
这一观点的创新意义在于其首次将认知(文化)方面的因素纳入了组织合法性研究的范畴。
在其后的十多年时间中,学者对合法性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描述,但归根结底这些研究的理论基础均可在上述四位学者的观点中找到对应的答案。
例如DiMaggio和Powell认为组织必须遵从一般社会价值体系,而且特别受到其参与者认可的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制约[5]。
这两位学者在该文中对合法性的理解更侧重于规范和社会权威;Knoke则关注了合法性认知方面的表征,并将合法性描述为社会公众和相关的精英组织对当事组织存在合理性以及追求组织目标手段正当性的普遍认识。
1995年,Suchman在《管理学评论》上发表的《合法性管理:战略和制度的方法》一文中,对“合法性”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提出:“合法性是一个一般的理解或假定,即一个是实体的行为在某一社会结构的标准体系,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及定义体系内是合意的、正当的、合适的”[2]。
几乎在同一年,另一位对这一领域理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学者理查德斯科特在其著作《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中也详细对合法性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合法性的三大基础[1]。
在后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位学者在对这一问题思考分析的逻辑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从1995年至今,组织制度理论领域关于合法性的理解渐趋一致,都应归功于这两位学者的杰出贡献。
行文至此,对译文中“合法性”中“法”的理解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法”不仅包括法律、标准和规律,甚至还包括共同信念、行动逻辑等认知方面的因素。
从这一解释出发,我们也可以理解对“Legitimacy”的另外两种中文翻译,即“合规性”和“正统性”。
(二)“合法性”的维度关于合法性维度的研究是合法性研究的基础也是热点之一。
1983年DiMaggio和Powell发表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的《关于“铁笼”的再思考:组织场域中的制度性同性与集体理性》奠定了这方面的研究基础。
虽然这篇文章没有直接研究合法性维度这一问题,但其关于制度同形(isomorphism)的讨论,并将同形的机制区分为:1.源于政治影响力和合法性①问题的强制性同形;2.源于对不确定性进行合乎公认反应的模仿性同形;3.源于与专业化标准的规范性同形。
这一思想对日后包括Suchman和Scott在内的一大批学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94年Aldrich和Fiol的一项以新产业为对象的研究也对合法性维度的划分作出了积极的贡献[6]。
在这项研究中,两位学者区分了认知合法性和社会政治合法性。
其中,认知合法性是指关于新型企业知识的传播,而社会政治合法性是指在既定的标准和法律下,公众,关键意见领袖或政府官员接受新型企业的过程②,并指出在其特定的研究背景下认知合法性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Scott将Aldrich和Foil的研究背景拓宽到了一般情况,并借鉴DiMaggio和Powell观点,将社会政治合法性进一步细分为规制(regulative)合法性和规范(normative)合法性。
前者是建立在Weber所提出的“社会标准、正式的法律”基础之上;而后者则更侧重于Parsons所补充的“价值系统”[1]。
同年,Suchman也提出对于合法性维度问题的见解,不过除了在合法性各维度命名上有所不同之外,Suchman在具体维度的内涵上和Scott 的观点差别并不是很大。
Suchman将社会政治合法性细分为实效(pragmatic)合法性和道德(moral)合法性。
所谓实效合法性是建立在理性评价基础之上,并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视角不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交换(exchange)合法性,影响(influence)合法性和属性(dispositional)合法性;而道德合法性是建立在对行为正确性判断基础之上,Suchman在借鉴Scott和Meyer的相关思想后,将道德合法性分为结果(consequential)合法性、过程(procedural)合法性和结构(structural)合法性。
Scott和Suchman两位学者分别在1995年所做出的贡献奠定了关于合法性维度研究的基础。
至今只有少数几位学者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修正性的使用。
如Greenwood指出Scott提出的规范合法性中有一部分是来源于专家对事物合法性的判断和另一部分则来源于更为广泛的受众群体。
为此Greenwood特别界定了专家(professional)合法性,用以刻画前者[7];Archibald则建议将认知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并称为文化(culture)合法性,并认为其与规制合法性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可以进直接的管理和前者是在一定环境下自发形成的[8];除此之外,大多数学者基本上承认了Scott和(或)Suchman的观点,并沿用成为相关研究的基础理论。
三、合法性的作用机理正如上文中所总结的:关于合法性维度的划分目前有两种主流的观点,他们分别是由Scott和Suchman所提出的(见表2)。
那么为什么关于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维度划分会长期并存于学术研究中呢?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疑惑主要源于对两者内在的统一性上把握不到位:从合法性作用机理上来看Scott 和Suchman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以下本文将从合法性的来源与基础两方面来论证这一观点,并以此提出“合法性连续体”的概念用以全面刻画合法性的载体、基础和来源及其相互关系。
(一)合法性的来源及分类笔者认为“合法性”的问题等价于组织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并取得其在物质、行动和情感上支持的问题③。
组织之所以要取得这些利益相关方认同的症结在于组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必须要维持和外界物质和非物质的交换方能存续,而这些物质和非物质的资源的支配权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如果这一逻辑演绎成立的话,组织合法性来源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哪些主体掌握组织存续所需资源的问题④。
Ruef和Scott认为合法性来源是那些对组织进行观察并做出合法性评价的内部和外部受众。
其中合法性的外部来源包括政府,许可证颁发机构,资助机构,知识分子,专业组织,工会,商界,公众舆论及媒体[9-10];组织合法性的内部来源包括工人,经理,人事专家,董事会成员等等。
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过于笼统,不利于开展深层次研究。
例如,虽然同属于合法性的外部来源,但资助机构和媒体显然在对合法性的评判标准和影响方式上是截然不同的。
Deephouse和Scott最近的研究[3]认为合法性的来源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普适性的社会(society-at-large)。
这包括有标准制定权和证书颁发权的组织和具有集体权威的个人或组织,如律师,会计师等;其二,媒体。
在Deephouse看来,之所以将大众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合法性来源是因为媒体所扮演的双重角色:他不仅反映了组织的合法性而也可以通过引导公众舆论影响合法性;其三,组织间的关系链接。
例如兼任董事和高声誉组织间的战略联盟等[11-13]。
虽然Deephouse关于合法性来源的见解较前人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不甚理想,主要原因是在于其分类标准更多的是以合法性的表现形式作为基础的,而非更本质、更合理的合法性基础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来讨论一下“合法性基础”的问题。
(二)合法性基础“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回答了“组织为什么要满足利益相关方期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