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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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法理学,又称法律哲学,是指对法律的本质、原理、价值以及与其他文化现象的联系等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和研究的一门学科。

法理学的发展历史悠久,涵盖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教育中,法理学也是重要的课程之一。

本文将对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浅析。

合法性的概念合法性,顾名思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而在法理学中,合法性的概念更广泛,包括了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正义性等方面。

合法性涉及到法律文本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等方面,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概念。

合法性问题在法理学教材中的表述在法理学教材中,对于合法性问题的阐述并不一致。

有的教材将重点放在法律的法理性上,如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概念分析等;有的则强调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如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法律和人权的关系等;还有的则更关注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合法性问题。

以《法哲学》(张文显)一书为例,其第二章即为“法的合法性问题”一章。

该章分别从法律意义、法律的合法性理论、法律的外在合法性、法律的内在合法性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其中,对于法的合法性理论,其引用了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理论进行对比和评析,力求全面研究法的合法性问题。

另外,《移民法学》(唐景峰)一书中,也涉及到了合法性问题。

在其第五章“行政法中的对等保护原则”一节中,唐景峰阐述了合法性的含义、特征、意义以及合法性对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择期与抗诉的影响等问题。

可见,不同法学教材对于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存在着不同的视角、侧重点与方法。

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意义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实践中的工作,更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

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具有以下几个意义:指导法律实践法律理论的合法性研究,对于应用法律、改进法律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加强对法律合法性问题的关注,能够有助于法律实践中的规范行为、提高裁判的公正、提高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

对权力、权威以及合理性合法性的比较

对权力、权威以及合理性合法性的比较

1、权力:简单说,权力就是一种可以主宰他物的工具;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事物的必然性,权力越大,这个度也就越高。

主体希望他人意志服从自我意志,希望去支配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权力欲——也是主体最根本的欲望。

意志要满足欲望,就要有满足欲望所具备的条件,这条件就是权力,权力就是实现欲望的工具。

什么是权力呢?古人说:“权,势也。

”广义地说,权力是下至基层工作岗位、上至高级领导职务为担负自身工作职责所赋予的相应的承办权、管理权和审批权,它表现在该不该办、何时办、怎么办等具体操作过程当中。

由于岗位、职级的不同,权力的大小也就不同。

领导有审批权、管理权,普通工作人员也有其操作权、承办权。

当然,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由于其管理范围较广、管理级别较高,其所赋的权力也就更大。

2、合法性:通俗些说,就是不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民俗良序相抵触,符合法定条款。

复杂的来讲,有关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建立在一种二元论的思维模式之上,这种思维模式导致了古希腊哲学中的本体论追求,即探寻繁纷复杂、变幻不定的现象或表象背后单一的、永恒不变的“存在之存在”。

这种本体论追求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表现为对“善”的追求,伦理学追求的是个人的善,政治学追求的是人群的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15]正是这种本体论追求导致对正义一类普通价值的信仰,形成了“自然”(physis)与“常规”(convention)相对立的自然法传统。

[16]由此为衡量现实的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提供了伦理学上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标准,也为批判和改进现实的统治秩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自然法提供了进行反省的有力动因,提供了检验现存制度的试金石和为保守和革命进行正当化的理由。

”[17]柏拉图的理想国正是将体现美德与知识(“美德即知识”)的哲学家作为政治秩序的维护者。

也正是在这种自然法传统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划分政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

论法律的合法性

论法律的合法性

文章标题:论法律的合法性:德 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合法性已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的焦点。本次演示将 围绕“法律的合法性”和“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这两个关键词展开讨论,旨 在深入剖析法律合法性的内在价值,并探讨德沃金法伦理思想对当代法律实践的 启示。
一、法律的合法性
法律的合法性是指法律在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道德 标准或价值观念。这些标准或观念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使其成为社 会秩序的基石。法律的合法性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实践中合法性的问题涉及面广且复杂。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也需要 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四、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的研究,分析了法律实践 中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了解到,法律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受到多种因素 的影响。德沃金法伦理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在实 践中解决合法性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需要不断 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价值, 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法律的合法性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法律合法性的定义和 属性
引言
在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合法性是指其制定、实施、解释和适用都必须符合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 道德标准、社会需求和法律规定。在本次演示中,我们将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 探讨法律的合法性,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二】一起刑事案件中,由于警方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定罪。 然而,在上诉过程中,法院认为警方存在违规行为,撤销了原判并要求重审。

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判断

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判断

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判断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而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执行、管理和调整公共事务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和违法性两个方面,其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判断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进行。

一、合法性判断在行政法学中,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要素,也是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的判断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法律授权行政法学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基于法律授权。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因此,在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使特定权力的权限。

2. 合法程序行政法学认为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合法程序主要包括公开、公正、公正等要素。

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并依法进行听证等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合法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需要具备合法目的。

行政机关的行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并且不能滥用行政权力。

如果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个人或者违反法律精神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4. 合法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需要具备合法的内容。

合法内容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或违背法律的规定。

二、违法性判断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动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限制。

判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进行。

1. 违法法律规定行政法学认为,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规定,就属于违法行为。

比如,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都属于违法行为。

2. 违背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还体现在其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法律的精神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原则,它超越了法律具体条文的规定。

如果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就属于违法行为。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在民法领域中,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功能。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区别以及它们在民法中的作用。

一、合法性的概念与要求合法性是指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在民法中,合法性通常与法律文件、法律行为和法律权益等相关。

合法性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行为或行为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因此,在进行各种行为或保护权益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为或行为结果应遵循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合法性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还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合法行为或行为结果应该不违反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行为都不应损害到他人的权益。

二、正当性的概念与要求正当性是指行为背后的动机或目的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正当性的要求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正当性要求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正当性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合理性是指行为在相关环境下的合理性和合理期望,必要性则是指行为对于实现一定目的的必要性。

最后,正当性还要求行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民法中的基本价值观,要求在行为中尽量避免不公平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合法性和正当性虽然都与法律相关,但它们在概念和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合法性是以法律为基础,要求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而正当性则更注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行为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其次,合法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更注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正义。

最后,合法性是一种依法行动的要求,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来执行。

法律知识:什么是合法性

法律知识:什么是合法性

法律知识:什么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一个行为或决策符合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具备合法效力的特定属性。

在法律领域中,合法性是一种基本原则,一个行为或决策只有符合于法律规定,并由合法机构合法出示的文件,才能承认其合法性和效力。

合法性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领域,只有符合于法律的规定、程序和实质要求的裁判才能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可。

在商业领域,只有符合于法律和商业规范要求的行为,才能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在政治领域,只有符合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选举和决策,才能保证民主制度的顺畅和有效执行。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合法性的含义和意义更加重要。

只有在出售商品的时候,卖家有权要求买家支付货款,因为卖家的货物在法律意义上是合法的。

只有在申请信贷的时候,银行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因为银行所做的贷款业务是合法的。

在今天这个世界,公民社会越来越意识到合法性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人权、平等和公正性等领域。

合法性问题影响到了公民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的执行,因此政府和机构需要保证公民在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时,不会受到非法干扰和阻挠。

同时,政府和机构还需要在合法的程序下,有效地使用资源,以保障公共福利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

合法性问题的出现,不仅会使法治精神受到质疑,而且也会使人们怀疑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或是相关政治制度的存在价值。

因此,对于维护合法性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要高度认识和重视。

总之,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仅有合法性的决策或行为才能保证其得到大众公认和有效执行,并建立健康、公正、稳定的法治社会。

公民社会必须注意维护、支持、保护以及增强合法性,特别是在当今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政府和机构还应积极致力于维护合法性基本原则,以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学分析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学分析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学分析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进行处理的一种权力行使方式。

作为行政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成为法学界和行政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分析。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学依据。

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依据原则、授权原则、事前审查原则、事后监督原则等。

法律依据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必须是法律,而不是任意行使的自由裁量。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授权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权力,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

合法性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个人和单位的权益,而合法性的依据就是法律的授权。

事前审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前审查是预防行政错误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事后监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完成后,通过监督手段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验。

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监督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撤销、改正等处理,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机制之一,目的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

行政诉讼是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纠纷进行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具有合法性审查的功能,被诉的行政行为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是否超越授权等方面。

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仅要看其结果是否合法,还要关注过程是否合法,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the theory of legality合法性的含义: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主要观点:(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

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

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

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

(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主要观点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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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理论辨析成为杰(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在当前英美话语霸权之下,学术界关于合法性理论存在大量误读误用现象,只有对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合法性资源流失及对策等问题加以辨正,尤其是对于暴力、政绩、信仰、对比、法理合法性资源及其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才能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合法性理论。

关键词:统治;权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资源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0)06-0024-04作者简介:成为杰(1983-),男,山东泰安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08级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合法性,执政文化,政治信仰。

收稿日期:2010-09-08①合法性的历史形成论容易造成执政者的异化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反对中国共产党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提出要“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经验显示,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即统治,引者注,下同)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

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及开发其合法性,而由于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连带地也导致了不同的服从形态、不同的行政系统,以及不同的支配方式。

”[1]可见,合法性问题是整个政治系统的基础和核心问题,在理论和现实上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政治学的重建与对西方(更确切的说是英美)打开国门几乎同时,所以在政治学界西方的观点尤其是英美的观点影响甚大。

而合法性理论实际上一直是以德语作家(影响力最大的是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为主流观点的理论,所以造成了当代学术界对于合法性理论普遍存在误读误用现象,也就不能对当前现实中国政治进行有效的解释和有力的指导。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结合德语、英语作家的观点和关于历史现实的综合考察,对于合法性理论,尤其是合法性资源理论进行辨析,以求教于学术前辈及同仁。

一、合法性是什么: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辨正合法性是“legitimacy ”(英语)、“legitimit t ”(德语)的意译,又被译为正当性、妥当性、合理性,以区别于“legality ”(英语)、“legalit t ”(德语),即合法律性。

“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合法的国王或女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

中世纪以来,该术语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

”[2]启蒙时期,尤其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被使用后,成为被广泛使用的政治学概念。

真正把合法性作为一个中心概念进行阐释的是马克斯·韦伯。

他认为,“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3]他提倡“价值中立”并运用经验主义研究方法探讨了“统治者有没有合法性”以及“统治者如何获得合法性”的问题,成为现代主义政治学研究合法性问题不可跨越的理论高峰。

在后现代主义政治学中,哈贝马斯对于纯粹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反思,深化了学术界对于后现代社会合法性问题的认识。

他认为“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4],实际上就是强调这种制度和人们对于制度的认可必须与真理相联系,否则仍然是一种“非法统治”。

我们认为,合法性就是统治者获得被统治者的支持和认可的问题。

政治合法性资源是研究统治者为什么和怎样能够获得被统治者尽可能多的认同和支持的问题。

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存在一种把合法性与合法性资源问题相混淆的误区,最典型的表现是把韦伯划分合法性的三种类型直接等同于合法性资源的三种类型。

即认为卡理斯玛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领袖人物个人魅力,传统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历史,法制类型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制度。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回答为什么领袖的魅力、历史、法律制度能够带来合法性,导致了对于怎样获得合法性这一问题的错误认识,比如历史决定论①。

而实际上,韦伯所谓的三种“纯粹”合法性类型只是描述了历史上存在过的合法性的典型现象,却没有探究这种合法性现象的来源,也不能取代对合法性资源问题的研究。

在下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合法性来源的问题。

二、政治合法性来源有哪些:各种合法性资源辨正(一)暴力合法性“枪杆子里出政权”是毛泽东在革命时期做出的重要论断,并通过新中国的成立证明了这句话·42·的正确性。

革命性政权合法性的建立离不开暴力,和平年代同样离不开暴力的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绝大多数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忽视了这一资源,原因是局限于卢梭关于合法性的表述上。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5]但是卢梭的观点是停留在19世纪的古典规范主义研究范式的层面上的,带有明显的规范主义色彩。

20世纪韦伯建立经验主义研究范式之后,这种思想已经被突破了。

在现实政治中,“国家的合法性都是以暴力潜能为基础的”。

[6]韦伯曾在著作中用大量篇幅分析暴力所带来的合法性。

他认为,“一切政治实体都是暴力机构。

”[3]暴力合法性最早来源于血族复仇和抵御外侮,“由于越来越合理地防范这类事件,只要存在着某些固定的习惯和某一种为了防范需要武力抵御外侮的目的而准备的团体机构,那就可能产生一个被视为特别合法的、政治的团体。

”而后,“倘若这种临时性的社会化变为一种持久的形态,它把武艺精干和战争作为职业加以维护,因而发展为一种强制机器,全面要求贯彻顺从,这时合法的暴力才逐步地发展起来。

”[3]而之后的这种合法的暴力“可能成为它们成员们的一种特殊‘威望’要求的基础”[3],为国家和权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论述过合法性问题,但是暴力是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重要条件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立场。

马列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到目前为止还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

”[7]而“国家这个有组织的暴力,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这时社会已分裂成各个不可调和的阶级,如果没有一种似乎驾于社会之上并一定程度脱离社会的‘权力’,它便无法存在。

”[8]所以,暴力可以说是一个政权或者说国家取得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二)政绩合法性政绩合法性,可以被称为统治的有效性,即统治者依靠自己的政绩满足被统治者的各方面需求,来维持自己的统治。

这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物质基础。

政绩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在政绩合法性方面存在两个误区,第一是把政绩等同于经济发展和GDP增长。

这种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深入人心的今天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第二是对于政绩的依赖。

政绩能够带来合法性,但是却不能作为唯一的合法性来源。

亨廷顿曾把对政绩的依赖称作“政绩困局”[9],伊斯顿也认为在“特定支持”[10](即政绩)下形成的合法性是不稳固的。

政绩依赖使合法性资源单一化,是目前中国政治面临的问题之一。

这一误区的最惨痛教训就是苏联剧变。

经过近二十年对于苏联剧变的研究,学术界普遍认为其原因并不是仅仅是政府绩效问题。

“经济上的失败只是苏联体制一系列失败中的一个,那些失败导致了信仰体系的加速崩溃,并使社会基础结构的脆弱点暴露无疑。

”[11]苏联合法性的崩溃“原因在于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完全依赖于它承诺会给人民带来更高的物质生活水平。

”[11]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能够比任何国家都能突破这种政绩困局,“社会主义不仅要满足人的需要,它更深刻的本质在于:改变人的需要。

”[12]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政治合法性得到了政绩的强有力的支持。

邓小平曾经在1990年3月3日指出,政治稳定“最根本的因素,还是经济因素,还是经济增长速度,而且要体现在人民的生活逐步地好起来。

人民看到稳定带来的实在的好处,看到现行制度、政策的好处,这样才能真正稳定下来。

不论国际大气候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争得了这一条,就稳如泰山。

”[13]但是在当代社会,共同富裕迟迟未能实现,而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总是能够在社会分配中多分一杯羹,政绩合法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这个时候就必须寻求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14],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4],体现了我党在政绩方面的最新认识。

(三)信仰合法性信仰合法性是指人们由于对某种意识形态或者宗教,甚至是一个卡理斯玛人物的崇拜和信仰而对统治的服从。

这是政治合法性的精神基础,也是最直接的政治合法性资源。

有的研究者细分为意识形态,价值规范,个人魅力等资源,但实际上,这三种都是一种心理和情感上的信仰,都属于韦伯所说的卡理斯玛支配类型在现代社会的衍生形式,应当归为一类。

韦伯认为,政治合法性有三种类型,一是卡理斯玛型,二是传统型,三是法理型。

关于卡理斯玛型的统治,他认为,“神秘的巫师、先知、劫猎头领、战争酋长、所谓的‘专制’暴君,或许还有个人党魁,这些人对他们的信徒追随者、被征服的军队、政党等进行的统治就是这样的统治类型。

他的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对非凡的超越常人品质因而受到推崇的东西(最初作为超自然的东西被推崇)的信仰与献身上面,也就是建立在神秘信仰、启示信仰和英雄信仰上,这些信仰之源是由奇迹、胜利和其它成就,由统治者的康乐考验出来的卡里斯玛品质。

”[15]韦伯用“卡理斯玛”来表示“肉体与精神皆具特殊的、被认为是‘超自然的’(意思是说并非每个人都能获得的)禀赋的人。

”[16]可见,这种卡理斯玛信仰是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是西方政教合一体制下出现得特有的合法性现象,带有浓厚的宗教政治的色彩。

关于韦伯的“Charisma”(德语)合法性支配的翻译方法有大陆和台湾两个版本①。

大陆版翻译为“魅力”型合法性,而台湾版翻译为“卡理斯·52·①《经济与社会》一书是韦伯逝世后,韦伯夫人根据其生前手稿整理出版的。

本文的大陆版是指《经济与社会(上、下卷)》,由林荣远翻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出版。

台湾出版家把该手稿进行了拆分出版。

本文的台湾版是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的康乐、胡昌智等译的《韦伯作品集II: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

玛”型合法性。

我们认为,台湾版的译法更能揭示韦伯的原意。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魅力型”合法性容易造成一种误解,任何世俗的魅力都可以作为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实际上这与韦伯的原意正好相反。

这种类型的合法性恰恰是指的“超凡”而不是“世俗”的权力。

第二,“卡理斯玛”一词德文原意是宗教学里的巫师,它实际上表明的是政治的“神性”,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与中国传统合法性有鲜明的差异,所以只有采用音译才能完整的表示它的真实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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