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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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新疆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区域之一,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但也面临着水资源的紧缺和管理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新疆的水资源,制定了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合理收取水资源费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新疆水资源管理条例,对于新疆地区的水资源使用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具体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水资源使用单位,征收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工业企业、农业灌溉和生活用水等不同类型的用水单位,征收标准会有所差异,根据其实际用水情况和水资源利用效益,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其次,征收标准还会考虑到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状况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

对于水资源较为紧缺的地区,征收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以鼓励单位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而对于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征收标准则会相对较低,但也需要保证合理的费用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此外,征收标准还会考虑到单位的用水行为和管理情况。

对于那些存在浪费、滥用水资源行为的单位,征收标准会相应提高,以引导其改善用水行为,减少浪费;而对于那些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征收标准则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减免。

总的来说,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制定的,旨在通过合理的费用征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各水资源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并积极参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好新疆的水资源环境。

新疆的水资源是宝贵的财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其保护和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通过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新疆的水资源,为新疆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新疆的水资源更加丰富、清洁,造福于人民群众。

水资源费标准

水资源费标准

水资源费标准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水资源费则是对水资源的一种保护和管理措施。

水资源费的征收是为了引导社会各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用途下,水资源费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就水资源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农村自备井取水、工业用水等。

对于城市供水,水资源费的征收主要是以水的使用量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费率计算。

而对于农村自备井取水和工业用水,水资源费的标准则是根据当地的水资源量和使用情况来确定,以达到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

其次,水资源费的标准还会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费的标准会相对较低,而水资源紧缺的地区,水资源费的标准则会相对较高。

这样的调整可以更好地激励当地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另外,水资源费的标准还会根据不同的用水行为而有所差异。

例如,对于浪费用水的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水资源费标准,以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

而对于节约用水的行为,可以适当减免水资源费,以鼓励和奖励节约用水的行为。

最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让社会各界了解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

这样可以增强征收水资源费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各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行动中来。

总的来说,水资源费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用水行为和地区差异来确定的。

通过合理的水资源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水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起到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供给地区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合理收取水资源费用,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对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于地表水资源的征收标准,按照水资源利用的不同行业和用途进行分类,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

对于地下水资源的征收标准,根据地下水开采量和开采深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

这样的分类和细化可以更好地体现水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也更有利于推动各行业和单位合理利用水资源。

其次,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还考虑了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影响。

针对水资源的特点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了相应的超额排放费用和资源补偿费用等,以引导各行业和单位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同时,还对违规占用水域、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补偿,以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此外,内蒙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还充分考虑了区域差异和行业特点。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丰富程度和供需状况,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各地区的实际需求。

同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水资源利用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以促进各行业的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总的来说,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区域特点的制度体系,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通过科学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更好地引导各行业和单位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为其他地区和行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推动全国水资源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总之,内蒙古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也为全国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希望各地区和行业能够认真遵守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共同推动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

地下水税额>地表水税额;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取用水、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衍生问题:免征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福建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1. 征收范围《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和水库等。

2. 征收标准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分为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目的和用途1. 征收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征收用途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将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监测工作,用于水文监测、水资源调查、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机构1. 征收程序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程序主要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四个环节。

用水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2. 管理机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

水利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资源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征收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法使用水资源等行为,福建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水资源公报取费标准

水资源公报取费标准

水资源公报取费标准一、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1. 申请材料审核费:按每个申请单位收取,标准为1000元。

2. 现场核查费:根据核查工作量确定,标准为2000元/个·次。

二、取水工程核验阶段1. 现场核查费:根据核查工作量确定,标准为3000元/个·次。

2. 整改核查费:按每个受检单位收取,标准为2000元。

三、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阶段1. 监督检查费:按每个受检单位收取,标准为3000元。

2. 整改核查费:按每个受检单位收取,标准为2000元。

四、水资源费征收阶段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用水类型、不同水资源状况分级制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2. 水资源费征收方式:按月征收,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3. 水资源费缴纳期限:征收部门应当在每月征收期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前缴纳水资源费。

4. 水资源费缓减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缓减免水资源费。

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水资源费使用管理阶段1. 水资源费使用范围: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取水许可与水资源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观测、水政监察与水行政执法、防汛抗旱及应急管理、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等。

2. 水资源费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安全。

3. 水资源费使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水资源信息化管理阶段1. 水资源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水资源信息化规划,推进水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2. 水资源信息采集与传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信息采集与传输工作,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体系,实现对水资源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3. 水资源信息服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信息服务体系,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水资源信息服务,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便利服务。

内蒙古水费阶梯价标准

内蒙古水费阶梯价标准

内蒙古水费阶梯价标准近年来,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水费收费标准逐渐呈现出阶梯状,这种收费模式旨在引导广大居民合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内蒙古水费阶梯价标准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水价机制的意见》,居民生活用水将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家庭用水量的不同,分为三个阶梯,每个阶梯的单价依次递增。

此举旨在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具体阶梯价格标准如下:1. 第一阶梯:家庭用水量在18吨以内,单价为5元/吨;2. 第二阶梯:家庭用水量在18-26吨之间,单价为7元/吨;3. 第三阶梯:家庭用水量在26吨以上,单价为9元/吨。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针对工商业、农业、公共设施等非居民用水领域,内蒙古政府也提出了相应的价格调整措施。

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用水量的不同,分为两个阶梯,具体价格如下:1. 第一阶梯: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内,单价为10元/立方米;2.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单价为15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政策针对高耗水行业,如洗浴、游泳馆等特种用水领域,政府要求其执行更高的水价,以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

具体价格政策如下:1.洗浴行业:单价为20元/立方米;2.游泳馆行业:单价为30元/立方米。

四、水资源费征收政策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进行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2元/立方米。

此举旨在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总之,内蒙古水费阶梯价标准的实施,旨在引导全区广大居民和非居民合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阶梯价格政策,激发居民节约用水的内生动力,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政府还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强化水资源保护意识,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将取得更为明显的成效。

北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北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北京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北京市水资源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取水单位使用水资源的行为征收的费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

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等内容。

首先,北京市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主要是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量和水资源的价值来确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规定,水资源费的计费标准应当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量和水资源的价值来确定,具体的计费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水资源的特点来制定。

北京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水资源费计费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采取不同的计费标准,以保证水资源费的公平合理。

其次,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暂行条例》的规定,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是指从地表水、地下水等水体中取水的单位,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取水单位;水资源利用单位是指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包括水库、水电站、港口等单位。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取水单位和水资源利用单位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合理、全面。

最后,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按量征收两种方式。

定额征收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对取水单位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不考虑实际的用水量;按量征收是指根据取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实际取水量进行计费。

北京市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取水单位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科学、合理。

总之,北京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将继续完善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加强对水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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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和水利部备案。

《通知》表示,目前我国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
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
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通知》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
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根据《通知》规定的“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北京和天
津的地表水水资源管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
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而上海和青海、西藏等省份同列最低费用征收标准范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
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
及其他取用水。

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
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
极作用。

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
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
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一
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
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
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
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
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
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
及其他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在上述分类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
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情况,进行细化分类。

三、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

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
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
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划调整目标。

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本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具体水平见附表。

各地可参照上述目标制定
本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

全省(区、市)范围内不同市县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开采和利用等情况差
异较大的地区,可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四、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

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
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
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
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五、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

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对超过限额部分尚未征收水资源费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
农民承受能力弱的地区,要妥善把握开征水资源费的时机;对超过限额部分已
经征收水资源费的地区,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业水费收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等因素从低制定征收标准。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

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

六、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

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

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七、合理制定水力发电用水征收标准。

各地应充分考虑水力发电利用水力势能发电、基本不消耗水量的特点,合理制定当地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八、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

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其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具体比例和加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制定。

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各地要认真落实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尽快制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办法。

九、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

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征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同时,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改革和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共同发布《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各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相差较大,北京和天津最高,其中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最低的上海、安徽、西藏等省份的20倍。

以下是通知全文: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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