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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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放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离射塔(含放射性医疗用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放射性工作环境的单位,包括核电厂、核研究院所、放射医学机构等,以及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放射人员是指在放射性工作环境下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核工程师、放射工程师、医学放射科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定期检查、健康评估和健康指导,全面了解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并预防相关疾病,提高放射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五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应当实施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放射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章健康管理内容第八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健康监测和评估、健康指导、应急处理。

第九条健康监测和评估是指对放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影像学检查等,评估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疾病风险。

第十条健康指导是指通过对放射人员进行个体化的健康指导,提供相关职业病防护知识和生活习惯指导,帮助放射人员提升职业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应急处理是指在发生放射事故或放射性污染事件后,对放射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相关处理措施,保证放射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放射性医疗器械使用资质;拥有专业的健康管理医生和相关技术人员;设有完善的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作⼈员执业健康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放射⼯作⼈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作单位及其放射⼯作⼈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产、使⽤、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射线装置的⽣产、使⽤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作⼈员,是指在放射⼯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员。

第三条卫⽣部主管全国放射⼯作⼈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放射⼯作⼈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作⼈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作⼈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作⼈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作⼈员证》。

第六条放射⼯作⼈员上岗前,放射⼯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作⼈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作⼈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条第⼆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医⽤加速器运⾏、辐照加⼯、射线探伤和油⽥测井等活动的放射⼯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作⼈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促进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医师、放射技师、放射治疗师、核工程师等。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健康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措施,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健康管理实施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包括常规体格检查、放射辐射相关疾病筛查等内容。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保护个人免受辐射的影响。

第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保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教育,了解放射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健康宣教活动,增加健康知识和意识。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出现不适或有疑似职业病症状,应当及时报告单位,并接受相关的检查和治疗。

第三章健康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负责配备合格的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服务。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结果、职业病状况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健康宣教活动,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知识。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放射工作单位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放射工作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十、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本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职业活动中可能受到电离辐射影响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1. 达到法定年龄____周岁;2. 经过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3. 完成放射防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 持有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由医教部负责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1. 培训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方可参与相应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2. 培训周期不超过____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3. 医教部需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包括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信息;4. 医院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通常为____天;内照射监测周期遵循相关标准,定期送省级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结果通知个人;2. 医院永久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录入《放射工作人员证》。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 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需按要求操作;3. 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除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需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1. 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者方可参与放射工作;2.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间隔不超过_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检查;3. 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需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 对参与应急处理或受到事故照射的工作人员,医院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按国家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 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级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6.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_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对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7. 不得安排怀孕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应避免职业性内照射;8. 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史、健康检查结果和医学随访观察资料;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 医院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等相关费用。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的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从事放射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1.根据国家和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物质的检测、辐射剂量的测量、放射病学检查等。

3.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的场所和设备,并负责体检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四、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工作。

2.医院应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3.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1.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辐射服、防护手套等。

2.医院应培训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防护用品的检查和更换。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擅自取下或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六、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1.医院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传达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2.医院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提高,增强其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岗位能力提升。

七、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1.医院应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2.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和报告职业病病例和职业健康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1.医院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和控制放射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改进工艺流程、优化工作方式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本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本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预防放射危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进行的人体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治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现场管理和救援工作的人员以及与放射工作有直接接触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注重防范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放射危害知识,提高职工的防护自觉性。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应当与职业卫生管理、劳动保护等有关管理进行协调配合,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第二章人体健康检查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体健康检查,包括入职前、在职期间和离岗后的检查。

第八条人体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放射性检查、放射性物质检测、职业病检测等。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人体健康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病史和工作情况。

第十条人体健康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对人体健康检查发现的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鉴定和治疗。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测第十二条对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包括个人辐射剂量监测、工作环境辐射监测等。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并正确使用个人剂量计,定期对个人辐射剂量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定期对工作环境中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和保存,并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六条对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异常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治疗。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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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2007-07-1713:24:14????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工作人员本人;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由其所2至4周。

档案应包括职业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

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

施。

后的30日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章名】第四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16387-1996)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二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中。

(一)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20年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是年摄入量限值的两倍以上;(二)铀矿工在一年内氡子体累积曝露量在100个工作水平月以上;(三)一次或几天内的照射剂量当量在0.1Sv以上;(四)一年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在1.0Sv以上;(五)确诊的职业性放射病者。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费用由被观察对象所在单位支付,涉及人员调动时由调入、调出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设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放射病诊断鉴定组,其职责是:(一)对全国的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仲裁;责是:、患者、患者所在单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国家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各存一份。

持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的患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诊断。

第三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

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发给伤残抚恤金。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停业整顿,或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二)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三)上岗后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没有建立健康档案的;(四)上岗后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五)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从事放射工作而造成意外照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章名】第六章附则的职业照射实践的人员。

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健康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2008[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此通知规定:“卫生防疫津贴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的人员在享受在卫生防疫津贴人员分类标准中属于第二类,所以放射工作人员可以按每人每工作日7元的标准享受卫生防疫津贴。

娄底市2006年.由卫生防疫'劳动局等'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文件中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津贴为:一类每人7-10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5-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3-5元.另有关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按一年折算为一年半.从上述文件,敬请公司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为感!55号????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员。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射线探伤和????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际情况确定。

????????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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