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政治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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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习内容第三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一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含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 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1) 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 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一) 义务教育的目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

(二) 义务教育的步骤“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 义务教育的制度 1. 年限: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 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阶段: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学

制: “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 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3.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

政治学习内容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二

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11 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 4 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雇佣童工。《义务教育法》第15 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1 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义务教育在校生免除或终止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是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其中属于因病休学、退学的需要持有一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二,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式提出申请。

第三,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二) 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三) 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 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

法》第16 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政治学习内容第七周:科学发展观在教学上的体现及作用

作为教师,要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教学理念,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就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创建充满活力、富有激情、学习气氛浓烈的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教学环境; 就是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真正当好学习实践活动的排头兵,最大限度凝聚智慧和力量,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作为教育工作者,学习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入研究我们要怎样办教育、办什么样的教育,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着重大的影响。那么作为一名教师,如何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使它在教学工作岗位上体现出来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不断学习政治理论和新的教学理念,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素养要随时掌握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理念,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应对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定要把握好科学发展观这条正确的理念,不能一味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一些问题。对于学生的教育我们要因势利导,因材施教,无论是优等生还是中等生还是后进生我们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偏颇,只有让每一个同学都融入到班级的这个大集体中,才能发挥班级乃至学校的整体力量,才能有长期的发展。我们的教育应当是“创造一种适合每一个学生的教育,而不是选择适合教育的学生”。

二、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追求素质教育的时代我们要充分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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