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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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什么是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公民⼈⾝权利、民主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如果⾏为⼈有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侵权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为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类犯罪,指⾮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命、健康、⼈⾝⾃由、名誉、⼈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法侵犯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任何机关⾮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员予以刑事处分。

”公民的⼈⾝权利包括⼈的⽣命权(即⽣存权)和健康权。

侵犯公民⼈⾝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命权和健康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由不受侵犯。

⽣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也不能⾮法剥夺。

公民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由权等。

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能够更好的依法⾏使⾃⼰的民主权利,并使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将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作为专章加以规定。

这⼀章主要包括以下罪名:杀⼈罪、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猥亵、侮辱妇⼥罪、⾮法拘禁罪、拐卖妇⼥、⼉童罪、⾮法搜查他⼈⾝体、住宅罪、破坏选举罪、刑讯逼供罪、暴⼒⼲涉他⼈婚姻⾃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

本罪的主体,绝⼤部分是⼀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公民。

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作⼈员构成。

本罪的主观⽅⾯,⼤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类犯罪,指⾮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权利和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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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侵犯人身权民主权罪 刑法分论 教学课件

侵犯人身权民主权罪 刑法分论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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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的处罚
• 刑法232条:“犯本罪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一般是指出于 激愤或义愤杀人的,防卫过当杀人的,因 不堪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虐待而杀死被害人 的, 基于被害人请求而杀人的,等等。
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 处。 • 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 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 例如,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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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分析
• (3)教唆或帮助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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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第二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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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一、故意杀人罪 • (一)概念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二)特征
•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对象只能是有生命 的自然人
• 其一,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
多种多样。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另外, 注意行为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 注意:不作为的杀人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 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
• 其二,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必须是非法的
• 分析:a.法警依法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枪决

b.符合正当防卫条件而杀死不法侵害者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罪名)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罪名)一、概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或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

3.本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少数犯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二、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客体:他人的生命安全。

尚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死后的尸体,都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若以合法形式结束他人生命,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任何年龄X≥14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5.认定:①帮助自杀行为、相约自杀、诱骗、逼迫、教唆他人自杀、安乐死、大义灭亲、其他致人自杀行为,均以本罪论处。

②若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的过程中,还实施他罪(罪行相对较轻)行为的,可按有关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按吸收犯从一重罪或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③若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后,又实施与本罪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他罪行为的,定本罪与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X≥10年有期徒刑;②情节较轻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2条!!!真题解析: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儿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丙是不作为B.丙的不作为造成死亡结果与故意杀人行为不相当,或不具有等值性C.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丙可成立遗弃罪(纯正不作为犯)答案ABCD。

丙没有采取积极的作为致其女儿死亡,因此属于不作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相当,但不是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公民是受国家保护的自然人,公民享有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人不得侵犯。

那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以下几部分犯罪: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1、故意杀人罪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

至于该人是婴儿还是大人,是健康的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

还要注意理论上和实际中争议较大的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学讲义

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学讲义

测试题
(单选)甲乙某日晚将私营企业主丙从工厂绑 架到市郊一空房内并拷其双手在窗户铁栏 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5万元的要求。约2 小时后,甲乙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 中取出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成立 什么罪名?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视频
法律讲堂成长的故事.另类的绑架案
八、强迫职工劳工罪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 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九、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 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2.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1)(3) 3.既遂问题:
测试题
(单选)甲乙系某国家机关同事,平时有隙。 为报复乙,甲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乙在某 夜总会嫖娼,并买通卖淫女丙指证。乙因 此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甲借机在公开场合 多次渲染该“事实”。甲的行为性质是什 么?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属于犯罪
视频
东北少女被骗郑州卖淫
七、诬告陷害罪
1.构成要件 主观: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客观: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告发他人有罪。
(1)捏造犯罪事实,即没有事实根据虚构他 人犯罪的事实。
(2)诬告陷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他人。 (3)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
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二、故意伤害罪
1.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结果加 重犯)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2.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 ★群殴、械斗中罪名分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分为两类:普通抢强奸与准强奸(奸 淫幼女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①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 对象:妇女与幼女,不论其社会地
位、生活作风、思想道德等其他因 素。
妻子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争议:已经登记结婚,但无感 情、尚未同居,未曾发生性关系;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 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
1、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 结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必
须有因果关系
2、司法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致死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确定问题: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表现:作为与不作为
2、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 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类型
(一)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 (四)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刑法分论第五章

刑法分论第五章

认 定
与过 失致 人死 亡罪 的界 限
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 意 三伤 害 罪
处 罚
致人重 伤的 致人死亡或 者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
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 失 致 四人 重 伤 罪
概 念
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的行为。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 康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
的犯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概述
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强 制 猥 亵 、 二侮 辱 妇 女 罪
概 念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 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 制 猥 亵 、 特 二侮 征 辱 妇 女 罪
故 意 一杀 人 罪
与间接 故意杀 人的界 限
对死亡结果发 生的认识程度 不同
认 定
与用危险 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 致人死亡 的犯罪的 界限
对死亡结果所 持的主观心理 态度不同 区别的关键在于 侵犯的客体不同
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 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 意 一杀 人 罪
认 定
对所谓“大义灭亲”而杀人的 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于自杀案件的有关界限问题 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并以奸淫妇 女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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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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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赔偿标准 :
1、丧葬费。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 死亡赔偿金。 4、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五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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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 (3)激情杀人,(4)受嘱托杀人;(5)帮助 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 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 杀死。(重男轻女)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 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 情节较轻的主要包括: 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 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 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 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社会影响极大 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第五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重点提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认定时需要注意 的问题;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认定时需要 注意的问题;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认定时需 要注意的问题;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与非法 拘禁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特 征,认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侮辱罪、诽谤罪 的概念和特征与二者的区别;报复陷害罪的概 念和特征;重婚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2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 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的区分: 区别的关键: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要件。 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 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第五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9
激情杀人


行为人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 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的故意杀人。 条件: 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 的情绪强烈波动;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 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 和自我控制能力; 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第五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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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 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凡是以放火 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 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存在否定论认为想象竞合应从一重 罪而处罚)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 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 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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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A.作为 & 不作为; B.自己实施 & 利用他人实施; C.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 容貌的毁坏 & 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 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D.本人实施 & 间接实施; F.针对何种部位 & 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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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主观: 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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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处理 一、相约自杀 致人自杀: 因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 (1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 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心胸 构成本罪:受托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 过于狭窄,不存在犯罪问题。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 ( 2)行为人先前实施严重违法行为,致人自杀身亡, 二、致人自杀 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 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 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 杀结果的发生: 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 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 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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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第五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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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 客体: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 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 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 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讲 侵犯公民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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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 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1年6月/(1999年(1)) 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 杀、自残的,依照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 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B.客观方面:杀害 (作为、不作为)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作为,具体方式不限,(辐射,传染); (2)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 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不作为杀人,确定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夫妻一方目视对方自杀)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所谓的“安乐 2.由于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实施期职务或业务上 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规定的活动的义务 。(病人恶化,医护人员不救助) 3. 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 3.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保姆) C. 主体: 4. 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 行为人持续殴打致他人致溺亡)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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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 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 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 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 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 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 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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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区别: (1)、强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 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 治疗无效而死亡的。以强奸罪定罪。 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 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 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 数罪并罚。 (2) 其它暴力性犯罪 如果暴力内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 以该种暴力性犯罪一罪论处;没有包含的,以数罪 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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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认定:A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 B行为在特定环境下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 (引盲人至断崖;子弹上趟故意给幼儿引导击发) 四、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A.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 定作用, 以本罪论处,应据案情从宽处罚。 B.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故意杀人罪论 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接杀人)
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不能 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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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行为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 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 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 人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 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 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 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 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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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a)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 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 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 (b)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 之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 因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 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c)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 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d)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抢劫杀人是行为 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 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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