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酒致人死亡遭起诉
王小丽不堪其前夫的骚扰,她遂想到了其前夫做 保险,经常喝酒大醉,于是她想到用酒来收拾其 前夫,以摆脱自己的处境。王找到能为自己“两 肋插刀”的朋友魏世秀、魏立明。 2009年5月,王小丽给魏世秀交代一番,说用购 买保险的方式,把杜某骗出来,然后在酒桌上不 停地“灌”杜某。 检方指控称,2009年6月28日17时许,魏世秀给 杜某打电话,称她要购买保险,喊杜出来咨询一 下相关问题,顺便一起吃个饭。听说有业务上门, 杜某自然高兴答应前往。
厌世之感,立即“相约自杀”,而他
的所作所为,竟是为了帮对方自杀。 之后,多次自杀未果的他向当地警方 投案自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双方 达成了40万元经济赔偿的协议。2007 年12月19日,该院就刑事部分单独作 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构成故意杀人 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 人魏磊认为量刑太重,已经提出了上 诉 ,二审维持原判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邹鸿成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鸿成故意杀人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以被告人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
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因失导致他人死 亡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
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权;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 健康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七节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认定 1.本罪与一般逼供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4.本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
第七节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出卖 人体器官或者获利数额较大等情况。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 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 概念和构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 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 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 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权利的犯罪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 2、行为方式不同
(三)刑事责任
第五节 侵犯公民其他自由 权利的犯罪
一、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 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 劳动的行为。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 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 利。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伤害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1、对现场目击证人所作证言的审查
2、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3、犯罪嫌疑人供述
三、强奸罪
(一)类型 :普通强奸罪和准强奸罪
(二)普通强奸罪特征
1、侵害的客体: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 犯罪对象:14周岁以上的妇女
பைடு நூலகம்
(四)认定 1、与无认知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认定。
2、利用从属关系、教养关系或者职权与妇女发生 关系的认定。
3、 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区别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认定 5、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6、婚内能否成立强奸罪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 特征
1、客体:妇女的性羞耻心和良好的性道德观念 2、犯罪对象是妇女(14周岁以上) 3、客观方面: •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3、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4、共同伤害
• 教唆者
重合性过限和异质性过限 概然性教唆——不存在实行过限 选择性教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帮助者 • 临时起意的共同伤害认定
• 实行过限
5、同时伤害(没有共同故意)的认定。 6、伤害胎儿的认定。 7、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与未遂。
8、雇凶伤害案件的认定
• 能够履行义务
• 没有履行义务
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二、故意伤害罪
•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损害程度: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 伤害的鉴定
(一)认定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未遂) 故意内 容不同 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 有无节制、时间地点环境、事后表现、 有无预谋、平时关系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四)(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某县派出所民警张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性关系的该县食品厂工人王某有赌博行为,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将王某叫到自己房间里对其进行讯问。
在王某矢口否认的情况下,张某将王某的双手反绑在床脚上,对王某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王某的身体。
王某忍受不住,大声叫喊,张某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堵王某的嘴。
在堵嘴时,王某提出要解大便,张某将王某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王某大便,王某感到不适提出不行。
张某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王某的生殖器,并问王某“强奸了几个妇女”,王某当即否认。
凌晨3点左右,张某将王某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绑在长椅上,令王某光着下身跪在地上接受讯问,同时还继续对王某施以拳脚,用电警棍击打其头部。
王某最后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400元后,在第二天上午9点方才回家。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原因。
(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张某虽然身为人民警察,但其对有赌博行为的嫌疑人王某的审查既没有接受任何指派,又没有掌握其赌博的证据,而是出于对与其妻子婚前曾有过性关系的仇恨心理,为泄私愤,而滥用职权对王某进行报复的个人行为。
尤为严重的是,在对王某用械具拘禁期间,还采用大便手纸堵嘴的卑劣手段,对王某进行侮辱摧残。
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是假借司法权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非法拘禁行为。
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对张某定罪科刑是比较适宜的。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直接管辖101种案件(一)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11.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6.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7.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24.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25.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27.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9.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0.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四)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2.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33.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8.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9.寻衅滋事案(第293条)40.非法集会、**、示威案(第296条)41.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示威案(第297条)42.破坏集会、**、示威案(第298条)43.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5.赌博案(第303条)46. 开设赌场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03条第2款)47.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48.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50.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51.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5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5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54.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5.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7.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8.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9.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60.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61.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6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6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6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5.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8.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69.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70.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71.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7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73.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4条)74.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75.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76.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第345条第3款)77.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8.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79.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80.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81.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82.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83.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8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85.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6.传播淫秽物品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64条第1款)87.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8.组织淫秽表演案(互联网上的除外)(第365条)(六)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90.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9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92.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9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9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95.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6.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7.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8.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9.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100.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101.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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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三)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 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例2: 案例 : 警察追逋中受伤案 某甲与乙因金钱纠纷在街边殴打起来,甲致乙轻 伤。后警察欲对甲采取措施时,甲乘警察不备, 夺路而逃。警察、乙以及一路人丙加入追捕。 因横过马路时不注意,警察及乙被一正常行驶 的卡车撞致重伤,丙也因追截过程中丢失价值 两万余元的手表一块。 问题:甲应负何种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台湾刑法性交的概念: 台湾刑法性交的概念: 1.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结合的行为; 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 以性器进入他人的性器 肛门或口腔或使之结合的行为; 2.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肛门,或使之 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 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性器 肛门, 结合的行为。 结合的行为。 因此: 因此: 1.对于男性行为人而言,性交包括:( )男性以其性器进入女性的 对于男性行为人而言, :(1) 对于男性行为人而言 性交包括:( 性器;( ;(2)男性以其性器进入男性或女性的肛门或口腔;( ;(3) 性器;( )男性以其性器进入男性或女性的肛门或口腔;( ) 男性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男性或男性的性器或 肛门。 肛门。 2.对女性行为人,性交包括:( )女性以性器使之与男性的性器结 对女性行为人, :(1) 对女性行为人 性交包括:( ;(2) 合;( )女性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男性或女 性的性器或肛门。 性的性器或肛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 (1)行为人实施的是合法正当行为或者轻微的 违法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行为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等引起他人自 杀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具体分析,比如,有的 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3)行为人对他人死亡有故意(放任), 不排 除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但要慎重处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强奸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 健康权利。对象:妇女(成年和未成年)和幼 女。 2.客观方面:(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2)与不满 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例4: 案例 :高某致康某死亡案 被告人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栽 市城区中心南路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 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 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 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 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 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 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康某。 (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击 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题:高某性质如何定性?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九、绑架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三种行为 3.犯罪主体:司法解释 4.犯罪主观方面 (二)认定 1.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刑法238条第3款特别规定: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是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 何定罪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保 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非法拘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 愿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4.使用胁迫手段的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 行为的界限 5.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 6. 主动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7.强奸后又自愿通奸的认定。请思考:多人强奸,后 仅自愿与其中一人通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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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 3.关于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定性。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 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 应择一重罪处罚。 5. 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对人质的非法拘禁,是绑架的当 然结果,不另行定罪实行并罚。 6.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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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理解主观方面,需要注意: (1)强奸妇女的,故意的内容为对方是妇女;对方不同意与自己 性交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 (2)强奸幼女的。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3)明知包括确知和明知可能 (二)强奸罪的认定 1.本罪与通奸的界限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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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伤害行为的定性 7.同时伤害的问题 8.针对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打艾滋病针剂的行为如 何定性? (三)处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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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案例 :吴某乘飞机死亡案 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 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 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 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 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 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 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 自首,以致案发。 问题:本案如何定性?
思考问题: 第一,何谓奸淫或“性交”?传统仅指两性器官的交 合。是否合适? 第二,随着同性恋合法化,如何界定“性交”? 第三,两性人,如何认定强奸罪? (3)关于手段行为。对于强奸妇女而言,行为人客观上 必须实施了暴力、胁迫、其他方法的行为;对于幼年 而言,手段无限制。 另外,手段程度如何?通说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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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半推半就” 9.关于与幼女性交的特殊类型案件 10. 10.本罪既遂与未遂 11.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罪区分:考察幼女是否主 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为 前提,如果幼女没有卖淫,行为人利用强迫、利诱等 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 12.婚内强奸的问题:如果存在的是非法婚姻关系或婚 姻已进入离婚程序,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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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伤害本质:(1)身体完整性的损害;(2) 身体机能的损害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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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 1. 本罪与殴打行为的界限 2.本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界限 4.本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 5.伤害胎儿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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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案例 :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3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在本市某区某大学附近 的餐厅用餐时,同饮酒后的被害人高某(20岁,大学生)发生争 执。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将高某踹到在餐厅门口,高某倒地致头 部受伤,被先后送至该大学医院及解放军医院,临床诊断为酒精 中毒,次日上午,被害人的家属将其接离医院自行护理。后高某 因头部疼痛,于11月24日上午送至河北省某市人民医院,经检 查发现头部有外伤,于当晚接受开颅手术。同年12月19日,高 某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系高度颅脑损伤合并中枢性 呼吸衰竭死亡。同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 首。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 问题:你如何评价本案的定性?
3.教唆自杀行为:故意杀人罪(教唆犯和间接 .教唆自杀行为:故意杀人罪( 正犯) 正犯) 4.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 唆、帮助或诱使自杀行为。 (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应要求先杀死对 方,然后自己自杀未成或又放弃自杀念头的。
(3)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者提供物 质条件,自杀者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 条件者自杀未死的。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 本没有自杀的意图,被诱骗者自杀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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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方面 1.什么叫猥亵?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猥亵对男性和女性的含义是否相同? 2.如何理解强制侮辱妇女?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还是一个罪名?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三)思考题:丈夫在公共场合பைடு நூலகம்奸妻子的,如何处理?
5.受嘱托杀人定性 . 6.“安乐死” 安乐死” 安乐死 (1)积极安乐死 (2)消极安乐死(尊严死) 7.“间接杀人”行为 :间接杀人是指教唆未达 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