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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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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2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
6.绑架罪
8.刑讯逼供罪
刑
10.破坏选举罪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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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0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施某种危险行为时,但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
—追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 法
(2)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间接实 学
—
行犯
分 6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相约自杀行为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不追究
(2)相约——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
—追究
(3)相约——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
助自杀处理
(4)相约——以相约自杀为名,欺骗对方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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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重婚罪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分述
刑 法 学 分 4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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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A.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B.胎儿、尸体 C.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
第十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重点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掌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处罚;把握认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应当区别的界限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第二节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第三节侵犯自由的犯罪第四节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第六节妨害婚姻的犯罪三、考核知识点本章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处罚。
四、考核要求详见各章节。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本节考核要求1.识记:本节犯罪的概念。
2.领会:本节犯罪的特征。
3.应用:运用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遗弃罪的特征以及犯罪论的原理分析具体案件是否成立相关犯罪及其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与罪数。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特殊规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些条文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2.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第24章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09)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 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 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 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BC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4)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故杀(间接实行犯)
4.相约自杀 (1)共同相约自杀 ①一方未对他方教唆、帮助、诱使(即各杀各的):未死一方,无罪 ②一方先杀他方(即互杀):未死方(放弃、未遂),故杀
( 属于得承诺帮助自杀,可从轻减轻) ③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提供者未死的——故杀,从、减
(属于帮助自杀类)
6.间接杀人 指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去杀人 ——教唆者为“间接正犯”——杀人者成为了“工具” ——故杀(视为他本人实行的故意杀人行为)
四、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2)诱使他人共同自杀 而自己自杀未成功的——属于教唆自杀,从宽(但特定条件下的教唆自杀 除外,即司法解释第4条,第9条)
(3)诱骗对方相约自杀:自己没有自杀意图
诱骗者:故杀
(区别:诱使他人自杀而自己自杀为成功,属教唆自杀从宽,除特定情况 下,即司法解释第4 条、第9条)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 (1)受嘱托——动手——故杀,从轻 (2)安乐死——定罪,免处、减轻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杀人等等。[1]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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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 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 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 有的犯罪还要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 告陷害罪(目的犯)要求具有意图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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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共有41个罪名,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的直接客体 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 (一)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过失 致人死亡罪。 (二)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故意伤害罪;过失 致人重伤罪。 (三)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强奸罪、奸 淫幼女罪、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四)侵犯公民人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 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 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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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把本罪同意外事件区别开来。 • 前者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后者没有预见,也不应当 预见,所以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罪过,应当负刑事 责任,后者无 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4、要把本罪与刑法的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行为的行 为区别开来。 • 《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这是指实践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较多,刑法分 则对某些情况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都作出 了专门规定,分别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可分别按照各 有关条款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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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 他人自杀身亡的, • 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 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 • 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 是欺骗他人自杀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第二部分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解析与处理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直接侵犯了公民 的生命权,刑法对该罪科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 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是指那些不是人身权, 与人身可分,但又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的权利。如住宅 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强奸罪(特别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 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
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 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小案例
一个男青年约一个女青年出去跳舞,在跳舞的过程 中,这个女青年突然晕倒在男青年怀中,男青年大 喜,抱着这个女孩到他的汽车里面,脱下衣服实施 了强奸行为,最后法医鉴定,此女子在被实施奸淫 行为之前已经死亡。 有一个人在太平间里面对一个女尸体进行侮辱,侮 辱完以后发现这个女的活了,如何定罪?
后果严重,一般指造成幼女怀孕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或者造成幼女自杀的等。
强奸罪
一个小学男老师,多次与他的小学生发生性关系, 如何定罪?
一女孩13岁,但从外型上看较为成熟,不上学,每
天在网吧酒店混,经常在网聊后与男性网友发生性
关系,男性网友行为如何定性?
男性到娱乐场所嫖娼?
强奸罪(婚内强奸???)
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或正值月经期,甲放弃,
成立中止
乙说自己有艾滋病,甲放弃, 成立未遂
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
成立中止 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
成立中止
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 成立强奸中止 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 认定强奸中止,非强制猥亵妇女罪
四川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女邻居,爬上树 偷窥其在家的一举一动长达4个小时,在一 阵电闪雷鸣后,女邻居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 白昼,女邻居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 上的李某,李某见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 中;次日被抓。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的罪数 非法拘禁他人作为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应直接认 定为该犯罪,不再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又起意犯其他罪,构成数罪。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1)因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行为人因意外致人重伤、死亡的 3)其他情形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认定原则:既考虑结果对于受害人的重要性,同时考虑案 件处理的公平。
4、与意外事件
5、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区分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1)犯罪目的不同 (2)工具是否致命 (3)方法是否致命 ( 4)以工具与打击部位来区分 (5)综合标准
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司法判定: 其一是行为方式; 其二是事后态度。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的几个看法: 6、本罪的犯罪形态 7、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8.本罪的认识错误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
可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 变伤害的性质。
六、认定 1.一般殴打、撞击与伤害的区别 2、本罪的罪数认定 有的犯罪构成本身包含故意伤害在内,只须直接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伤害致死的认定 伤害罪的致人死亡:应该对死亡存在过失。如果行为 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变伤害 的性质。
2、我国安乐死的界定
3、我国对安乐死态度
(六)故意杀人的既遂与未遂
(七)本罪的共犯 (八)别无选择的行为 (九)罪数 七、 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本罪的客体 自然人的生命权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