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酒致人死亡遭起诉
王小丽不堪其前夫的骚扰,她遂想到了其前夫做 保险,经常喝酒大醉,于是她想到用酒来收拾其 前夫,以摆脱自己的处境。王找到能为自己“两 肋插刀”的朋友魏世秀、魏立明。 2009年5月,王小丽给魏世秀交代一番,说用购 买保险的方式,把杜某骗出来,然后在酒桌上不 停地“灌”杜某。 检方指控称,2009年6月28日17时许,魏世秀给 杜某打电话,称她要购买保险,喊杜出来咨询一 下相关问题,顺便一起吃个饭。听说有业务上门, 杜某自然高兴答应前往。
厌世之感,立即“相约自杀”,而他
的所作所为,竟是为了帮对方自杀。 之后,多次自杀未果的他向当地警方 投案自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双方 达成了40万元经济赔偿的协议。2007 年12月19日,该院就刑事部分单独作 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构成故意杀人 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 人魏磊认为量刑太重,已经提出了上 诉 ,二审维持原判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邹鸿成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鸿成故意杀人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以被告人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
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因失导致他人死 亡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
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权;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 健康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 的结果。 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注意:
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 亡罪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妇女不能成为直接单独正犯,但可以成为教唆 犯、帮助犯,也可以是共同正犯以及间接正犯。 (3)婚内强奸争议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是否必须具有奸淫目的。 (2)是否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 “明知”——2003年1月8 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 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三、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黄某,男,51岁,某医院医生。 1983年5月,被告人黄某为一青年妇女作胸部调光 透视,见该女年轻貌美,便生歹意,令其夫在外等 候,只让该女一人入内。该女人室后,被告人令其 把上衣脱光躺上床,接着摸其上身。该女因第一次 上医院,误以为这一切都是检查疾病,未反抗。黄 某见女方未反抗,便要求其脱掉裤子,该女迟疑, 被告人黄某便上前用力将其扒光,边解自己裤子边 说:“你不是来治病的吗?听我的话保证把你的病 治好。”这时女方才意识到被告人图谋不轨,心情 十分紧张,但未反抗,被黄某奸淫。完事后,黄某 才为其作调光胸透。该女出了医院与丈夫吃饭时, 精神不好,不思饮食。经丈夫一再追问,说出实情, 其丈夫立即作了告发。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刑法学二5

• 2.客观特征 •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杀人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必 要特征。 • 故意杀人可以用任何方法,法律无限制。只要是 故意采用能够致人死亡的方法,都可以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是,因迷信愚昧而采用迷信的方法 (如画符、诅咒之类)意图致人死亡的,因其缺 乏现实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一般认为不应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体多 是一般主体,但也有一些犯罪是特殊主体。 •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主观方 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由过 失构成以外,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 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告陷害罪要求具有意图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 3 .主体特征 •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4 .主观特征 •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犯罪的动机如 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二)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认定 • 1 .引起他人自杀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 自杀,即自己结果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人之所 以自杀,往往是由于其心胸狭窄或另有其他原因 造成的,一般来说,行为或语言引起其自杀者自 杀的人往往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到其行为或语言会 造成他人自杀,因此,对方并不应当对死亡负刑 事责任, 与故意杀人罪有本质区别。
•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 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和 过失致人重伤罪; •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权利的犯罪,如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第二部分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解析与处理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直接侵犯了公民 的生命权,刑法对该罪科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 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是指那些不是人身权, 与人身可分,但又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的权利。如住宅 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①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 对象:妇女与幼女,不论其社会地
位、生活作风、思想道德等其他因 素。
妻子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争议:已经登记结婚,但无感 情、尚未同居,未曾发生性关系;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 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
1、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 结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必
须有因果关系
2、司法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致死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确定问题: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表现:作为与不作为
2、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 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类型
(一)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 (四)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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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特征 二、类型 (37 ) 侵犯生命健康 4 侵犯人身权利 侵犯人身权利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3 侵犯人身自由 9 第一节 概述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非法雇用童工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侮辱罪 诽谤罪
2.犯罪形态 2.犯罪形态 未遂: 重伤未遂?伤害致死未遂? ⑴未遂: 轻伤未遂 ?重伤未遂?伤害致死未遂? 既遂: 意图轻伤—轻伤? 意图轻伤—重伤? 意图重伤—轻伤? 意图重伤—重伤? ⑵既遂: 意图轻伤—轻伤? 意图轻伤—重伤? 意图重伤—轻伤? 意图重伤—重伤? 加重: 伤害致死——对死亡没有故意, ——对死亡没有故意 ⑶加重: 伤害致死——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二)认定 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 ——拉扯引诱等协助手段 ⑴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拉扯引诱等协助手段 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强奸与通奸的转化—— ⑵强奸与通奸的转化—— 司法解释及其存在的共犯问题 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利用的通奸—— ——有无胁迫行为 ⑶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利用的通奸——有无胁迫行为 半推半就—— ⑷半推半就—— 学说: 学说:行为人主观认识说 私见: 私见:推的衡量说 2、奸淫幼女案件区别对待 ⑴不明知幼女的 14-16的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的 ⑵14-16的男少年与幼女自愿发生的 ⑶个别幼女染有淫乱恶习主动与多名男子淫乱的 ⑷嫖宿幼女的 3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⑴普通强奸——结合说 普通强奸——结合说 —— ——接触说 ⑵准强奸 ——接触说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特征 1.客体要件 生命?生命权? 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生命?生命权?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对象:他人—— ——自己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⑴对象:他人——自己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讨论1 生命的开始—— ——独立呼吸说 讨论1:生命的开始——独立呼吸说 讨论2 讨论2:生命的结束 综合标准: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 ①综合标准: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脑死亡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 ②脑死亡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 图平直(哈佛标准) 图平直(哈佛标准) ③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讨论3 讨论3:不能犯 行为: ⑵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讨论4 讨论4:行为方式 3.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4.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案例: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 案例: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在喝酒时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 刘头部连砍2 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 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觉得对不起朋友立 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 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侵犯生命、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二)认定 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 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 ):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7)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89)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92)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92) 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 ——想象竞合 2、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想象竞合 讨论:放火致死与杀人既遂谁重? 放火未死与杀人未遂谁重(结果与情节) 讨论:放火致死与杀人既遂谁重? 放火未死与杀人未遂谁重(结果与情节) 安乐死: 3、安乐死: 不作为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 ⑴类型 不作为安乐死——消极安乐死 作为的安乐死—— 本来安乐死—— ——① ——没有缩短患者生命 作为的安乐死——①本来安乐死——没有缩短患者生命 间接安乐死—— ——具有缩短生命危险 ②间接安乐死——具有缩短生命危险 积极安乐死——作为缩短生命手段(故意杀人) ——作为缩短生命手段 ③积极安乐死——作为缩短生命手段(故意杀人) ⑵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利弊 4、自杀案件 ⑴相约自杀 ⑵引起他人自杀 教唆帮助、逼迫、诱骗自杀—— ——间接正犯 ⑶教唆帮助、逼迫、诱骗自杀——间接正犯 ①教唆帮助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人的 利用某种关系地位以心理强制的—— ——例如邪教组织 ②利用某种关系地位以心理强制的——例如邪教组织 ③欺骗被害人对死亡发生认识错误的 5、大义灭亲案件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
(一)概念特征 1、客观要件 行为对象——已满14 ——已满14周岁的妇女 讨论: ⑴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的妇女 讨论:猥亵男子 ——猥亵 猥亵、 ⑵行 为——猥亵、侮辱妇女 猥亵的性质:针对妇女( ①猥亵的性质:针对妇女(4种) 侵害其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 侵害其性的羞耻心、性的决定权、性的秩序 ②侮辱的性质:猥亵的侮辱(区别:侮辱罪、侮辱妇女) 侮辱的性质:猥亵的侮辱(区别:侮辱罪、侮辱妇女) 行为手段——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的强制手段 ⑶行为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妇女不能不知不敢反抗的强制手段 主体要件:已满16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体要件: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讨论1 妇女可否猥亵主体?其猥亵行为的范围? 讨论1:妇女可否猥亵主体?其猥亵行为的范围? 讨论2 丈夫可否本罪主体?其猥亵行为的范围? 讨论2:丈夫可否本罪主体?其猥亵行为的范围? 3、主观要件 案件: 案件:大公狗案件 讨论:故意外是否需要“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讨论:故意外是否需要“刺激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二)认定 1、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讨论:伤害: 3.罪数形态 讨论:作为法定手段的伤害行为 4.殴打、 4.殴打、轻伤与重伤的界限 殴打
判断方法:当时的伤情(原发性病变) 损伤的后果结局(并发症后遗症) 判断方法:当时的伤情(原发性病变)+ 损伤的后果结局(并发症后遗症) = 综合评定 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法定鉴定标准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292)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33)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292)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33) 讨论:333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 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年 年以下) 讨论:333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年、3年以下)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特征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学说: 说身体的不可侵犯性②说心理状态的健康③ 学说:①说身体的不可侵犯性②说心理状态的健康③说身体的完整性 ④说生理机能的健全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⑴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讨论:胎儿伤害( 着手—— ——人 讨论:胎儿伤害( 着手——人) 学说: 学说: 有罪说 / 无罪说 ⑵实施了伤害行为 讨论: 例如: 讨论:伤害的含义 例如:杨丽萍的指甲 刘晓庆的头发 学说: 学说: 身体完整性的侵害 / 生理机能的障碍 / 生理机能障碍身体外形变化 ⑶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 讨论: 讨论:得承诺伤害他人的行为 学说:有罪说/ 区分说(公序良俗说、重大伤害说) 学说:有罪说/ 无罪说 / 区分说(公序良俗说、重大伤害说) 3.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重伤或死亡主体—— ——14 轻伤主体—— ——16 3.主体要件:⑴重伤或死亡主体——14 ⑵轻伤主体——16 4.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4.主观要件: 讨论:同时伤害(指两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讨论:同时伤害(指两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案例: 案例:
2、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 普通强奸: ⑴普通强奸:①违背妇女意志 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A. 前提条件: 能够抗拒知道抗拒 前提条件: 认定方法: B. 认定方法:推定 C.认定资料 妇女的行为表示(抗拒行为、驳斥言语等) 认定资料: C.认定资料:妇女的行为表示(抗拒行为、驳斥言语等) 认定基准: D 认定基准:客观判断 讨论1 行为人自以为违背(实际不违背) 不违背(实际违背) 讨论1:行为人自以为违背(实际不违背)、不违背(实际违背) E. 认定时点:当时的行为表示 认定时点:
①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无责 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 造成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但不可辨认何人所致— ②造成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但不可辨认何人所致—不究 造成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辨认何人所致— ③造成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辨认何人所致—均未遂 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而能认定各自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的—— ——分别追究 ④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而能认定各自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的——分别追究 (二)认定 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 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 ):
一、强奸罪 (一)概念特征 普通强奸 + 准强奸 1、客体要件 学说: 性的不可侵犯权/ 学说:性的自主权 / 性的不可侵犯权/ 人格尊严权 私见: 私见:性的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 讨论:得承诺的性行为(妇女、幼女)? 讨论:得承诺的性行为(妇女、幼女)?
侵犯妇女、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②采用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采用暴力、胁迫、 A.行为手段 行为手段: 讨论; A.行为手段:不法有形力的物理强制 讨论;范围 讨论: 以恶害通告的心理强制 讨论:胁迫 与 利用 讨论:麻醉、冒充、 其他类似性质强制手段 讨论:麻醉、冒充、诱骗 B. 行为强度:应否要求达到难以抗拒的程度? 行为强度:应否要求达到难以抗拒的程度? ③强行发生性行为 准强奸: 讨论: ⑵准强奸: ①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讨论:幼女的认定标准 ②手段不限 3、主观要件 ⑴普通强奸:故意(奸淫目的 + 强行决意) 普通强奸:故意( 强行决意) 准强奸: 故意( 奸淫目的) ⑵准强奸: 故意(明知幼女 + 奸淫目的) 讨论: 讨论:奸淫幼女是否以明知幼女为要件 学说:肯定说(确知说/应知说) 学说:肯定说(确知说/应知说)/ 否定说 / 折衷说 私见:明知(一定是、可能是、不管是不是) 私见:明知(一定是、可能是、不管是不是) 4、主体要件 普通强奸:14岁以上的男子 岁以上的男子, ⑴普通强奸:14岁以上的男子,妇女可以构成共犯 讨论1 妇女可否构成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讨论1:妇女可否构成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直接正犯 讨论2 丈夫:共犯强奸、婚内强奸( 为生育强制性交?) 讨论2:丈夫:共犯强奸、婚内强奸(事实婚强制性交 ? 为生育强制性交?) 准强奸:14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⑵准强奸:14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理解:17条第2款 理解:17条第2 236条第2款 236条第2 条第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