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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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7月9日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必须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三)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五)出让年限和方式;(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辽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全省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各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或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同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是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确定宗地协议出让地价,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由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价格评估机构或组织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城镇规划以及地块区位条件等因素,经集体决策后确定。

协议出让结果要在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本溪、阜新、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的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经过测算与平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厅决定将本溪市南芬区、阜新市太平区、葫芦岛市南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从168元/平方米、252元/平方米、144元/平方米调整为144元/平方米、204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七日
——结束——。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土字[1993]22号)各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现将《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搞好土地估价,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56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估价内容,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宗地(地块)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土地清查估价中所涉及的其他各种形式土地价格的评估。

基准地价是指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市、县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中,按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作用下,具体地块在一定使用年期内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考虑到特殊政策等非市场因素,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凡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了租、抵押的,以及土地主要用途改变、他项权利的设定或变更的,无论其有偿还是无偿,均须按本办法先进行土地估价。

第二章土地估价机构第五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别。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三通一平
80
南站新区巧鸟办事处
三通一平
凌海市
185
城区工业用地一级
五通一平
175
城区工业用地二级
五通一平
150
城区工业用地三级
五通一平
125
城区工业用地四级
五通一平
90
双羊镇、凌海果树农场
三通一平
75
新庄子镇、建业乡、阎家镇、娘娘宫镇、大友农场、西八千乡、安屯乡、绥丰原种场
三通一平
60
其他乡镇
三通一平
五通一平
135
主城区工业用地八级
五通一平
165
沈阳农业高新区工业用地一级
五通一平
125
沈阳农业高新区工业用地二级
五通一平
苏家屯区
305
城区工业用地一级
五通一平
250
城区工业用地二级
五通一平
185
城区工业用地三级
五通一平
150
城区工业用地四级
五通一平
130
沙河铺镇、陈相屯镇、佟沟乡、塔山畜牧场
三通一平
三通一平
120
城区工业用地二级
三通一平
110
城区工业用地三级
三通一平
高力房镇
85
黄沙坨镇、西佛镇
三通一平
65
其他乡镇
三通一平
岫岩县
150
城区工业用地一级
三通一平
120
城区工业用地二级
三通一平
100
城区工业用地三级
三通一平
80
兴隆街道
三通一平
65
偏岭镇、雅河街道、新甸镇、黄花甸镇
三通一平
60
其他乡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决策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境内外、跨行业、跨所有制改制重组1.放开地方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吸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资入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鼓励省市监管企业与中央、外省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的股权置换。

2.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原国有企业银行债务,按原期限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3.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省厅更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包括存量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对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加强本标准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最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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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国土资规【2017】6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省厅更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包括存量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
(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对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加强本标准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和应用说明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57号)自2017年10月1日失效。

附件: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8日
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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