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

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环发[1998]336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336号1998年9月3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

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8日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由凤凰山、大龙山、红花岗、植物园、三阁公园、莲花山、黑塘子及九节滩林区组成,总面积1087公顷。

公园核心区凤凰山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现面临基础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健全、管理水平以及生态保护严重滞后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对优美环境及休闲健身场所等日益增长的迫切需要。

为保护好我市“城市绿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为要求,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础,以城市生态资源保护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护肺行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公园管理,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把公园的生态效益放在首位,加强公园的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坚决制止盲目开发和生态破坏。

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公园文化和生态资源,切实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区森林公园建设与经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些地方在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对森林公园主体功能认识不足、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重视不够、对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规定不了解等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规范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一)总体要求。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充分体现森林公园三大主体功能(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四大功能分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发展方针和“以人为本、重在自然、精在特色、贵在和谐”的基本原则,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以及地方特色,坚持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与自然景观不协调的人造景点,特别注意不能把森林公园当成纯粹的旅游风景区来进行规划设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要求,并与当地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鄂林场〔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林场〔2018〕27号各市、州、县林业局,各森林公园:根据环保部近日下发《关于补充修改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函》(环生态函〔2018〕86号)要求,我省定于3月1日前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最后方案上报。

但到目前为止,经多次督办催报,仍有多处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矢量边界数据尚未反馈,为做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补充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切实提高责任意识。

加强森林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上报相关资料,确保全省生态环保红线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有效把控数据质量。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须将本辖区内,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矢量边界数据按ArcGIS shp面文件(polygon),“西安80”大地坐标系格式上报,并注明所提供的矢量边界面积,以便核实。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

三是严格遵守时间节点。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须在2月28日前,将本辖区内森林公园电子矢量图按要求格式收集汇总后,报送至省国有林场工作站(邮箱hbslgylk )。

逾期未按要求格式上报的森林公园,环保部将对该森林公园按全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孟俊杰联系电话:************联系邮箱:hbslgylk 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2月26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海行规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6号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29日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生态景观建设成果,规范具有公园属性的生态景观林地日常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游赏井然有序、治安秩序稳定、景观持续提升,使广大市民充分享受绿化建设成果,依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海淀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的意见》(海行规发〔2014〕14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管匹配,足额保障;补齐短板,均衡发展;吸附劳力,就业增收;机构完备,优质服务;生态涵养,转移支付”的工作原则,对本区具有公园属性的生态景观林地进行城市公园化规范管理,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公园绿地分布不均衡之间的矛盾,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优质、高效、和谐、宜居的生态环境,为完善本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探索新途径。

二、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化管理,推进造林绿化建设在实现“增量”的同时向“提质”转变,实现林木资源可持续经营利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营造优美的自然环境;通过成立集体管理组织,推进绿色岗位就业吸附农村劳动力,促进当地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安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建设美丽乡村。

三、工作组织区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政策领导小组)负责公园的新增、核减,以及组织等级评定、成果考核等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景观林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赣林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书2.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申报评分标准3.江西乡村森林公园Logo标识4.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工作推进跟踪问效表5.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绩效评价表江西省林业局2022年8月31日江西省乡村森林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入库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六章公示命名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21号)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幸福江西”“美丽江西”建设,在总结全省乡村森林公园建设试点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森林公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当地居民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乡村户外游憩空间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景资源质量、推动乡村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推窗见绿、出门赏景、移步闻香、记住乡愁”的乡村公共游憩场所,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丰富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
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园园字[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为深入贯彻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和中国森林公园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的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查。

要坚持“1个县(区)仅设立1处”的布局原则,应在不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前提下,整合全县(区)范围内价值最突出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申报。

自2014年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专家评审会议调整为每年1次,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31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将在每年的年初举办专门的培训讲解活动。

对参加了培训、出台了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政策文件、落实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申报单位,优先受理申报材料、安排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审查。

严格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区域面积的,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民生项目所需、且不会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或重点景观景点的损失,同时鼓励调增区域面积和景观资源,确保森林公园总面积不减少并有所增加。

(三)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

各省要认真做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办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合格的直接办理不予许可决定。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一)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

各省要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以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确保总体规划报批材料的齐全、规范。

特别要督促做好对相关权利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报送的材料要包含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有效公示信息和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函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同时,要认真组织好专家评审,邀请科研院所、高校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评审,并报送专家评审的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

(二)督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

各省要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设立18个月仍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经审批已满10年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下发书面通知,督促限期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

三、强化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审查
(一)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

严格执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

各省报送审查的建设项目,应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内的项目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

严禁风电、房地产等项目。

严格控制水电项目。

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各省还应积极参与立项论证,力争不占或少占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

报送审查时须充分考虑森林公园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须提交森林公园近年来的建设发展情况。

对未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或未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占地申请。

(二)强化与林政资源部门合作。

要切实加强与本省林政资源部门的联系,采取将本省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范围等基本信息与林政资源部门共享等方式,堵塞审查环节漏洞,切实杜绝隐瞒国家级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强化森林公园的立法与执法
(一)加快推进森林公园地方立法。

截止目前,湖南、四川、安徽、贵州、广东、江西、黑龙江、陕西、甘肃、山西、内蒙古共11个省(区)出台了森林公园条例或政府规章,其他省(区、市)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工作,力争本省森林公园法规尽早出台。

(二)扎实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

各省要依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本省森林公园管理法规规定,按计划、有步骤开展对本省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要勇于亮丑、敢于碰硬,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现警示并提振整个森林公园行业的目的。

特别要强化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对批建至今仍无机构无人员甚至不挂森林公园牌子,或连续5年无任何投入无建设进展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采取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提请上级部门督办等措施,切实督促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家林业局予以撤销。

五、强化森林公园的人员培训
森林公园的人员培训采取分级负责方式进行。

我办负责对国家级森林公园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计划在3年内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轮训。

各省也要积极开展形
式多样的人员培训,原则上各省对森林公园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要创新培训方式,可以采取以会代训、基地教学、互派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传授森林公园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省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通知要求,认真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创造性开展工作,把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对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省(区、市),我办将予以表扬,并宣传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存在明显不足工作不力的省(区、市),我办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项目申报、暂停项目受理等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