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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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7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怀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市园林处、市绿化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市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未完成绿化义务的,按所缺绿化项目缴纳绿化费,所收取的费用重点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修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怀政办函〔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9日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饮用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应急专家库3.预警3.1 预警级别3.2 预警启动条件3.3 预警发布3.4 预警措施3.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4.信息报告4.1 报告基本要求4.2 报告责任主体4.3 报告时间4.4 报告的内容5.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5.2 响应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分级响应5.5 应急响应终止6.后期工作6.1 后期防控6.2 事件调查6.3 损害评估6.4 善后处置7.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2 应急资源保障7.3 经费保障7.4 医疗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8.预案管理8.1 预案宣传8.2 预案培训8.3 预案演练8.4 预案修订9.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护怀化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保障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的通知-怀政办函〔2021〕3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9日怀化市中药材生态种植技术规范为推进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资源中心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共同发布的《中药材生态种植怀化宣言》落地,引导我市中药材生态种植,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基地创建(以下简称基地),努力打造怀化生态中药材品牌,制定本规范。
一、基地环境要求(一)基地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条件良好的地区,产地区域无工业“三废”和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
(二)基地必须远离省道、国道和高速干线,避免汽车尾气污染。
(三)基地必须远离工矿企业(如采矿场、选矿场或采石场及其加工场),必须处于小流域的上游区域。
(四)基地环境空气必须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上;基地土壤环境必须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标准以上;基地种植用水不能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制。
(五)生态种植区域若可能受到邻近常规种植区域污染影响,则应在生态种植区域和常规种植区域之间设置植物间隔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以防止禁用物质漂移;在生态种植区域周边设置天敌栖息场所,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六)在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种植生态药材,应经过转换认证,转换期内必须完全参照AA级绿色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已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怀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29号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5〕7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1.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划出林权登记职责,调整为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3.增加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工作职责。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1.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2.造林科加挂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油茶管理办公室牌子。
3.资源林政科加挂法制科牌子。
调整后,市林业局内设机构为7个:办公室、造林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油茶管理办公室)、资源林政科(法制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维持不变。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湘政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城步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南山国家公园体制机制创新,确保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充分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权力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级授权实施。
对《权力清单(试行)》采取省市县三级分别授权的方式,授予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行使。
本通知对涉及省直相关部门的44项行政权力集中授权,请邵阳市人民政府、城步县人民政府尽快按程序分别对所涉行政权力集中授权。
二、严格实施范围。
《权力清单(试行)》实施范围仅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社会〔2016〕1603号)中所明确的试点区域范围。
三、加强指导支持。
试行期间,省直相关部门和邵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指导支持,做好业务培训。
城步县人民政府要与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交接工作,并切实做好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域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
四、提升履职能力。
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要加快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充实工作力量,加大培训力度,确保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要注重收集权力清单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五、完善考评机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怀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8日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权限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第四章调查范围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六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七章责任划分和追究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九章调查时限及批复第十章整改评估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铁路、港航、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三)森林、草原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六)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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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怀政办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怀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5
【实施日期】2010.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21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8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怀化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好中坡森林资源、人文资源、地理资源、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坡国家森林公园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集生态、旅游、科普教育活动为一体的场所。
第三条在中坡国家森林公园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公园内观光、生产经营、开展科普教育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中坡国家森林公园。
中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科技、文化、公安、工商、税务、消防、物价、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