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备课讲稿
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监督抽查的目的和范围1.目的:确保木制家具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2.范围:涵盖所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木制家具产品。
二、监督抽查的方法和频率1.方法: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相结合,对木制家具产品进行质量抽查。
a.抽样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选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b.现场检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合规。
2.频率:根据木制家具产品的种类和生产企业的规模,确定监督抽查的频率。
a.对于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生产企业,监督抽查频率较高,每年不少于两次。
b.对于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较低的生产企业,监督抽查频率适当降低,每年至少一次。
三、监督抽查的内容和标准1.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基本信息、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材料和配件、生产工艺、产品标识和包装等方面的检查。
a.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b.产品质量标准: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质量标准。
c.产品材料和配件:检查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是否合格、环保。
d.生产工艺: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规范、合理。
e.产品标识和包装:检查产品是否标有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并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合理、完整。
2.标准: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对木制家具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和判定。
a.产品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产品的物理性能、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和评价。
b.产品材料标准: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环保要求,对产品所使用的木材、板材、涂料等材料进行检测和评价。
c.产品校验依据:根据产品的实际使用要求,对产品进行校验和验证,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四、监督抽查的结果和处理措施1.结果:根据抽查的结果,对木制家具产品进行合格和不合格的判定,同时对于不合格产品,进行详细的问题描述和记录。
2.处理措施:对于不合格的木制家具产品或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

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woodwork for import and expor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木制品woodwork木料制成的及木料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不包括木包装)。
3检疫依据3.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规定的检疫要求。
3.3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3.4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木制品植物检疫要求。
4仪器和器具——锯子、木凿、木工斧;——体视显微镜、手持放大境;——线虫分离筛、白塑料布(约1m2)、手电筒、毛刷、剪刀、镊子;——样品袋、指形管、标本瓶、记号笔等。
5检疫准备5.1审核报检资料,报检人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
5.2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
5.3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重点。
6现场检疫6.1检疫方法6.1.1核查货证检查木制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批次代号、唛头标记和木制品的包装物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6.1.2包装物检疫检查木制品的包装物,包括外包装及所含小件货样的内包装,检查包装物及其缝隙中有无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及蛀孔等为害状,检查其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6.1.3木制品检疫6.1.3.1病害检疫对木制品进行病症检查,检查其有无松材线虫危害的蓝变症状,将可疑的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分离检验鉴定。
6.1.3.2害虫、杂草检疫将木制品放置于白塑料布上,检查其是否有害虫,钻蛀性害虫的蛀虫孔、虫道及其虫粪等为害症状,将可能带有活虫的可疑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
同时,采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和夹杂其中的杂草籽等振落于塑料布上,将检获的害虫、螨类、杂草籽装入指形管,供实验室检验鉴定。
木制品家具检验培训课件

J 结构用胶合板: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湿性和限 定力学性能,能作受力构件用的胶合板。
K 室内用胶合板:用环保性能比较好的胶粘剂制成的 胶合板,不能长期经受水浸或过高湿度,限于室内使用。
L室外用胶合板:主要以酚醛树脂胶或同类性能的树 脂作为胶粘剂制成的胶合板,具有耐气候、耐水和耐高湿 的性能,适于室外使用。
1 、对有毒有害物质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除甲醛释放限量检测项目外还
增加了砷、有机挥发物、杂酚油、乙醛、苯酚、铅、铬、 汞、镉、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安全性能和防火性 能方面的有关要求。该文件对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安全 性能和防火性能界定,一直沿用至今。其后的1011文件和 我省的木制品检验工作规范都以该文件为基准确定了木制 品及家具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的 检测的范围。
按照层数不同也分三合板、五夹板、多层板等。 根据产品结构和用途不同胶合板划分为以下种类:
A全单板结构的胶合板:全部由单板组成的胶合板。 B非全单板结构的胶合板:由木质单板和其他板材 (或材料)共同组成的胶合板。如复合胶合板(面背板为单 板,芯板为刨花板、定向结构板等)等。 C 普通胶合板:非专门用途的胶合板。 D特种胶合板:具有特殊性能、特殊用途的胶合板。 如船舶胶合板、阻燃胶合板、航空胶合板等。
B华夫板:应用大片刨花,施加液状(或粉状)酚醛树 脂和添加剂,热压而成的板材。
C轻质刨花板:密度为250-400kg/m3,的刨花 板。
D单层结构刨花板:在板的厚度方向上,刨花的 形状和尺寸基本相同的刨花板。
E 三层结构刨花板:在刨花板的厚度方向上由两 种不同规格的刨花层构成。板的两表层一般使用微型 刨花或扁平刨花,芯层使用较大、较厚的粗刨花。
木制品出口商检流程

木制品出口商检流程英文回答:Export Inspection Procedures for Wood Products.The export inspection process for wood products aims to ensure that the products meet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and are suitable for export. The procedures may vary depending on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 and the regulations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However, the general steps involved in the export inspection process for wood products typically include:1. Inspection Request: The exporter submits an inspection request to the relevant inspection authority. This request typically includes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type and quantity of wood products to be exported, the destination country, and the required inspection standards.2. Sampling: The inspection authority selects samplesfrom the wood products to be exported. The sampling method and the number of samples selected depend on the inspection standards and the risk associated with the product.3. Testing: The samples are tested to assess their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The tests may include physical, chemical, or biological tests, depending on the nature of the wood products and the intended use.4. Inspection Report: The inspection authority issues an inspection report based on the test results. The report typically includes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product description, the inspection findings, and a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or non-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5. Certification: If the wood products meet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the inspection authority may issue a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or a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This certificate serves as proof that the products have been inspected and found to be compliant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中文回答:木制品出口检验流程。
项目五任务木质包装报检讲义课件

主要是指哪些产品呢?
例如:成套设备
▪ ③需将货物运往指定异地使用地现场查验申报的 ▪ 特别是集装箱装运的 ▪ 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 ▪ 即使运到工厂,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检疫内容有哪些?
挪威花岗岩云杉支撑木
有害生物饲养观察
▪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
▪ 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 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 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 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10×20cm,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观察木以质下包哪种装标大识小方法任正选确一种。
举例:严肃处理一起违规木质包自法国的装载伏
特加酒原液的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发现在刚打开集装箱门
口的两个木托盘有“IPPC”标识,但是进一步掏箱发现,
集装箱内其余18个木托盘并无IPPC标识,企业在申报时却
查询相关规定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 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特别是集装箱装运的货 物,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 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
▪ 需要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或者除害 处理的情况
图为现场查验
▪ 具体操作: ▪ 1. 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 王芳联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
少于16小时。
▪
三、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应用举例 集成材木托是不是木质包装
▪ 集成材即胶合木,由实体木材的短小料用胶合剂胶合制造成 要求的规格尺寸和形状,做到小材大用,劣材优用,集成材 用料在胶合前剔除节子、腐朽等木材缺陷,预先将板材进行 干燥和药物处理,这样既保留了天然木材的材质感,外表美 观,又使材料具有一定的防腐性和防虫性。
木制品商检

木制品商检木制品商检,一、办理木制品商检手续及所需文件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的相关规定,大部分的木制品,特别是木制家具出口,首先必须办理出口的商检手续,以申请由商检局签发的商检通关单,才能在木制品出口的时候,在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另外木制品出口到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一些国家,还需要办理熏蒸手续,以取得熏蒸证书,以便在目的港顺利清关。
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木制品商检通关单,木制品熏蒸证明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2.出口企业合同3.出口商业发票4.装箱单5.出境木制品厂检记录单6.出境货物报验单二、办理木制品商检相关流程《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由生产企业向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商检局有关人员到企业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由商检局签发,有效期一般为半年。
企业取得《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后,在办理每一票出口报验时,商检局不再需要每次到企业查验,仅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到企业抽查,如果企业未能取得《结果单》,按商检局的规定,每次办理出口报验时,原则上都必须到生产企业现场查验。
由于不同地区的商检局业务比较繁忙,安排现场查验需轮候多个工作日,很容易造成出口船期延误的情况。
申请办理《结果单》需向商检局提交下列文件:1.生产企业厂区平面图;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文件;5.半年或以上的出口合同;6.商检局认为需要的话,提供主要原料的材料检测报告(如胶合板、纤维板、油漆等,可从供应商获得。
)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上商品品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完全一致,并且品种、数量不能少于本次报验的品种、数量。
《出境木制品厂检记录单》由生产企业在商检局提供的格式表格上按实际填写。
《出境货物报验单》由企业在本企业通过专用软件,在电脑录入商品名品、编码、数量、单价、金额、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出口口岸等资料后,经互联网报送资料到商检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第一部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否。
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
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以。
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
我国加强出口木制品的检验监管

我国加强出口木制品的检验监管
佚名
【期刊名称】《木材工业》
【年(卷),期】2008(22)2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特定HS编码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同时实施检疫和检验监管,所有油漆、胶黏剂、布料、皮革等原辅料,必须进行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安全和卫生项目的检测,使之符合输入国(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对未作要求的输入国(地区),则必须符合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方可投入生产。
【总页数】1页(P46-46)
【关键词】检验监管;木制品;出口;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木制家具;技术法规;胶黏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66;F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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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出口木制品检验检疫与监管模式的改革与探索 [J], 袁伯增;任庆明
4.我国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验检验监管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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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和《<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所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表》)中HS商品编码前四位为4412项下的胶合板、多层板等。
第三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对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质量管理、自检自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五条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鉴处)管理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日常检验检疫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承担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中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临沂局技术中心作为省局技术中心的延伸,可在其统一管理下承担部分检测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七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八条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51号局长令)及《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鲁检检[2005]197号)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各分支局在对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时,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应结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情况,结合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开展的出口生产企业检疫监管分类情况,按照分类管理条件综合评定后将出口生产企业分为一、二、三类。
综合评定时未包含的分类管理条件的内容,应当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新增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检验监管分类及检疫监管分类,各分支局应当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第十一条受理报检各分支局受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报检时,应要求出口生产企业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正本)、《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见附表1)。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无要求的,应提供其产品质量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第十二条批次管理(一)出口生产企业报检时,应在厂检结果单上规范填写出口产品批次号,并应在出口货物外包装上标注出口产品批次号。
(二)出口产品以一个报检批为一个批次,是指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一HS 编码的产品。
同一出口产品批次可以含有不同货号和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三)出口产品批次编号规则为:实行13位数编制,前7位数为各分支局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编号(每个企业编号唯一);第8-9位数为年代号;第10-13位数为年度内出口产品批次顺序号。
如3714001080001代表菏泽局001号生产企业08年出口的第1批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各分支局对已备案登记的出口木产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统一实施“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出口产品抽批检验+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分级分类”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十四条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根据出口生产企业产品加工工艺、是否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无技术法规和标准、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综合分析,确定出口产品风险等级,一般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
(一)高风险产品使用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或者含有可能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或者使用有色漆、染料等涂料;或者仅经晾晒或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产品,以及出口敏感国家/地区的产品。
(二)中风险产品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使用无色清漆,并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三)低风险产品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检测项目的物料,不使用任何涂料,并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第十五条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一)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供应商评定备案制度,对所用原辅材料应建立登记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材料的供货商、品名、规格、数重量、进货检验、使用情况等。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等主要原辅材料,应提供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供应商进行验证,当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或其供应商发生变化时,应监督出口生产企业及时到CNAS 认可实验室进行安全项目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分支局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检验检疫系统外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应抽封样送省局技术中心进行符合性验证,抽测验证比例为3%-5%。
(四)各分支局对经抽测验证不符合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以省局技术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对发现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应责令出口生产企业取消其委托检测资格。
(五)各分支局为便于企业出口放行,可结合生产企业所用原辅材料有关情况,在出口报检前进行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工作。
第十六条出口产品抽批检验(一)各分支局依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表2)要求,对不同检验监管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出口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报检批次的不同比例进行抽批检验。
(二)对一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5-10%;对二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15-30%;对三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40-60%,必要时批批检验。
(三)抽批检验时,重点检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提供所用原辅材料质量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无法提供原辅材料检测合格报告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四)需出具品质检验证书的,应实施批批检验。
(五)各分支局对实施抽批检验的,应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胶合板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见附表3、附表4)。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一)各分支局对不同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一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二次;对二类、三类企业一年不少于四次。
(二)各分支局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应与抽批检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年度审查相结合。
在年度的日常监督管理时,应覆盖《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评审表》的主要内容。
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见附表5),随原始检验检疫记录一并留存。
(三)各分支局在实施日常检验检疫监管时,应与分类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相结合。
第十八条实验室检测(一)省局技术中心、临沂局技术中心应加强实验室建设,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完成检测工作,公正、准确出具检测报告。
(二)各分支局应主动与技术中心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情况。
(三)技术中心应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季度检测情况分析及统计表(见附表6)报省局检鉴处。
第十九条质量分析各分支局应做好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分析工作,按照省局大宗及重点商品质量分析有关规定,按时将上半年、全年质量分析报省局检鉴处。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一)各分支局应建立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备案登记及分类管理情况、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情况、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及其供货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主要原辅材料安全项目抽查验证情况等。
(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企业重大变化、日常监管内容、原辅材料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及时更新、补充进企业档案,保持连续性和可追溯性等。
第二十一条检疫监管各分支局除按本实施细则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外,还应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检疫监管。
第五章质量追溯与处理第二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从原辅材料进厂到生产过程、成品出厂等各环节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口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各主要环节的质量追溯制度。
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要追溯到问题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要建立出口产品质量分析制度,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的出口产品,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自我验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因质量安全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分支局应立即展开调查,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报告有关情况。
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各分支局应暂停其报检出口,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在分析原因,自我纠正之后,提交正式的整改报告,经分支局实地验证整改有效后,出口生产企业方可恢复报检出口;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吊销其备案登记证书。
规格2010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真题试卷详细信息一、单选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