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学总论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人法
3.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 横向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 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 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即发生与非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 2.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平等,即国家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学
河南警察学院
季兴彪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
宪 法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社 会 法
经 济 法
刑 法
诉 讼 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
立法模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民事立法不发达,受我国古代礼法不分的影响
(二)近现代
• 1911年清朝《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民法典草案) •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丈夫诉大夫应其妻请求实施终止妊 娠手术侵犯生育权案”
• 原告殷文辉与张女士于199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后办理了准生证,因夫
妻感情不和和家庭矛盾,张女士怀孕后要求引产,与1998年10月11日,张
女士到被告承包的门诊部要求引产,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被告的妻子李某 是助产士,在检查完后实施了引产手术,并收取200元。1998年10月23日,
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 1999年3月15日通过《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编 民法总论

பைடு நூலகம்、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4、监护制度
学生讨论:
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个是胎儿法律地位的问题。从 理论上讲,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从出生时方可享有,故胎儿自 无民事权利能力。但纯粹作这样的 机械的认定,就难以保护胎儿的某 些合法利益。 另一个是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 力问题,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 的权利能力等。这些权利能力基于 其特殊性,自不能从出生时起即享 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 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 会公共利益。
案例:便宜的摄像机
某家电部采购一批数码摄像 机,定价7880元,售货员误将 标价牌制作为1880元。一天看 顾客田某逛商场,发现近8000 元的数码摄像机在此只卖1880 元,便一下买了两台。晚上, 商场结帐发现了这个错误,后 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田某, 要求返还,问:家电部的请求 能否得到支持?
• 人人都与法有关,莫把学法当 负担; • 学法用法好处多,依法办事不 会错。 • 受到损害再找法,损失难挽眼 巴巴。 • 锒铛入狱再学法, 失去自由 已晚啦。 • 不懂法律害处大,违法犯罪受 处罚; • 造成恶果难弥补,悔恨当初不 学法。
3.是否赋予机动车驾驶员剥夺公民生 命权的问题
上海的规定有所进步:在事故发生地 点150米范围内有行人设施而不使用的,由 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深圳的规定更进一步,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 才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还是讲 “路权”比较公平。每个人都有路权,机 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实际也是行使路权。 在路权设置上一律平等;在路权发生冲突 时(冲突不可避免),设置优先权。例如: 全封闭高速公路就只有机动车有路权,而 且车辆还必须达到一定要求;非机动车道 是为非机动车设置的专用权,禁止机动车 使用;人行道是为行人设置的,在人行道 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法总论完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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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都是公法 二、公法和私法区分: 为私法划定保障的范围,此领域内私法自治。 为国家划定边界,越此无效。 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为基础。 三、所有都是私法,私法是公法的基础。 凯尔森强烈反对公私法之分:“私法规范无疑体 现了保护国家利益,所谓‘公’益的职能。故且不 论这一特殊情况,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 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 就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
• ◆法理:法理多以基本原则的方式体现出 来,并得到应用。
第四节 作为民法法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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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 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 平等原则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编 民法本质论
• 第一节 基本范畴的理解 • 1、民法的概念: • 2、民法的性质与品格:
• 一、民法的性质:功能法还是条件法 • ,私法只是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 ,让各个交易主体各显神通 , 只要是遵循了这一程序 ,交易结果就本认为是公正的、可 以接受的 ,质言之 ,法律行为制度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 程序正义观 ,更确切地说 ,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诚如 Canaris所言,“契约正义也明确地具有‘程序的’ 性格。会这样说 ,是因为……主要考虑契约缔结的自发性 , 只有在像暴利行为这样特殊案例中才考虑契约内容的问 题 ;当事人透过契约交涉达成妥协 ,找出一个对二者而言妥 切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思想明确地又是一种‘程序的’性 格之会性法律渊源进入的途径。立法中 心主义,不能称为立法独尊主义。 • 希腊神话: • 习惯: • ◆习惯的意义: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不能。”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 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无效。”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 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思考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 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 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 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 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是法律 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是个人自由的捍 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 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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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应本着 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法律适用和 司法原则 •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纠纷
•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须正 当竞争。 • 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合理分配义务。如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 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分担。侵权责任法中的 公平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P5)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 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 力所能支配;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如姓名权、肖像权;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 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 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
•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 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 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或 “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 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 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 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 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 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课件

参见赵万一:《民法的伦理性分析》,法律出版 社,2003年版
(三)社会变革与民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的改革与民法的 发展)
这部分由学生查阅资料,小组学习,代表发言。
[实例] 甲有狼犬,出借于乙。乙疏于照管,该犬将丙咬死 。丙遗有非婚生子丁。丁尚年幼,可否向甲或乙主张某种 权利?若丁在丙死后不久因传染流感而病故,其向甲或乙 主张的权利得否由其生母继承?
第一节 民法语源
一、民的含义
人民
民 法
市民 公民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 人的双重身份,双重利益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30—32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2版 徐国栋著:《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1994(4)
二、民法语源
公法 罗马法 私法 市民法
传入 清末 传入 从荷兰 语译
二、普通法系的民法体系及体例 普通法系民法的结构,不是理性逻辑的,而是以判例法 为基础的经验体系,通过一定的原理而不是概念,将主要 散见于庞杂的有效判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法律的体系掌 握在法官的共识中而不是逻辑体系中。这种体系要求法官 的高水准。
三、我国民法的体系和体例
1、《民法通则》的体系 (参见《民法通则》) 2、民法典的制定问题 法典的体系;反法典化思潮
3、1900《德国民法典》
总结:
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证民法结构的基础上,基 本上采取了形式逻辑体系的形式,结构严谨并富 有表达力,其最高形式为民法典。民法规范以具 体要素概念建立,并根据概念联系组成基础规范 群,一个基础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由此层层往上。每一个层次的制度都以不同层次 的属概念加以抽象,这些概念可称为主题概念。
2、对《民法通则》第16条“法律”的理解——广义上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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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 为对象的科学, 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 的一个分支学科。 的一个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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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是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使适用于一国 民法是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的,因而为国内法。 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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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 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因此, 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因此,民法是行为规 范兼裁判规范。 范兼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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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一国制定的所有有关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糸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的总称。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 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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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二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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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 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 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