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岗位职责)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下放的有关价格收费类事项。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职责。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核准。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乙烯项目。
3.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对二甲苯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4.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5.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非新增产能项目备案。
发改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能

غنشغنيي发改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غنشغنيي直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颍发[2006]7号)文件精神,原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进一步扩大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的权限。
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加强产业政策研究,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能。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能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搞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沈阳市和平区发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区政府相关部门:《沈阳市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沈阳市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10〕2号)精神,设立沈阳市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局(简称区发改局),挂沈阳市和平区物价局、沈阳市和平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
区发改局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价格管理工作及农村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设在发改局的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给区服务业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形势,进行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对政府相关部门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
(三)负责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监测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考核。
(四)策划牵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做好项目包装、策划和前期论证及准备工作,负责重点项目产业化工作,对全区重大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五)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事业相互促进的政策;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安排各项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六)研究提出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发展的目标及措施,引导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规划实施及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等工作。
(八)负责全区医疗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区内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负责信用体系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发改委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负责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和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入;2、将原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整体并入。
(二)增加的职能食盐、烤烟、成品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2、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并提出全市实施产业政策的意见。
3、取消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和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第 2 页共 10 页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经济指标比例的协调。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西部地区开发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市吸引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依据国家和省上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全市相应的产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提出全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点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建议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和监督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编报、下达利用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厦府办[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协调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2.协调解决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问题,推进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3.推进实施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
(二)加强的职责1.协调推进我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协调有关经济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拟订。
3.研究完善全市交通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4.牵头拟订促进全市低碳发展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
5.促进项目成果对接,推动项目成果落地转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洛政办〔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30日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除外商投资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房地产项目核准职责。
2. 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核准职责。
3.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审验职责。
4.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职责。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复核职责。
6. 车物损失估价鉴定职责。
7. 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审核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 将除集中并网外的风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 将除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辖市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外的非跨县(市)其他城建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 将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 将除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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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及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全县经济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县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
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
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县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县价格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县级有关业务部门以及乡(镇)的价格管理工作。
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统筹协调县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县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上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中长期需求预测预警,发布相关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配合国家、省、市拟订和实施石油储备、油气管网建设规划,监测国内外石油天然气市场供求变化;负责审核转报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气投资项目;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总量平衡的建议。
(七)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
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县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关工作。
(八)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九)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县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储备。
(十)牵头负责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区域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市(镇)化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安排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流域治理,参与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负责我县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十一)统筹协调全县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对全县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体水平的平衡工作。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县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三)统筹协调县际间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县际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起草有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规范性文件。
(十五)负责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国家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六)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县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
组织价格听证,发布价格公告。
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参与审批管理收费项目;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
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组织开展明码标价、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组织、指导全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依法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级价格部门依法实施价格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指导价格认证、价格咨询等工作。
指导价格协会工作,开展价格理论及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全县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