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集下载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杨麟
三、电镀污染物控制指标限值的确定
(三)时段划分
1、现有设施与新建设施 本标准以实施之日为界限,将本标准实施之日 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 电镀企业或电镀车间列为现有设施。将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 和扩建的电镀企业或电镀车间列为新建设施。
三、电镀污染物控制指标限值的确定 (四)关于大气排气筒高度的说明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围200m半 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排放含氰化氢的排气筒高 度必须高于2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 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杨麟
三、电镀污染物控制指标限值的确定 (五)排放限值的确定
二、标准出台背景
(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
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做出了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重大决策, 特别是近几年相继发生的松花江、太湖、巢湖水污染事件,造成 哈尔滨、无锡等城市饮水困难,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加强 和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提高环保的准入门槛,要对新建 建设项目和敏感地区执行最严格的标准。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 报告中部署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时首次提出,要提高重点流域水 污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域规 划》,提出了针对不同功能的区域,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的要求。 目前,不论是贯彻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求,还是开 展节能减排的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都对标准工作提 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的标准现状远远不能适应这种形 势和要求。
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杨麟
二、标准出台背景
(一)电镀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电镀行业使用大量强酸、强碱、重金属溶液,和铬酐、镉、 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在工艺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 除了少部分国有大型企业、三资企业及新建的正规专业电镀 厂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艺设施,很多中小型企业仍然使用简陋 而陈旧的设备,操作方式以手工操作为主。 近年来,不少地区建立了电镀集中工业区,将过去零散的电 镀企业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实行电镀生产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同 时,对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镀液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与处 置。许多电镀企业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电镀清洁生产,开发和 推广低浓度、低污染的电镀工艺、逆流清洗工艺,发展电镀槽 (废)液的净化与回收技术,消除和减少污染。 因此,本标准的制订是促进电镀行业技术升级与自身发展的 需要。 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杨麟

太湖流域电镀整治标准解析

太湖流域电镀整治标准解析
2012年底前,电镀生产企业完成 清洁生产审核,并按照国家要求每 两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的相关要求。
八、清洁生产HJ/T314-2006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1、分综合电镀类和印制电路板类二类标准。清洁生产指标等级分为三级。目前 要求较低,仅需要达到最低级三级要求。 2、标准要求与整治计划标准基本相符。 特别需要关注:资源利用指标。(镀层金属原料综合利用率、新鲜用水量、镀 件带出液污染物产生指标) 3、电镀工艺选择合理性评价原则:工艺取向是无氰、无氟或低氟、低毒、低浓 度、低能耗、少用络合剂;淘汰重污染化学品,铅镉汞等。 4、清洁生产工艺指:氯化钾镀锌、镀锌层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镀锌镍合 金工艺。 5、高污染工艺指高氰镀锌、高铬钝化、电镀铅锡合金工艺。 6、新鲜用水量是用新鲜水量与电镀成品总面积比。包括无镀层面积。 7、要求采用两种以上减少带出液措施。
管线的布设
废水处理的几点原则 1、工艺前端完全分流是基础。 2、分类处理是达标的前提。 3、常规污染物指标达标难度极大,镀件表面 油脂和附着物对综合废水COD影响极大,集 中处理是最终措施。 4、采用深度处理(砂滤、树脂吸附、膜处理) 是点源治理达标的根本。 注意:综合废水宜采用生化处理,不要接入深 度处理装置;浓水、脱附和反冲洗水的收集和 回处理;废水中含盐量的增加对电镀工艺的影 响,需定期排水。
电镀废水收集未实现分质处理,车间分流但未 端合流。前功尽弃
大量前处理含油废水进入设施,后续处理无法达标。
相对规范的水处理设施,分质处理
含铜废水:加石灰石、氢氧化钠调节pH至9.0~9.5,同时加入铁盐混凝 沉淀。 含镍废水:加石灰石、氢氧化钠调节pH至10.0~10.5,同时加入聚铝气 浮,再加硫酸调节至中性,最后经离子交换、反渗透处理。 含铬废水:加焦亚硫酸钠调节pH至2.5~3.0,混凝沉淀,再加石灰石、 氢氧化钠调节pH至8.0~8.5,再经离子交换处理。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主要针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和限制。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废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低于规定
的浓度限值,同时企业还需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更高标准的还需进
行深度处理。

2.废气排放标准:电镀企业产生的废气也需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废气
排放标准。

对于电镀工艺中产生的含氰废气,需经过处理后排放,其排
放标准为每立方米废气中含氰化氢的浓度低于0.05毫克。

对于其他废气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其排放浓度也需符合当地
环保部门制定的标准。

3.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处理。


于危险废物,如含重金属的废液、废渣等,应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理机
构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废塑料、废包装材料等,应按
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除了以上提到的具体排放标准,电镀企业还需遵守一系列环保法规和标准,如《电镀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对电镀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工艺选择、原材料使用、污染治理等方面。

电镀排放标准

电镀排放标准

电镀排放标准
我国对电镀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水排放标准:根据《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了电镀废水的排放限值,包括总铜、总锌、总镍、总铬、六价铬、总氰化物、总铅、总镉等指标。

2. 废气排放标准:根据《电镀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了电镀废气的排放限值,包括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等指标。

3.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了电镀固体废物的鉴别方法和排放限值。

以上是我国对电镀行业的主要排放标准,具体的标准数值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文件。

同时,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还会有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进行排放。

1。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

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2020于近日批准发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全文强制。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详情如下:批准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260-2020《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标准文本见附件。

附件: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完整版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完整版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 B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

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
湖州市 全市区
嘉兴市 全市辖区
杭州市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 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青浦区 全部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26 号
关于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1 项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 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1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 环保 标准 太湖流域 时间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30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 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 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 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 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公告

太湖流域污水新排放标准

太湖流域污水新排放标准
60
5
15
合成氨工业,mg/L
80
20
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80
5
15
3
造纸工业
商品浆造纸企业,mg/L
80
5
15
废纸造纸企业,mg/L
100
5
15
4
钢铁工业,mg/L
80
5
15
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6
食品制造工业
味精工业,mg/L
80
5
15
啤酒工业,mg/L
80
5
15
表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 别
化学需氧量(COD)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
类 别
序号
工 业 行 业
限值
1
纺织染整工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日《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69-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7474-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08-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84-2001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195-2005 水质氮氨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345-2007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

3.3 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3.4 镀锌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

3.5 镀铬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

3.6 镀镍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

3.7 镀铜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

3.8 阳极氧化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阴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

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

3.9 单层镀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10 多层镀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

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在镀铬。

3.11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3 排气量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

3.15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7 总磷(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多层镀25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式中: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氯化氢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 铬酸雾0.0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3 硫酸雾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4 氮氧化物2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5 氰化氢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6 氟化物9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4.2.2 现有设施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设施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氯化氢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 铬酸雾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 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2 铬酸雾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3 硫酸雾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分光光度法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见附录C 见附录D4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HJ/T 42-19995 氰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8-19996 氟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2001说明: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