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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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浙传院〔2009〕44号

一、教学成果范围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的建设与改革,充分调动全校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针对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优化和调整专业,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结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术、教学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三)在加强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开展各类教学评估,竖立良好学风,优化师资、经费、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软硬件投入、运行、辅助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成果。

(四)在实践“产学研一体化”办学思想,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实践教学实效性等方面的成果。

(五)根据学科专业教学特点,为本校本科生、专科生教学所编写的各种正式出版、并具有较好校外辐射影响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以及电子出版物等成果。

(六)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教学成果的具体形式为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著作(教材)、论文、报告材料和经验总结材料等。

二、教学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奖励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可视情况设立特等奖。各级别奖励名额由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从校级一等奖中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申报的教学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正确、科学的教育思想,符合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意义比较重大;

(二)有所创新、突破、成果突出,成绩显著。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三)有反映本项教学或教学管理较高水平的具体教学成果。能够提供反映证明具体成果的材料,如教学改革材料、人才培养方案、文件规章材料汇编及执行情况总结、著作教材、学生实践成果和作品、各类项目材料、各级机构的成果认定证明、课题结题鉴定等等的书面或影像材料。

(四)申报校级一等奖教学成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申报校级二等奖教学成果应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一定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一定的应用推广价值。

(五)校级教学成果奖优先从各级“质量工程”、教学与教学管理研究立项的各类项目

与课题中产生。

第六条凡我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体)取得教学成果的,均可申报教学成果奖。相同条件下,奖励向教学第—线的教师倾斜,尤其是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第七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直接承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辅工作和管理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

(三)成果完成人为教师的,近四年的各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必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他岗位人员应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近四年的各次人事考核等级必须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由我校在编人员与其他形式聘用人员或外单位人员联合申报的教学成果,本校在编人员须为成果的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九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成果完成个人(或集体)申请,填写《浙江传媒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成果总结、反映该成果的有关材料及同行专家书面鉴定意见。

(三)各学院(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初审,填写初审和推荐意见后上报教务处。

(四)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部门)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校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产生。

(五)经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成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有异议的个人和单位要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与工作部门,或加盖公章。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个人和单位予以保密。

三、教学成果的奖励

第十条获得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每个项目将按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追加奖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个项目将按国家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追加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级、省级、校级等各级教学成果奖分别视为同等级别科研成果奖列入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

第十二条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其他

第十三条对教学成果进行奖励是学校的大事,各单位、个人必须严肃对待,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核实,即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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