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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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服务站运行方案

社工服务站运行方案

社工服务站运行方案运行方案:社工服务站一、简介社工服务站是针对社区居民需求量大、生活发展问题多样化的一种综合性服务机构。

社工服务站旨在通过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解决社区居民在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面临的问题,促进社区居民的自我发展和社会融入。

二、运行目标1. 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工作服务;2. 解决社区居民在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3. 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程度;4. 建立健全的社区社工服务网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助合作。

三、服务内容1. 基本服务(1)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包括个人心理辅导、家庭关系辅导、教育辅导等;(2)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帮助社区居民提高就业竞争力;(3)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法律问题。

2. 特色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特色服务:(1)儿童关爱服务,包括托儿、教育培训、社交活动等;(2)老年人关怀服务,包括日间照料、健康咨询、社交活动等;(3)青少年发展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教育、青少年活动、志愿者培训等;(4)残障人士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就业咨询、职业指导等。

四、运行模式1. 机构设置(1)社工服务站设立负责人,负责整个机构的日常运行和管理;(2)按需设立专业团队,包括心理咨询师、社工师、法律顾问、职业导师等。

2. 服务流程(1)接待和咨询:社区居民通过预约或直接来到社工服务站进行咨询和申请服务;(2)需求评估:社工负责人或专业团队对社区居民的需求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服务方案;(3)服务提供:社工团队根据需求,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包括咨询、辅导、培训等;(4)记录和跟进:社工团队记录每位社区居民的服务情况,并进行后续跟进。

五、资源整合社工服务站与社区内的其他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享资源、互助合作,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

六、宣传推广社工服务站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广自己的服务,包括社区公告栏、社交媒体、宣传册等,吸引更多社区居民了解和使用社工服务站。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7.07.23
•【字号】穗民规字〔2017〕11号
•【施行日期】2017.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暂行)》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7〕11号各区民政局: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运作机制,确保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项目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穗财采〔2013〕20 号)和我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沙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指引》另行制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有关文本设定指引。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17年7月23日附件1
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投标机构基本条件设定指引(暂行)
附件2
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设定指引(暂行)(总分35。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指为解决社会各种问题、改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

它是为了有效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而设立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集聚地和社会工作事业的推进者。

为了规范和提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特制订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条理清晰、运行顺畅。

二、机构设置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按管理需要,可以设立办公室、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技术部等有关职能部门。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和职责,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三、人员管理1.人员招聘: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需求,并经上级审批后进行招聘。

招聘人员需符合相关要求,经过严格的面试程序和考核后方可录用。

2.员工培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3.员工考核: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绩效表现,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

对绩效优秀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对绩效不佳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处罚和改进。

4.员工福利: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包括薪酬福利、医疗保险、假期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四、财务管理1.财务制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要做到财务规范、资金安全、预算合理、审计透明。

2.经费使用:对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经费使用,应该合理安排,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经费得到有效利用。

对于每一笔经费的使用都要经过审批和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项目管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根据工作任务和项目需求制定相应的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避免浪费和滥用。

五、市场营销1.市场调研: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需求,开展市场调研,了解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和市场空间,为服务内容和方式的改进提供依据。

社工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工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工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工站的管理,规范社工站的服务行为,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法》、《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工站是社会组织的一种,以服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为宗旨,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第三条社工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德,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工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社工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负责社工站的整体工作。

第六条社工站应当设立专门的理事会或者决策机构,负责社工站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社工站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负责具体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八条社工站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等服务;(二)开展扶贫救困、敬老爱幼、助残维权等活动;(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四)其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所需的服务。

第九条社工站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制定服务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社工站的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第十一条社工站应当对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社工站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和管理,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社工站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

第十四条社工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社工站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社工站应当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社工站应当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社工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社工站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上级组织或者政府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社工站的人员在工作中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概况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成立于年月,是在市、区大力地业务指导和资金支持下,为提升居民幸福感而组建地综合性社区服务平台.中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民间化运作管理地模式,由服务中心运营,主要为辖区居民、家庭和社区提供优质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建设一个关爱、包容、互助地幸福环境.一、理念:服务社区、.二、宗旨:助人自助、专业服务、以人为本、共建和谐.三、设施:中心选址在座首层,占地平方米,建设总投入余万,其中装修工程万元,购买社工服务万元.中心设有个功能室,包括:社工办公室、会议室、老年人协会办公室、棋牌活动室、康复健身室、康园中心、开放式绿色网园、开放式阅读室、青少年活动室、开心厨房、亲子乐园、舞蹈室、心理辅导室、健康小屋、梦想家园、多功能室、音乐室、专职委员办公室、档案室、庇护室、书法室.中心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环境宜人而温馨.b5E2R。

四、队伍:中心配置有工作人员名,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占,还有一支义工队伍共同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服务.五、服务范围:以家综为中心点,辐射个村(居)委会,服务万常住居民和万外来人员.六、服务模式:为打造“将幸福送到家门口”地服务,中心将联结团委、妇联、残联、工会、热心企业等各方力量,携手合作,采取“社工义工”地联动模式开展服务,让居民在家门口都能享受到优质地社工服务.p1Ean。

七、八大专业服务项目:中心主要为居民提供八大专业服务项目,其中设四大项特色服务项目,四大项常规服务项目.、四大常规服务:()“总角乐园”儿童青少年服务,帮助辖区内地青少年健康成长、解除困惑、增强自信、提升能力、适应社会、融入社会.DXDiT。

()“欣欣向荣”家庭综合服务,为社区内家庭提供亲子交流、家庭问题处理、家暴防护、儿童寄养和收养服务在内地多项家庭综合服务,促进社区内家庭和睦、居民安乐.RTCrp。

()“及时春雨”一站式便民服务,为辖区内居民提供生活、娱乐资讯服务和政务咨询、社会公共信息咨询、社区资源咨询等咨询服务.5PCzV。

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社工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工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负责开展社工服务、家庭矛盾调解、社会心理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中心的任务是解决居民的社会问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中心应当依法执行社会工作职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中心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七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中心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心由主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主任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十一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执行中心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中心可以设立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社工服务等部门,具体部门设置和职责由主任决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五条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二)批准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三)组织中心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四)组织中心的评估和监督工作;(五)处理重大事务和紧急情况。

第十六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具体职责由主任分配。

第十七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二)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任务的分配和协调;(三)督促本部门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四)参与中心的决策和讨论。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九条中心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最新版】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最新版】

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沙区社工服务站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办法》、《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服务站项目是指本区各镇(街)社工站、村(居)服务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

社工服务站项目的购买方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区民政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镇(街)社工服务站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评估主体第五条社工服务站项目评估主体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区民政局。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专业评估、财务评估工作,对社工服务站的项目管理、核心项目打造、基础项目开展、特色项目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购买方评估工作,对社工服务站的日常管理、服务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村(居)委会对社工服务站服务村(居)、参与社区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方评估工作,对社工服务站的自查自纠检查情况、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区民政局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专业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二)拥有一支资深的、相对固定的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团队;(三)熟悉评估工作与流程,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当依照《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南沙区社工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承接财务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拥有一支稳定且素质良好的财务评估专家团队;(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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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镇(街)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的资金预算制定及拨付。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区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家综)的规划布局、服务项目设置及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部门与社工站(家综)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社工站(家综)的承接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服务与要求第七条社工站(家综)应当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服务:(一)补救性服务。

针对陷入严重困境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重点服务对象,以帮助服务对象改善境况或缓解危机为目标,提供心理辅导、矫治帮教、犯罪预防、就业援助、社会救助、危机干预、权益维护等补救性服务。

(二)支持性服务。

针对陷入轻微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以增强其应对所处困境的能力为目标,提供社会援助、情绪支持、资源链接、认知拓展、能力提升、压力释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务。

(三)预防性服务。

针对一般个体、家庭和群体等服务对象,以预防服务对象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困难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支援、社会参与、社会融入、兴趣发展、文娱康乐、教育培训、人际拓展等事前预防性服务。

(四)发展性服务。

针对社区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政策宣传、公益倡导、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等。

倡导社区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培育义工、慈善、互助等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提高社区管理服务参与度,促进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支持网络,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发展需求。

第八条社工站(家综)应按照“113X”的模式设置服务项目。

即:“1”个核心项目——强化党建引领社会工作服务,“1”个重点项目——突出辖区居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直接的社会工作服务,“3”个基础项目——夯实家庭、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X”个特色项目——探索拓展多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九条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对全市社工站(家综)整体布局进行调研论证,优化配置各区服务资源。

各区应当根据镇(街)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统筹规划全区社工站(家综)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项目设点、购买经费预算。

原则上每个镇(街)应当设立1个社工站(家综)。

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或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镇(街),可以设立2个以上社工站(家综)或另设立多个服务站点,解决服务覆盖问题。

第十条社工站(家综)的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的社工站(家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当地公建配套设施资源,提供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通过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提供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二)已建成的社工站(家综)。

已建成的社工站(家综)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面积少于500平方米的,应当在现有场地基础上整合辖内现有的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通过设立社工站(家综)分站点、分中心等方式予以支持服务,设立的分站点、分中心的场地面积和设施均可纳入社工站(家综)的面积和设施计算。

(三)社工站(家综)应当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居民使用方便的场地。

(四)社工站(家综)应当根据服务工作和居民需求,设置员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档案室、储物室等功能室。

其中:1.员工办公室人均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2.个案工作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3.小组工作室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4.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第十一条社工站(家综)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立项调研经费,以及场地购置、建设、装修、租赁、维护及设备投入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办理。

社工站(家综)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

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购买冠名权等方式,资助项目承接机构充分利用社工站(家综)平台,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服务。

合作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予以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社工站(家综)原则上按每12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者、1/2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社工站(家综)经费包括项目经费和评估经费:(一)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240万元/个编制预算,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用于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等。

对于人口少、面积小(3万人以下、面积低于1平方公里)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工作服务量和购买服务资金。

(二)评估经费按社工站(家综)(含辖区内增设的服务点)项目经费的2%编制预算,列入各区财政预算,用于评估培训及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工站(家综)评估、明查暗访、抽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社工站(家综)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社工站(家综)人员费用及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5%,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5%。

(二)社工站(家综)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

预算和支出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65%,并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

(三)社工站(家综)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包括:外聘督导、本机构督导的岗位补贴、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专业支持费用;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设备设施及办公耗材、保洁、安保、水电、交通等日常办公费用。

(四)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包括:运营费、发展储备费、风险费、中标费、相关税费等。

第十五条社工站(家综)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经购买方同意,并做好入库登记、保管清查、处置等工作。

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家综)项目时,应当将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移交购买方,并签订移交协议书,留存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社工站(家综)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保管制度,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家综)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义工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方转交下一任机构使用。

社工站(家综)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期保留。

评估机构对社工站(家综)项目进行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第三章实施流程第十七条社工站(家综)新设、增设、调整、撤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设立社工站(家综)的镇(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新设社工站(家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和项目立项论证,根据镇(街)社区人口、面积和居民需求情况需要明确社工站(家综)规模大小、项目预算额度、配备的人员数量、服务目标等内容,形成项目计划书报市民政局核实。

(二)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已设立社工站(家综)的镇(街)需要增设社工站(家综)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

(三)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社工站(家综)规模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

(四)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撤销社工站(家综)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社工站(家综)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服务周期为5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主要工作目标等拟订招标用户需求书,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进行审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接机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市民政局印发的招标文件指引,制定社工站(家综)用户需求书和设定项目招标的商务、技术、工时等评分标准,指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制作及发布评标文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将有关招标采购资料报区民政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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