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责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便民、高效、透明的服务模式,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六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工作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保证资金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业主。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拥有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各种管理服务,确保物业的安全、有序、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对物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业主委托的资金,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委托的要求,管理和维护物业,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物业设施的故障和突发事件,确保业主的生活和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各种必要的信息,如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设施的维修等。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消防设施的维护,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
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a. 维护、管理和保护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b.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等工作;c. 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d. 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垃圾清运、环境卫生等;e.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报告物业管理工作;f. 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b. 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c. 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d. 保安、保洁等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e.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业主大会;b.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c. 了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d. 合法使用和享有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e.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
2.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a.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b.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c. 不得擅自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d.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e. 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四、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投诉;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 若投诉未得到妥善解决,业主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4.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采取报复性措施,不得阻碍业主行使合法权益。
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均属学校行为建设的福利房,按国家房改政策,教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使用权属购房教职工,相关的管理权由学院行使。
学院从为教职工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治安秩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现有住房,确保学院稳定发展的目标出发,结合国家对职工住宅物业管理的政策,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参照玉溪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物业管理的教职工住房是指学院辖区内的:1、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教职工的套房;2、引进人才分配的公有套房;3、按学院租房规定教职工租用的公有套房。
第二章物业管理内容第三条自用部位,自住自管。
自用部位系指户门以内与其它家住房无影响关系的内部设施、设备、装修内容和太阳能设备.物业管理的内容就是自用部位以外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实现:1、保证正常生活的水电供给;2、排污、排水,垃圾清运;3、户门以外的环境卫生保洁;4、治安、秩序的管理服务;5、房屋结构、外观、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6、绿化养护;7、健康有益活动的开展,组织或提供方便等。
第三章管理职能和实施方法第四条学院教职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在学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后勤保卫处牵头组织,其它职能部门配合,以目标协议形式委托后勤服务中心或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服务。
管理细节在“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宅树惠园小区住户手册》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协调进行,核心是逐步将教职工住房纳入市场经济管理的轨道,做到管理的规范,收费的合理。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职能第五条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宅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片区,分别为:1、树蕙园小区,2、校本部住宅区,3、西院住宅区。
由部门工会小组推选各片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从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片区业主委员会,并产生主任一名,成员四名。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明确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加强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公平公正:物业管理机构应公平对待业主,不得歧视业主,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服务至上:物业管理机构应以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4. 保护业主权益: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5. 环境保护: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参预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提高小区环境质量。
三、物业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 维护小区安全: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维护小区环境: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小区的日常清洁和绿化养护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3. 维护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4. 提供便利服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便利服务,如快递代收、车辆停放管理、家政服务等,满足业主的需求。
5. 公开透明: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确保管理费用使用合理合法。
6. 纠纷处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参预管理:业主有权参预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参预物业管理机构的选举和监督。
2. 缴纳管理费用: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3. 遵守规章制度:业主应遵守小区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全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积极稳健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促进共享共治。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从事物业服务提供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2.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保洁,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2. 组织开展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3. 搜集和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回应;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参与与监督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2. 制定和监督物业管理规约,维护共同利益;3. 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八条业主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权益的保障机制云南省建立业主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各类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1 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1.2 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利益平衡。
1.3 服务至上:物业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业主和业户的需求。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2.1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物业管理的主要责任。
2.2 业主委员会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3 业主责任: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遵守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三、物业费用的管理3.1 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或乱收费。
3.2 费用使用的透明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3.3 物业费用的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四、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1 公共设施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护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安全设施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业主和业户的人身安全。
4.3 绿化环境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绿化环境的维护,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五、物业纠纷的解决5.1 协商解决:物业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应当友好沟通,寻求共识。
5.2 调解解决: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调解来解决纠纷。
5.3 法律途径解决: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种行业,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云南省制定了本物业管理条例。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云南省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适用范围包括云南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与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4.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与权益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建,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2.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五、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超过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2. 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管理等相关费用。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六、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清洁人员进行日常保洁工作,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停车位,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七、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2.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组织和职责1.1 物业管理组织形式:云南省规定物业管理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组织来承担。
1.2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组织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电梯等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1.3 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参与重要决策,如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等。
二、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2.1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云南省规定物业费用可以采取按建筑面积、按人均等方式进行收取。
2.2 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营费用。
2.3 物业费用的使用决策:物业费用的使用决策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组织共同商议,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批准。
三、小区安全管理3.1 保安力量配置:云南省规定小区应配置足够的保安力量,确保小区的安全。
3.2 出入管理措施:小区应采取有效的出入管理措施,如安装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非法人员无法进入小区。
3.3 应急预案和演练:小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
四、物业服务质量4.1 服务标准和承诺:物业管理组织应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明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4.2 投诉处理机制: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4.3 定期满意度调查: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并及时改进。
五、违规行为处理5.1 违规行为的定义:云南省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如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滥用职权等。
5.2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调查、听证、处罚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监督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国土、规划、公安、民政、环保、工商、发展改革、司法、信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2年的;(三)占全体业主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具体工作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74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业主大会的职责。
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及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告知相关的村(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工作经费(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及其他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工作经费可从所属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物业产生的收益中提取,或者向业主另行收取,如业主大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款专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详细收支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人民调解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其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二)多层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三)高层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四)混合式住宅项目(含商住一体,多层、高层混合)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八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物业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3‰独立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方便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具备良好通风、采光等条件,进行普通以上装修。
在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后30日内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要求。
不得将门卫房、杂物房、设施设备用房抵作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也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承接查验,并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
在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四)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六)业主名册;(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一)物业管理用房;(二)门卫房、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公共停车位;(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绿地、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配套用房的具体位置、规划报建图和《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由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后进行初始登记,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不颁发权属证书。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检查和核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服务管理;(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四)及时制止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一)提供物业服务,所提供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益和支出详细情况;(五)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六)制定并落实门禁管理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查,发现违反治安、消防、环保、物业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