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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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温政办[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7〕150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

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3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市区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的面积、违章面积、增购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共七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 /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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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颁布机构】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05.12.1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房管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现将《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对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各小区(大厦)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作如下规定: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市发改委原核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允许下浮10%,不准上浮。

二、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由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鹿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筹集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小区内的业主根据楼栋面积比例按月度缴纳,用于日常维修和设备更新。

•物业管理费中专项维修资金:每个业主根据自己的住房面积按月度缴纳,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

•其他收入:如小区内商业场所的租金、停车费等收入。

2. 资金监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采取以下措施:•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组成,共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小区内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每月定期向业主公开该账户的收支情况。

•每年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三、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资金应按照小区内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设备得到适时维修和更新。

•急需优先原则: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优先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着重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需求提出:业主或物业公司提出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的需求,并提交申请。

•资金审批:资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资金情况确定是否批准使用。

•委托维修:经过审批通过后,委托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资金报销:维修单位提供相关维修发票和材料,由资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报销相关费用。

3. 资金使用记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做好记录,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收入记录:记录所有资金来源和金额,包括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收入。

•资金使用记录:记录每笔资金使用的设施设备和费用,包括维修和更新的项目名称、金额以及相关维修单位信息。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2.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并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备。

三、资金使用范围1.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主要用于物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理和更换。

2.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还可以用于软硬件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安全设施的改善、环境卫生的维护、居民共用设施的维修等方面。

四、资金使用程序1.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计划由物业管理公司编制,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支出,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备使用情况。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台账,明确每笔资金的用途和支出情况,并每月向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

五、资金管理监督1.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资金使用凭证和支出明细。

2.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积极整改问题,及时反馈解决情况。

六、资金管理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承办单位,负责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业主委员会是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监督单位,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查询,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准确和合理。

七、附则1.对于超出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维修费用,需要与业主大会协商决定;2.对于特殊维修项目和紧急维修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提前使用物业维修和修理资金,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3.本资金管理制度自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可以提高物业维护和修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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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2003年9月1 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2003年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 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 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 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 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

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 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 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 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 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 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 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 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 日(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1.工程决算单;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 日。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1.工程决算单;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 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 ,视为业主同、、八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 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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