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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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档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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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档4篇Zhejiang Province property service charge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档4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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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版文档2、篇章2:购房时必须注意的物业问题文档3、篇章3: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全文文档4、篇章4:收费公路的原则文档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想要知道详情吗?下文是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版文档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龙湾区商品房物业费标准

温州市龙湾区商品房物业费标准

温州市龙湾区商品房物业费标准
一、物业费标准概述温州市龙湾区商品房物业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物业类型和等级制定的,旨在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本标准涵盖了住宅、商业用房、别墅等多种物业类型,明确了不同物业类型和等级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二、具体物业费标准
1. 住宅类物业费标准: - 基础物业服务费用:
2.5元/平方米·月 - 其他增值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和需求,双方协商确定 2. 商业用房类物业费标准: - 基础物业服务费用:
3.5元/平方米·月 - 其他增值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和需求,双方协商确定 3. 别墅类物业费标准: - 基础物业服务费用:3元/平方米·月 - 其他增值服务费用:根据服务内容和需求,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依据和说明
1. 收费依据:《温州市龙湾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
2. 收费标准考虑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物价水平等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具体收费金额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期缴纳。

四、其他事项
1. 业主或住户有权了解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物
业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2. 业主或住户对物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3. 物业公司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业主和住户
的需求。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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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颁布机构】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05.12.1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房管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现将《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对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各小区(大厦)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作如下规定: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市发改委原核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允许下浮10%,不准上浮。

二、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由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鹿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物业选聘]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及时公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专业服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四十条[物业企业续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

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续约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双方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九十日后可以随时终止该物业服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5〕1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5〕1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进一步加强物业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实现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物业管理机制(一)建立物业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信访、发改(物价)、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城管与执法、安监、金融、市场监管、质监、电力、消防、公用集团等单位组成的市现代物业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解决重大问题。

(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事权。

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全面下放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事权,形成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属地负责、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社区居委会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街道(乡镇)应当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三)建立物业区域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以街道(乡镇)为工作平台,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区域信访、公安(消防)、城管与执法、安监、市场监管、质监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监管,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管理秩序。

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让群众或业主参与监督。

(四)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引导企业、业主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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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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