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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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1月3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用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利益,提高社区生活品质。

下面是该法规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物业服务管理行业。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社区环境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责任及义务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应当合理,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收费情况。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提出合理要求和意见。

第三章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计划,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章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清洁社区环境,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指导,促进垃圾减量。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环境卫生管理,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应当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要求和投诉。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附件:1.《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办法》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对物权关系进行约定和规定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和合法利益的法律。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及其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效劳业开展规划、社区建立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效劳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效劳开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规划、建立、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效劳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效劳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效劳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效劳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效劳,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效劳水平。

第八条物业效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物业效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催促物业效劳企业诚信经营和效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居民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居民普通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单位;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形成。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7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17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17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017年物业费收费标准

2017年物业费收费标准

2017年物业费收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在社区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社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不仅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也是社区居民共同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费用。

2017年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社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其次,2017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时,应当结合当地的居民收入水平、房屋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费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同时也要保证物业管理公司能够正常开展服务工作。

另外,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例如,如果社区内配套设施齐全、服务质量优良,那么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可以相应适当提高;反之,如果服务质量不高,那么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相应下调。

最后,2017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社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内的设施设备会逐渐老化,需要进行维护和更新。

因此,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费用,以保证社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综上所述,2017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是一个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结果。

只有合理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利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个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能够认真对待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重庆市物业收费标准2017

重庆市物业收费标准2017

重庆市物业收费标准2017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泛征求了意见,召开听证会进⾏了论证,经重庆市⼈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贯彻执⾏。

对贯彻执⾏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于后: ⼀、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9⽉1⽇起执⾏,原我市其它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件、规定同时废⽌。

⼆、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治县、市)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本实施办法贯彻到本⾏政辖区内的各物业管理企业,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理有关收费⼿续。

三、本实施办法贯彻执⾏15⽇后,仍不到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办于是有关收费⼿续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查处。

四、本实施办法贯彻执⾏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重庆市物价局,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作出解释。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地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以下简称产权⼈)和房屋使⽤⼈(以下简称使⽤⼈)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重庆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经⼯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房以及住宅⼩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治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

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引言一、背景和目的《物业管理办法》的发布旨在解决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业主权益保护,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这也是为了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制度。

二、重点内容解读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物业管理办法》,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保修保养工作正常进行;管理小区的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组织住户共同事务,协调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解决住户的问题和投诉;管理小区的安全和秩序,保护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办法》重视保护业主的权益,明确了以下内容: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业主有权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提出投诉和建议;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管理费用的使用;业主有权纠正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

3. 管理费用和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是物业管理的重要方面。

《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合理、公开地收取管理费用,并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公开小区的财务报告,让业主了解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争议。

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配合解决纠纷,并根据相关政策参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三、影响和展望《物业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保护了业主的权益,还促进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提质增效。

在,随着《物业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物业管理行业将进一步发展,为城市社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结论《物业管理办法》是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通过对2017版《物业管理办法》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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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价值补偿,又要考虑到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特约服务费。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属牡丹区、开发区管理的,由牡丹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市物价局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属牡丹区、开发区管理的,由牡丹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转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合同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或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

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缴纳。

第十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节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人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申报表》和物业服务合同书;申报收费标准的,还需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制度.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划分三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价格主管部门在每个等级内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基准价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0%。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八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菏泽地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2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等定级规定(试行))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3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成本测算办法)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5号)和原菏泽地区物价局《关于制定菏泽地区城币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菏价房管发[1999]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多层住宅 小高层、高层等住宅一级 0.50-0.70 0.80-1.20二级 0.30-0.50 0.50-0.80三级 0.15-0.30 0.30-0.50附件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 级(总分1000分)一、基本要求(280分)(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 3%的物业管理用房。

(15分)(二)绿化率35%(含水面)世上。

(15分)(三)室内固定活玷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15分)(四)专用固定停车泊位达到每三户1个。

(15分)(五)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电子巡更、监控系统或其他三项班上的安全防范措施。

(15分)(六)室外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二赴,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以上,配备必要的活动器械、设施。

(15分)(七)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艰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15分)(八)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15分)(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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