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温州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温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及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地区的小区和物业管理机构,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指的是委托给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的与固定不动产有关的维护、管理和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修与管理、收费及公共区域的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目标,维护小区及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执行,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乱纪、侵犯居民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业务运营信息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1-维护物业共用设施和绿化环境的良好状态。
2-维修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协调各种纠纷,处理居民投诉和建议。
5-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及时向业主报告工作。
6-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文明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权利包括:1-根据需要对小区进行规划和布设,提供设施维护和改建的建议。
2-对居民进行规范管理,督促和指导居民遵守小区相关规定。
3-要求业主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4-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5-监督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治安。
6-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居民的主要权利包括:1-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2-参与物业管理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3-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及时的回应。
4-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规定,享受良好的小区环境和服务。
5-随时了解小区内的工作情况,了解维修和改建计划。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0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推进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纠纷源头治理。
鼓励采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温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条例适合于温州地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场所。
第三条定义1.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和共同享有的楼道、楼座、楼栋、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公共部份进行维修、保养、清洁、保安、环境卫生等一系列管理服务的行为。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组织、管理、经营物业管理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业主:指取得物业使用权或者处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像关规定交纳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业主大会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建立,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2. 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岗位和职责,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业主大会1. 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设立业主大会,由所有业主参预组织。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行使管理权益、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最高机构。
3. 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审议物业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大修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权益1. 业主有依法使用、处置物业的权益。
2. 业主有参预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权益。
3. 业主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权益。
4. 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投诉、申诉的权益。
第七条业主义务1. 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3.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如有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4. 业主应积极参预业主大会,行使相应的权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1. 房屋维修和保养。
关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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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温州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物业管理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作用显著。
但是,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之间关系尚未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功能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地位有待强化。
二是业主组织有待规范。
我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只有38%,在国内处于偏低水平。
业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运行机制不协调,行为规范有待完善。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面临困境。
一方面,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物业服务处于低层次的初级服务模式。
另一方面,由于欠费率高等原因,物业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亏损现象,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甚至难以维持正常经营。
四是物业行业信用状况堪忧。
一方面,由于诚信机制的缺失,市场不能有效淘汰劣质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另一方面,部分业主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用,损害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立和发展。
五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应急使用问题非常突出。
我市不少老旧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规定比例,急需续筹。
同时,由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双2∕3”的限制,造成物业维修久拖不决。
上述问题的普遍存在,使得我市物业管理纠纷日趋增多,已经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社区的稳定。
尽管国务院和我省人大分别制定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就上述问题,要么上位法未作规定,要么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
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今年1月,市住建委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温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选举,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颁布机构】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2005.12.1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房管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现将《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对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各小区(大厦)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作如下规定: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市发改委原核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允许下浮10%,不准上浮。
二、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由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鹿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温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社区环境,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温州地区所有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温州市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其他合法途径产生。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六条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但应当依法公示,并明确收费标准和范围。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物业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道路、照明、水电供应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负责维修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并及时响应业主和居民的维修需求。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和体育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五条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意或有投诉,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并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并给予回复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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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新修订的《温州市物业管理(草案)》有什么变化?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变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日前,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就《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向市民公开征求,与草案相比,此次修改稿做出了70多处的修改和增删。
条例条文总数由原来的七章共68条精简为七章共53条,尤其是拟作出调整的七个方面的设置变化值得关注。
草案提及电子投票系统修改稿已删去此原草案第七条规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同时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那些业主共同的事项;小区相关、公布、或者公示的事项也可以在系统中发布。
但是在此次修改稿中,此规定已删去。
根据温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显示,删去原因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业主表决方式应由业主自主决定,电子表决只是方式之一,不必在立法中作专门规定。
针对业主大会难开新增业主代表大会制现实生活中,业主大会召开难的情况普遍存在,此次修改稿建议增加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利于推进业主自治。
修改稿第八条中规定,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以幢、楼层、单元或者其他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同小区有不同物业类型,建议可分区管理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但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不同物业类型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实行分区管理。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现实中一些小区有商业、住宅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功能对物业管理有不同的需求,像管理、服务、收费也应该有所区分。
所以,增加的这一条文指明了物业管理的一个方向,能更好地适应商住一体等新型物业形态的物业管理需要。
倡导有条件的小区可给业委会成员发津贴记者发现,修改稿中增加了一个倡导性条款,就是第二十一条规定。
倡导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定的津贴,或者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或者专职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内人士透露,原来做业委会工作大家一直认为是做公益。
但是实际上,业委会工作对个人来说,会产生一些额外的交通费等费用,这些也确实不应由个人承担。
现在,一些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也有给业委会委员一定的交通、话费补贴。
但前提一是有条件的小区,二是必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三是津贴要有限额要适度,比如三五百元以内,而且报销要有凭据。
物业行政管理职能有划分,市民有地方投诉了草案第五条提出建立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乡镇(街道)会同管理的体制。
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街道代表提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仍不能理顺职责关系,容易出现推诿现象。
同时提出,当前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
由此,修改稿对行政管理的权力边界进一步明确,其中第五条明确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等职能;街道负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等。
同时,还增加了有关部门要建立受理、查处等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的规定。
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业委会公示内容、委员禁止行为两份清单出炉此次修改稿列明了业委会公示的内容,这样业主就能清楚地知道并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了。
其中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公告内容包括物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8项内容。
同时还列出了业委会委员的禁止行为,包括违法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等十方面行为。
对住户而言,这两个清单的出炉,能进一步加强业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市民可以通过条文比照,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金有望增值,设立应急金维修金还能增值?此次修改稿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其中规定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的,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资金的增值。
另外,修改稿还明确将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至5%设立应急备用维修资金。
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等可能危害房屋安全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可以由业主或物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就可动用。
据介绍,草案为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设置绿色通道虽然很好,但容易被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恶意掏空。
因此,为了满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增设应急备用维修资金规定,并明确其使用范围。
同时,为提高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建议增加提倡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规定,并增加政府的监管职责。
以下是草案的全文: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和因征收补偿、物业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的人。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工程规划建设许可证为准;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以幢、楼层、单元或者其他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业所有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安置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筹备组,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筹备组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公告程序和具体工作程序等,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一)业主名册;(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六)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筹备经费的具体标准由政府根据物业建筑规模的大小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筹备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支预算方案确定的首笔筹备经费。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
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六十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履行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管理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