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简述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简述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一、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深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既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又有利于保障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消费者权益。
因此,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确保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第一道防线。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包括金融机构设立、业务范围拓展、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
2.业务经营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关注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确保其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监管部门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检查和指导,防范违规行为和风险。
3.资本充足监管: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金融机构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应对潜在风险。
4.风险防范与化解监管: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监管部门需密切关注这些风险,并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5.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公开、透明的基石。
监管部门要求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监管措施与手段金融监管部门运用多种措施和手段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行政处罚等。
这些监管措施旨在促使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四、监管成效与展望近年来,我国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规意识得到增强。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论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

外 资银行大批入境 ,给我 国民族 金融业带来 了双重效 应 :一方 面 ,它们 带来 了我 国急 需的大 量 资金 、先 进 的技术 和 管理经验 ,以及充满活力的竞 争机制 ;另一方面 ,也给我 国金融业带来 了外来 资本 的干扰 、冲击 和控 制等 负面 影响 。为 规范外资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 ,确保 引进 外资 ,促进我 国金 融市场 的健康发 展 ,我 国颁 布 了多个 规范外 资金 融机构 的法 律文件 。如 :18 年 2 1日中 国人 民银 行颁 布 了 < 于侨 资 、外 资金 融机 构在 中 国设 立 常驻 代表 机 构 的管理 办 法》 93 月 关 ; 1 5 4月国务院 < 9 年 8 经济特区外资银行 、中外合 资银 行管理条例》 9 7 6 ;18 年 月中人行 < 济特区外 资银行 、 中外 合资银 经 行业务管理 的若 干暂行规定》 9 ;1 0年 9 8日 9 月 人行 < 海外资金 融机构 、中外合 资金 融机构 管理办法 》 9 1 3月 1 上 ;1 年 9 6
以后 ,国际金融界一些知名度较高 的银 行相继而来 ,外 资银行 的数量不断增加 。截 至 19 年 6月底 ,我 国共批 准各类 外 97 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 50家 ,中外合资银行 7 ,外资 独资银行 5家,外资银 行 分行 1 4 家 3 ,外 资财 务公 司 6家 , 5家 外资保 险分公司 8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1 ,中外合 资投 资银行 1 ,共计外资 营业 性金融机构 1 家 家 家 6 2家。外资银行 的总
6 月的咨询期后 ,在建 议的基础上 ,形成 了 18 年 7 1 经 巴塞尔委员会 1 国中央银行行 长签订的 《 一国际银行 个 98 月 5日 2 统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意义不在 于事后 的补 救而 是 在事 前 的预警 和 防范 , 尽可 能 外直接投 资的法 律保 护 问题 则 没 有 涉 及。( 国 际法 方 二)
使风险事故不发生 。
面 : 国 自 18 我 9 2年起 已先后签 订 了 6 O多个双边 投资协议 ,
9 8年 4月 签 署 了《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多 。但 我 国 第 四 , 保 中 的 代 位 求 偿 权 。 针 对 海 外 私 人 投 资 的 特 并 于 1 8 承 殊 性 , 府 之 间 在 签 订 双 边 投 资 保 证 协 定 时 均 对 代 位 求 偿 更多地承受 了作 为 资本输 入 国 的义务 , 着 眼点 主要在 于 政 其
动 力 。 而 海 外投 资保 险 法 律 制 度 是 国 际投 资 法 中 的 一 个 重要 问题 , 是 判 断 一 国 涉 外 投 资 法律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的 一 个 重 要 也
因素 。随 着我 国的海外直接投 资的增长 , 国海 外投 资保 险制度 立 法势在 必行 。借 鉴 美、 我 日等 国外发达 国家有关 立法 范 例 , 时 结 合 我 国海 外 投 资 的具 体 实践 , 保 险 制 度 的立 法原 则 、 法体 系等 方 面 对 我 国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立 法 模 式 提 同 从 立
外 直接投资达 30亿美 元 , 5 对外 工程 承包 和 劳务 合作 营业 以 事 后 弥 补 政 治 风 险 损 失 为 目 的 的 保 险 制 度 。 自从 1 4 98
日 法 德 挪 额 分 别 超 过 1 0 美 元 和 3 0亿 美 元 , 务 遍 布 近 2 0个 年 美 国 建 立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以 来 , 本 、 国 、 国 、 0 0亿 0 业 0 国家 和 地 区 。2 年 来 的 发 展 实 践 已经 证 明 , 国 具 备 强 威 、 麦 、 大 利 亚 、 兰 、 拿 大 、 士 、 O多 中 丹 澳 荷 加 瑞 比利 时 、 国 等 国 英 家 也 先 后 实 行 了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不 仅 发 达 国 家 如 此 , 大 的参 与 世 界 经 济 发 展 的 潜 力 和 能 力 。但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实 践 中, 由于 我 国一 直 以 引进 外 资 为 主 , 因此 我 国 投 资 法 中 涉 发 展 中 国家 与 地 区也 于 七 、 十 年 代 开 始 为 本 国 本 地 区 的 八 外 的部 分 以 调 整 外 商 来 华 投 资 为 主 , 资 立 法 严 重 失 衡 , 外 我 海外投 资者提供 政治保险 。 国海 外 投 资保 险 法 律 制 度 几 乎 是 一 片 空 白 , 就 无 法 为 我 2 海外投 资保 险 制度在 我国 的现 状及立 法原则 这 国的海外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提 供相 应 的法律 保 障。 因此 , 我 国海外直接 投资始于 8 O年 代末期 , 此后 逐渐发展 壮 我 国海 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 大, 已具有一定 的规模 和影 响 , 总体 而 言, 但 只能说 尚处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 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 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 影响的股东。《实施细则》规定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 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上述制度安 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 续稳健运行。
修订情况
2004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2019年12月6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
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 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此次修订《实施细则》,主要落实两方面的对外开放举措。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 的开放举措。《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 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二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 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 30年经营年限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海关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规政策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规政策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为人们提供了财产和生命的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和风险管理,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保险行业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管。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和法规政策各有不同,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监管机构和法规政策,以及它们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监管机构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是中国的国家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保险市场。
保监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保险法规政策、审批保险产品、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
在中国,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准入和退出设置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FDIC)是美国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确保美国银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尽管FDIC的主要职责是保护银行存款人的利益,但它也监管了银行与保险之间的交叉业务,例如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等。
3.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英国)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是英国的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机构,其中包括保险公司。
FCA的职责是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FCA监管的范围包括保险产品的销售、保险公司的注册和经营规范等。
二、法规政策1. 保险法保险法是各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框架,规定了保险市场的组织体系、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保险法往往包括对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保险金的支付和理赔等方面的规定。
2. 风险监管风险监管是保险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合理评估和管理风险,以确保其资本充足、业务稳健。
常见的风险监管工具包括风险调查报告、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管理制度等。
3. 消费者保护保险行业的法规政策通常也将消费者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和理赔服务等环节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透明度,禁止虚假宣传和强制搭售,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7•【文号】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上海市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根据法人银行属地监管原则,我局将在银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理念,实施风险为本的法人银行监管思路。
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监管透明度,对上海市各外资法人银行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外资法人银行应充分认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共同推动银行的稳健经营中国银监会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原则。
我局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履行对上海属地法人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
非现场主监管员将加深对各行的了解,提高走访频率,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主查人将更注重通过现场测试来验证各行各项机制的执行情况,并采取调查、核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和效果。
同时,在主监管员与主查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出对银行的监管评级,评级结果将与监管措施和市场准入挂钩。
各行应深入理解监管当局对外资法人银行监管的原则、方式和要求,做好政策的上传下达和内部培训。
各行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沟通效果,确保银行稳健运行。
二、外资法人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我局将以银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为监管重点内容。
各行要确保业务发展水平与风险能力和合规控制能力相适应。
(一)公司治理方面。
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切实履职尽职。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情况,我局将加强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定期对话交流,必要时列席董事会会议、与重点关注银行股东举行会谈,与高级管理层举行年度审慎会议。
国内外保险业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国内外保险业监管体系比较研究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承担着风险保障和资金管理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保险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保险监管体系。
本文将对国内外保险业监管体系进行比较研究,以探究其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
国内保险业监管体系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非常重视风险防控。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采取过度风险的行为,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准则和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并设置充足的风险准备金。
其次,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市场公平与竞争。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管,禁止不合理定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再次,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避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最后,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创新和发展。
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供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为保险市场发展创造条件。
相比之下,国外的保险监管体系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主要由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共同负责。
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分权和地区特色。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在保险监管方面拥有较大的权限,可以制定适应本州特点的监管政策。
其次,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是多层次和多样化的。
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任务,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执照发放、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核准等。
再次,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市场竞争和自律。
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同时也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准则,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美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也鼓励消费者通过投诉和仲裁解决争议。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国内外保险业监管体系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之处。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保险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风险防范和经济保障。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国普遍设立了专门的保险行业监管机构。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保险行业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监管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负责监督和指导保险市场运行及保险公司经营的专门部门。
其职责主要包括审批、注册、监管、执法、监测等方面。
不同国家的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名称和设置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功能和目标是相似的。
二、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1.拟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行业监管机构负责起草、拟定和完善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和经营管理。
例如,制定保险公司的经营准则、投资限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制度。
2.注册和审批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新设立的保险公司进行注册和审批,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并具备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人员和技术能力等。
3.监管保险市场运行: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中的各方行为进行监管,包括保险公司的销售、产品设计、定价、理赔等方面。
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监测和评估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4.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负责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使保险公司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监管机构还要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管,防止误导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5.协助风险管理:监管机构要支持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本金和储备金,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此外,监管机构还负责对重大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公众利益。
6.合作和国际交流:随着保险业的全球化趋势,保险行业监管机构还需要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分享经验和信息,加强国际监管协作。
三、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的重要性1.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监管机构的存在能够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防止不当销售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制度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制度随着全球贸易联系日益紧密化,企业跨国经营已成为常态。
相对于国内投资,投资境外有其独特的风险和机遇。
虽然投资可能带来的回报较高,但是面对跨国经营的风险,需要加强对境外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境外投资时,应当考虑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问题。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讨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制度。
外汇管理制度境外投资需要通过外汇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根据外汇管理制度,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规范使用外汇资金,保证资金安全,防范外汇风险。
举例来说,对于保险公司在境外投资,需要开立与基本账户相对应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的收付应当在外汇账户之间结算,不得在非外汇账户之间结算。
此外,保险公司在使用外汇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对外投资审批制度在外汇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对于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境外投资,还需要遵循对外投资审批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保险公司需要申请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外汇资金,以进行境外投资。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外汇资金申请文件,该文件需要包括投资目的、投资方式、预计收益等方面的详细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的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等资料。
外汇管理部门将会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境外投资带来的风险可能比国内投资更加复杂、多样化。
为了降低境外投资风险,保险公司需要遵循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控制等方面。
风险评估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识别和评估可能的风险类型、程度和影响。
监控则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实时监控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控制则需要通过各种手段,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减轻风险的影响。
资金监管制度最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遵循资金监管制度,保证境外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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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也不断提高和加深。
从八十年代初以日本为首的外国保险公司开始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到现在,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外资机构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起来,也正是由于它们的加入,使得中国的保险市场日渐成熟起来,已经进入到激烈竞争的阶段。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进入和在中国大规模开展各种保险业务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1];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
那么,对这些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也就成为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为你在考察中国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发展的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对外保险机构的监管。
第一部分考察外资保险机构也在中国发展经营的现状;第二部分关注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各种监管措施和办法;第三部分一些专门问题并提出完善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律建议。
一、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开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安田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设立代表处。
[2];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险机构蜂拥而至。
到1995年10月底,已经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
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北京、广州、上海、大连等地共设立了119家代表处。
[3];到1999年底,这一数字又有大的发展,中国已经批准了4家中外合资报保险公司,11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4];已经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3家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6家代表处。
[5];截至1999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总资产达44亿元,保费收入18亿元。
[6] 毕业论文
外资保险机构为什么对进入中国如此地热衷呢?原因有两个。
一是在外资保险机构的本国,市场的发展都比较成熟,保险市场同样不例外。
激烈竞争的结果,已经使很多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渐趋饱和,进入微利期,要想在这样的市场上取得比较大的发展是很困难的。
这样,资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寻找哪怕只高一点点的利润,发达国家的很多保险机构便纷纷寻求由国内转向全球,特别是试图在还有很大开发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占有一席之地。
二是中国巨大的市场吸引力。
从保险深度的实际比较来看,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
依此为标准,我国1996年度68593.8亿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应该有2743.8元的保险总需求。
然而,1996年我国实际保费收入仅756亿元,还有约1969亿元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可见市场之广阔。
以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2000年的保险总需求将达3732.8亿元。
这就使得国外各著名保险机构纷纷垂涎中国市场,想在瓜分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
[7]
下面以一些具体的例子介绍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经营情况。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国开展经营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
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以下三项业务:(1)境外、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8];我国首先选择这家保险公司在上海营业是有原因的。
美国友邦(AIA)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成员之一,该集团拥有资产总值近1150亿美元,在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00多家分支机构,业务遍及世界主要地区,在香港和东南亚,该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产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确立了“第一流的寿险公司”的地位。
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员工300多热,同时组织了一支由4000多名营业员组成的寿险营销队伍,运用AIA的工作原则和方式,把国际做法引进上海市场,在上海保险业刮起了强劲的“友邦旋风”,带动中国本土的保险企业纷纷进行了行销方式的重大变革。
[9];上海友邦的经营业绩也是很显著的。
被批准的第一年,1992—1993年度,报废总收入1928万元,到1995年,全年保费收入就达4.15亿元。
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AIG有在广州分设了经营寿险的美国友邦保险(广州)有限公司和经营财险的美亚保险公司。
[10] 毕业论
英国塞奇维克咨询公司是英国最大的保险经纪人,劳埃得承保代理人,是欧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
早在1981年7月,该集团就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1993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在北京设立“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成为最早在中国营业的外资经纪公司,也是前几年唯一有资格进行保险经纪活动的外资公司。
[11]
二、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数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公司、境外经纪公司及其它保险咨询顾问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月4.2亿元人民币(据称,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数字。
)[12];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关当局已经采取的监管举措
1999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之前,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构统一进行监管的。
由于整个保险业的起步较晚,对人行来说,保险监管相对于银行监管居于次
要的地位,保险监管职能客观上有被弱化的倾向。
监管工作中重审批、轻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审批新设企业和机构的资格与经营范围限制。
而对具体的市场情形,如保险条款、非律规定是否符合保险原则和奉献水平,监管人员很少进行的测算与核实,致使一些保险企业自行开发的险种或者报来即批,或者根本不报批。
[13];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后,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有了专门机构,有了专门人员,对保险业的监管就有所加强。
保监会首先从混乱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入手。
;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监会召集在华营业的各保险公司和在华合资保险代表处负责人,召开“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动员会议”。
1999年3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公告,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
5月10日,保监会责令英国塞奇威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三个月。
保监会指出塞奇维克存在以下问题:超范围经营,违规像集团公司上交管理费;资本金不足,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违规核销应收帐款等。
9月9日,保监会发布通告,宣布撤销英国怡和保险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14];保监会的以上举措,有力地整顿了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情况,有助于整个保险业健康地发展。
2000年4月,保监会有严肃处理了北京安邦保险代理公司等两家保险代理公司;
[15]2000年6月12日,保监会又宣布对三家严重违反有关保险法规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予以撤销。
[16] 毕业论文
2.现有的监管法规
依法监管,是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
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更应该如此。
这方面的依据首先是《保险法》关于监管的规定。
不过,保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适用于整个保险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和后来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曾发布了不少的具体监管规定。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办法》,这三个文件是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
另外《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经完成,[17]并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批准。
[18]
3.监管的具体方面
(1)准入监管
一般来讲,有与保险也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各国政府对进入保险市场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以避免由于进入者资本实力、管理经验不足而引起的保险机构的停业,导致的波动。
从一个国家来讲,保险市
场得准入应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大众的需要。
具体操作上,我们国家的《保险法》维保险业的市场准入规定了最低标准,在坚持产寿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对外资保险机构的选择,标准一般会更高一些,要求进入本国经营的外国保险机构本身在国外的经营业绩良好,有着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外在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需经中国主管部门逐案审批,从最初批准的没够友邦等公司的情况来看,管理部门为了让进入本国的保险公司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他们适用的标准还是很严格的。
[19]但是,在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需要给与外国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市场准入,适用什么样的标准还是一个尚不明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