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分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银行业应对外资银行竞争的策略

快速 发展 。19 年 初 . 8 9 中国人 民银行 决 定将 外 资银
行从 事经 营人 民币业 务 试点 从 上海 扩 大 到深 圳 . 批
准 深 圳 特 区外 资 银 行 开 办 人 民币业 务 。1 9 9 8年 7 月。 中国人 民银行 又取 消 了对 外 资银行 的地域 限制 .
始 终 坚 持 实 行 对 外 开 放 的 方 针 , 国 金 融 业 的 对 外 中
地域 限 制还 是业 务范 围进 一步 放 宽 、 促进 了业 务 的
开放 不断扩 大 我 国 已经 取 消 了外 资银行来 华设 立 机构 的地域 限制 , 并先后 在上海 、 深圳 进行 了外 资银
行办 理人 民币业务 的试点 。到 2 0 0 1年 9 底 , 华 月 在
允 许 在 中 国 境 内 所 有 中心 城 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1 9 8 9
外 资银行 营业机构 已达 1 O家 . 资产 4 6亿 美元 。 9 总 4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已 成 为 我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加 人 w T0 以后 的 中 国 , 银 行 领 域 必 将 进 一 步 在
17 9 9年我 国批 准输
出人银 行在 北京 设 立 代表 处 开 始 。 国银行业 的开 我 放 一直遵 循 着 审慎 的原则 , 阶段 、 分 有层 次 、 有步 骤 地 进行 , 基本特 征是 : 一 . 其 第 在机 构设置上 , 允许 从 外 资 银行设 立 代 表处 发展 到设 立 营 业性 分 支 机构 ; 第 二 。 地域选择 上 . 最 初开放沿 海城市 逐 步向 内 在 从 地 推行 ; 三 , 第 在业 务 范 围上 , 只允 许办 理 外 币业 从
试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根 据 19 9 7年 5 月 1 日中国 人 民银行 颁 布 的《 6 加
强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指 导 原 则 》 f 发 [ 9 711 5 银 19 9
外 资 银 行 则 享 有 优 惠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 就 投 资 业 务 而 言 外 资 银 行 采 取 混 业 经 营 . 以 经 营 外 汇 投 资 、 可 保 险 , 券 、 托 基 金 业 务 ,内 资 商 业 银 行 则 受 到 分 业 证 信 经 营 的限制 : 一 些 中 间业 务 中 , 外 资银 行所 享 受 在 中 的 待 遇 也 有 很 大 差 异 非 国 民 待 遇 主 要 体 现 在 本 币 业 务 上 , 家 对 此 在 资 产 规 模 、 营 条 件 服 务 对 象 国 经 对 外 资 银 行 做 出 _严 格 限 定 。 r 2外 资银 行 监管 法 规体 系 还 不完 善 。 、 首 先 体 现 在 ,《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对 外 资 银 行 的 中 监 管 未 做 出 特 别 的 法 律 规 定 ,使 外 资 银 行 专 门 立 法 在 《 国 人 民银 行 法 》 缺 乏 必 要 的 基 本 法 依 据 。其 中 中 敷 , 商 业 银 行 法 》 《 例 》 互 关 系 不 够 明 确 , 律 《 与 条 相 法 舰 范 中 存 在 的漏 洞 体 现 在 对 外 资 银 行 J 管 的 业 务 范 i g
小 在 一 定 程 度 L取 决 于 我 国 监 管 政 策 的 有 效 性 。 可
以预 言 .金 融市 场 的 全面 开放 将 对 我 国 外资 银行 监
管 体 系提 出新 的变 革要 求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我 国加 入 W O的 5 后, 20 T 年 即 06年 l 月 1 2 1日, 中
资产已达到 1 8 . 万亿元 ,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 2 的 2 %, 20 年增加 O 个百分点。不难看出. 资银 . 比 09 7 - 3 夕 行在我国银行业 中所 占的比重虽很小, 但是从其总量和
ma k t c e s b sn s , drs . dp er o i v l u l n t ern g t ei u n e . r e c s , u ie s a k a hyt i s i e oeb t i aet i e a v a n is n h p t r e mi h i l f n ecs Ke r s fr i a k a c s , n u n e s ae y y wo d : oeg b n n , c e s i e c , t tg l f r
长避短 。 同时, 从宏观上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 、 外资银行业务经营、 外资银 行的风险等方面 , 面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 全 充
分发挥 外资银行的积极作 用, 有效消除外资银行进入 带来的不利影响。 【 词】 外资银行 ; ; 关键 进入 影响 ; 对策
【 中图分类号】 F4 60
【 文献标识码】 A
Ab ta t W i eac mpihn n f o sr c : t t c hh o l s e t mmi n oc t tt WTO,h o e t nb te nfrina dd met a k scmme cn o me o tecmp ti ew e eg n o s cb n si io o i o n ign w.
第 2 1 年第 1 期 01 2 ( 总第 38 ) 8期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分析

科技资讯科技资讯S I N &T NOLOGY I NFORM TI ON 2008NO .18SC I ENCE &TECH NO LOG Y I NFOR M A TI O N 学术论坛1《指引》出台的目的1.1为了弥补对外资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的空白目前,对中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已经比较明确: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在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适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参照《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案中也对其公司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至此,只有外资法人银行的公司治理还没有明确的规范。
有必要对此类银行的公司治理加以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1.2为外资法人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进行预先政策准备2006年12月底,中国实现了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至年底前,中国银监会就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将原在华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至2007年,有更多外资银行分行申请转制。
而《指引》于2005年出台,正是对目前形势做出的预先政策安排。
1.3为外资法人银行提供公司治理的最低标准外资法人银行有一些区别于其他性质法人银行的特点:一是多数外资法人银行的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并且存在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股东;二是监管缺乏可供参照的对象,三部分银行控股股东属于产业背景。
此类股东既缺乏从事商业银行经营的经验,其参股动机又值得关注;四是银行规模小,管理层次少。
由于这些因素,对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不可能做到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样的细致和深入。
考虑过这些客观情况,监管部门在《指引》中增加了适当的灵活性,使之成为外资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最低标准,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则是外资银行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
2《指引》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比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在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前提下,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企业性质、行业特点和监管特点提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要求,而《指引》对外资法人银行的要求则相对简单,主要区别如下。
外资银行目前在华经营策略及趋势分析
业 务 的 战 略 既 可 以 避 免 与 中资银 行 的 传 统 业 务 竞 争 形 成 较
,
略 的变 化进 行 研 究 具 有 理 论 和 现 实 的意 义
◆
一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也 可 以 赶 在 中 资 银 行 之 前 抢 占该 业 务 的 市 场
,
,
、
客户战略
,
占有 获 取 更 高 的 利 润
。
外 资银 行 在其业 务发 展 方 向也 同样 采 取 市场 细 分
,
成 功 的银 行 管 理 人 员 深 深 意识 到 要 留住 及 吸 引人 才 最
,
利
。
外 资银 行 通 过 技 术支 持 获取 高额 的技 术 服 务 费用 可 以
,
,
对银 行来 说 财 富管理 客 户 的发 展 潜 力 十分惊人
,
。
较快 收 回在 中国 的投 入
,
。
同 时 通 过 申请 专 利 可 以 获 取 银 行 研
,
与 中资 银 行 相 比
客户 的意 图
。
外 资银 行从
.
。
限 于 资源 与 网点 的软肋
外 资银 行 仍将 保 持 以 高 端 客 户
具
同时 外 资银 行 还 很 重 视对 金 融 产 品 的技 术创新
。
。
所谓 金
为 主 的经 营策略
.
一
。
般 外 资银 行 的 个 人 客 户 的 重 点 在 中 高 薪
、 、
融 产 品 技 术 是 指 银 行 向客 户 提 供 的 资金 融 通 的具 体形 式 和 工
、
业 的承诺
中长期 来 看 随着 我 国金 融 业 全 面 对 外 开 放 对 外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3-08【生效日期】2004-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并表监管工作,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指导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
第三条银监会对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独资、合资银行,以及在华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实行并表监管。
通过并表方式,银监会全面监管在华注册外资法人机构的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监管外国银行在华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并关注该机构全球经营风险和市场表现。
第四条以下所称主报告行是指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
并表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局是指外资银行其他营业性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公历年度,会计年度是指各国法定的会计年度。
第二章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应确定主报告行。
第七条由于机构增设或并购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资法人机构,应在条件成立后一个月内向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由于机构增设符合并表监管条件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后一个月内指定主报告行,由该主报告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第八条需要更改主报告行的外国银行,其总行或授权的地区管理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变更主报告行,由原主报告行和新指定主报告行将变更情况分别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抄报相关属地监管局。
新拟定的主报告行自下一会计年度起承担主报告行的职责。
2021年年银行监管新规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年年银行监管新规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银行监管的重要性(一)银行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现代经济中,在一国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银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银行业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二)银行是金融活动中枢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金融运行情况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晴雨表,透过金融现象,可以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趋势。
银行业的风吹草动,都会因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而牵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神经。
(三)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危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突发性,难以预测和驾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经济发展,破坏社会稳定。
1980年以来,世界上已先后有120多个国家发生过严重的金融风险和危机,这些国家为解决金融问题所直接耗费的资金高达3000多亿美元。
二、我国在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全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银行纷纷登陆,这使得银行监管的复杂性较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时期大大增加。
由于自身的发展受限及缺乏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存在很多弊端,主要问题有:1.监管意识薄弱、封闭,监管人员专业水准不高。
金融监管意识的薄弱、封闭是长期以来封闭型的金融体系造成的。
整个金融服务业的市场是封闭的,资本的流入流出都需要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银行经营管理多受各级政府干预及控制,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形同虚设,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也无法得以提升。
2.监管体制和手段落后。
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政府监管系统和社会监督体系。
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监管职能向人民银行过度集中,目前全国合计近4.3万家银行或准银行的金融机构全部由银监当局负责监管,造成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工作的严重超负荷,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18 7
湖 南 农 机
21 0 2年 3月
金融服务, 我国的投资环境得到直接的改善 , 并增加了新的融 资渠道 。 三 , 第 外资银行能够起到带动跨 国公 司向东道 国投资
的间接作用 。
外套利 、 缴或漏缴存款准备金 、 少 转移利润来逃避税收等违法 违规行为 。 其次 , 外资银行将 带来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工
一
能够更容易地规避金融当局管制 ,减少 国家之间经济 贸易摩 擦和政治关系突变等不稳定 因素带来 的风险。②业务集 中在 高端客户市场。 资银行 的公司客户 主要是三资企业 、 国公 外 跨
司及部分大型外 向型 国有企业 、 市公司 , 上 同时 , 强力 吸引在 华 外籍人员 、 港澳 台华人等优质零售客户 。根据上海市 中、 外
具备 时扩 大市场份额打下 良好 的基础 。
2 外资银 行进 入对 中 国金融 业 的影 响分 析
21 外资银行进入 的积极影 响 .
() 1促使 股权结构 多元 化 , 治理机制 日趋完善。中资银行 内存在控制度不严 、 经营不规范 、 良贷款数量巨大的主要原 不 因就是股权结构单一 、 法人 治理 结构不完善 。 引入外 资银 行股 东, 将使股权结 构转 向多元化 , 股东 的监督作用得 到增 强 ; 建 立符合 国际惯例 的法人治理结构 , 善经 营管理机制 , 高风 完 提 险管理 能力 , 免出现 内部人 控制 , 避 规范公司 的市场行 为 , 能 很大程度得提高银行经营效率 。 () 2 有利 于引入 国际资本投 资。 外资银行的进入 可以帮助 中国从 国际金融市场筹 措资金和 吸引外 资 。主要表现 在 : 第
的公平竞争 , 当保 护中国银行业 。 适 32 中资银行微观策 略 . () 1全面提升我 国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首先 , 要加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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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分析摘要:中国银行业正在逐步对外开放,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应当立足于理顺市场机制,针对外资银行进入给中国银行业造成的三类具体影响:竞争效应、溢出效应和软化监管效应,通过鼓励适度竞争、促进溢出效应、稳步放松监管,最大化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正效应:促进改革转型、引进成熟经验、完善监管空白,发挥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发展的带动作用,使得银行业整体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关键词:外资银行中资银行银行业监管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发展和现状(一)法人准入监管放开,外资银行法人化趋势明显自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逐步开放自己的金融市场,2006年,中国进一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分行转制为独立法人,此后法人化成为主要趋势。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1年9月,外国银行在华已设立39家外资法人银行,是加入wto前的3倍,资产份额从5.24%跃升至87.66%。
相比分行而言,外资法人银行在战略、经营上更具独立性,能够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
(二)开放的业务种类不断增加,外资银行业务布局多样随着在华布局不断拓展,外资银行规模快速增长,监管的放松也使得外资银行的业务种类日益增多,目前,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超过240种,一些产品已形成品牌效应,在近年来发展较快的衍生品市场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交易份额仅次于5家大型中资商业银行。
(三)本土化宗旨进一步明确,外资银行业务、人员、资金来源等更加本土化2005年,我国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非审慎性监管,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自此之后,外资银行纷纷抢占时机,业务重心更加本土化。
据银监会统计,外资银行的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客户约占54%,人民币资产份额提高到70.44%,35家法人和45家分行获得在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许可。
进一步地,为了更好把握本土客户需求,外资银行也引进了更多的本土员工,甚至不惜重金聘请中资银行管理层人员,据调查,中国员工数已占到在华外资银行员工总数的90%以上,目前平均聘用本地高级管理人员比例达45%。
在加入wto时,中国取消了外资银行境内吸收资金比例的限制,外资银行资金依赖母公司的情况有所改善,本土化趋势加强。
然而,规模和利率的限制仍然使得其资金来源较为单一,最主要的有三个:公司存款、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母公司,多数外资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依赖较大,2011年,普华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的39家银行中,11家银行25%以上的资金来自国内银行,18家银行25%以上的资金来自母行。
二、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分析根据作用机制不同,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可以从宏观层面上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竞争效应、溢出效应和软化监管效应。
(一)竞争效应外资银行进入会带来同业竞争,与本土银行争夺现有客户资源、业务份额,凭借其广泛的海外背景、优化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科技设施、成熟的营销经验,在服务质量、品种创新、客户挖掘、乃至成本效益上都较本土银行更加优越,从而对其进一步发展产生压力。
外资银行在外币业务上具有优势,这是因为外资银行具有更多的国际网点,在服务和产品种类上,也远较中资银行丰富,例如,外资银行在销售产品的同时,注重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旨在培养长期客户关系;在发放贷款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仅发放抵押贷款,还对通过资信审查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在人民币业务上,外资银行大力开拓的市场是个人理财业务,坚持80/20原则,即大约80%的利润来自20%的大客户,活跃地进行产品创新,并申请专利;再者,理财顾问需要综合性人才,外资银行在人才聘用、培训、绩效管理、激励机制方面都与自己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
因此,外资银行理财业务具有客户稳定性高,平均成本低的特点,有很强的竞争优势。
在技术上,外资银行不仅具有狭义的科学技术,在管理电子化方面较为先进,同时还拥有许多管理技术和体系,提高了业务的标准化程度和效率,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降低随意性风险,维护企业品牌的永久性。
除了上述外在原因,竞争来自中国市场本身的发展需求:其一,随着全球制造业不断向中国集聚,大量跨国企业入驻中国,这类企业的本土母公司一般都与本国或国际银行的品牌拥有长期合作,所以更倾向选择外资银行。
其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开放,进出口企业需要相关的外汇管理和结算服务,一些大型企业也希望走向国外,外资银行拥有大量海外分支机构,其信息和运作优势让其更受欢迎。
最后,随着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不断深入,存贷利润空间逐步缩小,而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使得理财等表外业务成为银行业未来的新增长点,在这方面,外资银行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目前,中外合资的各类理财品牌、信用卡机构风起云涌,从中可以看出外方的重要技术优势地位。
(二)溢出效应外资银行的优势在加剧市场竞争的同时,也产生了溢出的正外部效应,该效应的存在,一方面是外资银行出于自身本土化发展战略的需求,另一方面是为了规避东道国监管措施。
中资银行具有本土优势,外资银行为了扬长避短,在中国获得进一步发展,往往会采取与中资银行合作或参股的战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中外合作发行的双币信用卡,既引进了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营销经验,又运用了中资银行的网点布局,在服务质量和市场覆盖率上获得双重优势。
溢出效应的强弱取决于外资银行技术合作的意愿,以及中资银行的学习能力。
银行业务的固有特点决定了一些技术不能长期垄断,中资银行可以通过模仿和引进人才来加以学习,但从目前看来,外资银行十分注重自己的权利保护,纷纷为自己的产品申请专利,给中资银行制造了无形的“专利壁垒”。
与此相反,中资银行在专利申请上不是十分积极,本身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也较外资银行逊色。
(三)软化监管效应中国政府对于金融业的监管一直遵循“谨慎性”原则:让金融业务服务于实体经济,避免泡沫,因为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意味着过度竞争将带来风险的急剧上升。
中国金融业刚刚起步,银行仍占据半壁江山,因此,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就更是慎之又慎,利率的渐进式改革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先外币后本币、先短期后长期、先贷款后存款。
外资银行进入加快了国有银行改革的步伐,本来监管当局对中资银行的限制较多,主要担心监管落后于业务发展,导致风险积聚。
通过先对外资银行的开放某些业务,一方面,由于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信用审查、跟踪管理等制度较完善,经营风险小于中资银行。
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可以从中积累经验,制定适合中国的监管策略。
最后,对于中资银行而言,监管先行,业务开放在后,满足了稳步发展的要求,改革阻力因而减少。
三、中国银行业的监管策略基于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和其产生原因的把握,监管部门能够通过制定有效的策略,理顺三大效应的交互作用机制,综合配置其影响程度和范围,从而最大化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正效应:促进改革转型、引进成熟经验、完善监管空白,带动中国银行业整体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需求。
(一)制定市场规则,保证市场活力的同时,避免过度竞争金融业的固有特点决定了过度竞争不利于市场效率发挥,但适度积极的竞争有利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
外资银行进入带来竞争,监管部门适时放开对外资银行在经营运作、业务种类上的限制,让其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可以促进中资银行树立目标,加速转型。
同时,在业务范围不断放宽、营运要求不断细化、各业务配套法律不断完善的前提下,适度统一监管,去掉对中资银行的保护伞,让中资银行直面外资银行带来的竞争压力,促进其效率提高。
如前文所述,外资银行在既有业务上的强大优势以及积极的产品创新能力,促使中资银行在加速学习的同时,也更加意识到寻求多元化利润来源的重要性,在传统业务收入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开拓新兴业务,积极提升综合业务能力。
(二)适度管制,促进溢出效应外资银行的合作意愿越强,溢出效应越明显,而政府对银行业一定的管制措施有助于促进外资银行本土化。
关键是对管制的程度有所侧重,从准入限制到技术、资金、人员本土化要求,各种措施应当灵活搭配,适用于不同业务。
有关外资银行开办营业网点的制度就是很好的监管实例:在中国二线城市拥有网点的外资银行,优先享有在一线城市开办网点的审批权,从而引导外资银行业务向内地城市拓展,使其溢出效应的作用范围更加广泛。
外资银行的溢出效应为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如果只是模仿外资银行的产品,中资银行并不能有效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而引进一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理念,从体制上加以改革,溢出效应才会发挥的更加明显。
例如,外资银行在外币业务上的优势来源于其国际化背景和管理模式,中资银行虽然在国际网点布局上无法与之匹敌,但可以借鉴其客户关系管理、贷款审批管理、产品创新策略等,在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更灵活的资金融通方案。
因此,政府也应当为中国银行学习成长提供便利,减少技术垄断时间和传播障碍。
可以借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一方面提供一定保护,确保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更注重技术扩散的正效应,带动整体产业和经济的增长。
(三)关注监管博弈,实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的银行业发展目标政府对于外资银行业务,尤其是外币业务的监管较为宽松,一方面外币业务市场份额低,外资银行整体占有率不高,具有防火墙效应;另一方面,能够从试点中监管积累经验。
然而,随着各类外购、参股的公司不断增多,外资银行的实质影响力已不容忽视。
现行规定对外资银行投资主体的要求不够严密,许多投资银行也可以参股,形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使中资银行处于竞争劣势。
因此,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注意以集团为单位的风险控制,避免监管缺位导致不正当竞争。
一方面,政府关注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银行作为利益主体,满足客户需求而创造利润,但银行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总与客户的利益相一致,博弈由此产生。
在西方发达金融市场中,银行和监管的博弈已上演多年,外资银行普遍都拥有更多规避监管的经验,往往通过各类产品创新来绕过硬性指标,使得外资银行表外业务的比重不断加大。
以贷款承诺为例,银行将满足企业未来贷款需求的承诺作为产品出售,从而规避了传统贷款需要预留保证金的硬性需求。
因此,政府在放松监管时,必须权衡这其中的风险和收益,更应明确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监管目标。
以中间业务为例,中资银行在咨询服务、投资融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高技术含量的业务上发展明显不足,大部分衍生品的定价权还掌握在外资银行手中。
政府对待中间业务应当慎重:根据不同中间业务的风险程度,分层次监管;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定期对各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预警。
同时,明确监管预期,让中资银行在逐步发展某些中间业务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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