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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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课外实践心得体会

德法课外实践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深知课外实践的重要性。

为了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我参加了德法课外实践活动。

通过这次实践,我对德国和法国的文化、历史、社会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

一、实践过程1.德国实践在德国实践期间,我们参观了著名的科隆大教堂、莱茵河畔的罗蕾莱石像、柏林墙等景点。

这些景点让我感受到了德国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

我们还参观了德国企业,如西门子、大众等,了解了德国企业的创新精神和发展历程。

在德国实践期间,我们还参加了当地学校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

通过与德国同学的互动,我们互相学习了德语,了解了德国的风俗习惯。

这次实践让我深刻体会到了中德文化交流的重要性。

2.法国实践在法国实践期间,我们游览了埃菲尔铁塔、卢浮宫、凯旋门等著名景点。

这些景点展示了法国灿烂的历史文化。

我们还参观了法国企业,如香奈儿、路易威登等,了解了法国企业的品牌文化和市场策略。

在法国实践期间,我们也参加了文化交流活动。

通过与法国同学的交流,我们学习了法语,了解了法国的饮食文化和社会制度。

这次实践让我对法国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二、实践感悟1.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通过德法课外实践,我拓宽了自己的视野,了解了德国和法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等方面。

这些知识为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提高语言能力在德法课外实践过程中,我积极与当地同学交流,学习了德语和法语。

这让我在语言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以后的国际交流打下了基础。

3.培养团队协作能力在德法课外实践活动中,我们组成了一个团队,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学会了互相帮助、互相支持,提高了团队协作能力。

4.增强跨文化交际能力在德法课外实践过程中,我们与当地同学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了解了他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等。

这让我在跨文化交际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以后的国际交流打下了基础。

5.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德法课外实践,我看到了德国和法国的先进文化和制度,同时也看到了他们的不足。

德国侵权责任法案例

德国侵权责任法案例

德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案例一:人身损害赔偿在德国家超市的冷藏食品区,经理安排员工进行卸货作业时,未按规定标示出滑行风险。

一名顾客因为脚滑而滑倒,并导致腰椎骨折,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根据德国侵权责任法,超市需要承担因未按规定标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财产损失赔偿在德国一个建筑工地,施工队未能妥善保管建筑材料,在风雨中一块木板从高处掉落,砸在附近停放的私人车辆上,导致车辆轮胎和车身损坏。

车主向施工队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根据德国侵权责任法,施工队需要承担因未妥善保管建筑材料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三:侵害个人权益赔偿在德国家网络商城上,一名卖家在向顾客出售商品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顾客在商品到达时发现与描述不符。

顾客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要求卖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德国侵权责任法,卖家需要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侵害个人权益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人身侵权赔偿在德国家公司举行的员工聚会上,一名员工喝得酩酊大醉,一时冲动抓住另一名员工的头发,导致被抓员工头皮严重受伤。

被抓员工报警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员工承担人身侵权责任并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害。

根据德国侵权责任法,施暴员工需要承担因人身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五:认证责任赔偿在德国家食品生产公司,一名质量部门负责人未能正确认证批次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结果导致产品上市后被退回,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

公司向质量部门负责人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认证责任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德国侵权责任法,质量部门负责人需要承担因未能正确认证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利用德国侵权责任法,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害者的责任,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在德国法律框架下,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侵权案例的结果仍然根据具体的证据、法院的判断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

德国法律的案例(3篇)

德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德国,作为欧洲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完善,尤其是著作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严格。

在我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际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德国某市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剖析,探讨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德国某市举办了一场为期一个月的艺术展览。

该展览展示了原告公司自主研发的系列艺术品,其中包括绘画、雕塑等。

在展览期间,原告发现德国某画廊(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画廊内展出与原告展览内容相似的系列艺术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遂向德国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以《德国著作权法》为核心,其保护范围包括文字、音乐、戏剧、绘画、雕塑等作品。

以下是对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概述:1. 著作权人: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作品创作完成后即自动产生著作权。

作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行使著作权。

2. 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3. 侵权行为: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4. 赔偿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本案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德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原告作为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画廊内展出与原告展览内容相似的系列艺术品,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德国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荷兰法律案例分析(3篇)

荷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荷兰市场发现,一家荷兰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荷兰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从事高科技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国内外专利和商标。

2. 被告是一家在荷兰注册的知名公司,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在技术、外观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和商标相似,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4. 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拒绝配合。

5.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荷兰法律相关规定1. 专利法:荷兰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在荷兰境内或者向荷兰申请专利,都应遵守荷兰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

2. 商标法:荷兰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在荷兰境内或者向荷兰申请商标,都应遵守荷兰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荷兰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3. 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在技术、外观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和商标相似,构成侵权。

4.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荷兰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表明我国企业在海外维权意识的提高。

2. 荷兰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荷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正。

3. 本案对其他企业在荷兰市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企业在进入荷兰市场前,应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 本案也提醒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十一)

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十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十一)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十三、荷兰法律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六月十三日下午(两点到四点) 海牙,荷兰最高法院报告人: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律系教授埃德加•杜•佩隆先生报告主题:荷兰法律中的损害赔偿问题荷兰法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很独特的。

独特之处就在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使用同一个损害赔偿的规则,这就是《荷兰民法典》的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一章第十节“救济损害的法定义务”。

在确定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各自使用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构成了责任之后,就适用同一个损害赔偿的法律。

例如在签合同之前,有虚假情况没有说明,法官不用考虑是侵权还是违约,直接就按照赔偿法做出判决就行了,这主要指的是经济上的损失赔偿。

如果是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则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可以赔偿,没有规定的,不能赔偿精神损害的损失。

例如,在荷兰,现在造成死亡的不能赔偿精神损害,因此就不能获得这样的赔偿。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看因果关系。

损害不仅仅是要客观存在,而且还必须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可能予以赔偿。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就要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遇到不可抗力,则为例外,可以免除责任。

如果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造成的损害,则每个人都要负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请求赔偿,而且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然后他们之间在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还有雇主的替代责任,例如,修车店的工人破坏了修理的车,受害人可以向修理车的工人赔偿,也可以请求店老板赔偿,受害人进行选择。

老板赔偿之后,老板可以向有过错的员工要求追偿。

荷兰现在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比较狭窄,经济损害的赔偿还是比较完善的。

在不久的将来,荷兰也会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现在的判决已经确认,在配偶死亡了,其老婆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一个标准,就是不得超过一万欧元。

德国民法典侵权法部分节选

德国民法典侵权法部分节选

第二十五节侵权行为第823条【损害赔偿义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

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

第824条【信用损害】(1)违背真相,声称或者传播某一事实,危害他人信用或者对他人的生计或者前途引起其他不利益的人,即使不知但可知其为不真实的,也应赔偿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

(2)通知人不知其通知内容不真实而通知的,如果通知人或者被通知人对此通知有合法利益时,不负损害赔偿义务。

第826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损害】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第827条【排除和减少责任】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状态中,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损害不负责任。

如果由于饮酒或者其他类似方式而使自己暂时处于上述状态者,对其处于此种状态中违法造成的损害,与有过失者造成的损害负相同的责任;因过失而陷于此种状态的人,不发生上述责任。

第828条【未成年人;聋哑人】(1)未满七周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2)已满七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在采取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责任。

对聋哑人,亦同。

第829条【出于合理理由的赔偿义务】具有第823条至第826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而根据第827条,第828条的规定对所引起的损害可以不负责任的人,在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害时,仍应当赔偿损害,但以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要求损害赔偿,而不剥夺其为维持适当生计或者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必需的资金为限。

第830条【共同行为人和关系人】(1)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

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

德国侵权法读后感

德国侵权法读后感读完德国侵权法,就像经历了一场在严谨规则迷宫里的奇妙探险。

首先得说,德国人的严谨在这部法律里那体现得是淋漓尽致。

就好像每一个侵权行为和对应的责任都被放在一个个精准的小格子里,不容许有一丁点儿的模糊。

这和我们平时那种“大概、差不多”的感觉完全不一样。

比如说,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那细致程度就像用显微镜在看东西。

不像咱们平常觉得,“他好像伤害到我了”这么笼统,人家德国侵权法会明确到哪种具体行为、在什么特定情况下、造成了何种确切的损害,这才算是侵权。

这让我感觉德国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像是一群超级精细的工匠,每一个条款都是精心雕琢的艺术品。

再讲讲里面的责任承担部分吧。

这可真是个复杂又有趣的体系。

感觉就像是在玩一个超级复杂的拼图游戏,每一块都有它特定的位置和作用。

不同的侵权情形对应着不同的责任方式,而且还考虑到了各种各样的因素,什么故意、过失的程度啦,损害的范围和类型啦。

我有时候就在想,这得是多少个聪明的脑袋凑在一起,经过多少次激烈的辩论才想出来的啊。

而且,这些规则的存在,感觉就是要让每一个侵权者都能精准地“对号入座”,承担他该承担的责任,多一分少一分都不行。

这就像是在一个公平的天平上,两边必须要绝对平衡。

不过呢,这种严谨细致也是有它的“小脾气”的。

对于我们这种习惯了相对灵活法律思维的人来说,刚接触德国侵权法的时候,就像是突然闯进了一个充满复杂机关的城堡,到处都是让人眼花缭乱的规则和条款。

有时候为了搞清楚一个简单的侵权问题,得在那些条文里绕来绕去,感觉脑袋都要转晕了。

就好比本来只想找条小路去隔壁村,结果发现德国侵权法给你提供的是一张布满密密麻麻线路的超级大地图,得费好大劲儿才能找到自己要走的那条路。

但是,你又不得不佩服这种严谨性背后的智慧。

因为这种精确的法律规定,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就像一把超级锋利的手术刀。

它能够精准地切割开复杂的案件事实,把权利和责任分得清清楚楚。

在德国这样一个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里,这种侵权法体系就像是支撑起整个社会公平大厦的坚固基石。

德国侵权法读后感

德国侵权法读后感德国侵权法,就像一个神秘而严谨的法律迷宫,在我一番探索之后,那叫一个感慨万千啊。

刚接触德国侵权法的时候,我就感觉像是被丢进了一个到处都是规则和细则的大森林里,每棵树(规则)都长得又高又直,而且还密密麻麻的。

这法律规定得那叫一个细致,细致到让我觉得德国人在制定侵权法的时候,是不是拿着放大镜在找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每一种侵权的小缝隙呢?比如说,在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的时候,那标准就像是一把精确到毫米的尺子,量得可准了。

我印象特别深的一点是,德国侵权法对于过错的认定。

这就好比是在判断一个调皮捣蛋的小孩到底是不是故意干坏事一样。

他们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分,就像是从小孩的内心想法(主观)和他实际做出来的调皮事儿(客观)两个方面去判断。

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仔细想想还挺有道理的。

就像你看到一个小孩把邻居家的花盆打碎了,如果他是故意跑过去踢倒的,那这主观上就很坏;但如果他是不小心被石头绊倒然后碰倒花盆的,那主观和客观情况就不一样了,在德国侵权法里这两种情况的处理就会有区别。

还有啊,德国侵权法里的损害赔偿规定也很有趣。

它就像是一个精心调配的药方,针对不同的“病症”(侵权损害类型)有着不同的“用药剂量”(赔偿金额)。

这里面考虑的因素特别多,什么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啊之类的。

这就好比是要把整个侵权事件当成一个经济账本一样,算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要是一个公司的商标被侵权了,那这个赔偿就得把公司因为侵权而少赚的钱、名誉受损后的恢复成本等等都算进去,不能含糊。

不过呢,这德国侵权法也有让我觉得有点头疼的地方。

就是它的复杂性有时候真的会让人感觉像在解一团乱麻。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理解起来就有点费劲了。

我就想啊,要是我是一个普通的德国公民,不小心卷入了一个侵权纠纷,估计得先找个律师好好给我讲讲这其中的门道,不然自己看这些法律条文,估计得看得云里雾里的,就像在雾里找路,根本不知道哪条是正确的。

德法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中国公民。

2010年,张某某在德国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由于工作原因,张某某经常在中国和德国之间往返。

2015年,张某某与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张某某的工作地点为德国,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在中国出差。

2016年,张某某在中国出差期间,因涉嫌违反中国法律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德国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遂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某不服,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国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德国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 德法法律冲突问题,德国法院是否应适用德国法律或中国法律?3.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德国法院是否应参照德国法律或中国法律的规定?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德国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26条的规定,雇主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劳动者过错导致雇主遭受重大损失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中国出差期间涉嫌违反中国法律被拘留,这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此,德国公司有权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

2. 德法法律冲突问题,德国法院是否应适用德国法律或中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当涉及跨国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德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

因此,德国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德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工作地点为德国,德国法院应当适用德国法律。

然而,考虑到张某某在中国出差期间涉嫌违反中国法律被拘留,德国法院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德法实践报告法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意识,本报告选取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作为分析对象,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揭示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裁员方案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随后,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1. 公司裁员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3. 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四、案例分析1. 公司裁员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裁减人员。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其意见,且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公司裁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员不合法。

2. 公司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本案中,公司未优先留用上述人员,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因此公司裁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五、解决途径1. 劳动仲裁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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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八)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八、德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六月九日下午访问明斯特市威斯特法伦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报告题目:德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在德国,一个案件一旦得到终审判决,就不能再进行救济了。

这意味着法律的存续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使其具有稳定性和信赖利益。

再审程序是对法律存续力的打破,如果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和判决,当然也是有效力的,但是打破了之前判决的效力。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再审的可能性。

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再审是有条件的,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无效诉讼的再审。

第二种类型,是恢复原状的再审。

两种类型的再审是有历史的原因的。

无效诉讼产生,是自始无效的行为,但现在已经没有那么多无效诉讼了,因此,把这个概念进行了扩展。

如果有无效诉讼和恢复原状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则恢复原状的再审诉讼要停下来,等无效诉讼再审完成判决确定后,再进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效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是:(1)诉讼之前应当确定而没有确定的,可以再审。

法院在一个诉讼提到法院之前,应当由哪个合议庭进行审理,是有规则的,按照规则进行分配,例如按照字母顺序进行分配,或者按照地域不同进行分配,不允许在案件到达之后临时分配。

一个合议庭的法官要休假,谁来代替他,也必须有规则,由谁来替岗,不允许临时决定。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猫腻。

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进行再审。

(2)法官参与判决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3)双方当事人没有满足代理的要求,没有律师代理。

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的当事人、有缺陷的当事人应当有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而审理,可以再审。

二是在一审事实审时可以没有代理律师,但是在二审和三审是必须有律师代理的。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律师代理的,可以申请再审。

这些都是程序上的瑕疵,可以因此而启动再审程序,并不需要因果关系,也就是并不一定要证明生效判决有错误。

如果当事人在没有最终判决生效之前就发现了这些程序瑕疵,有义务及时提出来,及时纠正。

如果知道了这些瑕疵存在又不提出来,而是等到判决生效之后才提出来启动再审程序,是不允许的。

恢复原状再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1)法官判决所基于的一个基础事实是有重大错误的。

这种情况通常是在刑事诉讼,例如尽管证人提供证言时已经宣誓,但却是一个假证,法官基于这个假证做出的判决,可能是错误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如果启动这种再审程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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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是有一个生效的刑事判决。

还要说明的是,恢复原状的再审,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的,首先要有一个刑事判决的结果,作为启动恢复原状的再审的前提是有一个刑事判决。

值得讨论的是,再审程序做出判决,是否能够改变已经存在的判决,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得出结论,再审是一个民事诉讼,再审得出新的判决,不受前一个刑事判决的拘束,可以否定前一个旧的判决,做出新判决。

(2)已经有一个被撤销的判决的存在,受到其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再审程序的启动。

这个判决是什么性质的都行,没有影响。

两个判决,前一个判决被撤销了,但后一个判决与这个判决有关联,因此可以对后一个判决申请恢复原状的再审程序。

(3)原始的证明材料被发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基本事实,但是在原来的诉讼中没有被提交。

这种证据应当是判决生效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才可能提起再审程序。

主要的是抚养纠纷、亲子身份关系的确认等,出生证明被发现,可以作为新证据,进行再审。

这些都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观,要保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信赖利益。

由于这种立法的价值观,所以既要保证稳定性和信赖利益,又要有再审程序。

因此,再审程序说明理由就是十分重要的。

正因为如此,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范围十分狭窄。

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例外,如民法典第826条规定,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可以再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作为法院,进行再审,应当做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审查提出再审程序起诉的案例,是不是应当受理。

第二,受理后,理由说明是否充分。

第三,就新出现的事实情况进行审理。

法院考察受理的问题,首先要看判决是不是发生效力。

然后由提出再审理由的原告说明理由,可以到法庭说明。

如果其说明是充分的,可以进行第三步的工作。

再审原告说明理由是有期限的,是从得知再审原因的一个月内进行。

还有一个上限,就是一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五年内,超过这个期限的,不得再提出请求。

关于法院再审的管辖权问题,是由最初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

但是,做出发生效力判决的法院如果是最高法院,则由其下一级事实审法院受理,最高法院自己不受理再审案件。

在恢复原状再审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原始证明材料,如果在原诉中是他自己的原因没有提出来的,并且有过错,则不作为提出再审的根据。

再审原告说明理由,提交以后,要审查其理由是否充分,要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恢复原状再审,是要考虑因果关系问题,法官基于一个事实做出判决有重大和明显的错误,但第一个判决的原告的举证是有问题的,没有充分说明情况,法官的判决与原告的瑕疵证据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会认为是提起再审程序的充分理由。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果一旦启动再审程序,那么做出的判决是有溯及力的。

这种溯及力的判决有受其影响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在里边,如何保护这个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要看不同的实体法,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

充分说明再审理由之后,法官会进行重新审理,最后做出新的公正的判决。

在德国,提起再审程序是罕见的,极为少见。

但是一旦提起再审程序,则胜诉率很高,差不多都改判。

问题:
1.法官受贿是不是再审的理由?
当然是再审理由,是恢复原状的再审的理由。

在学说上,有很多人主张放宽再审范围,但是立法者没有采纳,现在争议最大的是,科学技术进步,举证的可能性更大了,今天的科学手段取得了新的证据的产生,这样的新证据是不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立法正在考虑之中。

2.判决违宪,是不是再审的理由?
违宪判决,可以到宪法法院起诉,做出是否违宪的判决。

如果确认判决违宪,则这个判决会被撤销,当然,原审法院就应当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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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种不同的诉讼程序的再审是不是一样的?
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是单独规定的,行政诉讼和福利诉讼基本上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九、短暂的休息
六月十日
上午九点四十五分,乘汽车从杜塞尔多夫出发,至中午一点四十五分到达阿姆斯特丹,住进卡萨400宾馆,然后到阿姆斯特丹市区逛街、购物,给小孩子买衣服。

六月十一日
在阿姆斯特丹市观光,看风车,看奶酪加工厂。

下午在阿姆斯特丹市的球迷广场,看荷兰队对阿根廷对的足球比赛,看到了荷兰球迷的疯狂。

休息后,晚上七点到阿姆斯特丹市吃饭。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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