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荷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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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荷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来源:王诗成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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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海洋环境保护情况

一)德国自然社会概况

德国位于中欧西部,面积约为35.7万平方千米,人口约为8303万(2001年7月的统计)。主要自然资源有铁、煤炭、木材、铜、天然气等,森林面积占陆地面积的31%。德国经济发达,主要工业有采矿、冶金、机械、木材、造船、化工、食品等。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但总理是事实上的政府首脑。议会实行两院制,目前分别有656个和69个议席,负责制定国家的法律。总理和其任命的各

个部长在法律的授权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二)德国环境保护特点与立法

德国是欧洲和世界在现代意义上最早开始关注环境问题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末,鉴于当时大气、水体和其他方面的污染都已十分严重,加之一系列有关环境污染危害的研究报告的发表,在德国掀起了从政府到公众、从城市到乡村的广泛的环境热潮,环境法制建设也得到很快发展。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德国就已先后制定了《废弃物处置法》、《联邦水管理法》、《大气污染控制法》等早期的环境法律。

之后,随着1976年的《能源节约法》、1980年的《化学品法》、1985年的《原子能控制法》、1987年

的《废水纳税法》等法律的制定,到90年代随着一些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立法的颁布,德国的环境法制体

系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环境保护作为德国的基本国策,政府采取了如下有效措施:①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国际上有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以及欧盟环保法律,德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各州依据上述法律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法制化;②从战略高度增加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公民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在自然保护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免费向公众开放,让公众亲身接受环境保护教育;③采用经济措施保障环境持续发展,即采取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使用者付费的措施;④禁止的原则,即没有通过评价说明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项目禁止建设;⑤完善环境标准,根据国际以及欧盟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联邦德国的环境标准,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⑥环境承受能力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已建立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

德国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政府部门主要为联邦海洋与水道局、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联邦环境保护局、联邦自然保护局。其中,联邦海洋与水道局是负责实施海洋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水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洋使用及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和航道使用的协调;负责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负责组织北海和波罗的海的水文地理调查和水文预报;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活动的管理;航运管理;污染海洋环境处罚;海洋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主要是制定各种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及环境标准,具体实施管理的分别为其下属的环境保护局和自然保护局、放射线保护局。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3个直辖市组成。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责划分是由其基本法规定的,实行立法统一、执法相互监督的原则,即立法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执行分别由州政府和赋予职能的联邦机构执行。在海洋管理上,联邦德国实行分区管理的形式。即离岸12海里内海域由沿海各州政府实

施管理,12海里以外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由联邦政府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管理。在环境保护方面,联

邦政府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制度:州政府的任务是执行国家的环保政策,负责制定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

德国环境立法完备。现在,德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之完备具体,在世界上是名列前茅的。其环境标准之严格,也是其他国家包括欧盟国家所不及的。德国不仅有环境基本法,也有很具体的环保法律,如《滴滴涕法、洗涤剂法》、《飞机噪声法》等,已形成了健全的环境法体系。同时法律规定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如《水管理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罚款10万马克,加之执法很严,因而对水域的管理收效甚好。

五六十年代,莱茵河水污染严重、鱼虾绝迹,而今天的莱茵河水质已达到饮用水标准。此外,德国环境法的原则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盟立法。

由于政治经济等因素,德国在欧盟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国内立法常常成为欧盟立法的范本,并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立法。在环境法方面,不少在德国首先提出和实施的环境法原则和制度如污染者负担制度、环境污染控制的预防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都在欧盟的环境立法中得到体现,并为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所采纳。

三)德国环境保护策略与措施

以预防为主,严密监测环境现状,并分析其变化趋势,明确环境保护的职责和服务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协调各方力量与能力,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是德国环境保护的工作纲领。根据环境保护国策,在环境保护工作纲领的指导下,联邦德国制订了五大环境措施:

1.对环境保护要以防为主,严格控制污染物质的排海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对海洋环境现

状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污染源监测的控制,完善污染处理体系,最终达到水体质量优良的目标。

2.积极的环境经济措施。从宏观上正确平衡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两大国策所形成的各项政策,以避免

片面的经济发展和极端的环境保护行为,力图找到经济发展及其对环境所产生污染的一个适宜尺度,以使经济发展对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最小。在各种产业发展中,利用多种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关系。采用“绿色”税收政策,增收环境保护税,以控制过量的生产,调节生产力的结构和布局,同时增加了政府的环境保护经费的收入。建立新的“绿色”商业模式,制定国家商品环境标准等。

3.法律体系保障。

4.公众参与。

5.注重海洋环境科学的研究。

四)实例:不莱梅港海洋环境保护管理

不莱梅港位于WESER河的入海口,现有Ⅰ、Ⅱ、Ⅲ号货柜作业区,共长3千米,港区水深145米,可停泊第六代“超级巴拿马”。该港是德国主要的集装箱货运港、德国最大的汽车出口港。

港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港口建设工程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保护工作。对新建的Ⅳ号货柜作业区在建设前,开展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提出和落实了保护、恢复措施。

该工程使得89公顷的自然滩涂消失,损失了16公顷湿地。对生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海洋生物、陆地生物、鸟类的影响上。对海洋生物(游泳生物、底栖生物、浮游生物)的种类、数量、分布、密度等,潮

间带生物(海京、贝类、多毛类、甲壳类等)的种类、数量、分布、密度等,陆上生物的种类、数量等,湿

地鸟类的种类、数量、行为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定期设置了四个观测站,对可能影响的生物进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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