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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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第六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差旅费的发放和使用,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用管理。

三、差旅费用的范围及限额
1、差旅费用的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2、差旅费用的限额:差旅费用应按照经济实惠、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原则控制,同时应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物价水平来制订差旅费的转移支付标准。

四、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审核流程
1、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
(1)交通费:按照公共交通方式计算;
(2)住宿费:根据差旅地方行业标准或当地行政机关确定;
(3)餐费:按照实际消费的标准进行报销;
(4)其他必要支出:如通讯、邮寄费用等,应按照实际情况报销。

2、差旅费用的审核流程:
(1)申请人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提供有关票据和支出明细;
(2)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和票据,并进行实地审查;
(3)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结算差旅费用。

五、差旅费用的管理
1、制定相应的差旅计划,严格控制差旅规模、对象和目的地;
2、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等集中时间和地点减少差旅;
3、加强差旅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差旅费用档案;
4、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六、差旅费用的违规处理
1、超标准使用差旅费用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差旅费用差价及相应违规罚款;
2、假冒差旅费用的,应要求还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红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红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红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全县党政机关国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和?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方法?、?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以及?黄冈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红安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如实填写?红安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XX、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禁无实质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禁以任名义和式变相旅游,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工程的原那么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在与职务〔职称〕级别相对应的规定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地市〔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局部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应中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要从控制,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的,民航开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构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九条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完整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

完整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政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政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政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一、背景政务中心作为政府服务的主渠道,为了更好地履行服务职责,需要开展差旅活动,但差旅费用的管理一直是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政务中心制定了本管理办法,加强差旅费用的规范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务中心内部人员、承办机构人员进行的差旅活动,不适用于外聘人员、合同人员和不属于政务中心范围内的差旅活动。

三、预算和审批1. 预算政务中心每年会根据预算安排对差旅费给出总体预算。

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差旅预算申请,需要详细说明差旅目的、行程、预算用途等相关事项。

2. 审批市场部门为差旅申请文档的负责审批单位,审批周期为三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后,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差旅费用及其它支出应在预算范围内使用。

四、差旅费用的报销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财务审批人员进行差旅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审核流程应按照“申请、审批、审核、报销”的基本流程进行。

1. 差旅费用差旅费用是指差旅期间因出差所发生的路费、住宿费、餐费等个人支出。

差旅费用报销应当各自核对凭证,以及报销人员提交的申请表、行程单、发票等相关材料。

2. 临时工作费用临时工作费用是指差旅期间除差旅费用以外因出差所发生的电话费、传真费、邮费、打印费等个人支出。

临时工作费用报销应当各自核对凭证,以及报销人员提交的申请表、行程单、发票等相关材料。

五、差旅期间的车辆使用政务中心鼓励差旅期间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车进行出行,但如果差旅任务需要使用政务中心或相关单位的车辆外,需要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并在出发前向财务审批人员进行报备。

六、差旅期间的路线选择政务中心的差旅计划应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出行,同时要确保差旅期间人员安全。

在差旅期间,应尽量避免夜间驾驶,保证人员的安全。

七、其他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避免出现超标超范围的差旅费用支出。

对超支部分应由报销人员本人自负。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政务中心所有,政务中心负责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与解释。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鹤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发〔2023〕26号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17届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鹤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黑财行政〔2023〕1号)等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在鹤岗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鹤岗市(含市辖区,不含所属县)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7500pt;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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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在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区确定。

具体如下:
省(部)级干部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住宿费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在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在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在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差旅伙食补助费标
准。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财政厅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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