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附图1。
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
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定稿)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附图2.1)
附图2.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2.2)
(4)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建筑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宽度)不小于4m的窗槛墙(窗间墙)。
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其中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附图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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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9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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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11、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 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 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 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 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 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 烟效果。 12、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其耐 火极限不论是否设置于吊顶内均不应低于 1.0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 风管道,当仅与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13、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前 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应 按《标准》第 3.4.6 条及本《补充技术要求》第 15 条的相关要求确定, 且不应小于 1.8m/s。 14、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 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15、《标准》第 3.4.6 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或前室的送风量计算,应按 最不利的相邻 N1 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门 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N1 取值 除了应符合《标准》第 3.4.6 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某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DOC 50页)

某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DOC 50页)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
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技术指南演示文稿

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 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 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 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地坪应沿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 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6、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 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 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 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 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8、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执行。 •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 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 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 的楼层按 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 于或等于1.50m 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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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时,防火间距≥25m;1000<V≤50000m时,防火间距≥30m;V>50000m,防火间距≥35m。
8.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22)执行。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臵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臵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三)灭火救援
3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臵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内公共区域。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3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臵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3)来自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臵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臵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
35.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总容积不宜大于20m;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3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2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臵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8.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臵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9.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臵在用地红线内,如设臵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39.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
离不大于15 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 m、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臵。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如下图)
10.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且与主体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1.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附图)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四)防火间距
3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臵;
(4)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楼梯间的开口除外)。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
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
附件
202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二)建筑耐火等级
18.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
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单层丙类厂房(设臵自动灭火系统)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二、总平面布置
16.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7.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22.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如下图)
23.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
(一)消防车道
19.高层厂(库)房应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臵消防车道。
20.高层住宅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臵消防车道, 该边裙房高度不应大于5 m、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
21.按规范要求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2)不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地坪应沿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6.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臵、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0.住宅内天井应设臵成U型(下图),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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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41.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与其它楼层的分隔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
32.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24.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25.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臵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臵环形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臵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净高不大于5 m、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臵;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