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26•【文号】科协发学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20〕3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民政部2020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学会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学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团结凝聚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优化科技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吸引力凝聚力不够、科技战略支撑力不强、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的学会在自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甚至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学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方向引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构建面向现代化的学会发展新格局,不断促进学会高质量发展。
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科技社团发展之路;要突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培育一流学会、一流科技期刊和一流学术品牌,深度融入全球科技治理体系;要提升科技战略支撑能力,持续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术组织,不断提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要更紧密地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科技创新的磅礴力量,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6.20•【文号】科协发组字[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经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对《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八年六月二十日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企业科协的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四、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五、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六、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七、发挥企业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2012-2-14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市学会),科技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23•【文号】组通字[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08.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1994]23号)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现将《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科协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科协性质和特点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作用。
1994年8月23日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科协机关建设,逐步实现科协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各级科协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级科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科协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各级科协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管理办法2006—2—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会是依据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分类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而组建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市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会要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要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三)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四)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北京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等工作;(六)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北京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七)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九) 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十)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五条北京市科协领导并承担对学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社团办)。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科协学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科协学发[2006]30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学会对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中国科协于2003年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在各学会中开始推行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
为推进此项工作,学会学术部又专门设计开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运用该系统将有助于规范学会管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学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为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学会学术部开展了对各学会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系统的调试,针对反馈意见对系统进行了较大改进。
目前己有一批学会正在启用此系统,有29家学会正着手进行会员信息数据的转换工作,初步反映情况良好。
为加快推进此系统尽快投入正常使用,特作如下要求:1.各全国性学会要树立全局观念,本着积极落实、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配合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学会要按照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会员登记号的使用工作,为系统的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3.本系统正常使用后,可实现科协系统信息的共享,学会可以了解本学会和相关学会的信息,掌握会员动态,利于统计分析、科学管理、会员服务,学会学术部将请有关单位作好技术支撑,并对学会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表现优异的单位予以择优支持。
4.学会学术部委托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的调整优化、技术咨询、上门服务工作,如学会确有困难,可以请该公司协助解决。
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科学技术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简称企业科协)组织通则,为明确企业科协的性质、宗旨、地位、任务和组织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科协是企业董事会及决策层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是地方党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是九江市科协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科协的宗旨是团结企业科技工作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中心的“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科协按照本实施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科协的主要任务:一、倡导企业精神、科学精神和科技人员职业道德。
二、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中心的“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技术难题献策献计,科学论证,为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
三、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优秀论文,推广高新技术。
四、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科技人员技术水平和领导干部科技管理水平。
五、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广实用技术,提高职工科技文化素质,定时或不定时开展技术培训。
六、开展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科普宣传活动,加强职工岗位培训。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科协发组字[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5]77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经中央同意,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6年5月下旬在北京召开。
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一次盛会。
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为保证大会顺利召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和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非常重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国科协七大代表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以下简称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的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性学会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科协全委会或采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方面的代表,由中国科协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各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2)的规定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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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2012-2-14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简称市学会),科技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实施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社区居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推广先进技术。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科技类社团组织发展。
第十一条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捍卫科学尊严。
第十二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
第十七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兴办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第十九条市学会、基金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区县学会是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单位)会员。
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和各自实际,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领导机构第二十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
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代表经市学会、基金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四、选举产生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及市学会、基金会和基层组织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九条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科学顾问和外籍专家顾问。
第五章市学会第三十二条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市学会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二、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学会,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市学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市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市学会退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市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市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基金会第三十九条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和科技人才培养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单位。
第四十条基金会加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二、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三、有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知名度的带头人;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基金会,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基金会退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章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第四十四条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五条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区县学会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学会的指导。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第四十七条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八章基层组织第四十八条基层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基层组织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五十条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须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批驻区企业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并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基层组织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主要任务,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资格。
第九章工作人员第五十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北京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