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4]公字297号)各地(市)物委(物价局)、电业局:为规范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客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收费标准,根据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 号《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及《福建省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委反映,以便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用电服务(以下简称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381 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省物委闽价[1992]综字367 号《关于颁布〈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境内进行的所有供用电服务收费,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供用电服务收费是指各供电单位开展供电业务活动或为用电户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收费。
属于供电部门正常管理费支出范围的业务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属于电费和贴费以及随电费收取的各种国家制定的规费等,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其收费标准仍按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条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偿服务、合理收费、以收抵支的原则,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低及成本难易程度确定。
第五条供用电服务收费的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报批制度。
各地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的制定和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电力工业局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经营、服务、财务收支等方面资料,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
国家规定的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贯彻执行。
第七条为方便群众监督,各供电部门必须在营业场所明显处公开收费标准。
云南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5.2.4 供电单位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签约人员负 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需组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
问)等相关部门会审。审查要点: 5.2.4.1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 5.2.4.2 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5.2.4.3 供电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5.2.4.4 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准确并可实现; 5.2.4.5 合同中是否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5.2.5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按分层分级的原则由供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进行签约。
5.2 供用电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5.2.1 供电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 电合同。
5.2.2 签订合同前,供电单位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5.2.3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 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
前言
为了加强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供用电合 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易志生统一编号。 本办法起草部门: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张岚、熊峻、刘菲海、郭琼英、余乐、包伟聪、罗征洋 本办法主要审核人:王文、李绍祥、张云虎、华擎炬 本办法由 廖泽龙 批准。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负责解释。
国家电网公司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国网(营销/3)281-2014国家电网公司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确保电力供应平稳有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序用电管理办法》、《有序用电工作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需紧张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所属各级单位。
第四条有序用电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节控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开展有序用电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并履行有序用电管理重要实施主体职责~指导电力用户实施有序用电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营销部是公司有序用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履1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有序用电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工作规范,,二,负责归口统计分析公司系统有序用电执行情况,,三,负责对各省公司有序用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与考核,,四,国网营销部协调国网发展部、外联部、国调中心、电力交易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公司是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成立由省公司领导、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的有序用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各级政府有序用电管理政策和规定~落实公司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及时向省级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汇报电力供需形势、提出工作建议~对本单位的有序用电各项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二,省营销部是有序用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序用电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配合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有序用电指标,组织指导编制、调整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开展全省有序用电演练、宣传与培训,配合省级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实施全省有序用电方案,指导、检查、评价各地市供电企业有序用电工作,归口统计公司系统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2,三,省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实时监控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监督地市供电企业执行电力电量指标情况,负责提供全省日前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缺口,数据。
供电管理规定

吕沟煤矿供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吕沟煤矿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沟煤矿;第三条本矿对平地、井下所使用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用电秩序进行管理;机电科具体负责对矿井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第四条外供电用户必须签订用电协议;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矿应遵照总体供电规划,编制供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公司批准,由机电科组织实施;供电建设项目要有实际性、可行性;第六条新进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建设项目施工应由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专业公司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变配电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电气设计说明二用电负荷分布图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运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七双电源用户有低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矿机电科收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向用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专业公司审查同意的,用户即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而进行施工的,其不良后果由用户自负;用户如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行送审;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手续;用户应在与专业公司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专业公司办理相应的用电申请手续;第十二条机电科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二与用户协商供电方式,并商定供电方案;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四与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第十三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贴费;第十四条外用户办理减容、暂停用电的,应按矿有关条款办理;第十五条用户迁移用电地址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变更或停止用电,应事先向矿以书面写出用电申请,由矿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矿对外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本着供电的安全、经济原则,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十七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矿原则以6KV线路,供电设施由用户自行解决;第十八条矿不得以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九条外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矿通过公司同意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第二十条矿对基建工地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矿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第二十一条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转供用电;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第二十三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天津地区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效人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验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变电所不得无故停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查修需停电的,检修单位负责人提前与矿调度室联系,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第二十六条外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和央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第二十七条用户如确需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报机电科批准,由机电科备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外供电要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有关措施依照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矿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矿和对外用户都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装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三十条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可暂时停止对外供电,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三十一条搞好节约用电工作,加强生产场所、公共场所家属区等供电管理,严禁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做饭,生产地点安装使用电耗低、效率高的设备产品;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对35KV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东、西风井6KV架空线路每月检查二次,矿区生产场地380V动力线路及设施,每月检查一次,矿井生产供电高压线路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安隐患及时处理解决,保证矿井线路安全供电;第三十三条供电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矿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矿变电所高压6KV——井下六号中央变电所——各采区变电所供电线路由机电车间管理;二低压电缆供电的,以变电站低压出线开关下口为分界点——各动力生产地点;由机电车间管理,各采区变电所——各生产地点,由各区队负责管理;第三十四条在35KV和矿6KV在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打桩施工、建造临时和永久设施;不得在电缆线路中种植排木;第三十五条架空供电线路防护范围内不得搭设各类临时构架及建造房屋;不得在线路上使用吊车作业;不得在架空线路下建房及建设临时工棚等;不得擅自在供电线杆上搭接通讯线路及共他临时设施;架空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取土挖沟施工;如特殊原因需要施工时,应报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和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第三十六条计量表计的安装由矿机电科负责,用户可委托机电科安装;安装的,表共计二次线截面、PT、CT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规程要求,用户不得任意改动和打开铅封;如出现问题,应由机电科负责修复;擅自改动拆装表计的用户,一经发现,按计量处罚规定执行;第五章费用管理第三十七条矿机电科按照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受电点和不同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量电度表;难以分类电度表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八条计量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开启等均由机电科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三十九条装设在35KV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35KV及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第四十条计费电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如未装在分界处,由计费电表至产权分界点所发生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该段产权所有者负担;对使用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线变损; 第四十一条矿区、家属、各区队、外用户照明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每月底按实际用电量交费;不得拖延隔月;第四十二条专业公司按照水电部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安装计费电度表,用户对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应负责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户因故需要移动表位的,应承担相关费用;第四十三条用户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的,机电科应予办理,并预收校验费;校验结果应及时通知用户;经校验合格者,不退校验费,不合格者,应退还校验费;用户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各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级有关部门参加处理,用户要求校验自备分表,专业公司应予校验,并收取相应费用;第四十四条计费电度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的,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产规定处理;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的计量错误,按全国供电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机电科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并可视金额和延迟时间情况停止供电,滞纳金缴纳办法按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矿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其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款,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三个月计算;二电力用户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要求拆除私增设备;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三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者,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专业公司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五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应立即拆除,并按其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五十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机电科可以对有下列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之一者,予以罅,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造成供电设施损害的,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50%处以罚款;一向供电设施抛掷异特的;二因挖掘、打桩、顶管、爆炸等毁坏供电设施的;三违反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建筑、堆积物品,种植树木等;四拆毁供电设施,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标志和标志牌;五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设备上连通电器设施、或者架设电力、通讯、电视线路以及其他设施的;第四十八条对盗窃、破坏供电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因外力破坏供电设施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第五十条因过失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第五十一条因供电方或用户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吕沟煤矿;吕沟煤矿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供、用电单位、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以科学合理使用电能,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2. 以保障供电安全为中心,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可靠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是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用电计量第五条:用电计量的目的和要求1. 为了公正计费和优化节能管理,用电计量设备应当达到高精度和长周期的要求。
2. 用电计量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1. 用电计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校验和维护。
2. 用电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用电安全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用电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经过实践不断完善。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全1. 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设备运行时应当按照其技术特点和使用条件加以管理。
第九条:用电事故的处理1. 用电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2. 用电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四章用电服务第十条:用电服务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可信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用电服务应当及时、周到、真诚、高效。
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做好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用电法律、法规,影响用电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单位、个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用电计量设备安装和维护规范。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用电服务机构用户服务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法》:电力领域的基本法律。
2、《用电管理条例》:用电行为的法律规定。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用电管理的规范,保障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供用电行为,包括供电方和用电方。
第二章供电方管理
第三条
供电方应当依法履行供电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用电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供电方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电。
第五条
供电方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质量。
第三章用电方管理
第六条
用电方应当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方式、范围和时间使用电力。
第七条
用电方应当合理安排用电计划,避免用电浪费,提高用电效率。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恶意窃电、超负荷用电等行为,将按电力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惩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主管部门,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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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津政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九日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和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重要用户是指在本市经济、社会、政治、军事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污染、带来经济损失的电力用户。
第五条重要用户分为甲类重要用户、乙类重要用户和丙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直接导致人身伤亡,影响国家、地区安全或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政治、军事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引起爆炸、中毒、火灾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造成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为甲类重要用户。
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军事影响或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造成其他较大恶劣影响的为乙类重要用户。
除甲类、乙类重要用户外,一旦短时中断供电将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重要用户为丙类重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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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供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供用电行为,确保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效率,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办法根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供用电单位和个人,包括工商企业、居民家庭、公共机构等。
1.3 定义
供电单位:指供电公司或其授权的供电服务机构。
用电单位:指接受供电单位供电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供电合同:指供电单位与用电单位签订的供电合作协议。
二、供电规定
2.1 供电申请
用电单位在供电前需向供电单位提交供电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电用途、用电设备、用电量预估等。
供电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申请结果。
2.2 供电合同
供电单位与用电单位签订供电合同后方可供电。
供电合同应包括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的基本信息、供电方式、计费方式、用电量的监测与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2.3 供电安全保障
供电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电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用电单位应按照供电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电力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法用电行为。
2.4 供电质量管理
供电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保证供电质量,提供稳定的电压、频率和电流。
用电单位有权监测供电质量,并及时向供电单位反映供电质量问题。
供电单位应及时处理和疏导供电质量问题。
2.5 用电监测与管理
供电单位有权对用电单位的用电设备进行监测,包括用电量、功率因数、电压波动等指标。
用电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信息配合供电
单位进行用电监测工作。
供电单位可以根据用电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三、用电规定
3.1 合理用电
用电单位应根据自身需求和供电情况,合理规划用电计划,合理配置用电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用电单位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减少能源浪费。
3.2 节约用电
用电单位应积极采取节约用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节能型设备、合理调整用电时间、关注用电设备的能耗等。
供电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节能用电方案和宣传材料。
3.3 安全用电
用电单位应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和插座,预防用电设备故障或火灾事故的发生。
使用过程中发现用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或更换设备。
3.4 依法用电
用电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的用电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和用电用途。
严禁盗电、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进行违法用电行为。
四、违约和处罚
4.1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供电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损失、限制用电、提前终止供电合同等。
4.2 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用电规定的用电单位,供电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罚款、降低用电优先级等。
五、附则
5.1 本办法经供电单位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