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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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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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等25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标 签】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国税所﹝2012﹞22号
【发文日期】2012-09-03
【实施时间】2012-09-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等13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六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浦东新区预防职务犯罪协会等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33等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六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浦东新区夕阳红老年服务管理中心等3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沪国税所〔2012〕22号附件.xls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发[2016]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税局等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6〕1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4〕2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标 签】废止和失效,第四批,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财法﹝1993﹞4号【发文日期】1993-11-27【实施时间】1993-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10月、1991年12月、1992年11月三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至1991年底前颁发的1916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册的附录部分),公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

最近,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沪府法[1993]14号《关于进一步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又对1992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和由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规定的有关财政税务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系统的清理,并逐件作出了鉴定分类。

其中,不符合当前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51件;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18件。

现将这两部分合计369件(含清理前已列废止、失效的文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以利于财税规范性文件的顺利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1992]年底前(一)预算管理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 市财政局 上海市乡(镇)级财政总会计制度(试行)沪财预[1986]69号 1986、9、272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综[87]34号 1987、8、183 市财政局 关于制订《本市财政部门利用预算外“财政专户存储”资金进行融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综[88]55号 1988、2、114 市财政局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沪财综[89]62号 1988、12、95 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财综[1990]47号 1990、6、256 市控办 关于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品目调整后涉及定点供应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控办[1992]5号 1992、3、24(二)工业企业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7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79]45号 沪工[79]总办字7号 1979、2、58 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试行规定》中有关罚款、占地费等财务列支问题的意见 沪财企[79]257号 1979、9、109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试行有偿调拨办法的补充规定 沪财企[79]305号 1979、10、810 市财政局 关于撤销企业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财企一[81]110号 1981、5、2511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一[83]14号 1983、2、912 市人行 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具体规定 沪财企一[83]102号 1983、5、2013 市财政局 关于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在营业外支出按实列支的通知 沪财企一[84]216号 1984、9、2414 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贷款管理和还款审核的通知 沪财企一[85]100号 1985、4、1715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营企业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的通知 沪财企一[87]37号 1987、3、2316 市财政局 关于严格按照核定的“五项基金”比例分配税后留利的通知 沪财企一[87]106号 1987、7、2917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87]财工字第42号《关于国营企业、交通企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行分类折旧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87]118号 1987、8、118 市财政局 关于对上海永生金笔厂出口产品赶制费财务处理的批复 沪财企一[87]161号 1987、10、2019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关于对本市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收汇奖励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一[88]88号 1988、8、920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闲置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88]105号 1988、8、2421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88]财工字第371号《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88]108号 1988、9、1522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市外经贸委关于外贸(工贸)企业承包奖罚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88]119号 1988、10、1323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生产企业扩大出口收汇奖励分配比例的通知 沪财企一[88]148号 1988、11、2824 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上海市企业单位工作用餐和业务招待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0]38号 1990、4、1025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节约费用奖励办法的若干规定 沪财企一[1990]58号 1990、6、2726 市财政局 关于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国营企业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财企一[1990]60号 1990、7、527 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短、平、快”出口项目贷款管理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0]103号 1990、10、1628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试行节约费用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财企一[1990]111号 1990、11、129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1]160号 1991、12、16(三)商业、集体企业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30 市商一局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关于对回收交售包装纸箱、纸盒、纸袋和出售废纸奖励办法的通知 沪一商字[78]535号 沪供销业[78]158号 沪财企[78]149号 1978、9、1231 市财政局 集体企业自建职工住宅的折旧费和收支差额列支问题的批复 沪财集[79]12号 1979、7、17 32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计委、经委《关于本市旧木制包装回收利用奖励办法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80]沪物业295号 沪财企而[80]19号 1980、5、2633 市财政局 关于一九八○年集体商业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补充通知 沪财企二[81]1号 1981、1、834 市财政局 市商二局关于市商业二局系统一九八一年度恢复固定资产单项折旧率的通知 沪财企二[81]33号 沪二商财[81]455号 1981、5、1135 市财政局 市商一局关于商业一局系统所属地方企业恢复单项折旧率的通知 沪财企二[81]57号 沪一商财[81]455号 1981、8、536 市财政局 关于商业企业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1]62号 1981、8、1937 市财政局 关于财务系统集体企业提取职工经常性生产奖金和分成工资、浮动工资等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1]110号 1981、12、2738 市财政局 关于国内旅游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2]54号 1982、7、939 市财政局 市商二局关于市商业局系统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自一九八三年起按国营企业规定执行的通知 沪财企二[82]59号 沪二商财[82]392号 1982、7、1940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关于非交售物资回收站和对口生产厂的旧木制包装不能提取福利基金的通知 沪财企二[82]73号 1982、8、2641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旅游总局、财政部《关于旅游社系统陪同、接待人员工作服装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沪旅局财[82]199号 沪财企二[82]82号 1982、10、842 市财政局 关于医务、托儿所、幼儿园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的通知 沪财企二[82]94号 1982、11、3043 市财政局 关于收集交售金银废液和金银废杂件试行提成奖励的规定 沪财企二[82]105号 1982、12、944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关于改革本市粮食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83]99号 沪粮财[83]788号 1983、12、2645 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85]77号 1985、12、1246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省间粮油调拨经营费标准提高以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如何结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86]63号 1986、6、2347 市财政局 关于放宽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若干财务规定的补充意见 沪财企二[86]81号 1986、8、1848 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一[87]53号 1987、4、2249 市财政局 关于财贸系统集体企业提取交易费有关问题解答的函 沪财企二[87]62号 1987、7、2050 市财政局 关于改进县以上供销社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87]92号 1987、11、651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关于粮食部门查处补收粮食平议差价款后的上交提用和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粮城供[87]564号 沪财企二[87]94号 1987、10、3152 市财政局 关于对本市饮食行业因营业上升增耗水电支付的加价费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7]101号 1987、12、153 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发展文化、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 沪财企二[88]30号 1988、4、2154 市财政局 关于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和使用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8]44号 1988、7、2355 市财政局 关于商业网点设施资金提取和使用有关问题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8]45号 1988、7、2756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地方全民商业企业建立业务活动经费有关问题解答的函 沪财企二[88]62号 1988、7、2357 市电影局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通知 沪影字[88]230号 沪财企二[88]78号 1988、9、158 市财政局市农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88]86号 1988、10、2159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88]90号 1988、10、2560 市财政局 关于市供销社提取使用行政管理费及其所属企业税后盈利分配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8]97号 1988、11、261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颁发〈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二[88]100号 沪旅局财[88]503号 1988、12、1662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89]1号 1989、2、1663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市属商业企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财企二[89]5号 1989、1、2064 市财政局市人行 关于转发《上海市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89]48号 1989、7、2565 市财政局 批转《本市国营饮食服务业执行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补充规定和折旧年限表的通知》 沪财企二[89]99号 1989、10、2366 市财政局市粮食局 关于制发《上海市粮食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0]24号 1990、6、167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商业系统集体企业有关固定资产划分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0]54号 1990、7、368 市财政局 关于商业大中型批发企业实行利息费用节约奖励的具体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1]34号 1991、4、2869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商业大中型企业实行削价损失准备金财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1]35号 1991、4、2870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制发《上海市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1]55号 1991、10、2671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1]92号 1991、8、2872 市财政局 关于同意市新闻出版系统国营图书发行书店实行提取网点设施资金办法的批复 沪财企二[1991]130号 1991、10、773 市财政局 关于改进本市国营商业企业业务活动经费提取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2]49号 1992、6、2374 市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缴纳烧油特别税减少利润计提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给予适当照顾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2]108号 1982、9、2575 市税务局市人防办 关于本市人防系统旅馆、招待所有关费用开支等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沪税政二[83]12号 1983、3、176 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办理金融租赁业务时有关财务处理和记帐方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84]67号 1984、9、1877 市财政局 关于制发《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财企二[85]102号 1986、1、878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6]78号 1986、7、2079 市经委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集体办关于“局办新集体”企业中全民扶办人员工资待遇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6]127号 沪集办[86]121号 1986、12、2380 市财政局 关于地区集体工业企业实行退休费统筹办法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87]19号 1987、3、2181 市财政局 关于试行《上海市地区集体工业企业市、区两级退休费统筹机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沪财企二[87]22号 1987、3、2682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的通知 沪财企二[87]30号 1987、5、283 市财政局 关于闲置固定资产出租问题的补充说明 沪财企二[87]34号 1987、4、2084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二轻局市工业 合作联社关于本市二轻集体企业实行退休费统筹的通知 沪财企二[87]37号 沪二轻[87]劳273号 1987、5、3085 市财政局 有关本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利奖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二[87]40号 1987、5、1186 市财政局 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全额机件计件工资、 超额计件工资的核定、审批手续和财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企二[87]41号 1987、6、1887 市建委 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建行关于本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87]56号 1987、9、388 市税务局 关于地区工业企业税前上交区政府社会性开支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税政二[87]169号 1987、9、1189 市税务局 关于地区集体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实行退休费统筹办法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税政二[87]188号 1987、10、1590 市大检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对上海市仪表电讯局所属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提取问题的批复 沪税政二[87]208号 1987、11、1791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大检办 关于城乡集体企业以前年度虚报物资盘盈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政二[87]209号 1987、11、1392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集体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财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87]222号 1987、12、993 市税务局 关于市区集体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8]131号 1988、8、594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交纳印花税财务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税政二[88]188号 1988、11、2095 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减税免税财务会计处理问提的通知 沪税政二[89]5号 1989、2、196 市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内部集资和股份制有关财务问提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89]54号 1989、7、1297 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建工局市建行 关于本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二[89]106号 1989、12、2198 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集体工业企业专项贷款》利息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0]83号 1990、5、299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用局 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继续实行购车专用基金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0]110号 1990、7、2100 市税务局 关于对城镇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暂行规定 沪税政二[1990]148号 1990、8、6101 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间拖欠货款所收、支的利息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0]178号 1990、9、3102 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1]55号 1991、3、29103 市税务局市建行 关于制发《上海市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1]300号 1992、1、6104 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交纳供水费和堤防维护费的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2]42号 1992、3、17105 市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2]52号 1992、4、9106 市税务局 关于同意一九九二年继续对地区集体企业退修统筹费补贴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2]136号 1992、8、3107 市税务局 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2]142号 1992、9、3(四)行政事业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08 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本市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殓埋费开支标准的通知[65]沪财行顾42号 1965、3、8109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举行追悼会所需费用的通知 沪财行[82]71号 1982、7、15110 市外办 市机管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外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沪财行[83]7号 1983、2、24111 市财政局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市内出差及小单位伙食补贴开支规定的通知 沪财行[85]47号 1985、6、4112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国实习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财行[85]132号 1985、12、9113 市财政局 关于夏令期间市内出差茶水费补助标准和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财行[86]82号 1986、6、21114 市财政局 关于执行财政部差旅费开支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财行[86]109号 1986、7、30115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出差等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88]58号 1986、6、2116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出差地区分类及出差伙食补助费的通知 沪财行[88]146号 1988、12、29117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沪财行[1989]24号 1989、3、16118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行[1990]31号 1990、3、20(五)农业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19 市农场局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农垦部《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81]沪农场555号 沪财农[81]78号 1981、12、2120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农垦企业发放的书报费补贴不能在成本中开支的通知 沪财农[85]1号 1985、1、8121 市财政局 关于乡镇工业企业砖瓦、玻璃窑炉设备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的复函 沪财农[85]38号 1985、7、3122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关于制发本市县属国营奶牛场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 沪财农[85]64号 1985、12、3123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劳改农场犯人提取假定工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86]21号 沪司劳财[86]98号 1986、4、5124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调整犯人假定工资标准和计提监舍营房修缮基金的通知 沪财农[86]23号 沪司劳财[86]114号 1986、4、19125 市农场局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农场计财[86]222号 沪财农[86]37号 1986、5、23126 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发展牛奶专项资金的通知 沪财农[86]108号 1986、12、16127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87]31号 沪农[87]136号 沪水利[87]123号 1987、5、2128 市财政局市农场局 转发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农场计财[88]8号 沪财农[88]2号 1988、1、8129 市财政局市农场局 关于贯彻《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沪农场计财[88]179号 沪财农[88]60号 1988、6、10130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上海市劳改(教)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沪财农[88]69号 沪司劳财[88]197号 1988、7、6131 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关于调整乡镇工业企业“出口收汇奖励”提奖比例的通知 沪财农[88]84号 1988、9、15132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沪财农[89]41号 1989、4、12133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提取工资性报酬的补充规定 沪财农[89]63号 沪司劳财[89]133号 1989、6、22134 市农委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沪农委[90]45号 沪财农[90]8号 沪农[90]35号 1990、3、15135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提取茶园更新基金的通知 沪财农[1990]49号 沪司劳财[1990]40号 1990、5、3136 市财政局市劳改局 关于调整犯人假定工资及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 沪财农[1990]66号 沪司劳财[1990]97号 1990、7、14137 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乡镇企业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部分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1992]68号 1992、7、25138 市财政局市农场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国营农垦企业发展的几项财务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1992]98号 沪农场计财[1992]1203号 1992、11、18(六)农业税征收管理类耕地占用税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39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收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1988]1号 1988、1、4契税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40 市房地局市财政局 关于私人购买住宅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沪房[80]管字419号 沪财预[80]70号 1980、11、22141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财预[85]70号 1985、7、22(七)涉财务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42 市外经委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87]28号 1987、3、30(八)会计管理类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发文号、日期143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事务所、会计咨询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85]10号 1985、5、11144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85]13号 1985、9、2145 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 [87]90号 1987、9、5146 市财政局 关于附送《上海市农村集体单位贯彻〈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办法(施行)》的函 沪财会[88]178号 1988、10、18147 市财政局 关于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 沪财会[89]113号 1989、4、29148 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外贸业务若干会计核算的规定 沪财会[89]265号 1989、8、27149 市财政局 关于职工住房提取大修理费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1]40号 1991、4、13150 市财政局 关于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1991]78号 1991、9、5151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1]85号 1991、10、20152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印发《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会[1991]89号 1991、11、14153 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全员劳动合同制配套改革”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1992]7号 1992、3、26154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新增“坏帐准备”等三个会计科目编号的通知 沪财会[1992]17号 1992、3、26155 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国营工业企业和供销企业提取销售业务活动费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1992]26号 1992、4、27156 市财政局 关于原由财政拨付和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猪肉价格补贴改由成本费用列支的会计处理 沪财会[1992]59号 1992、6、24157 市财政局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2]75号 1992、8、22158 市财政局 关于改革本市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会[1992]109号 1992、11、11159 市财政局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财务会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财会[1992]177号 1992、12、18160 市物资局 市财政局关于集资煤资金的会计处理意见通知 沪财企一[83]62号 1983、3、28161 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企二[85]12号 1985、2、28162 市税务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部分集体企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9]76号 1989、9、19163 市税务局 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革后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89]91号 1989、10、27164 市税务局 关于地区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大病医疗费调剂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0]95号 1990、5、31165 市财政局 市农机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沪财农[86]90号 1986、10、12166 市财政局 市农机局关于乡镇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补充说明和编制一九八七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 沪财农[87]102号 沪农机财[87]706号 1987、11、12167 市财政局 关于乡镇企业减免产增营帐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财农[87]114号 1987、12、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国税法[2009]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26【实施日期】2009.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08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69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流转税课税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具体征收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所得税课税类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关于2006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6年底的通知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7年底的通知(三)财产、行为税类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经营房地产业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前暂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仓库为本单位存放货物开具仓单贴花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关于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房管部门与承租户签订《公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94专项”项目财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制改革,项目财税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综﹝1994﹞43号【发文日期】1994-06-06【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经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同意本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下简称“94专项”),必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和税制改革,1993年12月3日国阅[1993]201号文件特案同意本市“94专项”以税还贷政策执行到2000年止。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94专项"项目的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94专项”项目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文件规定,批准立项的“94专项”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94专项”项目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

二、“94专项”项目本身还款的财税政策: 1.“94专项”项目外汇贷款及其配套人民币贷款,凡当年应当归还的贷款,应用该项目新增的税后利润、提取的折旧归还。

企业在用“94专项”项目新增税后利润还贷时,由财政或财政委托税务部门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企业相应缴纳的所得税给予返还参与还贷。

“94专项”项目的外汇贷款,按上述办法还贷不足的部分,还可以申请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等税、费,下同)还贷。

2.“94专项”项目的新增效益(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按该项目竣工投产时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值之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新增效益中的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可全部用于归还贷款。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地方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企一﹝1995﹞140号【发文日期】1995-11-23【实施时间】1995-1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了做好1995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对1995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包括经批准组建的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及经批准试点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发行B股仍由各区、县及直属分局征收的企业),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即1996年2月15日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上海市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附表一(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二(编者注:略)]、"企业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三(编者注:略)]、"企业投资分利补税计算表"[附表四(略)]、"企业亏损弥补申报核定表"[附表五(编者注:略)],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1996年4月15日前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三、凡《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内容,企业应自行进行调整,并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加以反映。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增加 (一)关于工资及"三项"费用 1.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95)20号文的规定计算,并经主管财税监交机关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税工资,凡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标 签】促进住宅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地﹝1998﹞46号【发文日期】1998-07-09【实施时间】1998-07-0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条款失效,条款第二、三、四、五、六条失效。

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 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1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税收问题 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使用,或者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可享受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1.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换使用,对取得差价收入的一方按5%综合征收率缴纳有关税收及附加 2.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对其取得的使用权转让收入金额,应先按5%综合征收率缴纳有关税收及附加,待以后六个月之内购进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时,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已纳税凭证等向征收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使用权转让收入的,按已缴纳税收及附加全额退还;购房金额小于使用权转让收入的,按购房金额5%综合征收率计算有关税收及附加的部分退还 3.本市个人将不可售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权前六个月之内已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凭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对其转让使用权取得收入小于或等于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支付价款的,可免征有关税收及附加;大于购入商品住宅私有住房支付价款的,按抵扣的差价缴纳5%综合征收率的有关税收及附加 二关于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宅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五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问题 1.可享受抵扣的购房者是指在1998年6月1日以后购进本市商品住宅的产权人,是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购房者在购买本市商品住宅后六个月内凭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权证和购房发票,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购房者可于购房的次年4月底凭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三关于契税征收的问题 《若干意见》中有关契税征收办法为:凡个人购买本市范围内住宅房,在1998年5月26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日期为准)的,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3%,其中50%的税款由纳税人承担,50%的税款由负责征收的财政部门实施地方贴费 对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的契税优惠办法按照上述办理 四关于“先租后售”的征税问题 《若干意见》中“鼓励对内销商品住宅采取‘先租后售’等多种租赁方式”,我局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已作具体规定,可按照办理 五关于住房租赁公司购买空置商品住宅进行租赁业务的税收问题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认定购买空置商品住宅从事租赁业的住房租赁公司,房产税可参照我局沪地税地﹝1997﹞27号《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规定,按房产原值(购买空置商品住宅入帐价格)×;(1-20%)×;年税率1.2%计征,以减轻税负;同时对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50%,为租赁所购买的空置商品住宅比照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关于转让临时绿地返回土地增值税问题 《若干意见》中“关于享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2号)中的有关条文和新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其中规定:“开发商以房换地,可以在建成临时绿地3年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可以在建成临时绿地后即转让土地,建成临时绿地3年后转让土地的,除免征土地转让手续费外,可按降低一级的征税额返回土地增值税;建成临时绿地5年后转让土地的,除免收土地转让手续费外,全额返回土地增值税” 七本实施办法与1998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一并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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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20
•【字号】沪地税所[2012]24号
•【施行日期】2012.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25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2〕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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