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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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普惠金融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就促进村镇银行发展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稳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的要求,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村镇银行县(市、旗)全覆盖工作的推进力度。

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科学制定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稳步提升县(市、旗)村镇银行的覆盖面。

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县(市、旗)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在省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且资产规模大、资本实力强、具有并表管理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西部地区集中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对口援建省(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新疆、西藏、四川等援建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主发起行应依据自身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人才储备情况,审慎确定组建村镇银行的区域和数量,确保与自身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及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民间资本引进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渠道。

公开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强化市场行为约束,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

按照股权本地化、多元化和民营化的原则,在有利于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新设立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鼓励主发起行持有相对较低的股权比例,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1号)各银监局:现将《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村镇银行评级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

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方法的理解和掌握,人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一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工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一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二、《村镇银行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高质量完成监管评级工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置;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

请各银监局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和完善村镇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村镇银行的持续、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方法和国际通用的骆驼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村镇银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以及“低门槛、严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5•【文号】银监办发[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11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商行,天津农合行: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监管任务落实年、金融服务创新年、改革稳步推进年、内部管理强化年、从业人员培训年、文化培育起步年”(以下简称“六个口号”)要求,结合实际做了大量工作,总体起步良好。

但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到位、组织推动不力、工作进展不平衡、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认真组织做好六项重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六个口号”是银监会党委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发展实际,确定的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六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审时度势、着眼长远做出的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六个口号”,对于逐步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队伍建设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监管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扎实推进和落实“六个口号”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根本,以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整体推进,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建德湖商村镇银行:现将《浙江银监局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浙江银监局关于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辖内村镇银行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浙江银监局辖内设立的村镇银行。

第二章市场定位第三条明确市场定位。

村镇银行是在农村地区设立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各村镇银行要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不得跨县(市)经营业务。

村镇银行要不断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经营原则,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坚持“支农、支小”的信贷投向。

要加大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涉农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村镇银行开业满两年后,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设立在县域的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占比不得低于80%;二是户均贷款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且100万元以下贷款客户数占比不低于贷款客户总数的70%;三是500万元以下的客户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70%。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号:银监发[2012]1号颁布⽇期:2012-01-10执⾏⽇期:2012-01-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评级要素第三章评级结果第四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第五章评级结果的运⽤第六章附则各银监局:现将《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村镇银⾏评级指引》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法。

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员的专业素质、⼯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法的理解和掌握,⼈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监管评级⼯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村镇银⾏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质量完成监管评级⼯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置;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作的监管⼈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监管评级结果的误⽤和滥⽤。

请各银监局将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零⼀⼆年⼀⽉⼗⽇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章总则为建⽴和完善村镇银⾏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村镇银⾏的持续、分类监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管理暂⾏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商业银⾏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法和国际通⽤的骆驼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村镇银⾏⽀持“三农”和⼩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以及“低门槛、严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准确掌握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实现对农村银行机构的持续、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切实提高农村银行机构监管工作有效性,从2006年开始,各银监局要对农村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级依据监管评级工作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地监管机构的评级职责(一)总体要求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银监局、银监分局(以下简称属地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属地农村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评级。

银监局负责审核、汇总辖内监管机构对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银监会负责审核银监局对农村银行机构的汇总评级结果。

(二)评级步骤农村银行机构的主监管员全面负责对被评级农村银行机构的信息收集与初评工作。

属地监管机构复评工作小组负责复评工作,复评工作小组由属地监管机构分管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相关监管人员参加。

属地监管机构为银监分局的,应将复评结果报告银监局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并由其提出意见。

属地监管机构局长办公会负责对复评结果进行审定。

属地监管机构负责人对农村银行机构的监管评级结果承担责任。

三、评级结果上报、审查与反馈(一)评级结果上报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银监分局汇总辖内被监管农村银行机构的评级结果(连同档案资料),正式行文上报银监局。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6546884014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6546884014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X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视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那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承受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的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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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银监发〔2007〕46号2007年5月17日)各银监局:为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加强村镇银行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二、市场准入监管(一)机构准入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确保村镇银行的准入质量。

要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培育,防止行政不当干预,避免盲目追求机构数量。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重点审查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切实把好任职资格准入关。

要强化对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谈话、考核等方式,开展履职行为监管评价,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责令村镇银行予以纪律处分、解聘或罢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业务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业务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

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对违法违规经营、超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经营的村镇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股权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股权监管,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进行审查,特别要加强对关联股东的资格审查,防止被企业法人及其关联股东控股和操纵。

对存在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规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村镇银行应督促股东限期三个月之内转让超持的股份,并终止其超持股份的表决权。

要探索建立村镇银行股权或股份转让机制,促进村镇银行的股权或股份的有序转让和股权结构的不断优化。

三、资本监管(一)资本约束机制。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其建立资本约束、评估和补充机制,并根据资产变化和业务发展规律等情况制定资本充足率规划,使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能够控制在资本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

(二)资本提示机制。

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

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结合村镇银行实际,设立高于8%的资本充足率提示值,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提示值时,及时进行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三)资本纠正机制。

对资本充足率不足8%的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要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资产扩张、利润分配和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督促其启动资本纠正机制,实行股东定向增资和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在规定整改的期限内达到监管要求。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监管(一)公司治理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

设立董事会的,要完善董事的选举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决策科学性。

不设立董事会的,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由利益相关者派驻专职人员或聘用资质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对村镇银行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股东和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可以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经理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属地监管机构举报和反映。

(二)内部控制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借鉴其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持股银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村镇银行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重点,设定组织架构以及部门职责,建立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存款、贷款、投资、会计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内控机构的作用。

村镇银行要建立独立的向董事会或监督机构报告的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在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的同时,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内部控制贯彻落实情况,提升内控质量和水平。

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

五、风险监管(一)信用风险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根据小法人机构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着重防范信用风险。

一是村镇银行要建立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特点和微小企业相匹配的信贷管理制度,实行审慎、规范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全面准确反映资产形态,提足拨备并始终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二是村镇银行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施严格授信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三是村镇银行要防止信贷集中风险,坚决杜绝对单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超比例授信和贷款,严格控制除农业以外的单一产业信贷投放比例。

对股东和内部关系人的关联授信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条件不得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授信金额不得超过其对村镇银行的投资额。

村镇银行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在任何时点保持充足的资金头寸,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引导村镇银行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当村镇银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属地监管机构要及时向持股银行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通报,要求协助督促持股银行加强对村镇银行流动性支持,共同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操作风险监管。

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村镇银行按照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和防范操作风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在保持有效制约和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办法,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有效防范各类案件。

要加强合规风险建设,构建有效合规机制,设置合规风险岗位,着力培养合规经营意识,培育优质合规文化,做到自觉遵规守法,坚决杜绝账外经营。

六、支农服务监管(一)市场定位。

属地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

在内控先行的原则下,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村镇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支农服务评价。

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七、信息披露监管(一)信息披露规范。

属地监管机构要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媒体披露、张贴公告以及其他便于公众获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披露信息,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信息披露责任。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体,并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承担责任。

董事会要增强信息披露自觉性,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村镇银行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具备可比性。

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属地监管机构要督促董事会或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实施问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处罚。

八、持续监管(一)设置主监管员。

属地监管机构应为村镇银行配置主监管员,每名主监管员负责监管的村镇银行等法人机构原则上不得多于3家(含)。

主监管员负责收集、审查、分析、汇总和上报村镇银行的监管报表和统计信息等资料。

主监管员每月应到村镇银行进行现场走访,与村镇银行董事长、高级管理层进行磋商,向相关人员了解村镇银行情况,每年组织审慎监管会议。

村镇银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的,主监管员应组织进行三方会谈。

要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指引》开展监管评级,撰写年度监管报告。

主监管员要与负责持股银行的主监管员建立对话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对村镇银行实施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二)建立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

按照严格监管和持续监管要求,建立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

村镇银行在试点期间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5张非现场监管报表,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及附注第II部分、《G04利润表》、《G14授信集中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和《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具体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另行下发。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纳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三)实施现场检查。

属地监管机构要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结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按照“一行一策”的原则,合理确定村镇银行的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计划要报银监局备案,由银监局综合辖内村镇银行风险情况,统一制定印发现场检查计划和方案,属地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要创新适合村镇银行特点的现场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可以与主监管员的现场走访相结合,探索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镇银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在村镇银行成立初期,应侧重对村镇银行的规制建设、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特别是信贷管理、资产分类真实性等方面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按照《现场检查操作规程》执行。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地监管机构应严格进行处理,并跟踪落实整改,切实提高现场检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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