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传播与人格权保护——以微型博客(微博)为例
网络言论与人格权保护

网络言论与人格权保护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交流思想的主要渠道。
然而,在互联网上,个人的人格权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个人的人格权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如何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个人的人格权?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言论的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它为人们提供了发表自己意见和思想的平台。
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轻松地表达对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看法与评论。
网络言论的自由为许多社会现象的曝光和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有人可以通过网络言论鼓动大众关注,并推动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网络言论的自由还使得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更加严密,减少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然而,网络言论与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互联网上,一些人利用网络言论的自由进行人身攻击、散布谣言、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不少人陷入网络欺凌的困境,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
个人的隐私也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影响下受到威胁。
一则个人的隐私信息,一旦被网络传播,往往难以追溯,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的人格权。
首先,应该对网络言论的发表加以规范。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于人身攻击、诽谤、恶意传播谣言等言论行为进行禁止和严惩。
同时,平台提供者应加大对用户言论的管理和审核力度,设立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
这样既可以减少不负责任的言论,又可以保护受到侵害的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
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他们应该有权利寻求法律的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机构应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并加大对受害人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援助体系,使个人更容易获得法律援助和救济。
此外,媒体的监管也至关重要。
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对于一些误导性、恶意的言论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辟谣。
媒体的积极作用在保护人格权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进行平衡,使公众能够既获得正能量的信息,又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
浅谈互联网时代的人格权保护

浅谈互联网时代的人格权保护互联网发展至今,主要已经横跨了三个阶段,并将要迎来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Web1.0时代,其主要特征是以新浪、腾讯和网易等传统门户网站当道;第二阶段是Web2.0时代,信息社交网络与传统网络并存;现如今,我们正身处于互联网发展的第三阶段——Web3.0时代。
在Web3.0这一阶段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对于信息的收集、互联、与整合的速度与规模达到了空前的水平,使得人们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表现出聚合化、社会化、数字化、媒体化的发展趋势。
在便捷了人们生活的同时,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互联网上对于人格权侵权的案例更是屡有发生,社会对互联网的分歧和争议也逐渐增大。
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利益,目标是维护和实现身体完整、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
这一点在互联网环境中也同样不会改变。
但由于互联网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人格权在互联网中独具特点:首先,互联网环境下的人格权具有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的特点。
在侵害他人一条人格利益的同时也有毁损其他人格利益的可能和风险。
2019年,一名6岁的李姓女孩因为不愿意上学,女孩父母将其捆在树上公然教育,路人魏某经过时认为该女孩的父母侵害了女孩的合法权益,便录制了视频,包括李姓女孩清晰的肖像特征,并在网络上进行了大范围传播,想借助互联网环境对该女孩的父母进行舆论监督制止。
后来魏某因为侵害了李姓女孩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而被起诉。
在这一案例中,虽然路人魏某拍摄并传播该视频是出于善良的意图,但并没有模糊李姓女孩的肖像,采取的方式属实不当。
总体来说,魏某侵害了李姓女孩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在客观上给李姓女孩造成了二次伤害。
其次,互联网环境下的人格利益具有延展性。
在“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强制要求收集郭某人脸信息,若不这样做就不允许其入园。
郭某认为动物世界无权要求自己录入人脸信息,将其其诉至法院。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公众获取信息、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
在这样一个开放的信息环境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凸显。
一方面,公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充满好奇,渴望了解其私生活;另一方面,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特殊性。
首先,公众人物的身份决定了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存在差异。
由于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受到社会关注,其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其次,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曝光和传播。
此外,网络舆论的复杂性也给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因素1. 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公众了解社会、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
在报道过程中,媒体往往会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
尽管这可能会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造成一定侵犯,但这种报道往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调查和公开。
此外,司法实践也表明,在涉及公共利益、犯罪行为等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措施1. 法律保障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
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在报道过程中,避免过度曝光和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
同时,应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其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3. 社会监督与教育加强社会监督,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制止。
同时,通过教育普及隐私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环境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网络环境的发展也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一、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指的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宪法对人格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人格权还被约束于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之下。
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荣誉权、隐私权等。
二、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措施1. 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比如,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和组织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2. 荣誉权保护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使得人们更容易发表不实言论或造谣传播。
为了保护个人的荣誉权,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网络言论法规,对恶意诽谤、侮辱等行为进行打击,维护被诋毁者的合法权益。
3. 隐私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个人的隐私更容易被侵犯,比如网络监控、窃取个人信息等。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采取了多种措施,例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等。
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行为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一些典型的法律法规:1. 中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管理义务,强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2.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规定了对欧盟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要求,要求企业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并对个人数据进行保密,加强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
3. 美国《隐私权保护法》该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共享等行为的限制,以保护公民权益。
自媒体兴起的政治意义及局限——以微博为例

自媒体兴起的政治意义及局限——以微博为例第一篇:自媒体兴起的政治意义及局限——以微博为例自媒体兴起的政治意义及局限——以微博为例摘要:微博作为网络时代下自媒体的最新代表,具有如下特点:传播主体平民化、自主化,传播内容简短化、碎片化,传播力量强大。
它的兴起不仅深刻改变了我国公众的社会生活,也在政治参与、权力监督、议程设置、政治沟通和政治社会化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政治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然而必须注意到,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在公众意见的取得、商谈政治的实现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微博对于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和推进政治文明进步的作用,必须辩证看待。
关键词:自媒体;政治功能;商谈民主一、前言“自媒体”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它被定义为:“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①②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
在网络传播中,基于Web.2.0技术应用的博客、播客、个人空间、个人电子杂志及微博,都是常见的自媒体形式。
其中,微博以其准进门槛低、随时随地、操作简便、传播范围广等优势后来居上、急剧扩张,成为目前最具代表性的自媒体。
国际上最知名的微博网站是Twitter,目前月独立访问用户已超4亿。
而在我国,自“微博元年”2010年始,一场“微博热”以裂变式的速度大范围蔓延。
一份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网民的微博使用率仅占13.8%,而截止2013年6月该数据猛涨到56.0%;从数量上看,2010年微博使用人数仅有6311万,③到2013年6月则达到33077万人,暴涨400%。
微博在数量上、规模上如此爆发式的增长,引起广泛关注。
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的兴起,也被看做一场媒介革命。
它开启了媒介的“民众化转向”,带来了“传播个人主义”的崛起。
这不仅为传播学领域带来新的关注,也迫切需要透过政治学的视角来研究。
这是因为:首先,从大众传媒——更确切地说是从“媒介”——自身的属性和发展历史来看,它与政治系统从来就是密不可分的,政治过程总是与传播过程相辅相成。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在各种媒介的报道下变得越来越透明化。
在这个时代,公众人物不仅因其个人才华、职业角色而被大众所熟知,他们的日常生活和隐私也在媒体的光环下遭受不同程度的“审视”。
在新媒体的语境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如何受到限制和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新媒体环境的特征出发,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和实际困境,并探讨相应的保护策略。
二、新媒体环境的特征与挑战新媒体环境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特点,这为公众人物提供了更广阔的展示舞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新媒体的匿名性使得言论自由的空间增大,但同时也可能出现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曝光和侵犯。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人物的生活越来越难以完全隔离与工作的界限,私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
此外,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在法律上,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享有同样的隐私权。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其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新闻报道和媒体监督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法的。
但这种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尊重个人尊严、不侵犯个人隐私等。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际困境尽管法律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困境。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往往将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视为“娱乐”的一部分,过度关注和曝光其私人信息。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同,这也给公众人物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扰。
五、保护策略与建议针对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媒体和公众在报道和关注公众人物时不得侵犯其隐私权。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已经成为公众人物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这一背景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尊重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状、限制原因、保护措施及未来展望。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现状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个人信息、行为等常被广泛传播和讨论。
尽管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曝光度,但他们的隐私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面临被侵犯的风险。
例如,个人生活、家庭状况、私人通信等敏感信息可能被非法获取和传播,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原因1. 新闻自由与监督: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为履行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职责,可能会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
2. 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存在合理兴趣,这有助于了解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的行为。
3. 法律漏洞:现有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有机会钻空子,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四、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措施1. 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媒体自律:新闻媒体和社交平台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曝光和侵犯。
3.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
4. 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加密通信、数据匿名等。
五、平衡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策略1. 制定明确的法律界限:通过立法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和界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合理限制。
2. 强化监管和处罚: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自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范文

《自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自媒体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
从微博、微信到短视频平台,人们通过这些平台自由发表观点、分享生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自媒体环境下,如何确保个人隐私不被侵犯,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自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分析现状、挑战及应对策略。
二、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自媒体环境下,个人隐私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网络行为、社交关系等。
当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变得越来越容易。
然而,这也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增加。
在自媒体平台上,用户的个人信息、行为习惯等被大量收集并用于商业目的,甚至可能被非法利用。
三、面临的挑战1. 法律监管不足:目前,针对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尚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较大。
2.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的收集和利用变得更加容易,使得隐私权保护面临更大挑战。
3. 用户隐私意识薄弱:部分用户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监管,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
2. 技术手段保障:自媒体平台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匿名化处理等,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用户数据使用规则和权限管理机制,防止数据滥用。
3. 提高用户隐私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普及知识等方式,提高用户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用户在使用自媒体平台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4.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自媒体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隐私权保护规定。
同时,建立举报和投诉渠道,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五、成功案例分析以某知名社交平台为例,该平台在隐私权保护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
首先,该平台对用户数据进行严格的加密处理和匿名化处理,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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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前沿理论透析传播实践O N G N A N C H U A N B O传媒研究——新媒体研究浅谈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传播与人格权保护——以微型博客(微博)为例任芸莹(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四川成都610031)■要:微博的兴起和流行,再次证明了自媒体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到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公民有了更多空间和渠道去表达意见、发布信息。
伴随媒介环境的转变,每个人或主动或被动地加入了信息传播的过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隐私与公共分享理念的冲突,虚假信息损害名誉权等,如何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中更有效地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新的媒介环境下,人格权在网络传播受侵害案又呈现出哪些新特点?目前微博上对于保护人格权的措施如何?我们作为这场变革中的一员,又应以怎样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关■词:自媒体人格权网络传播用户伴随着W eb2.0时代的到来和兴起,博客、RSS、W IK I百科全书、徽博等网络技术产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应用。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人们从最初的“只读”转变到现在的“可写“,通过博客、W I K|百科全书、以及势头正猛的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大家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参与到网络传播过程,特别是网络传播内容的创作和评价中。
从以前的媒体“受众”转变到现在的媒介“用户”,很多人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声誉、财富和地位。
自媒体的使用不断被泛化的情况下,公民实现言论自由也不再一味地依附传统的媒介传播方式。
自媒体的出现使得公民有了更多的空间和平台发表言论,越来越多的信息在白媒体的网络中被传播,扩散甚至扭曲。
新的媒介环境也滋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伴随媒介环境的转变,每个人或主动或被动地加入了信息传播的过程,如何在这个过程中使得公民的人格权能被有效的保护7这不仅是媒介平台运营商媒介使用者应当关注的问题。
同时更应该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
一、什么墨人格权根据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杈的部分: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均享有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是每个作为一个“人”的个体所不可或缺的“东西”,亦可以称其为“人格利益”。
与其他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不同,前者都是权利主体对自身以外的事物所有的权利,是后天赋予的;而人格权却是与生俱来,并随死亡所消失的权利,是权利主体对其生命,身体、健康、肖像、名誉等自身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也正因为如此,相比其他民事权利,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往往缺少如数额、面积、社会关系等可以清晰量化的标准,在进行责任方的认定以及举证时都更加容易模糊和困难。
=、自黑体时代下的人格杈自媒体这个概念最早来自于美国,在我们国内目前指的是以博客为代表的网络新技术衍生出的媒介平台,包括博客、RSS、微博等网络技术产物。
相较于以往以传统媒体为主的传播环境,自媒体(W e M e di a)诞生后,在传播领域,最大的改变在于其传播主体的变化。
[11虽然在传播方式上,自媒体时代的各媒介平台仍旧以点对面或者点对点为主,但是在“传者”方面,不同于以往传统单一的新闻媒介等媒体机构带来的距离感,以博客、徼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上,传播主体逐渐扩展到了使用这些平台的个人,或者可以称之为媒介的用户们。
基于此,由于个体在信息传播中身份的逐渐改变,人格权在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传播中也变得越来越多地被关注。
以往在传统媒介主导的“接受”式的被动局面下,信息传播中的个体人格权如名誉、隐私等,主要是可能成为媒介传播的信息侵害的对象,且这种侵害通常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但进入自媒体时代,发布信息的成本变低,便捷性提高,个体不仅可能成为受害方,现在也开始出现利用自媒体平台“施害”于他人的现象,甚至有时在自媒体平台上的网络传播中,由于其信息的碎片化和大容量,高频次更新,除了名人,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在网络上遭“误伤”而无处维权。
三、侵极现象曩一因靠析从金庸屡次“被死亡”到药家鑫父亲起诉代理律师侵权,自媒体时代下的人格权受侵害案已经屡屡出现在我们眼前。
从名人到普通人,从有意的曝光到无意被误伤“躺枪”,自媒体时代使得人格权这一个与生俱来的权利开始变得脆弱,也2013锑3(总第103期)I东南传播【]L 一‘一瞳三U 芷第=期传媒研究新堞唪醪于窥成为网络传播中媒介暴力的受害方。
目前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上,个体人格权受侵害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虚假信息侵害名誉、碎片信息暴露隐私、匿名信息难以追责、快速传播加剧侵害。
(一)因为博客、微博、论坛的出现和普及,虚假信息侵害名誉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最为突出的便是几度“以假乱真”的金庸被死亡事件,都是虚假信息经由网络传播而最终造成了负面的社会效应,同时也给当事人带了许多困扰,虽然事件最终以金庸先生亲自出来辟谣而结束,但是这些“金庸死亡”的不实信息已经在事实上侵害了金庸先生的人格权,同时也反映出了微博这种目前受众面最广的自媒体平台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尽管使得很多人能够通过发布信息成为“公民记者”,但是由于其匿名性以及宇数限制,使得虚假信息产生的机会大大增加,同时由于传播主体多数是一般大众,因此在关注和传播信息时也容易受情绪的影Ⅱ向,忽视了所参与传播内容的证伪甚至是否违法的问题。
圆(二)网络时代信息的大爆炸已使几乎每个人每天必须面对海量的信息。
而自媒体的出现,使得这个时间甚至变成了每一刻,尽管微博这样的自媒体平台的用户能够通过关注、分类,收藏来过滤和处理掉很多冗余信息,但是基于平台特性,每个微博用户在处理信息的同时,又形成了很多带有个人性质的隐性“信息”,甚至有些无意间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连同构成了微博用户的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在公共平台的发布,到底算作个人隐私还是共享资源?目前国内主流微博依旧采用的是用户注册制。
在注册时,用户会被要求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这个部分的信息内容实际上是在网络传播中区别每个个体的重要元素,是用户自愿填写的部分,但即便这样,如果这部分信息未经授权就被用作其他用途,仍可能存在隐私权受侵犯的问题。
那么作为“存放”这些私人信息的平台,自媒体在其中是否担负保护其用户隐私权的责任?同样的问题还出现在用户自我发布的信息中,不仅有文字,还有图片以及地理位置信息,这些基于分享理念被用户自己公布的信息,是否存在被有心之人盗用,甚至用作商业用途的可能?自媒体赋予了用户更开放的言论空间和更宽广的发言平台,同时也在不经意间成为了一些人侵犯他人隐私的“帮凶”——在微博发布信息的低成本,便利性和扩散效应,将他人隐私发布到网络平台,加之信息传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损耗和变形,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将更加便利地在事实上造成对他人隐私等人格权的侵害和伤害。
(三)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学会了要穿“马甲”,从最初的博客、论坛,每个用户都是使用昵称或用户名在网络世界活动。
自媒体时代下的网络传播,以微博为例,参与用户大部分都是使用匿名的身份,在匿名性的隐蔽下,传播主体的泛化导致了责任的泛化,无论是有意还是无心,当发生对他人人格权造成危害的行为时,往往很难问责到明确的个体,而个体的责任意识在匿名的掩护下也容易弱化甚至消退。
同样地,由于传播主体的泛化,话语权的释放,以及徼博东南传播2013年第3期(总第103期)等白媒体使用的低门槛,因此在庞大的用户队伍中,他们的素质,修养是不同的,在某些时候,用户们在网络环境中发布信息,内容良莠不齐。
对于内容的规范管理又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事。
瑚(四)微博这种自媒体形式,其平台上的信息传播方式也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有重要影响。
徼博上,用户通过“发布”、“转发”以及“评论”等功能传播信息。
在这个过程中,微博内容有两条传播途径:1.发布信息的微博用户的关注者接收信息,实现信息从一到多的第一次传播:2.关注者的转发,将该信息传递给自己的粉丝,实现信息的叠加传播。
Ⅻ伴随实时而永久(只要徼博用户自己没有特别设置)的评论功能,也深化了微博这类自媒体的互动性,模糊了信息传播主客体的界限,使徼博这类自媒体的传播形态既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单线传播,又区别于一般网络媒体的点对面的网状传播,它的形态更趋于裂变式,其信息传播的增长速度是很可怕的,速度和广度都将远高于其他媒介环境下的传播效果。
基于此,当微博上出现了可能对他人造成人格权如隐私或者名誉等权利的侵害信息、行为时,如果不加以制止,其平台信息传播的特性将很有可能使其影响扩大,造成二次伤害。
四、现有措麓分析目前针对已有和可预见的在微博平台上对个体人格权的侵害行为,主要有以下措施:(一)“实名制”2011年年末,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昵称可自愿选择。
随后,新浪、搜狐等主要网站徼博在2012年3月16日全部实行实名制。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第九条对组织或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首先强调个人在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时,应当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在内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实施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有关规定。
实名制的推出引发了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实名制这一概念通过规定的形式制度化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种“保护层”,提高微博平台的准入许可,有助于在面对造成人格权侵害事实时,锁定和举证责任主体。
(二)加V认证自媒体的出现为用户个体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交流平台,但同传统媒介下的传播环境一样,一些特定人群往往会在传播过程中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或者凭借其自身已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传播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
因此,微博对于特定群体的准入许可和辨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息的可信度,规避一些潜在的舆论危机,及时有效处理一些可能有损他人人格权的问题。
以新浪微博为例,目前它的用户认证系统包括了:名人、紧盯前沿理论透析传播实践企业、高校和媒体几个主要部分,这些认证单位或个人经过新浪后台认证后,以带不同颜色的V字标识与其他非认证用户区分开。
认证用户(人格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有法人)经过认证之后,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提升,而且相当一部分认证用户在新媒介环境中,常常是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和名誉权易遭受伤害的群体,因此,加V认证之后,当面对对自身人格权造成侵害的行为时,可以及时通过微博这个平台“发声”——做出回应,发表声明等,信息的快速,便捷,以及受害主体自身发言的可信性和权威性,都将对人格权的维护和保护提供便利和帮助。
(三)信息发布“圈子”化虽然有仿照G oogl e+等国外网络社交媒体的嫌疑,但是作为目前国内最受关注的微博平台——新浪微博,目前在其最新的版本中,已经可以在发布消息时设定将消息推送到指定的“圈子”(当然这个圈子主要基于你对已有粉丝的分类,其中还包括了“仅对自己开放”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