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新增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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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 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三)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区别
1、主体范围及行为内容不同
1)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非法 人组织;商事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 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 。
2)民事行为包括经营活动和非经 营活动商事行为只是经营活动。
2、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关系只涉及财产关系。
3、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1、含义:
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 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 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体现:
1)平等交易原则
------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股权平等、商业登记中的准则主义、 商事契约法中的不当免责的禁止
2)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各国商事法限制欺诈和各种不正当 行为,确保交易的真实与公平 ------虚假登记时,得撤销登记并罚款;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
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 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
商事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商品 生产关系、经营关系;不仅是财产的支
配权、重点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
4、民事关系重点强调主体的平等权 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关系同时 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 理权。
(四)商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
第二、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法:公司法、独资及合伙 法、代理商法、破产法。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商行为..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1、商合伙特征: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2是非法人企业3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4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12、商事能力的概念: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3、商事能力的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14、商事行为概念: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15、商事行为的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16、商事登记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17、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2要式性3公法性18、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义务3;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二;对第三人的效力: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但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后对第三人生效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19、商事公告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0、商事公告的特征:1公告主体的特定性2公告的及时性2公告方式的确定性21、商事公告的效力:22、商业名称的概念: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23、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适用的名称3商业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24、商业名称一与商标二的区别:1;一用于区分不同商事主体;二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一;但可以有多个二3;一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二可以用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形态来表示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二;但不能没有一..5;一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二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5、商业名称的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和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26、商业名称的选定:1严格主义:商业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经营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以承认..2自由主义:商业主体的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27、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1排他效力2;救济效力28、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29、商业名称权的特点:1地域性..商业名称权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2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4时间上的无限性..只有在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30、商业名称权的权能:1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业名称2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权人有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3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即可生效4商业名称转让权31、营业组织:供进行营业活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32、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不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商法上的商事代理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33、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人性2职业性3独立性: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代理商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代理商有自己独立的商号、营业场所、账簿;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事主体;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本人所委托的事项;在商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身份;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求偿;也可以向代理商求偿..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5有偿性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7连续性34、代理商:是指专门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及提供中介服务;从中获得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35、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36、商事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3会计报表第二编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4、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使用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造成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6、公司a与独资企业b的区分:1设立主体不同:a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只能是自然人..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a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b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4财产关系不同a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归公司本身所有;b的财产归独资企业主所有5经营管理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a中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b中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7、公司a与合伙企业b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a是基于章程;b是基于合同2法律地位不同:b是非法人组织无独立法人人格3财产关系不同:b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4人身关系不同:b中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b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分配7责任承担不同:b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公司法的性质:1属于私法2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3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9、公司法的特点: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4具有一定的国际性10、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由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13、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具有资合性..但是有限公司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很难成长为大型企业.. 14、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5、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16、对其评价:优点: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5管理科学..缺点:1设立程序比较复杂;设立责任比较大;管理机关比较庞大;因此较不灵活和不方便..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进行操纵、控制、垄断3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掌握..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的投机..17、一人公司的概念:股东就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突出特征就是:股东的唯一性..18、对其评价:1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业;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和债权人保护不矛盾..19、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1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3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20、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1、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2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22、公司成立和设立的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设立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2法律效力不同..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视为合伙..成立的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23、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看法条24、公司设立的效力:课本p1952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股东人数要求: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资格要求课本p273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一般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成为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也有所限制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资本构成要求;由公司自行掌握..3;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发起人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资格: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财产条件:资金最低限额为500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为均等..3;组织条件..同上27、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看法条或课本p20728、公司章程的概念: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29、特征:1法定性..制定、内容、效力、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须经登记..2自治性3公开性30、公司章程的制定:课本p21631、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性质但仍然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数额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1基本概念与问题2比较法的考察332、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联系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33、公司资本的概念: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34、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目的是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35、最低资本额制度36、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7、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8、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 39、股东出资的形式课本p264: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每个股东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40、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41、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2、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法条43、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44、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45、股份的法律特征: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46、股票的法律特征:1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发行的..2是一种证权证券3是一种有价证券4是一种要式证券5是一种流通证券6是一种永久性证券47、股东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48、股东会会议的分类:1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课本p30549、股东会的职权:课本p30650、董事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51、董事会的特点:1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3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4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5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52、监事会的概念: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53、监事会的特点: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2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3监事会独立行使权力4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54、公司的合并和终止:看法条第三编破产法1、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2、破产原因:1国有企业:一;企业经营不善二;严重亏损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企业:一;严重亏损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总而言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核准登记的企业;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核准登记的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4、破产申请概念: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5、破产人财产概念: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6、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7、破产财产的范围: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8、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全部接管破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它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9、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破产债务人2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3清理破产财产4变价、分配破产财产..10、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序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11、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12、破产费用的范围:1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2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费用..3管理人的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如果和解和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费用..13、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3债务人取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4、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15、重整: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制度..16、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17、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18、破产债权的概念: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股东权利》①基本定义:公司股东权利简单讲就是股东在公司里能拥有啥权力。

比如说分红权,就像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凑钱做小买卖,到赚钱分的时候你有份儿。

再比如表决权,就是在一些公司大事上能发言拿主意的权力。

②重要程度:在商经法里非常重要。

整个公司的运行很多时候围绕股东权利展开,要是弄不清楚股东权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啥的根本搞不懂。

你想啊,如果几个股东,自己有啥权力都不知道,公司能不乱套吗?这就像一个足球队,队员不知道自己在场上该干嘛,那比赛肯定输。

③前置知识:需要提前知道公司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基础知识。

就好比你要学炒菜,总得先认识锅碗瓢盆吧。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打算投资开公司或者参与公司事务,清楚股东权利能保障自己权益。

比如说你想去参股一个公司,要是不明白有啥权利,人家骗你说你没分红权,你还乐呵呵的,那不就是大傻蛋嘛。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股东权利在商经法的公司法律这个大头里非常核心的部分。

就像人体的心脏一样重要,好多其他关于公司运行管理的知识都是围绕着它转的。

②关联知识: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转让啥的密切相关。

举个例子,要是股权一转让,新股东和老股东的权利肯定就会有相应的变化,它就和股东权利连起来了。

这就像一条绳上的蚂蚱,都是拴在一起的。

③重难点分析:难度有点大的地方在于股东权利种类繁多而且每种权利还有复杂的情况。

关键点在于要明白不同类型公司股东权利的不同规定。

好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像猫和狗,虽然都是小动物,但是习性还真不太一样。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里必考。

考查方式经常是通过案例,比如给个公司经营出现分歧的情况,让你分析股东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这就像是侦探推理,给你个犯罪现场,让你从蛛丝马迹里找出线索。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股东权利有很多种。

像自益权,就是股东为了自己利益的权利,像分红权,这很容易理解,公司赚钱了,股东拿自己那份利润。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以下是常见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1. 宪法与法律知识: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改程序、法律的层级关系、法律的适用、法律的作用等。

2. 刑法知识:包括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等。

3. 民法知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主体、民法法律行为等。

4. 商法知识: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5. 行政法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6. 管理法知识:包括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

7. 知识产权法知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8. 刑事诉讼法知识: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刑事判决等。

9. 民事诉讼法知识: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民事判决、举证责任等。

10. 行政诉讼法知识:包括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行政行为评
审等。

以上仅为常见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具体内容可根据相关考试的要求进行补充。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

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

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

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

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2、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2)完整篇.doc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2)完整篇.doc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2)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丙银行贷给松花江银行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期,应视为已到期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因此C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这没有财产担保的10万元债权为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当选。

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属于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B不当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公司要求取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是基于其对该设备的所有权而享有的取回权,因此A不正确。

本题正确选项是CD.3.甲厂生产健身器,其产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

消费者华某使用该厂健身器被损伤而状告甲厂。

甲厂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产品确有质量缺陷,后甲厂被法院判决败诉并承担诉讼费。

在此情形下,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应包括下列哪些范围?A.法院判决甲厂赔偿给华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B.甲厂因上述诉讼所造成的名誉损失2万元C.甲厂花去的鉴定费8000元D.甲厂承担的诉讼费1500元答案:ACD解析:《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51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司法考试商经法常考知识点。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

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

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

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

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

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

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

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

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

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

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

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

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

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

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

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

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

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

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

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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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新增知识点
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变化,
商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关于商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千万不要遗漏了关于证券法的考点,同样需要要结合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性的记忆。

详情请看下文。

商法备考提示
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
来看,2016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
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

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2016年大纲变化
2016年商法部分的修订,大纲和教材修订集中在证券法部分:
1.大纲中,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考点作了调整,新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4个考点。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教材中证券法部分
做了全面修订,重要修订见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附:新增法律法规
【新增考点详解】
考点一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更多详情请查看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专题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证券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l)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07年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
为认定指引(试行)》第6条根据基本法的授权,将上述知情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交易的内幕人:
(1)《证券法》第74条第(1)项到第(6)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74条第(7)项授权而规定
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上市公司;②发
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④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⑤本条第(1)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
然人的配偶。

(3)本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
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4)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通过其他
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
座谈会纪要》指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
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2)《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
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
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
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二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

(一)基金的公开募集
l.公开募集基金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这里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品种的规定;(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5)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募说明书草案;(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要式合同,故法律应当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
式;(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6)争议解决方式;(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管
理人向社会公布的全面介绍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的计划募集基金的主要内容。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8)风险警示内容;(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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