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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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

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

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

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

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帐户开户

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存折、存

单或借记卡。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

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

它。

二、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

转存业务。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三、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1、本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

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

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

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

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

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

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

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

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

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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