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l ega l s、,st em A nd$oe i ot,/堡垒I』查塾金一一一一三呈!!!型!!箧叠翟罄薹笼要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邵江涛陈晓娣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
为达到设置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66)专职委员的初哀,保障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检察院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3-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选任机制不舍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荦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殴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枪委会专l l}l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回再者,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定位偏差,专委不‘‘专”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略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略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史上的独创。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也未能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做一些初步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选任机制不合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另外,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决策和监督功能体现不明晰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
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以海北州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为视角

的部分职责 。通知委员会议时间和议案内容不确定 ,
使委 员无法 准备 , 委会 成员 了解 案情 的唯一 途径就 检 是承 办人 的汇报材料 。 仅凭 承办人 一面之辞 就对案件
结果作决定 , 势必造成偏听偏信的情况 , 难以保证案
件质量 。 ( ) 委会工 作存在一 定 的随意性 。 三 检 纵观近年 海
( ) 一 检察委员 会办 事机构不健 全 。 在 19 年最 早 9 9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 的通
知》 中就对地( 县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市)
的设 置和人员 配备做 出 了规 定 , 海北 州检 察机关 由于 受编 制 、 务量 和办 案数 量 等 因素 的限制 , 检察 委 业 在 员会办 事机构设 置上 出现 了挂 靠 、 署 的现象 。州 院 合 将 办 事机构 设 置在 法 律政 策研究 室 , 而多 年来 , 研究
室只有一名人员 , 既要承担本身 的业务工作 , 还要承
担检察 官协会 的工作 任务 , 往会 出现顾 此失 彼 的现 往 象 。县级检察 院均不设 办事 机构 , 只配备 一名 检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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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上往往 比较随意 , 或是已有决定意向, 召开会议不
过是 履行一 下程序 , 走一 下过场 。有 的院不经 审查程 序 , 时决 定 召开 检委会 讨 论 案件 或事 项 , 临 委员 们缺
检委会要通过适度扩大议事范围, 强化对检察业 务工作 的决策指导作用 。 海北检察机关要结合 目 前的 工作实际 ,将检委会议事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方
面 : 是研究 本 院检察 业 务工作 中带有根本 性 和全局 一 性 的问题 ;二是 研究本 院检察业 务 中出现 的新 情况 , 新 问题 以及倾 向性 问题 ; 三是 研究 本 院执法 办案 中法 律 政 策适 用 的疑难 问题 ; 四是 审议 、 准各 类检 察 业 批 务 工作 制 度 和规 定 ,总结 有 指导 意义 的执 法办 案 经 验; 五是讨 论 向上级 院请 示 的有关 检察业 务 重大 问题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作者:邵江涛陈晓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摘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
为达到设置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初衷,保障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基层检察院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13-02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一)选任机制不合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
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
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①再者,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定位偏差,专委不“专”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
在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
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比如兼任公诉科科长职务)。
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

人代表。
定了我 国政权 体系 的构 架。中央人 民政府 委 员会
( 当 于今天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相 是 国的最高权 力 机关 , 中央人 民政府委 员会 之 下设 立 在
15 94年 , 随着 “ 四” 五 宪法的颁 布实施 , 人 民检 《 察 院组织法》 正式实施 , 中第二条规定 , 其 各级 人民
20 0 9年 5月 第2 2卷 第 3期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J un lo n a iest a io o r a fYu n nUnv ri L w Edt n y i
Ma 2 0 y, 0 9 Vo 2 No 3 L2 .
文章编号 :N 3—14 / ( 09)3— 0 7— 4 C5 13 D 2 0 0 0 4 0
他重大问题是否仅 限于检察业务方面 , 并没有明确。 为了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 , 使检察委员会 真正与它的法律定位相一致 , 高检 院于 19 年 出台 98
了《 最高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 试行 ) , 》
作 者简介 : 张兴波 , 云南省 曲靖 市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南曲靖 ,5 0 0 云 650 ) 4 7
重 大 问题 。 检 察 委 员 会 的 职权 范 围 由 “ 理 有 关检 ” 处 察 工 作 的重大 问题 ” 进一 步 明确 为 “ 讨论 决 定 重 大案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之。 第六条规定 :最高人 民 ” “
检察 署 委员 会议 , 以检 察 长 、 副检 察 长及 委员组 成 之 , 以检察 长 为主 席 。 检 察 署 委 员 会 议 , 我 国 检 察 机 ” 是 关 检察委 员会 制度 的 源头 和开端 , 它首 次 以组织 法 的 形式 , 明确 规定 了检 察 机 关 的业 务 工作 领 导 体 制 , 即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建构

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建构摘要:检察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情况下,应当更多地关注检察委员会的司法属性问题和决策机制的改革完善。
检察委员会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通过优化组织体系、改革决策模式、建立责任机制、提升委员司法能力等强化其司法属性。
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具体可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科学选任、职责设定以及正确处理几个关系方面入手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关键词:司法性;决策一、检察委员会组织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属性强于司法属性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有三大块,党组委员会,负责业务的检察委员会和负责检察行政管理的检察长办公会。
这三个机构目前过于集中,检察长既是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又是检察委员会的法定主持人和召集人,当然也是检察长办公会的主持人和召集人。
这种党组会与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高度交叉的情况,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职能混同和人事混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委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可是司法实务当中检察委员的任用过分强调职务、级别、资历,不经过严格的考核,检委会委员的身份和地位行政待遇化的做法在现实中较为突出。
一些退居二线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但仍保留检委会委员职务,或者被改任为检委会专职委员,一些快到退休年龄的下级院的检察长调到上级院后,无职务安排,安抚任命为检委会委员,以保证其“行政待遇”、“政治荣誉”等情况时有发生。
[1](二)检察委员会决策过程不科学首先,议事决策程序的形式化。
目前检委会讨论议题的形式格式化,一般采取汇报、发言、讨论的方式。
发言是一种单向的讨论者之间信息传递,没有意见的交流,有的只是赞成或反对,不利于消除分歧、集思广益,求得最佳选择。
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一个分担责任的工具。
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现状及完善对策[摘要]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也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存在定位、职责、作用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等诸多缺陷,为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对专职委员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改革构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法学理论的蓬勃发展和检察实践的纵深推进,现有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日渐凸显,制约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高检院把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1至3名专职委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对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强化检委会的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和做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存在的不足(一)专职委员的选任配备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9】1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和选任标准没有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条件的把握缺乏统一的标准,许多地方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从实际情况看,只有为数不多的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高检院提出的选任条件,将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拔为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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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李培昌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0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了方向。
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然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3、身体健康。
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了方向,但第(二)项还是比较宏观和抽象。
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则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进行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
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
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推荐提名工作。
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应由基
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推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
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担任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
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三)建立专职委员的管理考评机制
专职委员是一项新生事物。
目前,对专职委员的管理还缺乏相配套的机制制度。
笔者认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地应明确要求将检委会专职委员纳入院领导管理范畴,保障其享受院领导应有的待遇,促进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专职委员的管理还应当推行学习制、调研任务制和考核制。
1、学习制度。
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定期学习“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学习检察业务或者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促进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2、调研任务制度。
每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高质量调研文章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3、考核制度。
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作风的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应予免职。
实践中,一些院采用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案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还有一些地方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年终就当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这些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健全专职委员的退出机制
目前,对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如同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样,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情况是,一旦担任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非因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
笔者认为,一般可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2-3年,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
届满时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专职委员可以连
任;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应当及时调整。
免去专职委员职务,应先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再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