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
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以海北州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为视角

的部分职责 。通知委员会议时间和议案内容不确定 ,
使委 员无法 准备 , 委会 成员 了解 案情 的唯一 途径就 检 是承 办人 的汇报材料 。 仅凭 承办人 一面之辞 就对案件
结果作决定 , 势必造成偏听偏信的情况 , 难以保证案
件质量 。 ( ) 委会工 作存在一 定 的随意性 。 三 检 纵观近年 海
( ) 一 检察委员 会办 事机构不健 全 。 在 19 年最 早 9 9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 的通
知》 中就对地( 县人 民检察 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市)
的设 置和人员 配备做 出 了规 定 , 海北 州检 察机关 由于 受编 制 、 务量 和办 案数 量 等 因素 的限制 , 检察 委 业 在 员会办 事机构设 置上 出现 了挂 靠 、 署 的现象 。州 院 合 将 办 事机构 设 置在 法 律政 策研究 室 , 而多 年来 , 研究
室只有一名人员 , 既要承担本身 的业务工作 , 还要承
担检察 官协会 的工作 任务 , 往会 出现顾 此失 彼 的现 往 象 。县级检察 院均不设 办事 机构 , 只配备 一名 检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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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上往往 比较随意 , 或是已有决定意向, 召开会议不
过是 履行一 下程序 , 走一 下过场 。有 的院不经 审查程 序 , 时决 定 召开 检委会 讨 论 案件 或事 项 , 临 委员 们缺
检委会要通过适度扩大议事范围, 强化对检察业 务工作 的决策指导作用 。 海北检察机关要结合 目 前的 工作实际 ,将检委会议事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方
面 : 是研究 本 院检察 业 务工作 中带有根本 性 和全局 一 性 的问题 ;二是 研究本 院检察业 务 中出现 的新 情况 , 新 问题 以及倾 向性 问题 ; 三是 研究 本 院执法 办案 中法 律 政 策适 用 的疑难 问题 ; 四是 审议 、 准各 类检 察 业 批 务 工作 制 度 和规 定 ,总结 有 指导 意义 的执 法办 案 经 验; 五是讨 论 向上级 院请 示 的有关 检察业 务 重大 问题
论列席检察委员会制度探析

二 、 行检 委 会 议事 程 序存 在 的 不 足 现
第一 , 议事机制不科学 。根据的规定 . 在委员组成 人员 、 量严格 限定 、 数 议事程序 明定的前提下 , 决策 的 信息源不广泛 . 缺乏不同主体博弈及利益抗衡的过程 . 容易导致偏听偏信 因无 听证程序 的配合 . 导致决而不
月检察院深入推进“ 阳光检察 ” 工作 . 邀请 人大代表 、 人 民监督员 、专 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共 同列席检察委员会
21 0 0年第 7期( 司法实务) / 总第 1 3期 0
会 议 . 得 了 良好 的效 果 该 市城 阳 区检 察 院 2 1 取 00年
抉择 、审查活动 系列活动 的过程 ,要求信息 的及时汇
第二 。 民监督员 、 人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 执法监
督 员 、 邀 检 察 员 列 席 制 度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2 0 年 9 特 09
第四 . 促进检委会科学决策 , 提高检察 委员会议事
决 策 的质 量 和效 率 。
河南省新郑 市人 民检 察 ̄[5 10 4 10 ]
员 “ 听 领 导话 音 ” 顺 而发 言 的不 良现 象
、
加 强 列席 制 度研 究 意 义
第一 . 此制度是现代 民主政治的一种制度化体现 , 在检察权宪政体制下介人参与检察 民主决策权 .坚持
社 会 主义 法 治 理念 . 持 检 察 机关 宪法 定 位 . 紧 围绕 坚 紧 “ 化法 律 监 督 . 强 维护 公 平 正 义 ” 检察 工 作 主题 . 助 的 协
探讨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

检察委员会的制度现状与完善一、检察委员会制度概述为最大限度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对检察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确保检察决策的正确性,我国创设了检察委员会制度。
它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法律运作和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1]。
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正式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经历了从检察长制向民主集中制推演的历史过程。
1949年12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长是检察委员会的主席,检察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检察长有最后的决定权,表明了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制度中的特殊地位。
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长的权力,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总结了过去的历史教训,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此后的有关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改革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及2008年2月新修订通过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称《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如《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等。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再次作了强调和规范。
二、现行检察委员会制度缺陷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在历史演进中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从制度层面及实践运作来看,检察委员会制度尤其决策机制仍然不尽完善。
具体表现为决策机制仍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决策主体专业化不足以及责任机制缺失等。
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机制建设

一
6 .检 察 委 员 会 发 挥 的作 用 不 到 位 。 未 真 正 履 行 检察 委员 会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疑
3 .建 立 检 察 委 员 会 委 员 书 面发 言 、 表 决 制 度 。检 察 委 员 会 是 检 察 院处 理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和 重 大 事 项 的 最 终 决 策 机 构 ,是保 证 案 件 质 量 和 处 理 重大 事 项 的 最 后 一道 关 口 ,一 旦 把 握 不住 这 道 关 口
深 检 察 官 因此 无 缘 进 入 检 委 会 ,致使 其 权威 性 受 到 影 响 。
1 范议 案 提 交程 序 。 对 提 交 检 察 . 规 委 员 会 讨 论 的 议 案 可 由 案 件 承 办 人 提
2 .会 议 发 言 程 序 有 章 无 序 现 象 突 出。 察 委 员 会 无规 范 化 运 行操 作 程 序 . 检 委 员发 言 顺 序 倒置 , 导先 人 为 主 。 察 领 检 委 员 会 主 持 人 或 主 要 领 导 率 先 表 态 发
难 案 件 和 其 他 重 大 问题 的职 责 。多 数 检 察 委 员 会存 在 “ 四多 四 少 ” 象 。即 个 案 现 讨 论 多 , 用 研 究 少 ; 律 实 务议 案 多 , 应 法
重 大 事 项 议 案少 : 事 论 事 多 , 办 落 实 就 督 少 : 动 开 会 多 , 动 开会 少 。 被 主 二 、加 强 基 层检 察 院 检 察 委 员 会 工
范 化 运 行 程 序
4建 立 健 全 业 务 培 训 机 制 , 高 议 . 提 事 决策 水 平 。检 察 委 员会 成 员法 律 知 识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其 成员 也 需 要 不 断 进 行 知识 更 新 。 求 全 体 委 员认 真 学 习 。 面 要 全
检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会议是组织和决策的重要形式,为了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科学合理,需要遵守一定的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议形式,对于会议事规则的遵守更是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检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一些探讨。
一、会议准备阶段1.确定会议目的和议题:在召开检委会议之前,需要明确会议的目的和主要议题,以便确定会议的主题和内容。
2.制定会议议程:根据会议目的和议题,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明确各项议题的时间安排和主持人。
3.准备材料和文件:在会议开始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和文件,便于与会人员了解会议内容和进行讨论。
二、会议召开阶段1.会议开场白: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前,可以进行简短的开场白,介绍会议目的、议程和相关事项。
2.签到和确认:与会人员签到,并确认出席人员名单,以便掌握与会人数和进行记录。
3.主题发言:根据会议议程,依次开展各项议题的讨论,各检委成员按顺序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4.合理控制发言时间:主持人要合理控制每位与会人员的发言时间,保证每个议题的充分讨论。
5.保持会议纪律:维持会议纪律,防止议题偏题、擅自插话和个人攻击等问题的发生。
6.记录会议要点:会议秘书记录会议的要点和决策结果,以便后续的整理和传达。
三、会议决策阶段1.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鼓励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和观点。
2.形成共识:在讨论的基础上,尽量达成共识或者多数意见的决策,以保证决策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3.决策追溯:对于重要的决策,要记载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决策时间等信息,以便追溯和核实。
四、会议总结和跟进阶段1.会议总结:会议结束后,由主持人或秘书进行会议总结,对会议的讨论和决策进行概括和总结。
2.制定行动计划:根据会议的决策结果,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和责任分工,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要求和负责人。
3.跟进执行:会议结束后,要积极跟进执行情况,确保各项任务和决策的有效落实。
4.评估反馈:适时对会议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对会议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改进。
列席检察委员会:问题与规范

列席检察委员会:问题与规范作者:陈克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7期摘要加强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改进检察委员会列席工作制度是当前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检察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列席制度还存在着执行不规范、运行不顺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应正确界定列席检察委员会人员的职能,合理确定列席人员的范围,确实保障列席人员的权利,不断提升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检委会列席制度检察改革作者简介:陈克义,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85-02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列席制度,对于促进检察委员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不断完善和规范检察委员会列席制度,推动检察委员会工作健康发展,既是涉及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理论问题,也是加强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现实问题。
检察实践中,检察委员会列席制度执行不规范、运行不顺畅的问题比较普遍,列席制度被边缘化的倾向日益明显。
因此,正确界定列席检察委员会人员的职能,合理确定列席人员的范围,确实保障列席人员的权利,对于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宏观指导、决定重大事项和内部监督工作职能,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列席人员的范围(一)问题对确定列席人员范围的认识不统一是检察委员会列席制度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组织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包括两层含义,即确定列席检察委员会人员的原则必须是议题需要;列席检委会会议的人员只能是“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
检察实践中,各检察院基于自身的工作实际需要,对列席检委会工作制度有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有的检察院基于对保密工作的高度重视或出于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的考虑,在举行检察委员会会议时,无论议题如何,参会人员仅限定于检察委员会成员,严格限制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员参加会议。
围绕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科学发展

围绕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科学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权力监督成为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在推进权力监督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科学发展展开探讨。
首先,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出现是对权力监督的一项重要创新。
传统上,权力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内部的制衡和监督。
然而,随着司法独立和司法的推进,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力监督的有效进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通过将检察长作为观察员列席审委会,实现了全程参与和监督的目的,为权力行使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推进有助于加强权力监督的效果。
检察长作为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司法能力。
通过列席审委会,检察长能够全程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审判公正和权利保障。
同时,检察长作为观察员,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提高权力监督的效果。
再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发展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首先,要加强对检察长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司法能力和观察案件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审委会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审委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和人为干预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对列席观察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影响正常的司法活动。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司法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便于检察长了解和监督审判活动。
最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发展还需加强与其他权力监督机制的配合。
权力监督是一个多维度的过程,需要政府、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
因此,在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监督机制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权力监督的科学发展。
综上所述,权力监督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科学发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力合理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通过不断提高监督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培训和教育,完善组织管理,加强协调合作,促进制度的健康发展。
2023年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

2023年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变得日益重要。
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检察委员会在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以2023年的视角,探讨刑事司法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并评估其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检察委员会的定义和功能检察委员会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检察官组成的机构,在刑事司法中担任重要的角色。
其定义和功能与法律规定有关,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提供独立监督和监督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检察委员会提供了独立监督的机制,确保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公正性。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需要依法履行其职责,包括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被告人的权益。
检察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机构,通过对检察官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保证其执行任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检察委员会还负责监督程序的公正性。
在刑事司法中,程序的公正性对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
检察委员会通过对刑事程序的监督,包括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 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检察委员会可以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的不当行为,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执行。
同时,检察委员会的存在可以向公众传递一个清晰的信息:刑事司法是基于法律和公正原则的,不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干扰。
2. 保护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无辜者受到冤狱的困扰。
同时,通过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委员会可以预防不公正的判决,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不仅可以维护人权的基本原则,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3. 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推动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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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
2009年8月1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已于同年10月13日下发执行。
该“议事规则”重点细化了检察委员会议题的准备、提请、审议、表决、决定、复议、执行、督办等程序,尤其是第四条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确立了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一、实行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的意义
检察机关决策层面主要是通过三个会议来实现的,一是党组会,二是检察长办公会,三是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三者行使着不同的权力,相互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与分工。
检察机关的党组,是党的派出机构,高检院党组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省、市、县(区)检察院,则是相应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
党组会主要负责是对党的各项任务在检察机关的落实,其最为主要的是在政治上、组织上保障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检察长办公会是各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行政管理事务处理的一种决策形式,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上依据,是在工作中创新出来的一种议事方式,这种方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检委会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决策性机构,它与检察机关的另外两个决策机构即党组、检察长办公会作为平行的权力机构,在检察机关应当具有行使检察权的绝对权威。
可见,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所在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
过去,检委会制度的落实,在检察实践中遭遇到某些机制性瓶颈,对加强检委会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发展极不平衡的现象,个别市级检察院一年只召开1次检委会,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委会处理重大事项的功能严重弱化。
召开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常态化,启动检委会比较困难,此现象的存在,在局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虽然,检委会的权力,在运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特别的关注,深入研究检委会设置的应然性与必要性,积极探索改革,但检委会制度不能削弱,只能不断巩固和完善。
而加强检委会工作,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坚持检委会例会制度。
大力推行检委会例会制度,是顺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明确规定每年召开检委会的次数,它不是一个简单数据上的要求,更不是形而上学的指标,而旨在全面加强检委会建设。
只有弄清必要的数量与加强检委会建设重要性的关系,才能真正加深理解实行检委会例会制度的重大意义。
高检院“议事规则”规定一年一般应召开检委会24次,必要时可以增加次数,这就从数量上绝对保证了检委会的正常运行,从制度上充分保障开展检委会工作不间断化。
二、区别对待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
检委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之一,其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这一过程尽管历尽曲折和艰辛,但在总体上始终前行和发展。
其作为检察机关重要议事和重大工作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检委会集体决策,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个人决定问题时可能发生片面性;有利于培养民主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违法行为,保证公正执法。
加强检委会建设,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改革和完善检委会决策机制,构建一个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工作决策系统,是检委会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目标的重要保证。
“议事规则”第三条对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从10个方面作了具体性规定和明确界限,凡涉及范围内的议题,都应当启动检委会讨论程序后作出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中都必须严格标准,统一实施,要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罗列检委会审议
议题的详细范围,不仅解决了一个统一性问题,而且规范了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问题不同的标准。
统一审议议题的范围,为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提供了数量上的保障。
原则上要求半个月召开一次检委会,就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米之吹,更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一切从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是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执行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出发点、落脚点。
由于各个检察院的实际工作情况不同,客观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的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的次数远远超过例会制度的次数,而有的检察院很可能达不到例会制度的要求,甚至相差太远。
千万不能曲解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含义,更不能局限于数量上的苛刻要求,机械地进行数字上的加减,要科学地加以分析与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寻找个中原因。
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不能搞一刀切,不以是否达到规定的次数,作为唯一衡量检委会工作优劣的标准。
评价一个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最主要的看纳入审议议题范围的重大事项,是否一律进入检委会讨论程序,没有任何遗漏的内容。
当然,召开检委会次数的多少,是判断开展检委会工作情况的一个主要参数。
既不能唯数字论,以数据论好坏,又不能不讲数字,没有数据要求,就无法实现制度的落实。
明确数据的概念,它是一个目标,是一种理想,要努力去达标、去超越。
盲目去追求数字,而不考虑效果,甚至弄虚作假,是决不能允许的。
实事求是,是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要广开检委会议题渠道,不能走过场,无病呻吟,以应付考核与检查。
召开检委会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开一次会,就要体现一次效果。
三、落实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贵在坚持
落实检委会制度,必须抓住三个环节:
一是党组书记、检察长是关键。
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首长,检委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检察工作重大问题,所讨论决定议题的提请,是由检察长决定的。
检察长应当充分认识检委会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检委会议案、议事工作,对于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毫不含糊的做出提请决定,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职能部门的提请建议、检察委员和副检察长的提请,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并尽可能的亲自主持检委会会议,以切实履行作为检察机关首长,应当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的政治责任;作为检委会主持人,应当亲自履行主持检委会会议的工作责任;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统揽检察工作全局的领导责任。
二是检委会办事机构是基础。
检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制定出详细的年度计划,将短期学习要点和长远学习规划结合起来,并作到预先告知,确保给各检委会委员留下足够的调查研究时间和充分的发挥空间。
充分发挥检委会“门前岗”作用,充分发挥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充分发挥议案讨论的“风向标”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咨询作用,确实行使参谋辅助职能、管理协调职能、监督检查职能、总结指导职能。
三是检委会委员是根本。
根据形势要求,检委会委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调研课题,通过深入调研,总结成功的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提高执法能力,推进工作创新。
每位检委会委员每年至少对自己分管或从事的检察业务工作,总结出一条成功经验,查找出一个突出问题,提出一项改进措施,经检委会讨论研究组织实施。
落实检委会例会制度,贵在坚持。
检委会要以议事为主,议案为辅,业务学习作为必要的补充。
通过例会学习制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检察业务知识,使每位检委会委员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敏锐,切实把握法律的本质内涵,努力掌握金融、证券、期货、财税、基建、房地产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世界贸易知识,快速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应变和决策能力。
落实检委会例会制度,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尤其是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繁忙,千头万绪,案多人少,导致在时间上难以保证,在内容上难以落实,在效果上难以体现。
但
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加强检委会的建设,事关检察机关的发展大局。
检委会所担任的角色,对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愈来愈重要,其处于非要重要的地位,已形成共识。
研究检委会例会制度,探索新的途征,保证此项制度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