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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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

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
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资料,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2
投诉
对本表上述评价进行投诉,但投诉情况不实且不属于本评价标准第19项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分有效期一年。
建设单位调查后出具书面意见。
说明:1、任一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基准分为100分,按上表规定标准进行加减分,算出评价得分(A)。并按下式折算为百分制得分(B):B=A×100/135。
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生效。“完工之日”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2
建设单位综合评价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恪守合同,管理能力,施工实力,施工经验,协调、配合能力等的评价。根据其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档。优秀档为20~10分,良好档为10~0分,合格档得0分。本评价每季度更新一次,得分有效期三个月。
监理单位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生效
5
机械、材料投入及检测
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拟定的机械、材料及时进出施工现场;没有完善的报验手续;材料供应未能满足工期要求;不配合进行平行检测、对比检测、第三方抽检等。每出现一项,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10分。
监理单位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生效
监理单位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生效
15
整改情况回复
对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回复的。每出现一次,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扣5分。
监理单位提供书面资料,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生效
16
工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误
工程工期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完工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后一个月内的,扣施工单位5分;完工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后三个月内的,扣施工单位10分;完工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后三个月以上的,扣施工单位15分。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完工时间延后,工程工期相应延后。扣分有效期1年。

广州市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情况分析及管理措施

广州市施工企业诚信评价情况分析及管理措施

各企业按以下获奖总分从高向低排序,前1-5名本项得13分,前6-10名本项的12分,排名66
4
获奖奖项有奖项的得0.5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另计算广州地区工程获奖总分与 前2年中标项目数(无中标记录记为1)的比值从高向低排序,前1-5名得5分, 前6-10名得4.5
分, 排名51名以后有奖项的得0.5分,无奖项的不得分:
一、诚信履约评价文件解读(南沙区代建局)
④代建局负责实施的市政施工总承包项目,需一级及 以上资质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从正式库中产生;需二 级及发下资质的投标人从预备(正式)库中产生。 ⑤代建局负责实施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需施 工总承包所有资质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从正式库中产 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模 式的项目,投标人从预备(正式)库中产生。
一、诚信履约评价文件解读(广州市住建局)
绿色施工考评: 不设基准分,标准分为100分,绿色施工管理诚信评价得分=实 际得分B /100 。 由项目部及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并加盖项目建造师、项目监理 工程师注册章,同时附绿色施工照片。 所有项目在有发生时才计算得分,没有发生的不得分。 C.操作细则详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 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一、诚信履约评价文件解读(广州市住建局)
2、评价办法主要条款解读: ①评价范围
一、诚信履约评价文件解读(广州市住建局)
②评价内容组成 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 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 、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其他管理评价 四部分组成:
一、诚信履约评价文件解读(广州市住建局)
A.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评价标准见《建筑 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除不良行为及 不规范行为扣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机构作出外,其他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 息系统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建 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站等单位系统数据库及施工企业报入信息 自动评价。

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穗建筑[2011]820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改革发展委关于建立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1]82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引导和促进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施工和监理企业,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根据国家部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运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总则(一)在目前建筑信用市场尚未建立完善的现实条件下,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指导和协调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扶持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二、评价范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其他管理评价四部分组成:(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和《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除不良行为扣分由各级工程招标监管机构作出外,其余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数据库及施工和监理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

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

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穗建筑〔2009〕1036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判体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引导和促进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公布、公平、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确保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治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9]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形,决定实行我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判体系。

一、诚信综合评判体系的建设目标和步骤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判体系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治理机构主导制订评判标准,对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治理等情形进行诚信综合评判,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工期、造价治理等情形进行履约综合评判,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单位的评判归纳汇总为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综合评判,并将评判结果应用于监督治理和招标投标活动。

诚信综合评判体系的建设目的是将被评判市场主体的行为表现予以标准量化,并综合评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起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进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诚信综合评判体系建设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2009年8月底前),建立诚信综合评判体系的运行框架,试行对施工企业进行诚信综合评判,参与这一时期的评判主体包括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建筑业劳保办、市墙革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部分建设单位;第二时期(2009年9月至2009年底),评判主体扩大到区(县级市)建设局、区质监(安监)站、各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参与评判体系的政府部门,并将评判结果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第三时期(2010年后),对前两时期情形进行总结,完善体系并推广到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综合评判。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交基[2008]14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发布日期】2008.02.06【实施日期】2008.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失效]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08〕145号)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

为使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并贯彻执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我厅拟于今年上半年适当时候举办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八年二月六日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3.组织对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的二级以上资质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模板】

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模板】

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说明:1.本表除涉及“诚信评价总分清零”的款项,其加分部分、扣分部分均指市场行为评价得分。

2.本表“扣分部分”“评价项目”包括广州市为受益市的水务工程中存在的情形或行为。

3.除涉及“诚信评价总分清零”外的款项,任一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基准分为100分,按上表规定标准对其市场行为进行加减分,算出评价得分(A),按下式折算为百分制得分(B):B=A×100/130。

4.加分部分:由市水务局负责评价;扣分部分:市水务局直属工程及市水投集团组织实施的工程由市水务局负责评价;区水务局组织实施的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评价。

5.表格中的“评价项目”分别按水利类、给排水类情况进行加分和扣分;6.表格中“近二年”指截止每季度末之日止前二年时间:“近一年”(一年)指截止每季度末之日止前一年时间。

7.表格中“有效期”如无特别说明,则按“认定依据”的材料或文件发布的时间之日开始计算;加分、扣分仍处于有效期的,无需录入,分数由系统自动计算。

8.计算累计中标额的项目为广州地区的水务工程。

按照本办法,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标额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准,无上述中标通知书的,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合同成立首次确立的价格认定,需同时提供对应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9.若企业某一扣分行为符合两项以上(含两项)扣分标准,则按分值高的标准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10.企业市场行为扣分不封顶。

市场行为评价低于零分以下,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按零分计算。

附件2-1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获奖奖项认定标准(给排水类企业)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获奖奖项认定标准(给排水类企业)附件2-2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获奖奖项认定标准(水利类企业)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获奖奖项认定标准(水利类企业)。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2010)-穗建筑[2010]340号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2010)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委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34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在《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09]103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发布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原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作出调整,详见附件1。

二、对原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诚信评价标准作出调整,详见附件2。

三、原发布的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穗建筑[2009]1036号文)其余标准、要求不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2.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2010年3月24日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序号项目分值子项评价标准1基准分50基准分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或年初加基准分50分2业绩30累计中标总额最近2年内累计中标金额排名第1-10名的得30分;排名第11=20名的得28分;排名第21=30名的得26分;排名第31=40名的得24分;排名第41=50名的得22分;排名第51=60名的得20分;排名第61=70名的得18分;排名第71=80名的得16分;排名第81=90名的得14分;91-100名的得12分;101-150名的得10分;151-200名的得8分;201-250名的得6分;251-300名的得4分;300名以后有中标项目的得2分,没有中标项目的得0分。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区、县级市水利(农业水利、农林水利、水务)局,市水利局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项目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接受省水利厅的指导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接受区(县)级市纪委、监察部门的督监,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监督参与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及服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纪检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招标人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等内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广州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和市建委《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1〕820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和监理活动,以及注册后的活动进行诚信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分别计算其综合诚信评价分数并进行动态排名。

第三条诚信综合评价范围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小额建设工程除外)从业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本评价(80分)、业绩(10分)和奖项(10分)构成。

其中基本评价为其当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施工诚信评价分之和,从企业诚信评价系统中自动提取。

业绩和奖项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绩库数据自动生成。

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不良行为扣分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执行。

第六条诚信评价的基准分为35分(无在建项目的取基准分)。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得分=基本评价(当日)+业绩+获奖-不良行为。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的,其基本评价分按基准分计。

总监理工程师按所承接项目个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其基本评价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施工和监理企业
诚信评价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穗建筑[2015]37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系统的通知
(穗建筑〔2015〕37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施行日期的通知》(穗建筑〔2015〕217号)文件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诚信评价系统)将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分数及排名数据由市建委发布,同时在广州城乡建设网(http:///)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展示;
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沥青摊铺工程承包企业的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暂使用对应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以上三项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的使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在新版诚信评价系统运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有疑问,请按涉及的业务模块咨询相应的单位(具体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新版诚信评价系统对外咨询联系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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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备案,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组织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开发、企业信息库的建立、入库企业资料的审核等工作。

市水务信息中心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应当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和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诚信评价组成)
企业诚信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组成,其中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履约评价权重20%。

第五条(评价主体)
市场行为评价由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场行为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由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区(县级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履约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评价标准)
诚信评价标准执行《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履约评价标准》规定。

第七条(评价周期)
市场行为评价周期为施工、监理企业进入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之日起至退出该信息库之日止。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实体完工
之日止。

履约评价从工程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评价时间)
各项评价主体每季度对施工、监理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评价,对同类企业的评价次数宜一致;每季度的评价工作应当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

第九条(评价量化)
各项评价得分和诚信评价总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均设定基准分100分。

市场行为评价、履约评价得分为基准分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进行加、扣分后的分数再折算为百分制的得分。

具体计算分别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履约评价标准》执行。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40%+安全管理评价得分×60%。

具体计算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执行。

(三)诚信评价总分=市场行为评价得分×3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50%+履约评价得分×20%。

第十条(不同情形的评价得分规定)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评价得分和诚信评价总分按相应方法计算:
(一)凡已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备案,但评价时尚未具备按本办法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条件的施工、监理企业,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均按50分计算,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二)凡按本办法进行过评价,但当季度评价时工程已完工或停工的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按该企业最近的一次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计算,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三)同一工程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多次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的,该季度内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得分按多次得分的平均分数计算。

(四)同一施工或监理企业在广州地区有多宗在建水务(水利或供排水)工程的,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得分按多宗水务(水利或供排水)工程得分后的平均分数计算。

(五)凡在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中未有诚信评价总分的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总分按40分计算。

第十一条(评价分数的录入、公示、公布和排名)
评价得分由各评价主体按照水利、供排水工程类别分别录入评价信息系统,并对录入结果负责。

市场行为评价主体按照施工、监理企业的加分和扣分情况及时录入诚信评价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由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主体和履约评价主体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月的20日前将相应季度施工、监理企业的评价得分录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月的21日计算出相应季度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总分,并从21日起至23日,在本系统首页对外公示。

施工、监理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评价主体提出,有关评价主体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施工、监理企业对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通知书起15日内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无意见。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诚信结果的运用。

(三)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的30日根据异议处理结果对该季度诚信评价总分进行修正并公布,且分别按水利类、供排水类工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

第十二条(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
施工、监理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广州地区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的,自查实之日起二年内其市场行为评价得分为零。

(二)被广州地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记录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暂停该企业在本市参与水务工程投标活动。

(三) 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被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暂停该企业在本市参与水务工程投标活动。

(四) 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资料,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自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施工单位履约评价得分为零:
1. 因施工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履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

2.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符合要求,并拒绝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处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3. 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不按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定修复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条(诚信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管理,将诚信评价结果应用在本市水务工程招标活动中。

(一)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评价分数使用方法。

(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可运用诚信评价总分排名选择投标人,施工企业不少于30家,监理企业不少于10家;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等其他招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应采用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得分占投标人评标得分权重的20%。

诚信评价得分为诚信评价总分乘以评标得分权重。

(三)评标时投标人的诚信评价总分应当采用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在投标报名第1天所在上一季度公布的分数。

第十四条各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各评价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评价,并对作出的评价负责。

(二)各评价主体应制订内部评价审核制度,评价资料应存档备查。

(三)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给每个评价主体设立1个登录帐户,实行专户专人管理,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录入诚信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评价主体单位申报,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诚信评价体系评价主体、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办法颁布和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3年月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2. 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3. 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
全管理评价细则
4. 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建设单位对施工企
业履约评价标准
5. 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建设单位对监理企
业履约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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