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价评估与招拍挂出让底价的关系
土地的挂牌与拍卖有什么区别

土地的挂牌与拍卖有什么区别八、签订出让合同: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记者:报价应该注意那些问题?周铮:报价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定:一、竞买人应按要求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报价单》,并加盖公章(个人竞买的以签名为准)。
二、竞买?吮ḿ鄣ニḿ鄹癖匦敫哂谧钚鹿遗萍鄹瘢诠遗破诩洌鋈萌丝筛菥杭矍榭龅髡黾鄯取?三、在符合其它条件的情况下,报价高于前者的,得到确认;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得到确认。
四、报价单如有字迹不清或涂改等情况,报价不予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挂牌出让的每宗土地均设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按有关规定保密。
另外,挂牌出让活动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及报价。
记者:怎样确定挂牌成交?周铮: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四、在挂牌截止日的报价时间截止后至挂牌截止时间期间,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前向出让人提交《竞价申请书》。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提交了《竞价申请书》,本次挂牌活动转为拍卖竞价。
记者:拍卖竞价遵循哪些原则?周铮:拍卖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挂牌最后报价作为拍卖起叫价。
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宣布拍卖起叫价和加价幅度(拍卖师有权根据拍卖会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然后由竞买人按拍卖起叫价和加价幅度进行竞买,拍卖师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再无应价的,拍卖师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如最后应价高于保留底价,即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记者:我市在挂牌出让土地方面做过哪些有益的尝试?周铮:2002年,我市曾成功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了四宗储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学习《规范》有感发布时间:2013/7/30 来源:本网站最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有建议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在土地估价国家标准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基础上制订的专项技术操作规范,旨在规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进一步健全出让定价程序,为出让方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
通过学习,深切感受到《规范》出台的重大意义;细品《规范》,领悟到出让地价专项评估技术操作要求的特殊性,并就出让底价及建议底价等问题也有了一些浅显认识。
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大家共同提高。
一、《规范》现实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土地出让制度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核心内容。
作为依法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是出让的关键环节,早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1)15号”)中就明确指出,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
但十余年来出让地价评估都是以《规程》的通用性技术要求为指导,时至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持续宏观调控的今天,专项技术规范触及当前最敏感的出让地价,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详读《规范》,可以说其最大的亮点当属明确要求估价结论中包含出让底价的建议,第一次将土地估价师推到经济活动的前台,《规范》既规范了土地估价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专业行为,又提升了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形象,极大地增强了土地估价师的执业信心,意义非凡。
二、出让地价评估正是有别于其他目的的评估行为,《规范》在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操作方面有诸多细节要求。
1、评估原则《规范》指出,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的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并在估价结果部分提出出让底价建议及理由。
也正是服务于为出让方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实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这一特殊评估目的,在《规程》的基础上,《规范》还特别对出让地价评估活动增加了价值主导原则、审慎原则、公开市场原则三大指导性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评估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的评估分析中图分类号:g449.7摘要: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化改革,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有利于土地市场公平竞争,但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底价, 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的确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方法0前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依法行使土地处分权的过程。
但在利用市场机制, 选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配置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时, 涉及诸多技术性要素和工作, 必须考虑并认真做好。
笔者认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操作中, 要特别注重以下技术性要素。
1 从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方面确定出让地块价格土地价格的高低是由众多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要做好土地估价工作,必须了解和掌握各种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
通常状况下考虑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影响。
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地价总体水平的自然、社会、经济和行政因素等,也是影响土地价格的一般、普遍、共同的因素。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行政区划、城镇性质、城镇发展过程、社会发展状况等,这些因素是决定地块价格的基础;区域因素是指影响城镇内部各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因素,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利用计划、产业集聚状况等(具体的因素会根据土地用途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些因素相互结合产生地区特性,直接影响该地区的地价水平;个别因素是指宗地自身的地价影响因素,又称宗地因素,包括宗地自身的位置、面积、用途、形状、宽度、临街深度、容积率、地质、宗地红线内基础设施条件、土地使用限制等因素,个别因素是决定同一均质地域内地块差异性的重要因素,是同一区域内地价差异的重要原因。
同时,同一地理位置不同的用地类型,其影响地价因素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参照规划设计条件、使用年限、开发程度,科学合理地选择影响因素,是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的关键。
分清拍卖底价和评价价的关系

分清拍卖底价和评估价的关系如何使拍卖活动能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拍卖从业人员和广大竞买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
首先要求拍卖企业不但要有好的拍卖师,而且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队伍。
其次还要认真做好拍卖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尤其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拍卖底价,是带来较高成交率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条件。
现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分清拍卖底价和评估价的关系拍卖底价和评估价有着质的区别。
许多人都将评估价误认为是底价,混淆二种价的概念,至使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容易出现差错。
(一)拍卖底价是竞买人竞买拍卖标的的基础。
底价又称保留价,是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的最低保留价。
是拍卖人与竞买人达成拍卖协议的必备条件,也是委托人制约拍卖人的一种附加条件。
竞买人在确定的底价基础上,运用竞价方式,最终以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出买受人。
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公开的场合下进行,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严密监督,它和评估价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评估价不能代替拍卖底价。
评估价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所需评估物所作的一种评定价格。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用评估出的价格,直接用于抵偿和变买是有一定实用意义的。
但以评估价作为拍卖标的的底价是不科学的。
主要表现有,一是评估是对某一特定物的一种估价,是一种静态行为,而拍卖是一种动态行为。
从评估到拍卖程序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市场也会起到一定变化,评估出的价格实际已经滞后于市场。
二是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
同样一件评估物,用两种计算办法,就会出现两种不同评估结果。
这种差异的出现,主要是评估人员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所致。
三是人为因素较大。
评估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评估的质量。
这主要指人员的文化、阅历和实际工作能力。
加之人情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论缺乏公正性。
四是利益驱动。
评估数额越大,收费就越多,在评估时经常出现就高不就低现象。
土地招拍挂出让底价评估方法

土地招拍挂出让底价评估方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此前提下,确定出让底价。
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已经成为土地公开出让工作的重要环节。
招拍挂底价的评估应在严格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前提下,依据估价原则,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采取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确定土地招拍挂出让底价应采取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
在评估过程中,估价人员必须明确其评估的价格应当是在估价基准日正常的市场氛围中,各项规划指标及利用条件的限定下,规划设定用途、基础设施开发程度、使用年限下的价格。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宗地,在用途、开发程度、使用年限等条件不变时,仅规划指标及利用条件的一些调整,就足以使土地价格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
根据“国六条”的政策和新《规范》的规定,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方案时,国土部门可将城市规划、房产、建设部门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方案的重要内容。
这在以往规定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的基础上,又对土地的利用增加了更多的限制条件,所以在评估地价的时候,必须全面考虑这些条件的限制,精确计算拟出让土地的市场价值。
估价基准日应为招拍挂起始日在实际估价工作中,估价人员通常将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期间的某一个日期定为估价基准日,但估价基准日并非总是在估价日期的期间,也可能因特殊需要,将过去或未来的某个日期定为估价基准日。
而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提前一段时间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同时鉴于土地使用权的价款额度大,通常都要求事先确定一个底价。
因此,土地出让方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先行委托专门的估价机构对拟出让土地进行估价,其估价日期肯定在公告确定出让时刻的前一个时间段内。
关于土地出让底价的一些基本问题

关于土地出让底价的一些基本问题出让制度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核心内容,依法科学确定出让底价则是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的关键环节。
现实中,一些地方对确定出让底价的程序、政策还存在模糊认识,有些甚至还没有理清相关概念。
弄清确定出让底价的一些基本问题,对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操作行为,合理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我们约请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专题解读。
出让底价确定的一般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涉及的标的价格较高,经常高达数千万元、数亿元甚至几十亿元。
由于土地市场的特殊性,而且土地后期的开发利用情况复杂、影响因素多,其具体实际价格难以先期判别。
为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行制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行土地估价。
通过估价分析了解要进行招拍挂地块的正常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的宗地最低出让价格。
根据出让形式不同,出让底价可以分为协议出让底价、招标出让标底、拍卖出让底价和挂牌出让底价四种具体形式。
出让底价一般按以下程序确定:第一,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
第二,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由于出让土地一般都是用于开发和再开发建设,因此,假设开发法(剩余法)、市场比较法等往往成为首先选用的方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也很常用,而成本逼近法则往往不大适用。
但如出让地块为旧城改造等情形下,成本逼近法则往往被用来测算政府拆迁改造成本与出让收益的对比分析。
在出让教育、基础设施用地等情形下,由于受市场交易案例数制约,成本逼近法也可适当选用。
第三,明确政府相应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收集了解拟出让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资料。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的地价评估

浅谈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的地价评估摘要:通过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配合,以房地产市场为基础,从科学的角度去分析和评估土地使用权,确定合理地价。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开发评审估价Abstract: Through professional real estate valuation and valuation personnel cooperate, to take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s the basis, from a scientific point of view analysis and assessment of land use right, determine a reasonable price.Key words: land use right; development; review; valuation0 前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挂牌出让中,无论是出让人还是竞买人,都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确定合理的地价,可以通过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配合,以房地产市场为基础,从科学的角度去分析和测算。
按土地开发程度,可将挂牌出让的宗地分为毛地(或生地)和熟地两类。
毛地是指不具有城市基础设施或只完成临时三通一平的土地,熟地是指具有较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且土地平整(俗称已完成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的土地。
因此,地价有毛地价和熟地价。
毛地价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组成。
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交给国家的土地使用权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为大市政费和四源费。
熟地价由毛地价和土地开发成本组成,土地开发成本为征地及拆迁补偿、七通一平费等费用。
关于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化建设的探讨

关于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化建设的探讨[摘要]:本文通过介绍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内涵、原则及范围,阐述了网上挂牌交易这一土地招拍挂活动创新举措的优势,并结合土地交易中的关键环节,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范化建设做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挂中图分类号:a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2)29- 0229 -01引言网络的逐步发展,势必使土地网上挂牌出让变得可行和便捷,也更具开放性。
网上挂牌出让改变了传统的土地挂牌交易方式,这一土地招拍挂活动创新举措,防止了人为因素恶意扰乱交易的正常进行,更能有效杜绝隐藏的暗箱操作行为发生,从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
网上挂牌交易对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水平及质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网上挂牌交易必将成为土地交易中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
1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涵、原则及范围1.1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涵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网挂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将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上发布,通过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等,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加时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网上挂牌交易将传统的挂牌交易行为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弥补了传统交易行为中存在的不足,是土地供应体系和土地交易方式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健全土地要素市场体系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1.2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坚持“三公一诚”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首要的、第一位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来说,体现公开原则,要实行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宗地信息、公开出让程序、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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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价评估与招拍挂出让底价的关系[王学哲]
摘要:
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此,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供应制度革命展开了。
在整个招牌挂交易过程中,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无疑是其中最敏感和关键的环节。
出让底价过高,可能导致项目交易失败,影响到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回笼;出让底价过低,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本文将从合理的确定出让底价出发,结合评估和招牌挂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就如何运用合理的方法对项目的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招拍挂底价进行的论述。
关键词:土地招拍挂底价交易价评估
一、土地招拍挂出让评估的特点
土地招拍挂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土地招拍挂出让评估相对于其他目的下的土地评估有着鲜明的特点,把握这些特点是我们从事地价评估,进而确定招拍挂出让底价的前提。
1.招拍挂出让评估是正常市场价的评估
传统的土地评估业务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评估、土地征收价值评估等。
土地出让金评估由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其评估价值一般必须限定在既定的基准地价范围之内;而土地征收价值评估由于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建设进展,政府对其征收价值同样设定了最低保护价等限定,其评估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法规等规定进行评估,都不是正常交易情况的市场价评估。
而土地招拍挂则是在公开、公平等条件下展开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行为就单个项目而言,实现土地交易价值的最大化是土地出让方的目标,因此招拍挂评估是正常的市场价值评估。
2.招拍挂出让评估是规划条件下的评估
土地抵押、土地征收等目的的评估,都是基于对土地的现状用途基础之上的。
而招拍挂出让评估则是对宗地规划用途条件下的市场价值进行的评估,规划条件是招拍挂出让评估的重要依据。
3.招拍挂出让评估是综合价值的评估
招拍挂出让的土地类别涉及住宅、配套、商业、写字楼、工业等,多为包含两种以上类型的综合用途,规模达到数万甚至数十万平方米。
因此,招拍挂土地出让评估必须区别不同的规划用途,分别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是招拍挂土地的综合价值。
4.招拍挂出让评估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
招拍挂土地存在规模大、情况复杂、有待开发、风险高等特点,其受让方往往只能是具有较强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开发商。
在招拍挂交易过程中,这些开发商必然会对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进行理智的分析和预见,每一个政策和市场的风吹草动,都会直接对土地招拍挂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具体总体能否成交和交易价。
二、土地招拍挂出让评估的方法和要点
土地招拍挂出让评估应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出让对象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各种影响出让土地的交易价值的因素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
重点应侧重以下几点:
1.明确估价目的和价值定义
土地招拍挂出让评估的目的应是为委托方掌握估价对象的招拍挂正常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进而为委托方确定出让底价提供支持。
因此,估价报告必须明确评估价值是评估对象的正常市场价值,是对正常交易价值的一种预见,而非出让底价。
2.明确估价基准日
房地产市场瞬息万变,不同的估价时点所面临的政策和市场条件不同,评估结果也可能产生较大的变化。
估价报告必须明确报告的估价基准日,及基准日条件下所考虑的各种因素,并向委托方明示估价基准日至土地交易日可能发生的政策和市场变动,及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提醒委托方须调整估价结果或重新评估。
3.准确分析各种价值影响因素
影响土地招拍挂交易价值的因素包括政策和市场、区位、规划和现状条件等多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一般要求评估人员具有一定的房地产开发、策划和工程咨询等综合经验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同时估价机构应当积累强大的市场等技术数据库。
评估人员首先应广泛认真的收集各种基础资料,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数据库对各种因素逐一论证和分析,以求估价结果真实可信。
4.选用合理的估价原则和估价方法
针对招拍挂土地出让评估的特点,估价应重点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供需原则和变动原则。
估价方法应以市场比较法和剩余法为主,以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等方法为主。
在土地招拍挂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市场比较法是首选的方法,通过对交易时点等影响土地交易价格的因素进行修正和分析,能比较直接、准确得出宗地正常市场价值。
剩余法通过对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总价值进行分析,扣除相对刚性的开发成本及开发商的合理利润,即可得出宗地的正常市场可接受价值。
对于很多项目来说,由于土地一级开发尚未完成,或者出于谨慎性原则等考虑,委托方会要求采用成本法或者基准地价法进行评估。
三、出让底价的确定方法
出让底价应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运用招拍挂技巧综合确定。
1.出让底价确定应以评估报告为基础
评估报告运用专业的理论得出宗地的正常市场价值,土地出让方应对估价报告进行仔细的研究,包括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价值定义等重点环节。
土地出让方应在估价机构的配合下,对土地交易时点和估价时点的政策和市场差异进行分析,对估价结果进行修正,得到土地交易日的正常市场交易价值。
一般来说出让底价应略低于正常市场评估价值,且不低于项目资金回笼的最低要求。
2.出让底价确定应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
土地招拍挂是一种市场行为,也肩负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等职能,对于特定的项目来说,土地出让方可以通过适度提高出让底价,进而影响
土地的交易价格,达到调控之目的。
对于重大项目,对社会和区域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和风险较高的项目,土地出让方可适当的降低出让底价,配合使用提高对手让方的资质、技术能力等硬性指标的要求,使得项目能够顺利实现;对于经济适用住宅和限价商品房等,为满足中地收入者的居住需求,土地出让方可以合理降低出让底价;对于风险较低的普通商品房项目,及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大型商业类项目,政府可适当提高出让底价,以获取较高的土地收益。
此外,土地招拍挂交易首先要考虑整体的资金平衡需求,因此对于某些具体项目来说,其出让底价往往在实际成本与市场评估价值之间确定,对于某些实际成本略高于市场评估价值的宗地,为了实现经济平衡,可以通过降低资质要求等条件,在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条件下,提高竞争程度,以实际成本为出让底价。
3.出让底价确定应需与招拍挂技巧相结合
招拍挂是一种交易方式,更是一种技巧。
土地出让方在确定土地交易日后,应对拟参加招拍挂的开发商进行调查和摸底,了解开发商的实力、心态,努力寻找开发商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最可能成交的价格,结合项目可接受的最低出让价格,早到三者的最佳结合点,作为出让底价。
总之,确定土地招拍挂出让底价是土地交易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宗地是否能顺利成交,关系到政府的财政收入。
确定出让底价应考虑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土地评估机构应该本着为招拍挂交易服务的目的,运用合理的技术路线和方法,不断追求更准确和合理的评估结果,展现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的发挥土地评估作为确定出让地价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土地招拍挂制度的逐渐成熟和交易市场逐渐规范,为确定招拍挂底价之目的的土地评估也将逐渐走向成熟,土地评估的作用也将显现。
招拍挂底价评估必然会成为土地评估机构的又一主要业务。
参考文献:
甘方胜《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的评估与确定》
国土资源网《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应有制度》
银声音像出版社《拍卖程序规则与拍卖技巧实施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