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调解工作完善调处化解纠纷综合机制
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

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和创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镇一级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
本文将总结并分析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经验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多元化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的建设为了预防矛盾的发生和升级,镇政府已经采取了多种预防措施。
首先,各镇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矛盾纠纷双方的信用信息纳入评估范围,高信用分数者享受优质服务,低信用分数者则受到限制。
这种做法一方面鼓励居民遵守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另一方面也吓阻了一些不愿遵守规则的人。
其次,镇政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鼓励居民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治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通过成立业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居民能够参与社区治理,充分发表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这种民主参与模式有效减少了矛盾的产生,并且培养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镇政府着力提升基层调解力量和水平,培养一支专业的矛盾纠纷调解队伍。
他们在矛盾纠纷的调解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客观公正地听取各方诉求,寻找双方共同利益点,合理调整矛盾双方的诉求。
他们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优势,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同时,他们也帮助当事人培养了合理化解矛盾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提高了社会和谐度。
二、调处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创新在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调处解决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调处机制的完善体现在程序的合理性和便捷性上。
镇政府通过简化调处流程,提高调处效率,使矛盾双方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减少了矛盾的发展和恶化。
其次,调处机制的创新展现在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上。
在实际操作中,镇政府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调解方式,而是运用了多种有效的调处方法。
例如,通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益诉讼、调解员会见等方式,为矛盾双方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增加了矛盾解决的成功率。
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的方案

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的方案
关于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的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整合多种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
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适宜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矛盾纠纷信息。
3.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调解组织网络向基层延伸。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加强律师调解工作,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4. 完善调解程序和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调解程序和衔接机制,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推动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形成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5. 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
加强经费保障,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
总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推动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还需要注重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社会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式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_意见_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柴胡店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纷争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各个领域。
因此,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问题,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安全。
下面,我将提出一份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
一、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
由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机构等引进专业化第三方组织,设立矛盾纠纷解决中心,包括律师机构,司法机关等,协助政府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利益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二、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加民众法律知识,缩小法律知识盲区,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社区调解行动机制。
通过社区干部选派,对调解员进行专项培训,帮助解决社区内居民之间棘手的矛盾和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增强小区业主的维权能力,减少冲突发生的概率。
四、完善矛盾调解机制。
对于涉及经济,民事和刑事纠纷的情况,工作人员需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及时联系当事人,启动矛盾调解程序并组织调解。
培养中介机构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事件。
五、加快推进网络矛盾纠纷解决平台建设。
通过打造法律信息网络平台,让民众通过在线沟通获得调解等反馈,提高网络上的网络互动效果,建立一种全新的联系模式。
同时加强对网络矛盾纠纷的法律维权指导。
六、定期开展矛盾纠纷调研。
通过调研、研究名冤案、社会较难案件和敏感案件,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事件,扩大群众和社会对政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信任,增强处理调解纠纷的能力。
以上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中来,共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七、强化行政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全面、专业的应急处置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相关矛盾和纠纷。
同时,加强行政机构的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2024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2024年,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愈发复杂多样化,各类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部门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亮点1.深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今年,我部门积极推进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
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组织,配备了专业调解人员。
加强了协商调解力量的建设,提高了纠纷化解的效率和质量。
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及时组织调解力量介入,化解了一些潜在的矛盾纠纷,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2.创新纠纷化解方式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我部门积极推进创新纠纷化解方式。
加强了与各界的交流合作,吸纳了各方面的智慧和经验,完善了纠纷化解的机制和方法。
通过多种形式的对话和协商,增强了各方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有效地化解了若干矛盾纠纷。
3.强化矛盾预防与风险管控预防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一环。
今年,我部门大力加强矛盾预防工作,完善了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矛盾。
在社会稳定风险管理工作中,建立了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了社会风险的防控和处置。
同时,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工作成效1.矛盾纠纷较去年得到有效缓解通过今年的工作,我部门排查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与去年相比,矛盾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得到有效缓解,社会总体稳定,经济发展秩序良好。
2.纠纷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今年,我部门开展了大量的纠纷调解工作,其中很多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
通过专业调解人员的介入,以及有效的协商和谈判,很多纠纷得到了积极解决,双方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3.矛盾预防和风险管控成效明显今年,我部门加强矛盾预防和风险管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我部门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些潜在矛盾,避免了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进一步降低了社会风险。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针对这一问题,新时代“枫桥经验”应运而生,这一经验已经成为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为了更好地发挥“枫桥经验”的作用,必须坚持和发展它,同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本文将对这一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1.什么是“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指利用群众自觉解决社会矛盾的经验做法。
这种做法以群众为主体,通过和谐化、平和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式进行调解,达到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的目的。
2.“枫桥经验”的演变“枫桥经验”最初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枫桥镇得到充分证明。
经过几年的实践,枫桥纠纷调解机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调解办法和程序,并实现了村居大讨论、义务调解和法律教育等多种方式的相互补充和联动。
这些细节成为“枫桥经验”的内容,得到了全国的认可。
3.如何发展“枫桥经验”要发展“枫桥经验”,一方面可以将其推广到更多的地区,并发挥其在化解“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境和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调解机制和优化调解服务等方面来发展“枫桥经验”。
二、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完善1.多元预防机制的建立多元预防机制是指在矛盾冲突没有出现之前,通过预防和化解的措施来避免矛盾的产生,减少矛盾的数量和质量。
此外,多元预防机制还可以通过冲突早期预警等方式对矛盾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缓和。
2.调处机制的建立调处机制是指在矛盾冲突出现后,通过调解和谈判的方式解决矛盾问题。
调处机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同时,还要对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理。
3.化解机制的建立化解机制是指在上述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进行化解的措施。
矛盾化解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提供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主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引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实践探索,枫桥经验近年来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枫桥经验的创新亮点和发展模式,以及如何在新时代推动其更好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一、枫桥经验的概述枫桥经验源于浙江省浦江县枫桥镇的一种基层调解模式。
它通过“课堂调解”、“议事”、“扫街调解”等方式,有效地将社会矛盾纠纷在初级阶段得到预防和解决,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二、枫桥经验的亮点1. 善用比例论调:枫桥经验强调通过合理的分配公共资源来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
例如,通过农民合作社等方式让农民分享农田收益,避免了土地纠纷的发生。
2. 推行租金地名制度:将土地租金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回归农民、一部分用于社保、一部分用于乡村建设,有效解决了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矛盾。
3. 注重借助技术手段:枫桥经验积极结合互联网技术,推行电子调解和在线预约等方式。
这不仅提高了调解效率,还增加了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枫桥经验的发展模式1. 强化组织领导:在县级行政领导的指导下,枫桥经验建立了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了相关部门与各村(居)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系列培训活动、宣传讲座、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全面传播枫桥经验,提高广大群众的调解意识和水平。
3. 拓宽调解渠道:枫桥经验注重构建以调解工作站为中心的多层级调解网络,将调解机构延伸到农村、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便利群众及时寻求调处。
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的建议1. 加大投入力度: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重要性,加大财政支持,并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和多元化投资等方式,吸引更多资源投入。
2. 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同时,也应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这既是对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作出的整体部署,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的各个方面都在进行着深刻变革,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
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因此,就如何做好“三调联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标签:三调联动;现状困境;问题对策一、“三调联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都是我国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内涵,充分认识三种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前提和基础。
(一)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预防基础性;二是便利性;三是和谐性。
(二)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其地位作用:一是有利于纠纷及时地得到解决;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
(三)司法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刑事公诉除外)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营造和谐的氛围,司法调解使诉讼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二是有利于体现司法公平、公开、透明的特点;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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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工作完善调处化解纠纷综合机制近几年来,事关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务纠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纠纷等日益增多,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影响到深化改革的进程,各级各部门在如何创新调解工作、完善调处化解纠纷综合机制越发显得十分重要。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旨在建立和完善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形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制度,进而形成党委牵头、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化解纠纷机制。
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司法确认机制成为化矛盾、促和谐的创新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司法确认无疑成了人民法院主动参与创新调解、完善调处化解纠纷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司法确认是指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该调解协议,并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其具有群众维权成本低、诉求程序便捷、司法权威性强、司法指导性强、定纷止争效果好的优点。
现中央提出以传承“枫桥”经验构建“五级联动调处”机制给我们基层法院如何化解矛盾纠纷摆出了一个新课题,2013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的范围予以扩大同“枫桥”经验不谋而合,这就要求我们加快研究步伐。
笔者从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开展诉调对接中采取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原因着手进行调研,提出粗浅建议,予以寻求更加规范和完善调处化解纠纷机制的持续开展。
一、龙陵县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现状及做法
(一)现状
2011年3月,龙陵县法院同县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办法(试行)》,随后组成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司法局参与的调研组,分别到辖区十个乡镇进行调研、衔接,拉开了诉调对接的序幕。
同年,法院参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部门对接80余次,制作司法确认书36件,占全年收案的15%。
2012年,上级明确制作司法确认书仅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交警或单位达成的协议法院不能制作出具司法确认书,司法确认明显下降,只占全年收案的8%。
2013年,新修订实施的《民诉法》扩大司法确认范围涵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组织或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又重新步入有序展开,诉调对接发展较好,但司法确认并不理想,出现基层人民法庭较好、县民商事审判庭滞后的情况。
(二)做法
一是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由县法院院长担任诉调对接领导小组组长,县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为成员,各乡镇司法所设立对接工作站,县对接工作站设在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担任站长,负责协调、统筹对接事项和人员安排等;二是在重点乡镇、重点部门挂牌营造氛围,到勐糯镇、交警大队举行诉调对接工作站挂牌仪式;三是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培训;四是制定内部考核机制,将民商事审判庭每年采取诉调对接不低于
全年收案的10%予以作为年终业绩考评;五是定期巡回乡镇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召开联席会议,增强沟通交流。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虽然采取了很多诉调对接措施,但是由于存在认识、人员、经费等诸多因素,导致对接还不够畅通、司法确认过少的局面。
主要问题和原因如下:一是法院人员编制不足,全院核定政法编制57人,现有53人,每年办理各类案件700余件,两个基层法庭人员收缩到机关、常年无人办公,一个基层法庭仅有3人办公、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加之县院民商事法官少,12个法官全年要办理近400件案件,与乡镇、部门对接中,出现“你需要时我无人、我有人时你不需要”的尴尬情况。
二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均设在司法所,常年是“三个公章一个人”状况,有个别乡镇却长期聘请退休人员顶岗,有人办公的乡镇到村挂产业常时间不在岗,加之司法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少、调解能力不够强,往往出现“小事拖大、大事拖重”。
三是无调解工作经费,诉调对接难以维持。
《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无论乡村调解委员会、其他组织、单位等调解案件不能收取费用,就连法院参与调解都不能收取费用,所以,每一起纠纷都进行对接,就难以承担必要的油料费、食宿费等支出。
四是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不愿申请司法确认,导致司法确认搁浅。
现行法律规定须经协议当事人双方同意并申请,法院方能制作司法确认书。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因居住边远或其他心理因素不愿申请司法确认现象较为突出,法院会置于被动司法的境地。
五是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或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不愿调解,致诉调对接后形不成司法确认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司法确认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联席机制助推发展
要发挥司法确认机制的各方面优势,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单靠人民法院一家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法院应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争取多方支持,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员等联席机制,不断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实现司法工作和调解工作的全面对接,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调解机制能动作用。
要加强同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国土房管以及乡镇街道等部门的诉调对接,推动各级各部门主动参与,形成横跨各部门、覆盖各行业、涵盖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司法确认组织网络体系。
(二)完善制度统一标准
不论是各地法院做法不同,还是人民调解组织与法院在操作上有差别,归根结底都是制度不健全的表现,因而要把完善制度作为全面推行司法确认机制的重要保障和基础环节。
首先,最高法院要制定有关司法确认的具体实施办法,真正实现司法确认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各地在遵守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地制定操作流程,如建立诉调对接指导中心指导司法确认工作,诉调对接指导中心不应设在法院的业务庭,应单列作为一个业务部门专管;第三,要破除旧的工作体制,根据司法确认的新情况建立新的工作体制,并严格贯彻实施,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监督指导,使其符合司法确认机制的各项
要求;第四,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单独设立名为司法确认案件的新案由,使司法确认案件真正成为独立的案件种类,以便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依法对接和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是当事人解决纠纷、实现权益的有力保障,当程序启动后,也会成为当事人寻求救济的唯一途径。
因此,法院在司法确认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保证当事人权益不会因制度瑕疵而受到损害。
在司法确认之前,要审查非诉调解协议所涉及的纠纷是否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理法院管辖。
在双方当事人申请,或一方当事人申请,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
程序上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手续是否齐全,信息是否真实等;实体上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调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
法官应仔细调查、询问当事人,确定非诉讼调解协议是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审查后,法院只做出整体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主持调解也不接受当事人再调解的申请。
(四)明确定位加强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确认机制实施初期,许多地方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仍然不能胜任机制的要求。
此时,法院作为新机制的制定者与实施者,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既要加大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循序渐进地树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以推动司法确认机制建设,又不能过分干预调解工作,保证非诉讼调解的独立性。
法院要在初期扮演“扶上马,走一程”的角色,以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发放《诉调对接操作规程》手册等活动,帮助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尽快熟悉非诉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工作,使人民调解员全面掌握司法确认机制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
同时,要在日常调解工作中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人民调解步入正轨后,法院应当及时收缩、回复被动裁判的司法本位。
(五)充实人员列经费保机制畅通
无论是哪种机制的推进必须有人去做、有经费作保障,否则就是一句空话,是形式主义。
一要积极向县委和上级法院报告,争取解决法院诉调对接指导中心机构编制、人员编制、人员待遇等实质问题;二要把诉调对接指导中心单列办公,不再设置于业务庭室之中,以防顾次失彼,如人员不足,可以聘请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退休法官参与办公;三要以十八大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和创建平安市、县为契机,积极争取政府将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对接及时、参与到位、确认有力;五要会同司法局向县委政府积极争取司法所人员编制,解决调解人员不足或缺失的问题,做到对接有人、确认高效、矛盾化解、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