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中小企业现状及担保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及相关代偿、追偿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风险保证金制度。

企业应按担保金额的5%—20%缴纳风险保证金。当企业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由公司代偿补偿时,首先用缴纳的风险保证金补偿,不足部分依法追偿。风险保证金跟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弹性调整。

二、对贷款担保项目实行保前、保后风险控制管理。

为有效控制在保项目风险,明确保前调查、保后监管责任人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一)保前调查的主要内容:

1、根据申保客户提供的申保信息资料,对照担保条件,查看企业资料,决定是否上报立项审查;

2、立项批准后安排两人或以上到实地进行调查,整理调查工作底稿,和客户初步洽谈和反担保措施的设计;

3、认真做好对客户全面情况的了解工作,根据实地调查情况进行初审,书面提交调查报告,据实报告客户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情况、财务状况、反担保能力、经营情况等。

保前调查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借款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借入

资金来源、还款计划、使用贷款的历史记录等;所有开户行、帐户及存款余额情况和原有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报告和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文件;或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及有权处分人同意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协议或其它有效性经营活动文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在协作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自筹资金的证明。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前景、产品销路以及竞争能力;分析借款用途是否正常、合理、合法;分析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及其真实性,判断其偿债能力;调查和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人情况;调查借款人的销售收入回笼情况;测定担保的风险度。

(二)保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1、定期收集客户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

2、实地调查:定期到客户单位调查了解情况,调查对象包括主办会计、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企业负责人、部分职工、往来关联户等;调查内容包括贷款使用、货款回笼、月营业收入、销售价格、销售合同计划、应收帐款、流动负债、现金存量、现金流量、盈利情况、机构人事、经营机制、其他情况等。

3、通过贷款银行了解客户贷款使用情况和资金流量情况、借款增减、还本付息情况等。

4、定期对反担保财产、反担保人的变动情况调查了解。

5、工作要求:包括整理成工作底稿,进行简单分析、提交分析

报告、提交对客户整改建议方案、提交干预控制客户行为的方案。

6、权利行使:包括收集客户报表、检查客户、参予客户经济和诉讼活动、委派会计干预客户活动、冻结资金帐户,这些权利作为保留权利写进《委托担保协议》,有条件行使。

三、建立完善的审贷会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每个担保项目在经过保前调查完毕后,出具完整调查报告,最后交由公司审贷会决策,采取集中审批原则,决定担保与否。公司审贷会为公司唯一担保独立决策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严格审批每个项目,控制担保风险。

四、严格落实反担保控制措施。

(一)凡申保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反担保控制措施,原则上主要反担保措施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流通性、变现性较强的有价证券、债权凭证、股权质押反担保;

2、产权明晰、变现性强的不动产抵押反担保;

3、经本公司审查认可的第三人保证反担保(自然人或法人);

4、可操作的、无争议的预期债权或类似债权的反担保控制(应收类账款质押);

5、其它经本公司认可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与审查。为了增强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责任心,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依据受保企业信用等级、预期收益、担保金额等情况确定担保项目是否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对资信等级较差的企业必须要求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1、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审查无误后方可接收。首先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认定该财产权利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可作抵押、质押的财产和权属;其次,要核实验证该财产权利的产权或使用权;最后,经评估后,由公司确认该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再按一定抵(质)押贷款率确定担保额度。

2、审查确认反担保人的资格、保证意向和保证能力。按照《担保法》之规定,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借款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对《担保法》规定不能作保证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职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和职能部门等要明确通知借款人更换反担保人;核实反担保人保证意见的真实性;审查反担人保证能力。办理反担保抵押,必须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办理反担保质押合同以动产出质的,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权利凭证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五、建立保后监管预警制度。保后监管责任人应严密关注下列预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一)财务报表反映的预警信号:

1、不能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不完整、不连续。

2、存货的突然增加。

3、应收帐款的收回拖延。

4、经营成本的上升和利润下降。

5、销售额连续下降或大幅度上升。

6、以短期融资作长期投资。

7、应付帐款出现异常的增加、延长支付。

(二)银行帐户上反映的预警信号:

1、存款余额不断下降。

2、不能支付到期的贷款本息、应付票据。

3、借款人被其他债权人追讨欠款。

4、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

(三)经营管理方面的预警信号:

1、经营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工作纪律松懈。

2、厂房和设备陈旧、维修不善,运转率低。

3、企业的产品市场份额缩小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存货大量积压。

5、与主要供货商关系紧张。

6、生产规模过度扩张。

(四)管理层方面的预警信号:

1、对银行或公司的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的合作态度。

2、主要管理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影响企业运作。

3、管理层缺乏长远的经营策略,对市场需求及经济环境的变化应变能力不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