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t20060630_12957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粤府办[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转发给你们。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周密部署,确保将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省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以及南方电监局等部门组成的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全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也要指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并明确相关部门分工,认真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省认定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各地要认真按国办发[2006]77号文要求,立即清理、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措施;落实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甄别和分类,确定各类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经贸委,由省物价局、经贸委会有关部门审核全省实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名单,报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同意后公布实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3.28•【文号】发改价格[2005]514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发改价格[2011]261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3分钱、广西自治区3.65分钱、云南省2.6分钱、贵州省4分钱、海南省2.5分钱。
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桥和功果桥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6元、0.26元、0.26元、0.273元和0.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云南省以礼河、鲁布革、绿水河、大寨、六郎洞、大盈江四级、马鹿塘二期、云鹏、赛珠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广西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海南省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广东省、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南方电网电费收费标准

南方电网电费收费标准南方电网是我国南方地区的主要电力供应商,其电费收费标准是南方地区居民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南方电网的电费收费标准既涉及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关乎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对于电费收费标准的了解和掌握,对于居民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南方电网对于居民的电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居民用电分为生活用电和非生活用电两种类型。
生活用电主要是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电,包括照明、空调、电视、冰箱等家用电器的用电。
非生活用电则是指居民家庭的其他用电,比如电动车充电、家庭小型工业用电等。
南方电网对于生活用电和非生活用电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生活用电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非生活用电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此外,南方电网还根据居民用电的峰谷时段进行差别化收费,即在用电高峰期收费较高,在用电低谷期收费较低,以鼓励居民在用电高峰期尽量减少用电,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南方电网对于企业的电费收费标准。
与居民用电不同,企业用电往往涉及到大规模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用电量大、用电负荷高。
因此,南方电网对于企业的电费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南方电网根据企业的用电负荷、用电类型、用电行业等因素进行差别化收费,一般来说,大型工业企业的电费收费标准要高于小型商业企业的电费收费标准。
同时,南方电网也会根据企业的用电峰谷时段进行差别化收费,以鼓励企业在用电高峰期尽量减少用电,以减轻电网负荷压力。
总的来说,南方电网的电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电力市场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同时,也兼顾了居民和企业的实际情况。
南方电网在制定电费收费标准时,也充分考虑了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因素,以推动可持续发展。
希望居民和企业能够更加理解和支持南方电网的电费收费标准,共同为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5•【文号】发改价格[2007]1521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增加电价政策透明度,推进电价改革,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公布2006年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电网2006年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不含输配电损耗)见附件。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省级电网企业执行分类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执行情况),以及对各类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价与上网电量的情况等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资产、成本及各类经济指标的调查研究,为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奠定基础。
附件: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附件: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表┌────────────┬─────────────┬─────────────┐│地区│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元/千千瓦时│元/千千瓦时│├────────────┼─────────────┼─────────────┤│京津唐│525.32│156.18│├────────────┼─────────────┼─────────────┤│山西│408.63│123.47│├────────────┼─────────────┼─────────────┤│河北│440.92│95.28│├────────────┼─────────────┼─────────────┤│山东│478.48│90.59│├────────────┼─────────────┼─────────────┤│上海│649.60│196.76│├────────────┼─────────────┼─────────────┤│浙江│569.28│111.52│├────────────┼─────────────┼─────────────┤│江苏│590.13│160.75│├────────────┼─────────────┼─────────────┤│安徽│503.37│126.54│├────────────┼─────────────┼─────────────┤│福建│490.13│113.65│├────────────┼─────────────┼─────────────┤│湖北│516.75│154.25│├────────────┼─────────────┼─────────────┤│河南│429.24│82.70│├────────────┼─────────────┼─────────────┤│湖南│496.41│149.60│├────────────┼─────────────┼─────────────┤│江西│506.82│126.29│├────────────┼─────────────┼─────────────┤│四川│465.76│147.08│├────────────┼─────────────┼─────────────┤│重庆│507.04│173.80│├────────────┼─────────────┼─────────────┤│陕西│420.74│123.80│├────────────┼─────────────┼─────────────┤│甘肃│356.65│129.22│├────────────┼─────────────┼─────────────┤│青海│291.43│108.75│├────────────┼─────────────┼─────────────┤│宁夏│358.72│130.83│├────────────┼─────────────┼─────────────┤│新疆│417.13│193.58│├────────────┼─────────────┼─────────────┤│黑龙江│482.22│160.78│├────────────┼─────────────┼─────────────┤│吉林│485.62│136.24│├────────────┼─────────────┼─────────────┤│辽宁│508.55│151.05│├────────────┼─────────────┼─────────────┤│广东│681.90│180.93│├────────────┼─────────────┼─────────────┤│广西│449.70│111.57│├────────────┼─────────────┼─────────────┤│云南│392.33│140.36│├────────────┼─────────────┼─────────────┤│贵州│377.29│95.01│├────────────┼─────────────┼─────────────┤│海南│615.23│215.44│├────────────┼─────────────┼─────────────┤│内蒙西│352.61│97.6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0分钱、广西自治区3.39分钱、云南省3.50分钱、贵州省1.89分钱、海南省2.44分钱。
贵州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电量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15元提高到0.333元。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792元、广西自治区0.4107元、云南省0.3053元、贵州省0.3094元、海南省0.4118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2.23
•【文号】发改价格[2004]327号
•【施行日期】2004.0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
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23日发改价格[2004]327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省(区)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了促进南方电网西电东送,合理调节送、受电双方的经济益关系,决定适当调整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云南、贵州送广东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即调整为每千瓦时0.26元。
二、南方电网公司西电东送输电价格(含贵广交流三回)仍按我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云南、贵州送广东电价提高后,提价额由两省价格主管门纳入本省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统筹安排;西电东送提价对广东省电网经营企业的影响,由广东省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南方电网公司进行测算,纳入电价疏导方案统一考虑。
四、西电东送电费结算等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委计价格[2002]781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我省除汉元发电有限公司等七家发电企业执行国家重新核定的上网电价外,其余上省网结算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上调每千瓦时1.6分钱,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二)已进行烟气脱硫改造的国电荆门电厂、鄂州电厂应将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报送我局确认后,执行脱硫上网电价。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用户按照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公布的销售电价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发改价格[2006]123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的销售电价,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电量在现行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0.98分钱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增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不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0.15分钱)执行。
(二)大化肥生产用电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发改价格[2006]1229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42分钱、广西自治区2.28分钱、云南省1.53分钱、贵州省2.06分钱、海南省1.0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六。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的送电价格从每千瓦时0.28元提高到0.30元。
(四)为有利于引导中小水电结构调整,同意云南省对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新投产水电标杆电价试行上网丰枯分时电价,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报我委备案。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382元、广西自治区0.3618元、云南省0.2553元、贵州省0.2726元、海南省0.372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
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
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是指南方地区电力公司对用户提供的电力服务所实行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调节电力市场供需关系,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南方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电力市场供求关系进行科学制定的。
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电价、阶梯电价、谷时电价、尖峰时段电价等多种形式,以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需求。
其次,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电力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政策性补贴等因素,保证了电力公司的合理利润,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用户的承受能力,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还充分考虑了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等方面的政策导向,通过差别化电价政策,鼓励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电力公司和用户共同遵守,电力公司要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擅自调整电价,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用户要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不得恶意窃电、挂羊头卖狗肉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总之,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是保障用户权益的需要,是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希望电力公司和用户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南方电网电价收费标准的科学制定和合理执行,为南方地区的电力市场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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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18日 星期二当前位置:价格司 > 价格公示 > 电力价格
我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
号)
发改价格[2006]12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42分钱、广西自治区2.28分钱、云南省1.53分钱、贵州省2.06分钱、海南省1.0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六。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的送电价格从每千瓦时
0.28元提高到0.30元。
(四)为有利于引导中小水电结构调整,同意云南省对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新投产水电标杆电价试行上网丰枯分时电价,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报我委备案。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382元、广西自治区0.3618元、云南省0.2553元、贵州省0.2726元、海南省0.372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南方电网内各省(区)电网输配电工程还本付息压力,将广东、广西、贵州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云南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664号)中关于海南省销售电价“2006年每千瓦时再降低1分钱”的规定暂缓执行,以后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四、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0.83分钱,云南省0.5分钱,贵州省0.63分钱。
从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五、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区)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六、同意广东、海南、云南省城乡用电实行同价。
农村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七、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87分钱、广西自治区3.33分钱、云南省3.16分钱、贵州省3.03分钱、海南省2.27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
同意云南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
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价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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