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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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

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驱驶,人们的待遇也越来越好,一般对于正规的企业也开始给每个人买社保可以让自已老年衣食无忧,但对于那种进入正式国企的单位和参加过红军的老干部也想知道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呢?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见解。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发展驱驶,人们的待遇也越来越好,一般对于正规的企业也开始给每个人买社保可以让自已老年衣食无忧,但对于那种进入正式国企的单位和参加过红军的老干部也想知道离休需要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待遇呢?下面就来看看小编的见解。

▲一、离休需要哪些条件?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doc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doc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省委办发〔2008〕125号、市组通字〔2009〕62号等精神,进一步落实好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老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党支部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老年大学建设(以下简称“四项建设”)工作水平,实现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尊重老干部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老干部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

全县老干部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坚持“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商贸活县、科教兴县”的发展理念和“举生态旗、做水文章、走特色路,推动临泽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的工作原则及要求,全面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是党对老干部政治上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老干部政策的重要方面。

要根据老干部的健康状况和特点,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载体,使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通过狠抓落实,让老干部切实感受到党政组织对他们政治上的关心,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

第二章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工作具体内容第四条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应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一)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1.抓好政治理论学习。

采取集体学习、不定期送学上门、个人自学、适时举办培训班和辅导讲座等方式,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82.11.27•【文号】中组发[1982]13号•【施行日期】1982.11.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1982年11月27日)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指示精神,现决定: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

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

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姓名││出生││原职务│││││年月││││├─────┼─────┼─────┼────┼──────┼───────┤│工资││入党││参加革命│││级别││时间││工作时间││├─────┴─────┴───┬─┴────┴──────┴───────┤│建国前享受供给制还是薪金制││├─────────┬─────┼────┬────────────────┤│批准离休和发离││生活│按月标准工资每年增发月工资││休荣誉证时间││补贴││├───┬─────┴─────┴────┴────────────────┤│工│││作│││简│││历││├───┼─────────────────────────────────┤│呈意│││报│││单│││位见│(盖章)│││年月日│├───┼─────────────────────────────────┤│上审│││级批│││机意│││关见│(盖章)│││年月日│├───┼─────────────────────────────────┤│备│││注││└───┴─────────────────────────────────┘注:受过处分或有严重错误的,在备注栏内说明。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完整版)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完整版)

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第一篇:中组部要求认真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中央组织部近日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中组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坚持定期通报情况、走访慰问、联系老干部等制度,工作中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了解本地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

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继续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建设,努力探索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有关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统筹的覆盖面,进一步规范统筹项目,切实解决离休费拖欠问题。

要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特殊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医药费拖欠问题。

要抓紧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

中组部强调,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对离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第二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的主要政策规定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因其在工作期间对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

为了确保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

本文将对离休老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一、退休待遇离休老干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保险法》规定,离休老干部的退休金和退休生活费应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离休老干部的退休待遇还包括医疗保险、住房优惠等多种福利待遇。

二、荣誉称号离休老干部由于其在工作期间的突出表现和贡献,有时会获得一些荣誉称号和奖励。

比如,他们可以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表彰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

这些荣誉不仅是对离休老干部的肯定,也是激励其他人员向他们学习的榜样。

三、医疗保障离休老干部享受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定期的体检和门诊服务,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国家还鼓励各地建立离休老干部社区医疗保健中心,为其提供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

四、社会保障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在社会福利方面,他们可以享受养老金、低保金等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离休老干部还享有优先购买国有住房、养老护理服务等特殊待遇,以解决他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五、活动娱乐离休老干部在享受福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娱乐。

例如,各级党政机关、机关团体为他们组织文体活动、文化讲座、旅游等,以满足他们的娱乐需求,提高生活品质。

此外,离休老干部还可以在退休之后继续从事一些有益养老和社会公益的工作,保持身心健康。

六、精神关怀对于离休老干部来说,精神关怀同样至关重要。

国家和各级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会关心离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生活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级机关还建立了离休老干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与他们进行交流和沟通,关心他们的思想发展和精神需求,以保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体会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体会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体会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作为一名离退休干部,我认为落实政治待遇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我在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方面的体会:
1.定期组织学习:我们可以通过组织集体学习、座谈会等形式,
让离退休干部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及时掌握最新的信息动态。

这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还可以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加强组织生活:我们可以安排专人负责组织生活的管理工作,
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都能够参加组织生活。

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交流等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沟通和情感联系。

3.鼓励发挥作用: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优势和特长,
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实现人生价值,还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4.提供必要保障:我们应该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
神保障,例如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等。

这可以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增强他们对党组织的信任和依赖。

总之,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基础和
前提。

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尊重离退休干部,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9.19•【字号】皖发[1981]97号•【施行日期】1981.09.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1981年9月19日皖发〔1981〕97号)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

为了使离休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

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

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干部,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

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

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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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对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个不变”和“三个原则”。

一个不变,即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三个原则,一是从优原则: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二是平衡原则: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上的平衡工作;三是分享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人员增加工资和收入时,离退休人员应相应地增加离退休费,使老同志与在职人员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二、生活待遇
1、工资: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含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

2、福利补贴:如交通、洗理、书报、知补、老粮贴等。

3、生活补贴:按个人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具体为: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37年7月7日到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43年1月1日到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增量补贴按照南明区委常委会六届[2006]80号会议纪要执行。

5、对离休干部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6、高龄补贴:193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5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3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元。

7、电话费:给部分离退休干部发放住宅电话公务通话费,其标准为:离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退休的按同级在职人员标准的80%以内执行。

8、在住房、用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9、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建立了老干部体检制度,每两年一次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

10、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1、实行健康休养制度。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离休干部身体状况,组织老干部进行健康休养或对因病、因年事已高不便外出健康休养的老干部发给健康休养补贴费。

12、丧葬、抚恤:其标准为:离休干部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

其他费用: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
情给予补助;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

此外,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除按规定发给当月工资、丧葬费、抚恤费等经费外,可再发放下一个月的工资(包括各项福利补贴)。

抚恤费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标准发放。

13、对病故离退休干部遗属的照顾。

①无生活来源的遗属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②无生活来源的遗孀,按年度发给医药费困难补助,标准为: 省级干部和老红军遗孀每人每年3000元;地厅级干部遗孀每人每年2000元;县处级以下干部遗孀每人每年1500元。

三、政治待遇
1、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

各单位要保证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

对行动有困难的老同志,要派车接到单位阅读或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派人送阅或向他们传达。

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各种报告会和重大节日的庆祝、纪念活动。

有关重要集会和活动,应根据情况安排离退休干部代表上主席台就坐。

2、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
各单位要为老同志提供学习场地和学习资料,发给在职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资料,应同样发给离退休干部学习,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3、定期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
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有关重要文件,介绍国际、国内形势,通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的重要情况。

通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或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通报。

4、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活动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和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中组部确保每一位离退休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党的活动。

5、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经济建设新成就
各单位要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条件,积极组织他们就地就近参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使老同志们开阔视野,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6、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适合老同志特点的科学健康的文化键身活动,充实和丰富老同志的精神生活。

7、坚持做好春节慰问和重大节日活动等工作
各单位要坚持春节期间对离退休干部进行慰问。

党政领导同志要亲自走访慰问,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介绍改革开放和经
济建设的新成就,关心他们的生活,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按规定帮助解决有关实际困难。

其他重大节日,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对因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单位要及时探望。

8、进一步做好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宣传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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