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现状与反思(一)被告答辩义务的不明确及答辩失权的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在答辩期满前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反驳意见。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对于答辩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义务;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以及答辩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又是其一项诉讼权利。

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进行说明,主流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依据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原告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但是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此,被告提不提交答辩状是其自主决定的,可以由其自由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这一方面讲,答辩单纯就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又会造成一些困境。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反驳观点,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突然袭击,原告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仓促辩论,对原告权利是一大损害,而且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是指被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那么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就丧失了再进行答辩的权利。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没有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可以继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驳,据此,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后果。

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提交答辩状,而原告又必须要提交起诉状,显然地将导致诉讼地位不平等。

民事案件法律辩论范文(3篇)

民事案件法律辩论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辩论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篇民事案件法律辩论范文,以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约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导致房屋设施损坏严重。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辩论焦点1.被告乙是否对房屋设施损坏负有责任?2.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四、辩论过程(一)原告甲的辩论观点1.被告乙对房屋设施损坏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的原状。

”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乙在租赁期间,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房屋设施损坏,给原告甲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乙的辩论观点1.被告乙对房屋设施损坏不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坏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设施损坏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而是原告甲未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房屋设施损坏。

2.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原告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不应要求被告乙承担赔偿责任。

五、辩论结论1.关于被告乙对房屋设施损坏是否负有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导致房屋设施损坏,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答辩状(6篇)

民事答辩状(6篇)

民事答辩状(6篇)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

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较大的作用呢?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以下是可爱的小编为家人们收集整理的民事答辩状【较新6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民事答辩状篇一答辩人:杨某胜,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省xx县旧县镇xx村一组人,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刘家堂房xx号。

身世分量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某某铝塑门窗厂。

住所地: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xx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xxxx)东开民二初字第xxx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况且,在xx电视台“新闻xxx”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杨xx答辩状篇二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身世分量证号:_____________民族: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子话: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手印)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附:答辩书副本__________份。

侵害隐私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隐私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隐私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侵害隐私权纠纷诉讼,特向法庭提出如下答辩状:
一、关于原告的指控
原告指控我侵害其隐私权,但我完全否认该指控。

我坚信我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二、隐私权的法律定义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10条的规定,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之一。

隐私权是个人信息自主性的核心内容,个人享有依法控制个人信息的权利。

三、关于原告所称侵权行为的真实性
我完全不承认原告所声称的侵权行为存在。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四、证据的合法性论证
在此,我要就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我认为该证据不应被法庭采纳。

五、息的特殊性强调
我还需强调,原告所称侵权行为的信息属于息,不存在隐私权的侵害。

任何他人都可以自由获取这些信息,因此我并未对原告的隐私权造成实质性侵害。

六、我的正当行为权利
我在此要求法庭保护我的正当权益。

我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并未对原告的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我无罪。

谢谢法庭!
此致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侵权答辩状

民事侵权答辩状

民事侵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本人系被告,对于原告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一事,特此作出答辩状,庄严陈述以下事实和观点,以期得到法庭审理公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原告声称本人存在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及造成的精神损害,其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 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二、对原告主张的辩驳1. 实际认知误差:原告声称本人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事实基础是本人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某个话题的言论。

然而,本人完全是在表达个人观点和看法,并无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仅仅是就事论事,阐明个人立场。

本人并非发布言论的发起人或主导者,只是个人言论的表达者之一,并无煽动性或攻击性言辞。

因此,本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精神或经济权益。

2. 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作为公民,本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权对社会事件、政策、公共利益等表达个人观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宪法规定,只有当言论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才可能构成侵权。

而本案中,本人的言论并未越过法律、道德或职业的底线,更没有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或泄露其个人隐私。

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

3. 情感评价的客观性:诉讼中的言论主要涉及到本人对某个话题的情感评价。

情感评价本身具有主观性,存在着个人不同的看法和感受。

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同一事件所表达的情感评价都可能存在差异,何况是在一个开放、多元的社会中。

本人对该话题的情感评价纯属个人观点,不存在事实的误导或恶意的评价导向。

三、请求法院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本人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 拒绝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3. 不予公开赔礼道歉。

尊敬的法官,希望您能根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断,做出合理的判决。

本人相信,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敬祈法院给予公正裁决!被告:XXX。

民事诉讼中答辩的技巧与策略

民事诉讼中答辩的技巧与策略

民事诉讼中答辩的技巧与策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答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合理有效的答辩可以为被告争取较好的结果,因此,掌握答辩的技巧与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通过对答辩过程的详细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些实用的指导。

一、准备工作在正式答辩之前,被告方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准备。

这包括认真研究原告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情况。

同时,需要对自己的立场和主张进行明确界定,制定适当的策略。

此外,还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据和法律条款,为答辩提供有力支持。

二、明确争点并提出抗辩理由答辩过程中,被告方应当在明确案件争点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

这要求被告方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和研究,找出与原告主张不符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以此构建自己的抗辩观点。

在提出抗辩理由时,要注意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确保每一项抗辩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注重行文表达的规范性和简洁性在答辩状的起草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尽量使行文表达规范、简洁,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或冗长的句子。

同时,要注意段落的分明,使用适当的标题或分隔符进行段落的划分,以便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答辩的内容。

此外,还要确保语句通顺,排版整洁美观,以提升阅读体验。

四、重点突出,点明矛盾与漏洞在答辩中,被告方需要重点突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原告主张的矛盾和漏洞进行揭示和分析。

在利用证据材料时,要注重选择和使用,让法庭对自己的主张有更多的认可。

同时,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沟通与协商在民事诉讼中,答辩不仅仅是一种单方面的陈述,还可以是一种沟通与协商的机会。

被告方可以通过答辩的过程,与原告方进行积极的交流,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以尽量避免长期的诉讼争端,促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六、注意庭审技巧另外,在应对庭审时,被告方需要注意一些庭审技巧。

首先,要保持冷静和自信,不过多地陷入情绪化的状态,以确保自己的陈述清晰且具有说服力。

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内容

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内容

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前不提交答辩状的不良后果,致使司法实践中,不提交答辩状成了一般状况,而提交答辩状却成了特例。

不提交答辩状成了被告隐藏观点并在法庭审理中突然袭击的基本策略。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内容,欢迎来参考!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在诉前准备程序中能充分沟通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公正,我国法律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的一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的即丧失提出答辩意见的权利,法官应当依据原告的起诉和证据进行判决。

一、我国关于答辩状的法律规定关于答辩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该条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状的法律后果。

而且从该条内容看,被告的不答辩不会影响法院的审理程序,所有的程序都仍然按法律既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被告即使不提出答辩状也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可以照常行使答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尽管该司法解释用了“应当”一词,但由于其对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也无任何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在运行中成了倡导性的条款。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其权利依然没有什么影响。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被告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更不会丧失答辩权。

二、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前不答辩的不良后果,致使司法实践中,不提交答辩状成了一般状况,而提交答辩状却成了特例。

这导致了很多问题,此制度的缺陷日渐明显。

1.答辩突袭妨碍了司法公正实践中有些人不是不能提交答辩状而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开庭前故意不进行答辩,在开庭时再进行答辩“突袭”。

民事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民事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民事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
严格遵守法官、各位评审的法定程序和审判尺度,我特向贵庭答辩如下:
一、关于原告控诉的事实前提。

原告在诉称中指控我进行了XXXXXX行为,造成了XXXXXX后果。

但我坚决否认了原告控诉的情况。

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证言,XXXXXX事实与原告所述并不相符。

希望贵庭能够审慎查证,公正裁决。

二、关于不适格主体的理由。

我作为一名XXXXXX(职业、地位等),在法律上并不具备XXXXXX的资格。

因此,本案中原告应当针对XXXXXX的主体提起诉讼,而非针对我个人。

三、关于不适格的证据及论据。

在本次案件中,我提供了XXX份证据,证明了我并非适格主体。

同时,我也呈交了以下论据:
1. 《XXXX法》相关规定:根据XXXX法XX条,XXXXXX并不具备XXXXXX的资格。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XXXX法、XXXX法等其他法规,XXXXXX不可被视为XXXXXX主体。

根据上述理由,我再次申明本案原告所诉讼事并非针对适格主体,希望贵庭能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
摘要:答辩失权制度作为确定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其具体的定义为在规定的期间内一审被告或者二审上诉人,由于答辩行为未能实施而导致之后的答辩权利丧失的一项制度,目前在国内普遍认同一个观点即被告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

答辩失权由于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率和双方主体间的公平性,因此答辩失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对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答辩失权的内容、答辩失权的例外等方面简要予以阐述。

关键词:审前程序答辩失权诉讼效率
我国答辩制度现状
(一)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由于《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进行突然袭击的这种行为虽然有违诉讼平等原则,但是在法律上任然是合法的。

这种现象在庭审过程中较为常见,国内的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被告答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得到规范,随意性太强,致使其成为了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

由于这种有违诉讼平等原则的现象存在,导致民事诉讼的社会与法律基础遭到破坏,因为民事诉讼简单的理解就是当事人间的争讼,而当事人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当事人间争讼的基础。

(二)被告所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打答辩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不是围绕着原告诉求进行答辩,在内容上也反映不出被告对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见解和意见。

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庭审法官必须确保当事双方在庭审各项程序上有均等的机会确保其均等性。

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随着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将会暴露,里面的内容将涉及到原告诉讼请求及其理由等,而这些内容被被告得知后,被告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应对被告,而被告如果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答辩要求故意的隐瞒自己的观点,这样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就会被剥夺,使的原告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导致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破坏。

(一)程序公正的保障依赖于答辩失权制度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属于司法公正,其中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平等的诉讼权利、地位以及待遇。

之所以说答辩失权制度能保障程序公正,是因为答辩失权制度中能够明确规定要求被告必须在答辩期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与依据进行阐述。

这样就给双方创造了平等的进行诉讼活动的机会。

(二)答辩失权制度是现实诉讼效率的前提
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帮助法官及时的发现真实做出合理的裁判,这样就很好的避免了由于开庭次数过多而导致人力物力的过度损耗,使得诉讼的成本得到合理的控制,从而更好的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能提升法院的裁判质量。

与此同时,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使得被告能够及时的提交答辩状,这就使得当事人之
间诉讼的焦点很容易被发现,当事双方对诉讼的结果将会有一个估计,这样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更容易的被当事双方接受,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

(一)答辩失权的期限的规定
必须明确的规定答辩失权期限,只要期限一过被告就将失去答辩权,答辩权利行使法定要件当中必须包括答辩失权期限。

虽然《民事诉讼法》当中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例如第一百五十条,但是这并不是严格的答辩失权期限,因为并未有规定没有提交答辩状,将失去答辩权。

(二)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
一旦出现答辩失权的情况,法院有权将答辩不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此时法院就可以以这种自认的事实及原告诉讼请求的举证作为依据直接判决。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可以将不答辩以及不应诉的当事人一方直接视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举证以及
请求的承认,此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

与此同时,答辩失权制度当中还必须对提起再审的相关条件作出限定,一旦出现在庭审过程当中由于不答辩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当事人,不能再以《民事申诉法》当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提起再诉。

(三)答辩失权的内容
答辩失权的内容必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应该明确的规定答辩行为对之后的辩论行为的拘束力,也就是
说,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当事双方都不能推翻原来答辩内容,应该以最初的答辩内容为依据。

另一方面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必须对答辩状的内容作出形式上的要求,例如答辩的真实理由与证据都应该在答辩状如实的写出。

人民法院必须将应诉通知书与答辩通知书一起送达给被告,而答辩通知书当中必须对答辩的内容、期限以及预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

(四)答辩失权的例外
若经查明由于当时人因为客观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答辩期间内进行答辩,在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应该明确规定任可以在庭审时进行答辩,例如:当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状时,而经查明当事人确实并不知情,这时不知情的当事人任然可以在庭审时进行答辩;此外,一些案件如涉及国家、集体以及公共利益,即便当事人不对相关问题进行抗辩,但是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审查。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过的答辩失权制度,首先就答辩制度现状进行阐述,从中发现目前答辩制度的一些漏洞,然后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两个方面就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对怎样进行合理的答辩失权制度给出了一些看法,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有利于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肖良平.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j].求索,2006
[2]胡胜,陈莺.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j].上海大学学报,2008
(责任编辑:刘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